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环无罪释放原因并不是他真的没有嫌疑,而是疑罪从无,疑罪从无是指: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意思就是说:某人虽然涉嫌犯罪,但是无法排除无罪的合理怀疑,就应当认为是无罪的,就应当判决无罪。
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这个人涉嫌犯罪,但是没有找到足够证明其有罪的证据,那么无法排除无罪的合理怀疑,因此就以无罪来判决。
这个定义当中,我们可以看出这次判决的主要依据点是:“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
就是说可能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犯罪动机不明确,张玉华为什么要杀死两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孩童?在作案动机上不明确。张家与邻居关系向来挺好,没有任何深仇大恨,而张玉华个性老实、木讷,不是穷凶极恶之人,应该不会因为生活的小事而迁怒于小孩。
邻居小孩才六岁与四岁,在常人看来,从小看着孩子长大,若不是有深仇大怨,一般人是下不了手的。
第二、抛尸地点不合逻辑。假如说张玉环杀了小孩,也不会把小孩的尸体抛在自家的池塘里,这无疑是“此地无银三百两”,谁会笨到杀了人还把尸体扔到自家池塘里招来嫌疑呢?这不符合一般人的思维逻辑。
第三、凭神情紧张断案,存在主观臆断性。虽然人犯了罪,心里会不由得紧张,人的情绪可以反映一个人的心理,但是靠人的神情来判断人的心理,也未必完全是对的。
有些心理强大的人,犯了罪之后依然表现得很淡定,但是老实的人就不一样,可能因为这件事跟自己有些相关,警察怀疑到他身上,他便紧张了。
从本案来看,因为孩子的尸体是在张玉环承包的水库里发现的,自然跟他脱不了干系,所以少见过警察的张玉华面对警察的审问多少会存在着紧张感。神情表现出来不大自然,这属于人之常情。
这是警察在办案时所依据的几个证据点,因为这几个证据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因此,凭着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原则,判了张玉环疑罪从无,这是现代文明社会中的一种科学的法制理念,是保护广大人民的一项深层次法律原则和思想。
这一点并不能证明张玉环就能够摆脱嫌疑。只能说以目前的证据不能证明他有罪,只能把他释放。
但是在真凶抓到之前,他依然是嫌疑人。毕竟他跟此案的关系最为密切,如果他没犯过罪,他为什么要去指认现场?为什么要指着邻居的老屋说这是案发现场呢?
如果他真的没有杀人,那为什么要在警察的感化下承认自己杀过人呢?这些都是要点,这也是许多人议论的核心问题所在。
国家司法机关在断案跟现实有时存在着一定的距离,要判定一个人是否犯罪,需要有各种证据,当证据不完全充分时,仅靠感化让嫌疑人主动认招,并不能作为最好的证据。
这也让一部分有反侦查能力的犯罪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作为国家机关,他们的判案原则之一就是保护广大人民,是不随便冤枉一个好人。
当然,这样的原则到底是对还是错,公理自在人心。有人说这样对犯罪分子公平了,却对受害家属不公平,其实这一点很难怎么讲,因为如果真的能找到确凿的证据而判他无罪,那确实是对受害者不公平,但目前来说并没有十足的证据,也许凶手另有其人,这也不能说对受害者不公平。只是我们期待着案件能够水落石出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