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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的两个小孩只有4岁和6岁,是什么人会对孩童有如此刻骨仇恨?一种可能是大人之间的矛盾迁怒于孩子;另一种可能孩童的行为激怒了杀手,那么这个杀手一定是心量狭小,脾气暴躁之人。

如果说有外村陌生人来加害,除非被雇凶,否则决不可能对孩童下手。这个杀手大多可能是本村人,具备作案时间、作案动机、作案能力,是个文化不高、头脑简单、四肢发达之人。

符合这些条件的本村嫌疑人应该很少,只是当时办案条件受限,办案人员简单粗暴;侦察和收集的证据链不牢靠,漏洞颇多。时隔26年再来寻「凶犯」难上加难。

张玉环被无罪释放,说明原来定罪的证据证明力不够;或者说证据不够充分有效,没有唯一性或排他性;犯罪事实还不能成立。

刑法虽然「疑罪从无」,但也不是没有疑点存在;比如麻袋补丁的事,虽张玉环妻子说家中都是用布来补的;但谁能排除麻袋不用布来补的可能性。

再说案发时间的表述出入,谁又能证明他人的证言具有一定的准确性,不存在任何误差;说到血迹血型等,那才是收集证据一大疏忽。

张玉环案定罪证据证明力不够,罪证不成立;说明国家的司法纠错体制公平合理!此案只有将「真凶」捉拿归案,才是圆满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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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肯定还有其他可疑线索,但是张玉环被抓后,别的线索警方就忽略了,这也正是当时别人转移线索的主要原因,那么那个可疑人是谁呢?

我觉得,当年举报张玉环的人最为可疑,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他为什么要举报张玉环呢?在村儿里,大家都有这样一个习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尤其在这样的命案面前,随便说错一句话,都会有严重后果的,何况随便举报一个人呢?他为什么要举报张玉环,这个举报人是出于什么样的心理?还是为了掩盖什么呢?

在那个科技并不发达的年代,很多人确实爱利用这样的手段,贼喊捉贼。自己做了坏事儿,把这件坏事嫁祸在老实人的头上。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小人也很常见,有一些人总觉得自己比别人聪明。使一些坏心眼儿,让别人中了他的圈套,他在背后沾沾自喜,自以为聪明。

另外,我对这个问题进行解答时,有一个人在评论里描述,不知真假,他说当年有人看到那两个孩子在水库边走动,不知道谁看到的,肯定有人看到,不能一点儿线索没。只是人家不说话,不发声,怕自己得罪人。农村人都有这种习惯,不敢说。不敢说出真正的凶手,说出来怕凶手报复自己。

前几年,我们村的门前就发生一起凶杀案,那时候,我还在老家里。

第二天傍晚的时候,忽然有人敲我的大门,那时候我都要睡觉了,听到敲门声我去把门开开,忽然进来三个警察,我当时很吃惊,但是我并不害怕,我没有做坏事儿,我不会怕见到警察的。当时警察职直奔我屋子走去,我告诉警察不要进屋,因为我屋里有一个小女孩,才几个月大,我怕小女孩儿看到三个大男人,会很害怕,怕我的孩子被惊吓到。

我坚持让警察走在我后面,我先进屋,让孩子看到我。

三个警察盘问了我很多事情,问我有没有看到头一天五点的时候,有一辆蓝色的出租车在门前路过,我说天气太冷,我那时候不在外面了,没有看到。

警察又问我老公最近干什么去了,我老公一直在外面打工,没有回家。警察又问了我最近有什么亲友来过没有,我说没有。

当时那个案子没有破,一个40多岁的女出租司机,被人杀害在我家门前100多米远的地方。当时地面上还有一层薄雪,那个女出租车司尸体下的地方雪已经融化。可以看出,女司机躺在上面的时候,尸体还没有完全冷却,不然身下的雪不会融化的。警察在那里拉了警戒线,一天时间,但是没有任何有效的线索。

后来这件事儿过去了半年多,那个凶手再一次做案,用同样的手段威胁一位女出租车司机。那个女出租司机很精明,一直给凶手说好话。告诉他只要不伤他性命,以后缺钱,女司机就会给他的,就给他打电话。那个凶手是个16岁的孩子,看到女司机这样求饶,就把女司机放了。

后来,那个女司机把这件事儿说给朋友,朋友报了案。那个孩子家住县城附近,父母都在北京打工,他常年在家和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这个孩子喜欢看录像,总看一些成人录像,所以产生罪恶的念头。

如果那个凶手,不是再次用同样的手法作案,恐怕那件案件就永远不能侦破了。因为当时没有找到有效的线索,这件事也就是十多年前发生的吧。

当这件凶杀案侦破以后,我们村一个放羊的人才说出了实话。他那天刚好在山坡上有事。在山坡上看到那个凶手,把女司机拖到大石头旁边。但是当警察到他家去询问的时候,他没有说出这些线索。他怕得罪人,那个凶手我们那里一家人的外甥。所以那个人在山上虽然看见了凶手,但是对谁都没有说,案子破了后,他才对别人说的。

因此,我觉得很多凶杀案肯定有目击人,但是他们不肯说出真相,怕得罪凶手,怕被报复。

由此看来,张玉环现在被为无罪释放,当年一定也有很多别的疑点。但是张玉环被抓以后,他成了替罪羔羊,别的疑点也就警察被忽略了,这么多年过去,更无从追究起来了。

我觉得当年那个举报张玉环的人,被警方忽略了,如果当时张玉环能知道这件事,会从这方面为自己证明,只是这个线索被忽略,现在年代久远,不好查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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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不要再炒作这个话题 。近期张玉环已被无罪释放,既然被警方无罪释放,就说明他是清清白白的一个人。

张玉环在遭受了20多年的牢狱之灾后,现在重获自由,应该值得大家为他感到高兴。并且他在遭受了20多年的牢狱之灾以后,受了非常大的损失,不仅仅是精神上的损失,还有身体方面的损失。所以说,这个时候国家给他一些赔偿是非常应该的,这也正恰恰证明了他是一个清白之人。如果不是清白之人,如何又会有这么多的赔偿呢?

现在大家所需要做的事,并不是说并不是讨论张玉环是不是清白,现在他已经是清白的。我们现在所要做的事是要祝福他,还希望他以后过上好日子。而不是整天怀疑他炒作他。

当然,我们也希望20多年前那个案子的真凶能够被找到,凶手被绳之以法。不过对于张玉环获得清白,公平正义重现人间,我们应为我们的司法系统还有司法人员感到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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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张玉环已经无罪释放了,那就证明张玉环是清白的。作为张玉的案件,在当时的公安破案的时候,不管有没有其他犯罪嫌疑人,作为这个案件我发表我的分忻看法。这起案件存在真凶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于俩个儿童自然落水被淹死有很大关系。

虽然俩个儿童脖子上有痕迹,可想一个儿童落水以后,另一位儿童绝对会去救他,但是后来去救的那个几岁的儿童,他是绝对不知道他去救另一位落水者,会发生什么后果和危险性,因为是无智的儿童。当他去救他时,俩个人的高低位置刚好平衡,俩个儿童刚好互相用手可以抓到对方的脖子处,俩个儿童同时挣扎留下的脖子上的痕迹。这是我认为这俩个儿童是在玩耍时,一个先落水,另一个不知道后来会发生什么样的危害性,去救另一个儿童时双双落水遇害的可能性要大的原因。

作为张玉环,如果要是落水遇害的只有一个儿童,这个儿童刚好与张玉环有方矛盾,并且脖子上有痕迹,这可以证明是有人把他害死后,又抛入到池塘中的,这样把张玉环列入到犯罪嫌疑人有道理。可是作为张玉环要想害死与他有矛盾这家的孩子太容易了,机会也太多了不是,可是张玉环为什么会去害死另一个于他无冤恨的儿童呢?作为張玉环他要一起害死俩个儿童的风险,要比单独直接害死于他有矛盾,一家的一个儿童风险要小的多。張玉环又不是穷凶极恶的杀人魔,他为什么会去杀死另一个儿童呢?所以我认为张玉环并不是凶手。这起俩个儿童落水遇难有很大关系。可能是一个先落水,另一个去救他不知道会发生什么后果危险性,双双遇难造成的可能性要大。但是在案件沒有破案之前,凡是有疑点的人都可以列入审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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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能找到的有用线索估计也很少,也只锁定了张玉环一个犯罪嫌疑人,如果有其他人,也不会对张玉环刑讯逼供了!

当时能指正张玉环的证据,一是作案时间,为什么大家都在家,而张要冒雨守谷。二是张手上有所谓的受害人的抓伤痕迹。三是有所谓的做案工具——麻绳和蛇皮袋。

但是以上三点也都站不住脚,作案时间和经过全是推断的,张玉环关于第一现场的供述前后不一,做案工具和伤痕没有经过司法上的鉴定,如指纹、DNA等,更没有目击证人,其中一个小女孩的证言,当时看到受害人在当天中午向水库方向走去,这一关键证言没有被采纳。

因此,可能是为了迅速结案,当时办案人员和审判工作都将张玉环作为第一和最终的犯罪嫌疑人,其他人估计没有进入民警的视线。

现在再重启调查难度也是非常大的,时过境迁,还有没有人能想的起27年的点点滴滴,还有没有愿意出来再次作证,现存的证据还能不能再指明调查方向,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还活着吗?

而且根据报道,受害人家属已经放弃了继续追踪,此案受害人家庭在案发以后的生活中又接连遭遇不幸,张玉环回来后,他们也搬出了村子,无法面对,也不忍面对!张玉环既然是冤枉的,真的受害人又是谁,他们的冤屈又何时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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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有其他证据只想张玉环,他至今应该没有机会被无罪释放。

对于真正的凶手,如果他还活着,看到此情此景,是否内心会激起一道波澜,投案自首。

媒体大肆宣扬这样的迟来公平正义,到底是对张玉环未来是好是好?

案件在当初成立,也只是因为怀疑,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他是凶手,这样的抓捕,这样的严刑拷打,让张玉环屈服,最终被羁押,长达26年之久,这对于任何人都是一种毁灭的打击。

而张玉环没做放弃,殊死斗争换来今天法律意义的无罪释放。一是群众皆大欢喜,而是张玉环本人内心深处的感激。

然而真正的凶手依旧逍遥法外,不知道凶手看到最近被媒体宣扬的案件进展,内心做何感想。

如今,张玉环案已经宣布无罪,我们也不要再去放大来看了,警方,法律,都没有任何证据,更何况我们呢,所以请不要在往受害者身上撒盐了。

7

张玉环不能说是无罪释放,而是疑罪从无,也就说以目前的证据不能证明他就是杀害孩子的凶手。至于警方是否忽略了当时其他嫌疑人的线索,从当时断案的过程来看,也有这种可能。

作为本案的关键人物,村医张幼玲当年发现了两个孩子死亡的疑点,主张报案。在警察确认两个孩子死于他杀后,村里的人纷纷称赞张幼玲“做了一件好事,让两个孩子没白死”。虽然张玉环的被抓始料未及,但张幼玲一开始也认为张玉环是“认罪伏法”。

经法医鉴定,死者张振荣、张振伟均为死后抛尸入水。前者系绳套勒致下颏压迫颈前窒息死亡,后者系扼压颈部窒息死亡,死亡时间是10月24日上午11点半。

如今张玉环被释放,意味着杀人凶手另有其人,那么村医张幼玲心头的那块石头依然压得很紧。

张幼玲说,“张玉环无罪,那凶手还在逍遥法外。一天抓不到凶手,我的心里都压着一块大石头,压的我喘不动气”。

同样备受折磨的还有遇害儿童的家长。两个被害儿童的家都已经搬离了村子,以远去的方式,离开村庄这个伤心地。

假如孩子真是死于他人凶害,那么一定要找出真正的杀人凶手,才能真正还张玉环清白,给死者家属一个交代。

据村民反映孩子被害那天,有个外地的拾荒人进村,那么这个人是不是有较大的嫌疑呢?可惜事隔如此多年,那个拾荒人是谁?当时警察若没有细心盘查,这个线索早就断了。

另外,如果说张玉环手上有抓伤的痕迹,当时如果没有进行DNA检测,那么如今也无法取证。

还有当时那条带着血痕的绳索,是否也做了DNA检测?当时绳索上留下的蛛丝马迹的痕迹,到底是谁的?

这些如果当时警察没有注意,那可能就是忽略掉的一些关键线索。我们纵观历史上的众多判案例子,李昌钰在美国审查一件丈夫用碎草机碎尸妻子的尸体的案件,在现场找到了1000多根头发,以及几百块细小的人体小组织,这些如果当时没有细心取证,也很可能变成死案。

从张玉环案件的审判过程来看,警察确定他为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实在太过草率,甚至据张玉环说,警察还采用了严刑逼供的审案方式,放狼狗撕咬,想使他屈服。

特别是当确定张玉环是杀人罪犯,他被正式捉捕,之后这个案件在程序上一般是结案了,也就是再也没有人去寻找其他线索。

如今事隔如此多年,只能看当时留下了哪些证据,是否还可以借助现代的技术进行重新检测,或者再对当时留下的照片进行细心查看,从中发现其它更有用的线索。

希望案件能够得到重视,重新审理,期待真正沉冤昭雪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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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情肯定有其他嫌疑人被疏忽了, 不然张玉环也不会被冤枉坐了20多年牢了。

当时科学技术落后,基本上都是靠人的直觉来判断案件, 加上当年张玉环性格胆小,在警察面前表现出很慌张的样子。

当年张玉环被“屈打成招”,他心里受到了很大的委屈,20多年来在监狱里写了上千份申诉书,可是没有人理会他。

受害者虽然对凶手很痛恨,但是没有办法,事情已经过去20多年,证据也已经消失殆尽,甚至可能现在凶手都已经“自然死亡”了。

自从张玉环出狱回到家乡,受害者的家属已经搬出整个村了,因为这个村里留下了很多不美好的记忆,所以他们离开了这个村子。

最令人可恨的是凶手目前还逍遥法外,让张玉环顶替他坐了20多年牢。

真希望以后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把案件放着,不要再让人被顶替坐牢了,这种委屈的事情发生让人很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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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家错案也无数的受害者蒙受了不白之冤,朗朗乾坤,苍天在上,对于那此冤家错案的无故受害者,就是赔偿再多有何用,无法弥补他们的心灵的创伤和精神打击,应该健全法律体系,对所有冤案必须追究当年审理此案的所有人员进行撤职查办,停发工资,永不录用,让他们进监狱去尝试一下是什么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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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环无罪释放了,警方是否当时还有其他嫌疑人的线索被忽略?

这种案子之所以成为错案,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是没有贯彻“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疑罪从无”,而是先入为主,主观地根据某些片面认识,错误地认定某人为犯罪嫌疑人。

在这种情况下,真正的凶手,往往会被忽视。

以前有个寓言,叫做《疑邻窃斧》,大意是:

从前有个丢了一把斧子的人。他怀疑是邻居家的儿子偷去了,观察那人走路的样子,像是偷斧子的人;看那人的脸色神色,也像是偷斧子的人;他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无一不像偷复斧子的人。

后来,丢斧子的人在山谷里挖水沟时,掘出了那把斧子,再留心察看邻居家的儿子,就觉得他走路的样子,不像是偷斧子的;他的脸色表情,也不像是偷斧子的;他的言谈话语,更不像是偷斧子的了,那人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不像偷斧子的了。变的不是邻居的儿子,而是自己的心态。变的原因制也没有其他,是被偏见所蒙蔽。

这个寓言反映的故事,其实和本案几乎一模一样。警方因为某一个事情(例如家里有和案发现场类似的绳子),怀疑到某人,然后怎么想都是这个人作的案,越想越像,所以他越是不讲,嫌疑越大,后来就凭着刑讯逼供,拿到了所谓认罪的证据,有些时候,甚至根据编好的“剧情”诱供,不用说案子很快就会破。

其实回忆当时,有很多疑点没有引起重视。例如被害者附近有一个精神病患者,案发后不知去向,他到哪里去了,是否与本案有关?此线索并没有引起重视。另外,死者是先被杀死后抛尸,仇杀的可能性比较大,这种情况应当从被害者亲属深入了解线索,和谁有仇?尤其是心胸特别狭窄的那种人,应当注意。

当然了,不管是谁作的案,警方都不应当预先设定目标,围绕目标找证据,而是广泛收集证据,以证据锁定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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