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语回答:“五服”在中国古代有四种含义:
一、古代以天子所在的王畿为中心,以五百里为一区划,由近及远分为甸服﹑侯服﹑绥服(一曰宾服)﹑要服﹑荒服,合称五服。这里的“服”是服事天子的意思。
二、古代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这五个阶级所穿的五等服装样式。
三、古代根据与逝者的亲疏关系为差等的五种丧服。
四、谓高祖父﹑曾祖父﹑祖父﹑父亲以及自身五代。
既然问题问的是古代“九族五服”中的“五服”有哪几层意思?那么答案就是上述的三和四。
五服制度和本宗九族
五服制度是汉字文化圈的传统丧服制度。是指导居丧期间的服饰、饮食和起居制度。
在父系社会中,通常以父系血缘为基础、以宗法制度为重。上自高祖、下至玄孙,通称为“本宗九族”。
《三字经》:“高曾祖,父而身。身而子,子而孙。自子孙,至玄曾。乃九族,人之伦。”
在“本宗九族”所属范围内的亲属(包括直系和旁系亲属)都称之为“有服亲属”,又称为“内亲”。内亲在逝者的丧事期间要为逝者服丧,根据关系亲疏来定丧服,关系越亲近的人穿的丧服越重、关系疏远的人穿的丧服越轻。而母系血缘的服制只有一世,包括外祖父母、舅父、姨母、舅表兄弟和姨表兄弟,这些都称之为“外亲”。
“披麻戴孝”——丧服等级、五服四制
在古代中国,丧服分为五种等级: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用不同粗细、不同质量的粗麻布制成,称之为“五服”。“五服”经过上千年的演变演化出了多达23种服制,可以分别运用在138种不同的人际情况,规矩可谓是极其繁琐。
儒家十三经之一的《仪礼》所记载的各种服制被后代奉为最具权威性的穿搭准则,历朝历代都遵其行事,但是也会有所变通。而实际上,五等丧服因为太过于繁琐,后来延续的传统均在细节和理解方面与前代有所不同,特别是在民间,因为不是所有的百姓都能有财力按照其标准执行,也可穿着简易的“丧服”、“孝服”(男子头戴孝巾,身穿孝衣、麻绳和麻鞋;女子头戴孝巾或孝髻,身穿孝衫、孝裙、麻绳和麻鞋)。
- 斩衰(zhǎn cuī):五等丧服中最重的丧服,亦称做“斩缞”。斩衰服用最粗的生麻布制成,不缝边缘,服制三年(实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禫祭,即可除服)。“斩”就是不缝缉的意思,所以称为“斩衰”。子为父、诸侯为天子、士大夫为君,都是服斩衰。
- 齐衰(zī cuī):五等丧服中次于斩衰的丧服,亦称做“齐缞”。齐衰服用粗麻布制成,断处缉边,因此称为“齐衰”。齐衰服由于丧期和服制的区别,又分为四种,即:齐衰三年、齐衰杖期、齐衰不杖期和齐衰三月。
- 大功(dà gōng):五等丧服中次于斩衰和齐衰的丧服,亦称做“大红”。大功服用熟麻布制成,比齐衰精细、比小功略粗,又可区分为:殇大功和成人大功两种。“功”就是指女子所做的纺织、缝纫等的加工,因为所加人工较为粗略,所以称为“大功布”。
- 小功(xiǎo gōng):五等丧服中次于斩衰、齐衰和大功的丧服,亦称做“小红”。小功服用熟麻布制成,比大功更精细,因为纺织所加人工不似大功那般粗略,故相对而称“小功布”。小功服又可区分为:殇小功和成人小功两种,主要取决所服对象是否成年,服制五月。
- 缌麻(sī má):五等服中最轻的丧服,亦称做“织麻”。缌麻服用细麻布制成,比小功服更精细,服制三月。缌麻服由于丧期较短,可以说是葬后即除服,故虽有殇缌麻和成人缌麻的区别,也只是所服对象有所不同,服饰则几乎没有差异。
四制是指:正服、义服、加服和降服,“五服”与“四制”两者相辅相成,合称“五服四制”。
本身于情份之内,为死者成服曰“正服”,例如:子为父母服斩衰、孙为祖父母服齐衰期年,皆属情分内之事;再者,伏于义理之内,为死者成服曰“义服”,例如:义子为义父母服斩衰,属于义理内之事。
因为特殊缘故,加重一等服曰“加服”,例如:长孙本为祖父母服齐衰,但承重孙加重其服,服斩衰;反之,减轻一等服曰“降服”,例如:出嫁女儿为本生父母成服、出嗣子女为本生父母成服,均减轻其服。
丧服制度的特点
《礼经》中所记载的丧服制度,和宗法制度有着不可分隔的关系,在当时虽然不见得会全部按照制度实行,后代在延续的过程中也有所变化,但是里面突显等级的特点被历朝历代传承下来。
丧服制度中可以明显的看出重男轻女的情况,例如:妻子在丈夫逝世后,需要为丈夫服丧三年,而妻子逝世后,丈夫只用为妻子服丧只有期年。【“期”(jī)是指一周年的意思】
明朝以前的朝代,如果自己的父亲过世,儿子需要为父亲服斩衰服长达三年;如果父亲健在、母亲过世,子女只用为母亲服齐衰期年;如果父亲在母亲之前逝世、母亲过世后,子女只用为母服齐衰三年,而不是服最重的斩衰。
丧服制度中也可以看出嫡庶的分别非常非常严格,例如:庶子必须为嫡母服丧三年,但是嫡子却不用为庶母服丧(明代以后,庶子为生母也服丧三年,嫡子为庶母服丧期年)。
而且嫡长子一脉在丧事中的地位也很重要,丧制中有所谓的“承重孙”(同承重曾孙),就是嫡长子已死,并不立其余子为丧祭主,而是由嫡长子之长子承担丧祭主的重任,名字在讣闻中列在首位,地位排在其他宗族成员之前。
丧服制度中明显地表现出血缘亲疏的等级,习惯上以五服之内为亲、五服之外为疏。
《尔雅·释亲》:“族父之子相谓为族昆弟,族昆弟之子相谓为亲同姓。”《注》:“同姓之亲无服属。”
这也就是说,同族兄弟之子相互间已经没有服属关系,有的仅仅是同姓关系。这也就是俗语所说的“亲不过五服”。
而且历朝历代的律法也有所谓的“准五服以制罪”,将丧服制度引入民事法典,用来判断五服九族之内亲属的相互侵犯行为,也确定继承和赡养的利益。总得来说,以卑犯尊者刑责加重,愈亲近者愈重;以尊犯卑者刑责减轻,愈亲近者愈轻;亲属相奸者刑责加重,愈亲近者愈重;亲属相盗者刑责减轻,愈亲近者愈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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