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解读劳荣枝案,她会被判什么刑?:感谢邀请。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查看了网络上流传的关于主犯法子英的刑事判决书,在已查明并认定的三宗命案被害人共七
感谢邀请。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查看了网络上流传的关于主犯法子英的刑事判决书,在已查明并认定的三宗命案被害人共七名的大案中,法子英把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全盘包揽并已被法院采纳认定,在这起系列恶性案件中,从目前已掌握和认定的线索中,劳荣枝确凿无疑的犯罪事实仅为南昌的抢劫案(温州案没有明确表述),在系列杀人案中,劳荣枝只是负责色诱,没有协助绑架更没有亲手杀人。
从抢劫罪的法律责任分析,有被判死刑的可能但劳荣枝并没有在此过程中直接致南昌案被害人死亡,故还未达到法定的后果极其严重的从重情节,综合警方已查获的犯罪事实,从法律的层面讲,劳荣枝的刑期应在无期到死缓之间,如果判无期那就是限制减刑的终身监禁,如果判死缓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或改造良好,还有可能在有生之年重获自由身。
另外很多关于此宗系列案件的内情尚未公开,比如有传劳荣枝还有可能涉及其他新的命案,那么一旦证实,其死罪无疑!
情感不能代表法律,正如同法律只能惩治罪恶而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罪恶一样!而我们应该从此类系列案件中能有反思,贫者须立志,富者应修身,立德是提升,守法为根本,这才是最重要的!
如果从媒体报道的事实来看,那劳荣枝基本是会被判处死刑。
色诱,敲诈,绑架,杀人,肢解,毁尸灭迹。
这是劳荣枝同男友法子英涉及案件事实的关键词。1996年起,法子英伙同女友劳荣枝(女,1974年生,住江西九江市)在南昌、广州、温州、南宁、常州等地实施犯罪,劳荣枝使用色相勾引看上去家庭殷实的男子,将其骗至出租屋后,采用持枪、持刀绑架勒索、抢劫等手段劫财,前后残忍杀害了7人。
从这些行为来看,劳荣枝将涉嫌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一般人只要涉嫌其中一个罪名,就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而劳荣枝却同时涉嫌三个罪名,并且涉及的命案还高达七起。并且劳荣枝及男友的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杀人,肢解,毁尸灭迹等等,其中连一个被害人三岁的女儿都不放过,将其一家三口全部杀害。另外,劳荣志在犯案后潜逃多年,也没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所以,若是从这些事实和法律规定来看,那劳荣枝基本是会被判处死刑!
如果单纯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劳荣枝到底怎么判还很难说,因为法律是讲究证据的,但是在1999年庭审法子英时,法子英已经将行凶的主要行为揽在了自己身上,从法的供述来看,劳只是从犯,并没有具体实施杀人行为。因为缺乏目击证人,也没有确凿的劳杀人证据,那么如果劳荣枝一口咬定没参与,或者说自己是在被法子英暴力威吓做出的不得已行为,那么我认为对于案件的断断还有一定的难度。
不过,鉴于法子英和劳荣枝作案手段极其恶劣,对死者和家属造成十分惨痛的伤害,社会影响极其严重,我认为在量刑上不会手软,我猜测最大的可能会判个死缓,死刑的可能性不大。
不管劳荣枝有没有参于行凶杀人,她到底是从犯还是共犯,她的犯罪事实是清晰的,她是整个作案链条中的第一环节,先由她在舞厅物色对象,然后通过引诱方式诱使被害者到其住所,然后劳荣枝再与法子英实施敲诈和凶杀。法和劳属于明显的团伙作案,只是分工不同而已,而且从当年的卷宗来看,劳荣枝似乎没有被胁迫的可能,在系列案件当中自始至终都是主观意愿。
大家都别瞎说一气了,我是法官,她以前案子里重要的部分都让她男友承担了,其实按法律规定,同伙作案必须全部归案才可判刑,她的案情怎么提前判了?这个案子很乱
决定劳荣枝生死的有几个参考因素:
1、20多年前,她究竟有没有直接参与杀人,是不是和法子英一样的凶残至极残忍杀害他人。一共被杀的有7人,包括南昌一家三口灭门案、一个木匠和一个出手阔绰姓殷的嫖娼者(色诱到出租房,关押到铁笼子里)等,在这些案件中,劳荣枝扮演的是什么角色,将决定她的生死。
如果在这些案件中,她仅仅是从犯,没有直接参与杀人,只是通过坐台认识殷实、出手阔绰之人,引诱到房子里,没有参与杀害,所有7条人命,都是法子英杀的,那么,劳荣枝可以不用死。
反过来,只要她参与了一起杀人,动手杀人,那么,她必然会死刑。
2、一口咬定,不承认,可以救自己一条命。也就是说,只要自己不承认,20多年前的那些命案,因为证据,以及取证难等多种因素,即便法子英有指向她参与直接杀人,如果她不承认,也很难定其其罪,毕竟,法子英以及那些被害人都死了,死无对证,
3、坦白从宽。如果她还能提供更加有价值的线索,积极配合警方调查,那么,也有可能死不了。
4、还有没有新的案底。过去20年来,她没有再从事违法乱纪的事情,特别是没有再从事杀人放火的事情,那么,也有可能做从轻处理,不会死刑。
5、那么,如果死不了,如何判刑。不管怎么说,劳荣枝毕竟参与了7起命案,这些人的死,跟她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她无论如何,也脱不了干系,因此,死罪可免,活罪难逃。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法子英基本是承认了他是这些重要案件的直接杀人者,因此,劳荣枝应该死不了,但判刑是必须的,且必然是重判,大概在无期徒刑到死缓之间,如果在监狱里表现好,不断减刑的话,预计三十年后,可以出来,此时,她已经是70多岁老太太了(目前45岁),那时候,即便出来,也是社会的累赘,还被社会抛弃和此鄙视,实话说,生不如死。
嗯!杀人案已结!罪犯已服法被枪决!她当时就被认定为是从犯!否则同犯未到案子结不了!那么就不能枪决法子英!也就是说,按以前的认定劳罪不致死!如果没有新的案件,新的结果,新的证据,劳又像法一样一字不招,劳死不了!劳最多是无期!
加
如果网络上写的都是事实,且有证据的话,劳荣枝应该是共犯且是主犯,应该被判处死刑。如果没有证据,或者单凭法子英的口供,判处什么刑罚就很难说了。劳也可以为自己辩解是被法子英胁迫的,或者说自己是从犯。从目前网上信息来看,还有一点比较关键,法子英在被抓以后,劳没有在单独做案了。
一般而言,判处死刑案件,与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相关,如,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法定刑仅是针对单独作案,或者主犯而言,如果能够评价为从犯,依照刑法总则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量刑又有数罪并罚的规定,也就是说,量刑并不是简单的相加,就劳荣枝案件而言,劳荣枝已“金盆洗手”多年,依《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从公开的有限信息看,劳荣枝在案件中,起着引诱作用。一般而言,引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当依法认定为从犯。我们不能因为劳荣枝作案多起,而在具体的案件中认定她是主犯,而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一一认定她在犯罪中的作用。如果全部案件均是引诱作用,其最高刑期不能超过25年。
判案不能分段判,她色诱是后面杀人的条件,诱不过来也就杀不了,他们是一个整体,不能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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