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例子我以前也遇到过,也是有个人跟我提交了辞职,说希望等他想走的那天再走,公司立马批了当天走,结果他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5年的工资,因为也希望自己5年后走,这样自然不可能成功的!
对于你这个问题,我先来说说劳动法对于辞职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这其中还有个解释就是,正式工可以在30天内任意一天让你走人,试用期公司可以在3天内任意一天让你走,要是超过了30天或3天,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所以根据劳动法来说,要是你3月份交的辞职单,即使你上面写的希望是100年后走,公司也是可以让你当天就办理辞职手续的,就是说从你交上辞职单开始30天内公司可以让你任意一天走人,只要没有超过30天公司都是合法合规的!
所以依据现有的劳动法来说你这样的情况不属于公司单方面违约,也不是属于“协商离职”,自然也不是比所谓的法定提前了90天,所以你这样的情况属于你主动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