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的说,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讹诈手段获得他人钱财的行为并没有构成犯罪。
碰到这种情况,谁都非常窝火,谁都想在证明自己清白后将这种人以刑法论处,以解心中郁闷。很多人认为这种情况下,老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诬告陷害罪或者侵占罪中的一种。事实真实这样吗?现在我详细分析一下老人讹诈行为到底是否构成了犯罪。
一、老人实施讹诈他人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1. 诈骗罪。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取虚构、伪造事实,骗取他人信任,使得他人对事实产生错误判断,从而自愿将自己的财物交与致害人的行为。诈骗罪的关键是受害人在致害人的虚假信息或手段欺骗下,出于对他人的极度信任或因缺乏对事物鉴别力而产生错误认识,自觉自愿的将自己财物交与诈骗人。本案中受害人(被讹诈人)心中明白是老人在实施讹诈自己钱财的行为,自己不是自觉自愿交出自己财物与他人,而是被老人死缠烂打,无理取闹与耍赖后,才不得已交出财物的,这显然不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2. 敲诈勒索罪。该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取威胁、恐吓或者要挟他人等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这儿的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某时候遭受恶害。要挟是指行为人以举报他人或者曝光他人隐私相威胁,意图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而本案中使用讹诈手段的老人并没有要举报他人或者以公开他人隐私相要挟,以迫使他人交出财物。老人使用的手段只不过是硬往无辜的人身上扣屎盆子,从而达到索取、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可见老人的行为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3.诬告陷害罪。该罪是通过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作虚假告发,意图使得他人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老人的讹诈行为目的是为了谋财,而不是什么捏造事实告发他人,好让他人受到刑事处罚,从而败坏他人名誉或前程。老人的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财产权,诬告陷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权中的名誉权,二者的受害客体并不一致。可见给老人行为定性诬告陷害罪也不合适。
4. 侵占罪。该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则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行为。例如,出租车司机将乘客的遗失物占为己有,乘客发现后要求司机交出财物,但司机拒绝交出,如果数额较大,那么司机的行为就构成了侵占罪。又如,过去农村的宅基地常有前辈人将宝物埋在地下,如果被他人挖出后拒不归还给财物的真正主人,那么其行为就构成了侵占罪。显然,老人侵占的他人财物不是代为他人保管的物(受害人根本就没有委托老人保管),也不是什么遗忘物或埋藏物,不构成侵占罪。
二、对于实施讹诈的老人行为可以以不当得利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其归还被索取的钱财
不少人总认为对这样老人行为要以刑法来规范才能解决问题,其实这种做法是不对的。一是老人的这种行为并不普遍,老人讹诈他人从而索取他人财物的事例要远少于老人被撞伤,而撞人者却逃之夭夭的事例。撞人后逃之夭夭,被确认事实后对造成老人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并无听说对此种行为用刑法来处理。为什么老人这种行为就一定要动用刑法来规范呢?这儿人们有一个误区,即对于撞伤老人逃跑的行为,大家并不觉得奇怪,而对老人讹诈好心人行为却感到非常愤怒,还要求老人承担刑事责任。其实,这是不公平的。
一般说来,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要上升到刑法处理规范的高度,这种行为必须要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的普遍危害性。例如倒卖、故意泄露他人身份信息的行为,过去是不作为犯罪来规范、处理的,但由于网络信息的发达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人的身份信息具有了经济价值,网络与现实中出现了大量倒卖公民身份信息牟利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刑法才规定了侵害公民信息罪,对社会上侵害公民信息的严重行为动用刑事手段进行打击。而老人通过讹诈方式谋取他人钱财的事例,虽时常见诸报端网络,但毕竟现实中不是普遍发生的社会危害行为,对这种并不经常发生的社会危害行为,动用刑法进行调整是没有必要的,既不经济,也无必要性,而通过民事方法解决更恰当,更符合社会实际。
那么,对这种实施讹诈行为的老人,受害人该如何维护自己利益呢?其实,受害人可以通过与老人协商要回自己的财物。人有脸,树有皮,在老人的讹诈把戏被事实证据拆穿后,这种老人会归还本就不属于自己的财物的。在协商不成的时候,受害人在能够有事实证据证明自己清白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老人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法院判决老人归还自己钱财并要求支付一定的利息。
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依据,通过损害他人而获得利益。在不当得利人与受害人之间就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债的法律关系,受益人(不当得利人)是债务人,受害人是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本来就属于自己的财产。在要求法院判决归还自己财物的同时,受害人也可以在诉状中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即可以要求法官在法庭上公开对老人进行训斥,以促使老人改邪归正,并要求老人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就自己的侵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进行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