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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评书、小说中写的。

除了谋反这样的大罪立即处决外,一般死刑犯要等到秋天霜降后冬至以前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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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认为包拯不能当堂铡人,观点如下:

在“包公戏”“包公断案”中我们可以知道包公他有侦查、控诉、审判以及执行这四种权力,可以说权力大得吓人。他明察秋毫,一桩案子,往往当庭就能问个清楚明白,然后再来一句经典语录“堂下听判”,他秉公执法一阵宣判声过后,又会大喝一声“虎头铡侍候”,罪犯就被包拯铡了。以前每次看包公戏,高潮就是包拯铡罪人的时候,心里或多或少会想这个坏人终于被就地正法了,好不痛快!

但是在宋代,根本就没有什么“包公戏”。我们熟知的“包公戏”是在元朝兴起的,当然明清也在不断发展;几百年来,包公审案的故事不仅被编入话本、评书、杂剧、小说,而且还被改编成一部家户喻晓的电视剧。但“包公戏”的故事几乎是元朝后的文人编造出来的,宋代的司法制度根本由不得一个文官掌控如此大的权力。

宋代司法强调:分权与制衡

“包公戏”展现的是文人理想中的司法制度,然而宋朝的司法却强调“分权与制衡”。为了能实现这种“分权与制衡”,宋朝的开国皇帝就建立了一套繁琐无比的司法程序。

侦查与审讯的权力是不统一的,宋代负责的、缉拿、追捕犯罪嫌疑人,搜集犯罪证据、主持司法检验的“警察局”(即是州、路衙门的巡检司,县衙门的县尉司。)他们的权力有明确的界定,他们不可以给嫌犯定罪,也不参与控诉。

宋初有一道规定:“诸道巡检捕盗使臣,凡获寇盗,不得先行拷讯,即送所属州府。”

在宋朝一个案子需要走以下六个流程。

  1. 案子送到所属州府后,会有一名“法官”负责审查事实。这位法官的工作就是根据证人、证词、证物、嫌疑人供词,先将犯罪事实审讯清楚,排除掉一些合理怀疑后上报到另一位法官那里。嫌疑人人经过第一轮画押后,这第一位法官就没什么事可以回家喝茶了。犯人犯什么法,判什么刑,他不用管。但如果后面发现案情出错,这第一位法官就遭殃了。
  2. 第二个流程,另一位法官,向嫌疑人复核案情,询问嫌疑人有没有冤情,有没有屈打成招。如果嫌疑人喊冤,前面的一切就无效,就连法庭都需要重新更换审讯。如果嫌疑人没有冤,那就走下一个流程。
  3. 第三个流程,又是另外一位法官,负责核查案情是否存在疑点,有,对不起打回重来;没有,就按实记录犯罪事实,将嫌疑人犯什么法都罗列出来就又没他什么事了。
  4. 第四个流程,案子兜兜转转来到一个叫做判决委员会的机构。他们会起草判决书,然后给全部法官看,全部没有异议,就集体签上各自大名,如果将来发现有错案误判,这些签名的大老哥都要追究责任。对判决有异议的“大佬”,可以不签名,还可以把自己的不同意见附在签名纸后面,这够民主公平吧!
  5. 全部法官签名后,来到第五个流程;审判结果交给首席法官,由这位大法官对嫌疑人宣读判词,有趣的是还会询问嫌疑人服不服判。如果这时那哥们说我不服,我有冤;那么对不起,前面的工作全部清零,全部从零开始,就像今天的上诉但又比上诉还要复杂。在宋朝,刑事案件嫌疑人有三次“上诉”的机会。
  6. 如果嫌疑人在第五个流程宣判后表示服法,那么这案子终于告一段落了,但还要上报给中央,中央(提刑司)复核。中央发现疑点,案子又得重来。没有疑点,才真正撒花完结。

综上所述,宋代刑事司法程序在今天看来都无比复杂、繁琐;如果包拯要是像“包公戏”里那样断案,用今天的话来讲就是严重违法了,他可能早就被台谏官弹劾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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