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减免,目前主要有二种情况,一种为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的减免,另一种为一般纳税人的加计抵扣减免,会计处理不同。
一、小规模纳税人减免
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假如2020年第二季度的应税收入为25万元,未达到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7281.55元(250,000.00/1.03*0.03.)。
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2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2,718.4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7,281.55
纳税申报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7,281.55
贷:营业外收入 7,281.55
已计提的税金附加冲销掉即可。
二、一般纳税人加计抵扣减免
根据税总2019年39号规定的情形加计扣除的,平时入账时按与未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相同,只是在申报缴纳后将减记部分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与小规模纳税人相同,已计提的税金附加冲销掉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