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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哥回答:《日内瓦公约》对于战俘的权力给于利用国际法加以规定,《公约》规定“包括放下武器的武装部队人员……在一切情况下予于人道待遇……”也就是说只要放下武器就是战俘身份,就应该享受战俘待遇。



按照《日内瓦公约》对战俘的待遇要求,凡是放下武器投降的都是战俘,不放下武器的最后被抓住了,强迫放下武器的也应该算是战俘,因为你可以打死他,但没打,而是把他抓住强迫缴械,他手里没有武器了也就不能算是战斗人员了,自然要享受战俘待遇。问题是,《日内瓦战俘公约》虽然好,像一缕阳光给战俘带来人道主义的光明,但实际上总是有阳光照耀不到的地方。



如果按照《公约》的规定,战俘不但不能被歧视,不能动粗,还要保证吃饱吃好,并且要保证医疗、治疗、个人物品可以代管,但不能没收。而且不能把战俘营设立在危险区域,看押国要对战俘负责任。战争年代这样的事情除了咱们能遵守,其它的没有一个能做到的。按照题目所说,一个国家宣布投降了,士兵也就没必要抵抗了,当然大多数不遵守另当别论。例如,二战时期法国面对希特勒的闪电战,只坚持了六个星期就投降了,成立了傀儡的维希政府。但戴高乐将军却成立了自由法国政府,继续抵抗,并且法国也有很多的游击队和德军作战,这些人如果被俘后也是应该享受战俘待遇的。



二战时期国家投降了,士兵继续作战的情况并不少见,有的是没有接到通知,有的是不愿放弃抵抗,这些拒绝投降的人一旦被俘后果都不很难说。首先,要看自己的运气了,虽然放下武器即为战俘,但战胜国一方对于战争都结束了还受到攻击,自然会给于打击。而投降国也顾不上去追究对方对战俘的态度,国家都亡了,能好吗。战场上放下武器成为战俘,但不代表就躲过了死亡威胁,二战时期死于战俘营的战俘是很多的,这样的事例多如牛毛。

虽然按照国际法题目所说的情况是应该算做战俘的,应该给于战俘待遇,但实际中会是什么样就只能听天由命了,战场上战俘的待遇大概是最不靠谱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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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俘在军语中的概念很清楚,凡是在战争中被活捉的敌人,即战俘。战争是国家间的行为,如果国家投降了,消息不为自己的军人知道,或明明知道仍然再做着有组织的抵抗,没被消灭,仍属于战俘的一员。

最明显的例子,就是侵华日军,在其国家投降以后,当时仍有不少地方,拒绝向我军投降,负隅顽抗,被俘以后,得到的是战俘待遇。虽说抵抗是个别指挥官的行为,但其属下的军队被蒙蔽,以为仍在为国家效命。既然是战俘,即要严格遵照《日内瓦公约》对待之,《日内瓦公约》是秉承人道主义的原则,对战俘所设立的一般保护办法。

可是我们观尽二战史,不管是盟军国家,还是法西斯阵营,战俘得到的待遇,都是非人道的。也许除了在我们这,被严格遵照执行外,其它国家和地区,战俘得到的待遇,都很清楚,并没得到人道待遇。由此,我们观察二战史的时候,需要特别留意,有助于提高对战争性质的认定,对不同国家行为的理解,对中西文化差异性的判读,等,不是所有的国家都在执行《日内瓦公约》,不是所有的国家都像我们一样,不能机械地、片面地理解和诠释人道主义。

有不少国家还是《日内瓦公约》的制订者,他们制订此公约的目的,要看到,也是处于保护自己的需要,但要加诸到他人身上,则会无所不用其极,网友们知道这是为什么吗?其本质如此,本性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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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

任何东西都有它的合法性,战俘是一个合法的称呼,他是指在战争中被俘获的合法的交战人员。这个在《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里面有明确的规定。



那么什么样的俘虏才符合合法性?才能称作战俘,享受战俘待遇呢?日内瓦公约里面规定合法交战人员包括:参战的各国军人、志愿部队人员、游击队员、民兵,以及其他因为战争原因而被俘获的人员。通常来说在两国交战的战场上被俘获的我们才叫他战俘,在后方抓到的都叫间谍或者特务这是叫法的不同,都享受战俘优待条例。也就是说两国交战才会产生战俘,假如一方投降了,他就不会产生战俘了。



如果战争时期对面的国家投降了,那就具有这个国家的合法性了,那么这个国家就会签署合法命令来要求本国内所有的参战武装人员交出武器合法投降。如果这个时候有士兵不听从国家的命令,继续作战,那么他就不享有合法性,属于非法武装,即使被俘虏了他也不会享受日内瓦条约规定的战俘优待条例,可以根据被拘留国的国内法律来进行依法宣判 。比如当年二战时期,日本最后投降的那个士兵小野田宽郎,日本天皇宣布投降后他仍然在作战,虽然他不相信日本投降了,但是实际上他触犯法律了,在日本投降后他仍然杀死了上百名菲律宾人民,对于日本人来说小野田宽郎是忠诚的士兵、是英雄,但是对于菲律宾人来说他就是个杀人犯,可以根据菲律宾国内的法律对小野田宽郎逮捕并关进监狱,然后绳之以法;但是因为日本政府许诺了菲律宾很多好处,所以当时的菲律宾总统赦免了他。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战俘文化,可能在交战时有的士兵会因为痛恨对方而进行虐待俘虏,严格来说这属于违法行为,本国可以对这个士兵进行依法处罚,但是实际上即使你虐待俘虏了,只要没有被曝光,上级就可能会给你掩盖过去,这个很明显的就是美国的“虐俘丑闻”。如果实在掩盖不过去了,被曝光了,那么只能对虐待俘虏的士兵进行合法宣判。

我是铁血战史1927,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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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是肯定的,应当算作战俘。但是,由于这部分战俘在被俘之前,不属于合法交战人员,因而享受不到战俘应有的权利待遇。

所谓战俘,指的是战争或武装冲突中落入敌方权力之下的交战人员。国与国之间如果履行了互撤外交使节、发出最后通牒、公布宣战照会等一系列外交手续后,则表明这两个国家正式进入战争状态。此后,只要是在战场上出现的被俘人员,都应一律视为战俘,不论战俘的祖国是否宣布战败。

1941年4月6日,德国向南斯拉夫宣战,仅用11天便占领南斯拉夫全境,临时执政的杜尚·西莫维奇将军于4月17日宣布投降。南斯拉夫虽然战败亡国了,铁托领导的游击队却始终没有放弃抵抗,一直坚持到二战结束。

4年间,南斯拉夫游击队的抵抗运动,致使德国占领军及克罗地亚伪军付出45万人的伤亡代价。

同时,游击队也先后约有近30万人伤亡、7.5万人被俘。德军对游击队恨之入骨,凡落入德军手中的战俘,几乎全部惨遭枪杀。

1945年8月9日凌晨,出兵中国东北的苏军第35集团军,在1000门火炮、200架飞机的支援下,对盘踞在虎头要塞的日军第15国境守备队发起猛攻。战至8月15日10时,苏军付出伤亡900余人的代价,仍未能攻下要塞核心阵地。

当天中午,裕仁天皇发布终战诏书,日本守军却认为这是苏军实施的攻心战,不予理睬。8月18日,苏军派出军使进入日军阵地进行劝降,却被日军杀害。

8月19日,苏军调集400余门重炮发起总攻,对退守坑道继续顽抗的日军,采取“汽油浇灌、纵火燃烧”的办法,将1300余名拒不投降的日军及平民彻底歼灭。

8月26日,日军守备队尚有一个小队的兵力,从虎头要塞后方的虎啸山阵地逃出,于15时30分,被苏军俘虏。不久,这53名日军战俘,连同关东军60万战俘一道,被苏军押往西伯利亚接受艰苦繁重的劳役和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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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宣布战败后,士兵们也应该放下武器投降,如果士兵拒不放下武器投降,那么这些士兵就不再是普通士兵,而是非法武装分子。《日内瓦条约》规定,只有正常交战状态下的俘虏,才能够被称之为战俘,能够享受战俘应有的待遇。非正常交战状态下被俘虏的士兵,不符合战俘的标准条件,也就不能享受战俘的待遇。因为战俘能够获得相应的人权,非战俘随时可能被虐待和处决,所以战俘和非战俘之间的差距还是非常大的。

《日内瓦条约》的这一规定也是为了保障交战双方的安全,每一次大战争结束的时候,都会有一些顽固分子坚持抵抗。这些顽固分子没有固定的补给,经常会抢劫杀害平民,危害到交战国的社会安全。如果给予战败后抵抗者战俘的身份,那么在国家宣布投降的时候,很多士兵为了不进入战俘营里面受苦,都会选择顽强抵抗。那么平民的安全就得不到保障,战争的破坏也会极大地增大。

在二战时期,很多日本人受到军国主义思想的影响,在天皇宣布投降后,仍然不愿意放下武器投降。其中最著名的一个人就是小野田宽郎,小野田宽郎是日本军队里面的一名少尉,在1944年的时候,小野田宽郎的长官给小野田宽郎下命令称:“我们只是临时撤退,你们要进山继续抵抗,不允许自杀和投降,这个命令只有我才能取消。”

小野田宽郎一直牢记着长官的命令,坚持在菲律宾丛林里面作战。到了上世纪七十年代,菲律宾警方发现了小野田宽郎,然而小野田宽郎始终不愿意投降,他坚持要等待长官的命令。后来日本方面找到了小野田宽郎的长官,在宣读长官的命令后,小野田宽郎交枪投降。小野田宽郎共杀伤了上百名菲律宾人,不过菲律宾政府还是赦免了他,将他送回了日本。

小野田宽郎属于一个比较特殊的例子,他是受到长官的命令,不了解日本投降的现状才坚持抵抗的。对于那些明明知道政府已经投降,还要坚持抵抗的武装分子,他们不仅无法受到宽恕,也无法获得战俘的基本待遇,等待他们的只会是法庭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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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俘”一词在西方被称为prisoner of war,美帝习惯称称POW,是指战争各方中,对方被另外一方活捉但并看管起来的作战人员。

《日内瓦公约》中对“战俘”的定义为:拥有明显军队标识、有统帅、有组织的武装部队、民兵、志愿部队人员、合乎一定条件的抵抗运动的人员以及经准许的伴随武装部队的有关人员等。

只要符合上述定义的参战方被俘人员一律被视为“战俘”,该定义不随战争各方参战状态的改变而改变,其中就包括另一方宣布战败,这与士兵是否坚持继续战斗无关。

比如日本在1945年8月15日就宣布战备投降,但是驻菲律宾日军依旧有少数士兵坚持作战,直到1974年才正式向菲律宾政府投降,此时他依旧穿着二战日军军装,手持日军指挥刀,因此他被菲律宾警方抓捕后仍然享受战俘待遇,而不是罪犯。

当然,战争中有些参战各方的部分作战人员是不会被视为“战俘”的,被俘后将不享受战俘待遇,比如说“间谍”。

《日内瓦公约》对间谍的定义是:无军队明显标志的;穿着非己方制服的;在对方势力范围内从事敌对活动的人员。

这类人在包括己方国家宣布战败在内的任何战争状态下被俘都会被当做间谍来处理,结局要么被就地处决,要么像战俘那样被看管起来。

即便运气好没有被处决,在看管期间的间谍与战俘的待遇是完全不同的,战俘一般只会遭到人身自由的限制,而间谍则在被遣返或交换之前难以避免被刑讯逼供。

比如电影《狂怒》中被新兵诺曼在唐中士逼迫下处决的那位德军俘虏就是因为身上穿着了一件美军军官大衣,违反了《日内瓦公约》的规定(以下简称“公约”),所以他不享受战俘待遇,被就地处决是合理的。

▼下图为1974年正式向菲列宾政府投降并交出交出指挥刀的最后一名二战日本军人小野田宽郎,他虽然知道大日本帝国已经战败,但是始终没有接到上级的投降命令,于是率领部下在菲律宾坚持作战长达29年,期间一共击毙菲列宾军警达100余人,被捕后小野田宽郎以战俘身份得到优待,而不是罪犯,否则即便他长有100个头也不够菲列宾政府砍的。

战争中的人员分类

当战争爆发时处于战争域内的人员可分为两个类别,即交战人员和平民。

交战人员

交战人员是指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合法参加作战的人员,包括战斗员和非战斗员。

其中战斗员包括参战各方所有的武装部队,《日内瓦公约》中的《附加议定书》(第一协定书)对“武装部队”作了详细阐释:第一、战争/冲突各方的武装部队是由一个为其部下的行为向该方负责的司令部统率下的有组织的武装部队、团体和单位组成的人员;第二、战争/冲突各方的武装部队人员(除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即《第3公约》,第33条的规定所包括的医务人员和随军牧师外)是有权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战斗员;第三、无论何时战争/冲突各方如果将准军事机构或武装执法机构并入其武装部队内,并通报冲突其他各方。

只要符合上述要求的人员一律被视为参与到战争/冲突中的合法战斗员,他们将直接或间接参加实际战斗,具有使用武力和被使用武力的特征,同时也是在被俘后享有“战俘”待遇的人员。

非战斗员是指战争/冲突中各方随军但不参加实际战斗的人员,如医务人员、随军牧师、记者、通讯人员、售货人员、辅助队员等,在不参加实际战斗的条件下,非战斗员不得成为攻击的对象;如果被俘,应享受不低于一般战俘的待遇,需要注意的是非战斗员一旦在战争/冲突中私自或贸然采取无组织的敌对行为时即被视为“非法武装分子”,无论战败与否都再不受公约保护。

▼下图为准备参加阅兵的越南游击队女战士,他们虽然没有军装,但是拥有明显的组织标志,即方格围脖,如果被俘,他们应受到“战俘”优待,方格围脖越南战争期间越南游击队独有的标志,传承到现在已然成为越南军事力量的传统文化。

平民

平民是指战争/冲突中各方的普通公民以及没有任何特权、官职、不参与任何组织的自由人。

平民属于不参与作战,属于中立群体,因此战争/冲突各方均不得蓄意向平民使用武力,即便是己方武装部队也不得对己方平民使用武力。

如果战争/冲突各方中有任何一方破坏了“公约”中制定的相关规则,那么对方也将不再遵循任何规则。

比如《狂怒》中唐中士下令处决已投降的纳粹德国党卫军军官的行为就是对对方破坏规则行为的报复,纳粹党卫军在美军到来之前强制征召平民入伍,对那些不愿意入伍的平民以及家属执行了绞刑,是他们首先破坏了“公约”中关于“不得对平民使用武力”的规则,因此即便投降当了战俘,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

▼下图为一名与以色列士兵发生冲突的巴勒斯坦平民妇女,由于巴勒斯坦不是主权国家,而且民众不能恪守中立原则,因此巴以冲突中巴方平民伤亡率非常高。

战争中对“战俘”的划分

战争/冲突各方被俘的武装部队成员一律划分为战俘,战俘的划分不受战争状态发展的影响,只受到“公约”规定的制约。

比如战争/冲突态势已经发展到一方因战败宣布投降,或者战败后未宣布投降,那么该方武装部队成员在解除武装以后一律视为战俘,享受战俘待遇。

假设战败一方存在部分武装部队坚持不投降,选择继续战斗的成员,那么这些成员只要在恪守“公约”的前提下所开展的作战行动依旧是合法的,因此即便负隅顽抗后被俘也应划分为“战俘”,享受相应待遇。

假如拒不投降后采取得作战手段破坏了“公约”规则,那么战俘待遇就不存在了,比如采用了对敌方武装部队和平民的无差别攻击行为、实施化妆攻击行为、进行恐怖行动行为、以获得报酬为目的开展的敌对行动行为等等极端武力行为的人员,自发起上述行为之时即意味着自动放弃“公约”保护,被俘后将得不到任何保障。

▼下图为正在开展巷战的IS武装分子,尽管他们是有组织的作战人员,但是作战手段毫无底线,经常对平民实施无差别攻击,因此该组织成员被俘后将不被视为“战俘”,而是恐怖分子,是绝对得不到“公约”保护的。

案例分析

我们以臭名昭著的“关塔那摩监狱”为案例进行分析:是一美国军方于2002年时在古巴关塔那摩湾海军基地所设置的军事监狱。

美军设立该监狱最初的目的是临时关押拘留者,但美国军方逐渐将这个临时关押拘留者的场所改建成了一个长期使用的监狱。

监区是由D营、鬣鳞蜥营与X营等三个营区所组成,所关押的都是被俘获的敌方被俘人员,关押人数在伊拉克战争期间达到顶峰,即779人。

伊拉克战争和阿富汗战争期间该监狱在媒体上被频爆虐囚丑闻,联合国2006年开始介入调查,调查结论为:美军虐囚行为真实存在,但是该行为并不违反“公约”!

原因在于该监狱所关押的人员并非战争/冲突中的合法武装部队成员,而是在被俘时未穿着明显军队标识制服,且被俘前从事的武力行为十分极端,不符合“公约”规定的保护规则,也就是说他们不是“战俘”。

所以这些人不享受“战俘”应有的待遇,别说在关押期间受些折磨,即便是被俘时遭到就地处决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美军虐囚行为固然应该在道德上受到指责,却不受法理的制约。

▼下图为关押在关塔那摩监狱中正在受虐的囚犯,由于这被关押些人并不是“战俘”,因此美军完全没有给予优待的必要,关塔那摩监狱被称为“世界上最恐怖的监狱”,再嚣张的恐怖分子一旦得到自己即将被关进该监狱的消息时宁愿去死也不愿前往,美军对待关押人员的残暴程度可见一斑。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国家战败,但是士兵继续战斗拒绝投降的情况下被俘后仍然算是战俘,因为这些士兵都符合《日内瓦公约》中对“战俘”的定义,所以被俘后可以得到战俘应有的待遇。前提是这些继续战斗的士兵必须恪守“公约”制定的规则,倘若他们的战斗是不择手段的、毫无底线的,那么从规则被破坏的那一刻起他们将失去“公约”的保护,被俘后的身份不再是战俘,应有权益也就无法得到保障。同时,做为战争/冲突中的战胜方,在俘获对方俘虏以后也要自觉恪守“公约”制定的规则,尽自己的能力做到“优待俘虏”,如果“公约”规则的破坏是己方造成的,那么己方就要为将来发生的无底线杀戮式的报复而负责。当然了,真理只存在于大炮射程之内,如果获得战争胜利,规则该怎么恪守还不是自己说了算。

▼下图为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的附加协定书中文译本,“公约”实质是:准守规则是战败国的义务,而制定规则是战胜国的权利,如此总结够精辟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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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军队的武装干涉一开始,乌拉圭政府便吁请巴拉圭给予帮助。维护乌拉圭国家主权与巴拉圭有利害关系,巴拉圭有一条通向大西洋沿岸的道路经过乌拉圭领土。因此,它宣布支持乌拉圭希望和平解决巴西——乌拉圭冲突的立场。但是,巴西军队并未停止武装干涉,占领了乌拉圭,迫使乌拉圭加入有阿根廷和巴西参加的反巴拉圭同盟。该同盟图谋推翻以积极捍卫国家主权的洛佩斯总统为首的巴拉圭政府,夺取其部分领土。力图为本国资本输入巴拉圭打开一条通道的大不列颠、法国与美国,在挑起这一场巴拉圭战争中,起了不小的作用。巴拉圭战争于1864年12月揭开序幕,当时,巴拉圭总统洛佩斯获得同盟军准备入侵的消息后,派部分军队穿过巴拉圭——巴西边界,占领了巴西马托格罗索州的南部地区,从而保障了国家北部的安全。但是,由于巴拉圭舰队在1865年6月的巴拉那河一役中战败,使得巴拉圭与外界联系中断。1865年8月,巴拉圭军队攻占了巴西的乌鲁格瓦亚纳城;8月底其一支8000人的军队被同盟军包围。经过多次激战后,巴拉圭军队的残部被迫投降。1866年5月,同盟军侵入巴拉圭领土,包围了乌曼塔要塞。但是,同盟军用了两年的时间才于1868年8月攻克该要塞。1868年12月,撤退的巴拉圭军队在皮基西里河一役中又遭失败。1869年1月,同盟军占领巴拉圭首都亚松森。洛佩斯率残部转入科迪列拉山区,展开游击战。1869年1年间,洛佩斯把一些12~15岁的少年补充到军队中,使军队的人数增加到1.3万人。游击战争一直持续到1870年初。巴拉圭军队虽取得了一些胜利,但由于国家兵源枯竭,军队无人补充,所以仍在继续后撤。1870年3月1日,巴西的一支骑兵部队在谢罗科拉山地区追上了洛佩斯率领的一支小部队。在众寡悬殊的战斗中,洛佩斯的部队被击溃,他本人阵亡,至此,军事行动遂告结束。 ------------- 如果我回答对你有帮助,请关注我一下。或有其他问题也可以关注我,给我发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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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的话明显指向近现代战争,因为在古代,对战俘是没啥概念的,该处死的,还是会被处死;比如战国的白起坑杀40万降卒;蒙古骑兵横扫亚欧大陆那会对投降的军队实行战略屠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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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到了近代,大家伙做到一块开个会,商量不能再随意处置战俘了;就是这样,能不能界定为战俘看情况,题主说的被俘,是被强制缴枪,但心里不服,还是具有攻击性的;还是交抢后不再进行反抗;如果是后者,是毫无疑问的战俘;如果是前者直接杀掉,因为这不算战俘;无论根据相关的《日内瓦公约》,还是各国普遍认同的观点,战俘被缴枪后必须是主动放弃抵抗,如果宁死不放弃反抗,那被强制后也仍具有攻击性,那就可以把他击毙,因为他不能称为战俘;


士兵无非是为国而战,无论是正义战争还是侵略战争;一旦自己认为的祖国承认投降,按理来说还活着的士兵应该放弃抵抗,交枪投降,那他们就不再具有攻击性,是战俘。那作为战胜国,有遵守《日内瓦公约》的义务,不能杀掉战俘或者虐待战俘。就比如我们的抗日战争,在1945年日本宣布投降,侵华日军理应交枪投降;可有些负隅顽抗的军国主义份子,他们的天皇都宣布投降了,但他们仍然在战斗、抵抗,这时候日本虽然投降,但他们仍在反抗,被活捉后也不是战俘,因为他们从不承认自己的失败,是具有明显攻击性的。即使他们真的投降了,祸害中国这么久的侵华日军,中国人仍不想放过他们,许多中国人不懂什么《日内瓦公约》,但知道血债血偿的道理。抗日题材的电视剧《我的兄弟叫顺溜》可能更好地阐释了这个道理,敌人虽然投降,但自己的仇人还活着,顺溜就是先干死敌人,自己再自尽;但中国军队还是遵守了《日内瓦公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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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一种是国家宣布投降,但是自己坚决不投降接着干,最后被包围缴枪,如果就此放弃抵抗,仍算是战俘。只有国投降,自己死不投降的,没什么好说的,直接消灭,因为这不是战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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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裕仁通过广播宣布接受同盟国的《波茨坦公告》,意味着日本政府和军部决定投降。同日,盟军的麦克阿瑟与日本官方建立了无线电联系,一并发布了盟军各部停止军事行动的训令,然而在我国东北的关东军总司令部里面,却有着不一样的情况。





早在8月14日深夜,关东军总司令山田乙三大将就接到了以参谋总长、陆军大臣名义联合签发的密电,而电文内容却是自相矛盾的,一边指示山田停止作战,一边又补充说明:如果没有接到新的命令,仍然应继续执行之前的任务。山田也琢磨明白了,意思就是说,如果苏军不进攻,关东军不要打,如果对手没有停下来的意思,关东军也不能束手就擒。


于是奇葩的一幕出现了,日本当局已经宣布投降,而关东军的抵抗反而更加激烈了。8月16日,苏红旗第一集团军进攻牡丹江,日军第一方面军所属的第122师团,以及被击溃的第124、第126和第135师团残部,在城郊和市区进行了疯狂的战斗,苏军用坦克粉碎了日本兵的反突击,从早晨7点打到下午5点,才彻底清除了盘踞在牡丹江的日军。




就在当天下午4点,关东军总司令部接到了军部关于立即停战的正式命令,虽然高级军事会议上吵成一团,山田乙三还是做出了立即停战的决定,并通过广播向苏联远东总司令华西列夫斯基元帅请求停战,注意是停战而不是“投降”。而苏联元帅根据斯大林的密令给出回复:关东军应于8月20日12点以后停止战斗行动。


苏军没有要求关东军立即停战的用意非常明显,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利用停战协议达成以之前的时间段,尽可能扩大苏军占领区,而关东军的个别部队也非常“配合”,坚决不投降而继续疯狂抵抗。比较知名的“虎头要塞”直到1945年8月26日才被攻克,日军第15“国境守备队”1387人和400多平民葬身要塞,这也被习惯上称为“最后一战”(其实东宁要塞战斗结束更晚些)。




也就是说,在日本政府和军部宣布投降之后的十天后,日本关东军部分部队仍然在作战而没有缴械投降,所以才出现了83000余人的阵亡数字,而被俘人员多达594000余人(不全是军人),其中有少量俘虏就是打不过才投降的。比如前述的虎头要塞之战,苏军最后俘虏的鬼子兵有53人,也并没有当场枪毙。


因为战俘的定义就是:“战争或武装冲突中被交战对方所俘获的合法交战人员”,只要是在战场上抓获而非后方(那叫间谍或者特务,可以直接枪毙)、或者战后藏匿的,都应该视为战俘,而不管其国家和军队是否已经宣布投降。既然在战场上被抓或者投降,从原则上说都应该享受战俘待遇,关东军的个别死硬分子也得计算其中。




不过《日内瓦公约》是一回事,各国军队如何对待战俘的方式又是另外一回事了,二战期间德日两个法西斯国家都因大量杀俘而臭名昭著,德军虐杀了不少于450万的苏军战俘,而日本人在战争中的杀俘罪行更是磬竹难书,不仅是中国战场,在太平洋战场也不例外。相比较这两个战争策源地国家,其实苏军对待关东军战俘的手法还勉强说得过去。


在将近60多万日本俘虏中,战争结束后苏军根据身体情况就地释放了7万名老弱病残,有战俘也有平民,否则还得给他们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实在是累赘。最后有575000名日俘(日军战俘452000余人,其他为非武装人员,注意区别)被押往苏联境内。




期间还有近43000人因患有各种不同疾病,实在坚持不住,于是在日本政府的请求,苏联方面也同意释放这部分人回国就医,因此真正留在苏联战俘营的日本俘虏数量为532000余人,其中战俘约40万人。从1947年开始苏联开始分批释放日本俘虏,在冰窖一般的西伯利亚和苏联远东地区,又有55000余人病冻而死,所以最后回到日本的实际人数当在47万余人左右,其中的日军战俘为30余万人。


一些军事文章中偷换了战俘和俘虏的概念,因此简单根据30多万的日军战俘归国数字,就才给出了“只有一半人”回国的结论,听着好像很解气,其实是不准确的。我们憎恨和厌恶日本侵略者,但是在记叙战争事件时仍然要遵循基本的历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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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不听从国家的安排是个人英雄主义!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即便是拼尽所有也不能挽回败局。象日本战败时就是天皇下的诏书宣布投降的,因为大势所趋,已成败局了,反法西斯必将胜利,剩下的就是接受全世界人民的审判吧。现在日本有篡改历史的不良行为,需要全世界人民警惕!!!要反对日本的这种军国主义的“”悄然崛起”?不允许日本再犯历史的错误!!!全世界人民要向日本一起“”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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