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婚外情的认定证据吗?:法律微言明确告诉你:聊天记录完全可以作为证据被法院采信!但是!法律对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标准,是比较严格的!下面法
法律微言明确告诉你:聊天记录完全可以作为证据被法院采信!但是!法律对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标准,是比较严格的!
下面法律微言详细解释一下:
1.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出台了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
第116条明确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首次明确了“短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等可作为证据使用”,这些证据的正规名称,叫做电子证据。
2.聊天记录这类电子证据,想要在案件中被采信,一定要有三个最为基本的保证。
第一个保证,确定聊天的对象到底是谁!有人说,那还不好确定啊,昵称、头像、说话语气,都是他的,那还能有错?!微言却说,这些远远不够,仔细想一想,一样的昵称、头像、说话方式的聊天对象,是不是特别好伪造?你让法官如何分别,你提供的这个聊天记录中的对方,就是对方当事人呢?
所以,确定聊天的对象,并把他固定下来,其实特别不好做到。正如你打了个电话,录了音,说话口气,称呼,音调都是对方的,甚至对方都说出了自己的名字和身份证号,但这还不够,你还要证明对方的电话号码就是这个人的身份证办理的,也要证明,那个人在那个时间确实接了电话。
所以同理,聊天记录也是一样,你必须证实与你聊天的这个人,他的账号是他本人拥有的,还要证明,他拥有的这个账号在那个时间段是他本人在聊天。
这样说,你是不是头大了!对,法院为了保证聊天记录的证明效力,防止被人造假聊天记录,就必须对此类证据的证明标准严格起来,要不然判案岂不是成了儿戏?
第二个保证,你获取的这个聊天记录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你通过正常的途径合法获得的这个聊天记录。你必须要证明这个记录不是在你的胁迫、威胁、诱导、引诱下才有的。
第三个保证,就是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完整性的重要性,微言觉得即使我不说,大家也都明白什么意思。聊天记录必须真实,不能伪造,必须完整,不能断章取义!
这三个保证一说出来,大家可能会觉得,那要取一个即使被对方否认,还能被法院采信的聊天记录,真是太难了。
其实,也有一些简单地方法,来帮大家固定证据,被法院采信。
其一,排除非法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个在法律上叫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你不能通过非法的途径来获取聊天记录,即使你获取的聊天记录是真的,是事实,但是只要是非法手段获取的,就不能被法院采信。
比如,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骗、威胁等方法获取的证据应当一律排除。
以偷拍、偷录的形式,以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一律排除。
如果偷拍偷录不侵害他人隐私,那么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其二,如果要保持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就要做到尽可能完善,有一些帮助完善的手段可以使用:(1)在聊天时候,想点办法,让对方自己说出自己的身份信息,然后保存聊天记录;
(2)利用微信的手机号码或者电子邮件、QQ号码与微信号码关联的情况,证实对方的真实身份,让法院可以通过多角度,来确定对方身份;
(3)通过对方与其他人的聊天记录,再加上一些证人证言,来确认聊天的对方,就是使用这个微信号,来强化证据的效力。还可以通过对方发的带有自己身份信息的朋友圈来判定。
其三,最为简单直接的方法,觉得合法还能被采信就是对聊天记录做公证。最好是边聊边公证,以便让公证人最快时间获取第一手最为真实的聊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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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聊天记录这些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也容易被撤除,所以,公证保全,是对他们作为证据最好的方式。公证后的电子证据,其证明效力比没有经过公证的,要大的多。
因为公证机关的特殊性质和中立地位,我国法律对公证的证据承认其预决的真实性,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外不得推翻。
依我之见:“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在本案例中依法是可以作为认定“婚外情”这一违法情节的重要证据之一。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聊天记录”,是作为一般公民在社会生活、生意往来丶人际交往中通过电脑和手机等工具对于上述活动的真实客观的记录并保留在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中的痕迹,只要没有通过人为的技术手段加以篡改丶重新编辑丶伪造,那么,“聊天记录”这种保留在电子产品中的痕迹就符合作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三性”一一真实性丶客观性丶关连性的证据要求,通过法庭对题主所述”婚外情”的相关涉案事实的审理,如果该电子“聊天记录”由原告方在庭审中举出,被告质证时又予以认可其真实客观,那么,作为该电子证据的“聊天记录”法庭是会依法采信的,再结合该案件的其他证据(当事人陈述丶证人证言……等等)涉案件的“婚外情”这一违法情节法庭肯定也会予以确认。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一是配偶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形式;二是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三是配偶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
《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目录中,因此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否可以作为认定婚外情的证据,还需要满足证据规则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首先聊天记录须经合法程序取得,属于本人与他人的聊天记录,可自行收集提供,如需他人之间的聊天记录需按照法定程序或由法定机关和律师按法定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其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真实性,即聊天双方身份真实、证明事实真实。
第三聊天记录和待证案件事实必须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满足以上的条件,聊天记录可以做为婚外情的法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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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
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婚外情纠纷案”认定是或否的证据。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
第116条明确规定: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i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一)《聊天记录》全文:
………………
(二)主张《聊天记录》当事人涉嫌“婚外情”的诉讼陈述:
1、《结婚证》
2、指证:家有妻(或夫),又去勾引他(她)人女(或男)的诉词:…………
(三)主张《聊天记录》当事人不存在“婚外情”的诉讼答辩:
1、《离婚证》
2、答辩:任何成年单身男(或女),都享有“谈恋爱”权利。
…………
聊天记录能不能当作认定婚外情的证据首先要看聊天记录是不是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在我们国家证据的形式有法律规定,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根据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你所说的聊天记录应该属于即时通讯的通讯信息。
我们知道,证据要想被法院采纳必须同时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还会着重审查,你所提供的聊天记录是否具有合法性,即该证据是否是通过合法的方式和途径获得的。如果聊天记录的获得方式违法,就不具有合法性,法院就不会采纳。此外法院还会着重审查你所提供的证据与证明目的是否有关联性,也就是说要看你所提供的聊天记录能不能证明你所主张的婚外情的事实。如果不能证明,法院也不会采纳。
具体到诉讼过程中,在质证环节如果对方对你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均认可,那么法院就会直接采信该证据。如果对方对你的证据不认可,那么法院就会根据你们双方单位意见综合考虑证据单位情况,进而决定对证据是否采纳。
以上,希望能够对你有帮助。我是榨汁小二郎,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关注并私信我。
我是法律解忧君,我来回答您的问题。
解忧君在法院工作,一直在办理案件,也一直在协助执行。 我可以很负责的告诉你:聊天记录虽然说可以作为婚外情的证据,但是认定起来很难。话又说回来了,要这个婚外情的证据不就是为了想离婚吗,不一定说指着这个才能离婚,还有很多的感情破裂的证据可以离婚啊,也没有说婚外情属实了,你就能多分财产什么的。接下来我会根据办案经验及司法实践,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您一一解答释疑。
首先,你要问聊天记录能不能作为出轨证据,我的答案是肯定能。这个证据就是感情破裂的证据之一,是可以第一次起诉就可以判决离婚的,无论对方是否同意。但是这个聊天记录认定出轨很难,作为视听资料等证据,要符合证据形式,其中就要包括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言外之意必须要合法方式取得,非法方式取得的一律无效,还有具备客观性,并不是主观认知范围内的,还要具备关联性,能从这个证据中得出这个人百分百出轨了。这三个要素只有全部具备,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其次,你提问的这个东西,不就是为了要离婚吗,离婚的话不一定非得有这个证据呀,只要符合法定的感情破裂的证据,都是可以第一次判决离婚的,比如家暴,长期赌博屡教不改,吸毒等,最常用的就是分居满两年,只要分居满两年,一次判离。即便没有上述的证据,第一次不能离,你也可以六个月后第二次起诉,这一次,无论如何,法院都会判决离婚的。
最后,有的人有一种误解,说一方出轨,另一方可以多分财产,这完全就是错误的,婚姻法压根就对出轨没有这方面的惩罚。出轨毕竟是道德领域问题,你只能说这人没道德,要想依据法律使其少分财产,是不可能的。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是需要平均分割的,这点一定要注意。
我是法律解忧君,欢迎大家评论留言互动,有问题的及时提问,我会一一回复,点点关注点点赞,谢谢大家的支持,大家生活愉快。
当然可以呀,截图下来保存。
现在这社会出轨的太多了,不管男的女的。都是乱七八糟搞。
见怪不怪!这社会少妇到50多岁女人出轨的太多,下午在钟点房跟情人搞完按时回家买菜做饭老公完全不知道,跟情人唱歌吃饭打电话骗说跟闺蜜同事在一起,有些甚至利用上班时间请一两小时假去钟点房约会,回家前把微信QQ通通删掉。有些很精明的女人故意把手机放在客厅做样子给老公看.其实调的是飞行模式,太多的这些技巧了。只有去移动查通话记录或经常看她微信一查一个准。。
(外表永远看不出一个人的品质,男女都一样.有些人外表老实普通成熟稳重,但内心却诡计多端.心眼不正。
帅哥美女不代表就风骚,普通女男不代表它就正经)。
也不尽然?在当今高科技社会人手一机,手机??泛滥成灾的年代,日常生活中人们通讯、聊天,一来二去,你来我往,难免儿女私情,暧昧情聊?但更多的是逢场作戏,寻找刺激,打发无聊亦或寂寞而已?只要不是互相来往或者见面?都不会影响到家庭和实际生活?也不会产生严重后果,造成社会影响?最多是个茶余饭后的调节剂和生活中的调味品而已,纯粹是寻找快乐、开心一刻罢了。相反,哪怕是没有手机??这个平台,也就是为什么只要有人类活动的地方,除了家庭关系以外,到处还会有那么一些男女暧昧关系存在的现象和道理是一样的?人之常情,食色性也![微笑]
聊天记录到底可不可以作为婚外情的认定证据?关键是要看聊天证据是否具备合法性,如果具备合法性,则可以作为证据,如果不合法,那就不能作为证据,即使能作为证据使用,法院也不会采纳的。
那么作为一个证据的合法性,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个就是证据的取得过程是否合法,另外一个就是证据的内容是否合法。
聊天记录,顾名思义,就是某人微信上面的聊天或者QQ上的一种聊天记录,一般要取得这种记录,往往是需要当事人获得其他人的手机或者登录别人的QQ才能获得。所以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会侵犯到别人的隐私,当然,如果是无意当中看到的,把别人的聊天记录获得往往也是可以的。但是关键是要看聊天记录的内容是否能够直接的认定对方就一定有婚外情。还有就是聊天记录,毕竟是网上的聊天主体,有的当事人并不取真实的姓名,所以你如何来证明聊天的两个人就是你索要证明的当事人本人也是一个问题。如果网名跟实际当事人的姓名不一致,恐怕还需要通过其他的方式来证明主体是否适格。
另外,需要提示的就是,很多离婚的当事人往往特别较真儿婚外情的证据,甚至为了取得婚外情的证据而不惜付出一切代价。其实这么做是得不偿失的,因为即使能够认定对方有婚外情,所获得的赔偿数额也相当的有限,所以与其这样费尽心思的去找婚外情证据,不如把精力放到其他争取合法权益的思路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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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一定条件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婚外情的认定证据。
第一、聊天记录系合法取得。比方你本人手机的记录。如果别人的手机,你不经允许偷偷拿来,然后拍照取证,这样的证据就不具有合法性。
第二、在原始载体上,未经剪辑删减。如果把聊天记录拿来,对自己有利的就留下,对自己不利的就去掉,这样的聊天记录不能作证据使用。
第三、能证明里面涉及的人员系案件当事人,里面的内容能证明一些与案件相关的事实,也就是与案件有一定的关联性。例如,应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聊天记录就是某当事人的,并且与证明的事实有关。
另外,必要时可以将涉案的聊天记录公证,这样做的好处是对证据进行固定,防止以后不慎删除和修改了,造成证据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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