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瓦公约》中对“战俘”的定义为:拥有明显军队标识、有统帅、有组织的武装部队、民兵、志愿部队人员、合乎一定条件的抵抗运动的人员以及经准许的伴随武装部队的有关人员等。
比如日本在1945年8月15日就宣布战备投降,但是驻菲律宾日军依旧有少数士兵坚持作战,直到1974年才正式向菲律宾政府投降,此时他依旧穿着二战日军军装,手持日军指挥刀,因此他被菲律宾警方抓捕后仍然享受战俘待遇,而不是罪犯。
当然,战争中有些参战各方的部分作战人员是不会被视为“战俘”的,被俘后将不享受战俘待遇,比如说“间谍”。
《日内瓦公约》对间谍的定义是:无军队明显标志的;穿着非己方制服的;在对方势力范围内从事敌对活动的人员。
这类人在包括己方国家宣布战败在内的任何战争状态下被俘都会被当做间谍来处理,结局要么被就地处决,要么像战俘那样被看管起来。
即便运气好没有被处决,在看管期间的间谍与战俘的待遇是完全不同的,战俘一般只会遭到人身自由的限制,而间谍则在被遣返或交换之前难以避免被刑讯逼供。
比如电影《狂怒》中被新兵诺曼在唐中士逼迫下处决的那位德军俘虏就是因为身上穿着了一件美军军官大衣,违反了《日内瓦公约》的规定(以下简称“公约”),所以他不享受战俘待遇,被就地处决是合理的。
▼下图为1974年正式向菲列宾政府投降并交出交出指挥刀的最后一名二战日本军人小野田宽郎,他虽然知道大日本帝国已经战败,但是始终没有接到上级的投降命令,于是率领部下在菲律宾坚持作战长达29年,期间一共击毙菲列宾军警达100余人,被捕后小野田宽郎以战俘身份得到优待,而不是罪犯,否则即便他长有100个头也不够菲列宾政府砍的。
战争中的人员分类
当战争爆发时处于战争域内的人员可分为两个类别,即交战人员和平民。
交战人员
交战人员是指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合法参加作战的人员,包括战斗员和非战斗员。
其中战斗员包括参战各方所有的武装部队,《日内瓦公约》中的《附加议定书》(第一协定书)对“武装部队”作了详细阐释:第一、战争/冲突各方的武装部队是由一个为其部下的行为向该方负责的司令部统率下的有组织的武装部队、团体和单位组成的人员;第二、战争/冲突各方的武装部队人员(除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即《第3公约》,第33条的规定所包括的医务人员和随军牧师外)是有权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战斗员;第三、无论何时战争/冲突各方如果将准军事机构或武装执法机构并入其武装部队内,并通报冲突其他各方。
只要符合上述要求的人员一律被视为参与到战争/冲突中的合法战斗员,他们将直接或间接参加实际战斗,具有使用武力和被使用武力的特征,同时也是在被俘后享有“战俘”待遇的人员。
非战斗员是指战争/冲突中各方随军但不参加实际战斗的人员,如医务人员、随军牧师、记者、通讯人员、售货人员、辅助队员等,在不参加实际战斗的条件下,非战斗员不得成为攻击的对象;如果被俘,应享受不低于一般战俘的待遇,需要注意的是非战斗员一旦在战争/冲突中私自或贸然采取无组织的敌对行为时即被视为“非法武装分子”,无论战败与否都再不受公约保护。
▼下图为准备参加阅兵的越南游击队女战士,他们虽然没有军装,但是拥有明显的组织标志,即方格围脖,如果被俘,他们应受到“战俘”优待,方格围脖越南战争期间越南游击队独有的标志,传承到现在已然成为越南军事力量的传统文化。
平民
平民是指战争/冲突中各方的普通公民以及没有任何特权、官职、不参与任何组织的自由人。
平民属于不参与作战,属于中立群体,因此战争/冲突各方均不得蓄意向平民使用武力,即便是己方武装部队也不得对己方平民使用武力。
如果战争/冲突各方中有任何一方破坏了“公约”中制定的相关规则,那么对方也将不再遵循任何规则。
比如《狂怒》中唐中士下令处决已投降的纳粹德国党卫军军官的行为就是对对方破坏规则行为的报复,纳粹党卫军在美军到来之前强制征召平民入伍,对那些不愿意入伍的平民以及家属执行了绞刑,是他们首先破坏了“公约”中关于“不得对平民使用武力”的规则,因此即便投降当了战俘,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
▼下图为一名与以色列士兵发生冲突的巴勒斯坦平民妇女,由于巴勒斯坦不是主权国家,而且民众不能恪守中立原则,因此巴以冲突中巴方平民伤亡率非常高。
战争中对“战俘”的划分
战争/冲突各方被俘的武装部队成员一律划分为战俘,战俘的划分不受战争状态发展的影响,只受到“公约”规定的制约。
比如战争/冲突态势已经发展到一方因战败宣布投降,或者战败后未宣布投降,那么该方武装部队成员在解除武装以后一律视为战俘,享受战俘待遇。
假设战败一方存在部分武装部队坚持不投降,选择继续战斗的成员,那么这些成员只要在恪守“公约”的前提下所开展的作战行动依旧是合法的,因此即便负隅顽抗后被俘也应划分为“战俘”,享受相应待遇。
假如拒不投降后采取得作战手段破坏了“公约”规则,那么战俘待遇就不存在了,比如采用了对敌方武装部队和平民的无差别攻击行为、实施化妆攻击行为、进行恐怖行动行为、以获得报酬为目的开展的敌对行动行为等等极端武力行为的人员,自发起上述行为之时即意味着自动放弃“公约”保护,被俘后将得不到任何保障。
▼下图为正在开展巷战的IS武装分子,尽管他们是有组织的作战人员,但是作战手段毫无底线,经常对平民实施无差别攻击,因此该组织成员被俘后将不被视为“战俘”,而是恐怖分子,是绝对得不到“公约”保护的。
案例分析
我们以臭名昭著的“关塔那摩监狱”为案例进行分析:是一美国军方于2002年时在古巴关塔那摩湾海军基地所设置的军事监狱。
美军设立该监狱最初的目的是临时关押拘留者,但美国军方逐渐将这个临时关押拘留者的场所改建成了一个长期使用的监狱。
监区是由D营、鬣鳞蜥营与X营等三个营区所组成,所关押的都是被俘获的敌方被俘人员,关押人数在伊拉克战争期间达到顶峰,即779人。
伊拉克战争和阿富汗战争期间该监狱在媒体上被频爆虐囚丑闻,联合国2006年开始介入调查,调查结论为:美军虐囚行为真实存在,但是该行为并不违反“公约”!
原因在于该监狱所关押的人员并非战争/冲突中的合法武装部队成员,而是在被俘时未穿着明显军队标识制服,且被俘前从事的武力行为十分极端,不符合“公约”规定的保护规则,也就是说他们不是“战俘”。
所以这些人不享受“战俘”应有的待遇,别说在关押期间受些折磨,即便是被俘时遭到就地处决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美军虐囚行为固然应该在道德上受到指责,却不受法理的制约。
▼下图为关押在关塔那摩监狱中正在受虐的囚犯,由于这被关押些人并不是“战俘”,因此美军完全没有给予优待的必要,关塔那摩监狱被称为“世界上最恐怖的监狱”,再嚣张的恐怖分子一旦得到自己即将被关进该监狱的消息时宁愿去死也不愿前往,美军对待关押人员的残暴程度可见一斑。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国家战败,但是士兵继续战斗拒绝投降的情况下被俘后仍然算是战俘,因为这些士兵都符合《日内瓦公约》中对“战俘”的定义,所以被俘后可以得到战俘应有的待遇。前提是这些继续战斗的士兵必须恪守“公约”制定的规则,倘若他们的战斗是不择手段的、毫无底线的,那么从规则被破坏的那一刻起他们将失去“公约”的保护,被俘后的身份不再是战俘,应有权益也就无法得到保障。同时,做为战争/冲突中的战胜方,在俘获对方俘虏以后也要自觉恪守“公约”制定的规则,尽自己的能力做到“优待俘虏”,如果“公约”规则的破坏是己方造成的,那么己方就要为将来发生的无底线杀戮式的报复而负责。当然了,真理只存在于大炮射程之内,如果获得战争胜利,规则该怎么恪守还不是自己说了算。
▼下图为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的附加协定书中文译本,“公约”实质是:准守规则是战败国的义务,而制定规则是战胜国的权利,如此总结够精辟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