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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在法院怎么认定?

2020-08-10 00:39阅读(306)

精神分裂症在法院怎么认定?:法院不会去认定精神分裂症,或者其余的任何一种精神科诊断。如果作为案件的双方之一,你认为患者的精神疾病与其发生的违法行为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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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会去认定精神分裂症,或者其余的任何一种精神科诊断。如果作为案件的双方之一,你认为患者的精神疾病与其发生的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应该像办案机关和司法部门申请精神医学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结果去判定患者在案发时所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这一点与疾病诊断的关系并不大。


并不是说精神分裂症是最严重的精神医学诊断,所有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犯法都会受到特别的待遇,事实上法律并无例外之说,精神分裂症就是精神分裂症,犯法了还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问题的关键是出于对患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是精神障碍患者犯案,需要对其案发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主要是判断在案发时患者是否受精神症状支配做出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不是,那不管之前有多么严重的精神科诊断,都会被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如果确实在案发时受到精神症状支配发案,那么就要通过司法鉴定专家组的权威鉴定,推断患者当时所能承担的刑事责任能力大小,最终法官量刑也是会参考司法鉴定结果的。


当然即使鉴定结果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患者案发时完全受精神症状支配,没有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嫌疑人患者也不会被直接无罪释放的,是要被送到司法部门下属的精神专科医院,进行强制住院治疗。当然,在强制住院的时候家属是没有权利接患者出院的,其实与坐牢的差别有,但不是很大了。

社会上很多人在传的所谓有精神病证警察也管不了是不现实的,不管有没有精神障碍疾病,我们每一个人都生活在法治社会之中,当然都会受到法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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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医院出具书面诊断。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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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谓心理和精神问题的朋友,当前对于你最重要的事情是把贴在你身上的各种“症”和“病”的标签赶快撕掉。

你的所有负面情绪世界上每个活人都有,就如同呼吸,要说是病,那每个人都有病。就如同吃饭症、睡觉症一样可笑。既然是正常的,就不需要解决,也解决不了,除非把生命解决掉。你们就是个正常人,和别人没有任何区别。所以,心理和精神问题就是个伪命题,去解决心理问题这就是问题本身,这是个可怕陷阱,一旦掉进去,自己浑然不觉,连跳出来的意识都没有。

我们和一般人又有何不同呢,区别是别人有了负面情绪没有陷进去,我们不但陷进去了而不知是陷阱,当然也就不知道要跳出来,更别谈如何跳了,只能无辜地苦苦挣扎。

因此,有了负面情绪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千万别陷进去。陷进去了也别怕,只要知道是个陷阱,不需要解决什么,只需要跳出来就啥事没有了。有人说:“我跳不出来啊”。那是因为你不知道陷阱是怎么来的,也不知道陷阱的原理,更不知道自己是如何掉进来的。你连陷阱都看不见,那当然就不知道如何跳出来的。如果知道了这些,反其道而行,自可跳出来。

陷阱在哪呢?在于我们内心的各种执著和欲望,自己给自己编了一张张无形大网,把自己牢牢束缚住,并在解决以为是自己心理问题原因的各种现实问题过程中,网越织越密,直至自己动弹不得。倘若反其道行之,唯有放下各种执著和欲望,放下对任何问题的解决,就能从陷阱中彻底走出来。这就是迷途知返。

有人非要问我具体方法。并没有什么具体方法。我们的内心无时无处不在。内心的问题不能靠外在的方法解决。我们还是吃饭、睡觉、工作、学习、生活,该干啥干啥。我们既然是正常人,既然没有病当然也只能该干啥干啥,否则还有其它需要干的吗?但这时的该干啥干啥和以前是截然不同的。现在吃饭时只想吃饭,睡觉时只想睡觉,工作就是工作。学习就是学习,安住于当下,既不后悔过去,也不恐惧未来就可以了。

传统心理学由于不明白心理问题是怎么回事,不明就里,针对表面的各种负面情绪和生理反应科学系统地发明了很多看起来很科学、很高明、很高大上的各种“症”和“病”,让人眼花缭乱,不由得赞叹心理学的伟大与高明。为了高明,传统心理学家还精心设计了各种量表,显得无比精确和科学,让人深信不疑。然而,这真是可笑之极。我们的内心居然可以这样精确和不变。任何一个所谓正常人,有负面情绪时,都会给贴上一个标签。

为了掩盖自己的无能,传统心理学家告诉大家:“这不但是个病,而且一辈子好不了,必须终生服药”。这个结论不知道把多少人推向了绝望的深渊。我们一旦深信这个结论,就会认命,就会放弃自己,就会行尸走肉般度过一生。这真是莫大的悲哀。

要知道,我们的一切都要掌握在自己手里,如果归因于外在,而我们又改变不了外在,那除了绝望还能有什么?同理,如果我们把所谓心理问题的原因归于外在,认为是由于遗传、家庭、环境、疾病、金钱、别人或某一件事等造成,如果这些外在问题能够改变还好(其实即便改变也无济于事),假如改变不了,那你除了绝望还能有什么。

要知道,我们的内心掌控权就在我们自己手里,开不开心,抑不抑郁,焦不焦虑是我们自己决定的。自己的心态只能自己去改变。同样的问题可以不同的心态去应对。假如我们不愿意去改变,那谁也没有办法。

我们的内心与外界没有任何关系,和生理也没有任何关系,相反生理变化是由我们内心变化所引起的。如果我们把原因归于外在,那我们就失去了自己对自己生命的掌控权,就会听天由命,就会随波逐流,是对自己的完全不负责任,是把自己交给了别人,任由别人宰割。

然而,你的内心只能自己去改变,别人动不了丝毫。如果希望靠让人改变自己内心,那简直是天方夜谭。腿在自己身上,别人只能告诉你方向,每一步都需要自己去迈。迈一步是一步,不迈就在原地。

我不是说我们大家过去不努力,恰恰相反,而是大家太努力了,可以说是竭尽全力,用尽了各种手段和方法,甚至努力几十年,但就是走不出来。为什么呢?因为大家把方向搞反了,没有找到原因,南辕北辙了,结果是越努力越严重,还不如啥也不干。

看似苦海茫茫,其实岸就在身后,就在跟前,一回头,一转身就是。我们只要现在开始停止释放负能量,并开始释放正能量。这一念的转变你就已经好了,你就已经回头了,你就已经转变方向了,坚持下去就好了。那么,什么是正能量呢?正能量就是每一念、每一言、每一行都是无我利他,我的文章里说的太多了,我就不在详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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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九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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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与法律是精神分裂症病人可涉及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精神分裂症是最常见的精神病,发病率较其他精神病都高,加之可出现多种精神症状,因而这类病人造成的各种违法犯罪案件也很多。刑事案件中,以凶杀最为多见,其次是妨害社会秩序、错误言行、性犯罪、纵火等。精神分裂症病人犯罪时常有如下特点:说不清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或列举出因疾病影响而产生的荒谬理由,行为与目的之间无明显的因果关系;作案手段残忍,多为攻击性暴力行为,伤害后果常很严重;多为单独作案,其行为出现的很突然,缺乏预谋;大多数病人在作案的不选择场合,作案后也不隐匿罪证或逃跑;讯问中可表现出其病态思维,或列举他人“罪状”作为作案理由,或供认不讳并给自己捏造出更多的罪名;鉴定中可观察到精神分裂症的特有表现,调査时可发现本病的既往史。[1]

精神分裂症的发病期间,是无责任能力的。但本病易于复发,并在缓解期遗留不同程度的精神衰退,因而对其缓解期.的责任能力,应根据其精神状态具体分析,若残留明显的精神症状和人格缺陷,使其辨认能力不准确,控制能力不健全,则不具备完全的责任能力;若缓解期长,未遗留精神症状,则具有责任能力。精神分裂症病人还常常涉及婚姻、合同、遗嘱继承、挥失赔偿等民事问题,对此应依据有法律,按照人道主义原则,结合具体病人的精神状态,病情发展及预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作出妥善处理。在其发病期间,原则上不宜办理各种法律手续,应等到缓解期后再办理。若病程迁延,转为慢性,病人意志衰退,脱离现实,丧失理智,难以料理自己的生活,应判定为无行为能力,其民事法律手续应由监护人代理。精神分裂症病人在发病期,也不能作证人。对于虽然造成刑事案件但因被判定为无责任能力而不予处罚的精神分裂症病人,应给予监护治疗,特别是造成过重大恶性案件者,常可因疾病复发而再次危害社会,对此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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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是一种病症,要确定是否得了这种病应找专业医院开诊断证明书,要确定这个病人是否有一定的法律权利和地位,申请作是否是精神分裂症的司法鉴定,要确定追究精神分裂症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找法院。法院不为谁无故认定精神分裂症的。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依据当事人申请或案件需要,申请对精神病人作司法鉴定,然后依鉴定来认定其鉴定结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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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刑法第一十八条规定。

见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

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