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条思路,第一,在一般计税方法的前提下,尽可能获取更多的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采取简易计税办法。
建筑企业在营改增之后,就面临很多税收上的困境,原先营业税税率3%,无需抵扣,简单粗暴。经过多轮减税降费之后,不少行业的税负率都得到了实质性的降低,但建筑行业仍然保持在9%的税率,并且也没有想生活生产性服务业可以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或15%的优惠政策,可以说是“姥姥不疼,爷爷不爱”。
既然没有国家政策的“阳光雨露”,企业就应该苦练内功,适应游戏规则,否则怨天尤人,也是于事无补的。
建筑企业一定要转变思路,尽一切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营改增之前,建筑行业普遍存在轻视发票的思想观念。而营改增之后,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大幅上涨到11%,企业就几乎吃不消了。
实际上税率上涨,不等于实际税负。增值税的精髓就是“抵扣”两个字,只要取得充分的进项税,税负就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甚至低于3%。
建筑企业的主要成本包括建筑材料费,建筑设备的租赁和购买费、人工成本、水电气等动力费、场地租赁费、运输费、场地清理费用等。
除开人工费用无法取得发票之外,其他各项开支都是可以取得发票的,但为什么就很多情况下建筑企业觉得取的发票很难呢?
这当然与建筑行业本身的特殊情况,有关很多建筑从业者实际上都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存在层层转包的违规现象,自然就无法提供发票了。但这都不是主要的,建筑施工企业转变观念,只要付出了成本就必须索取相应的合法发票。
其实对于很多规模较大的建筑企业来说。取得进项发票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主要在于他们管理规范,理念上也能够做到与时俱进。
所以拿不到进项发票,除了极少数特殊项目之外,主要还是思想观念的转变。
建筑企业可以采用简易计税办法。
对于以清包工方式,甲供方式等本身就存在进项税额先天不足的项目来说,税收政策上已经给出了出路,那就是采取简易计税办法,以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可以采取简易计税办法的建筑服务。包括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二、必须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项目。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和部分钢材混凝土,材料的必须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甲供工程、清包工的工程,本身就存在,很难取得进项税额的先天不足。想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很困难,所以允许企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就是为了给这部分企业降低税负。
总结
在目前的税收政策大环境之下,建筑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一般纳税人的日子确实不像其他行业那么好过。因为行业本身特殊情况,想取得专用发票比较困难,但并不是无法取到。
建筑企业还是应当转变观念,想尽一切办法取得合法的增值专用发票,以增加抵扣,降低税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