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每年需求物资如海。过去朝廷在六路(省)设转运使,为皇室和京师采购物品,并负责运到京师,这就是“输”。但各路官吏无法了解京师的需求变化,也没有全盘调度各路物资的权力,只是机械地在本地按定额采购上贡,致使丰年物价贱不能多买,歉收物价贵又必须办足。货物运到京师,常因不合需求,削价抛售,朝廷内外所需,又要另行搜刮。每逢京师有什么特殊需求,各路官员就增加税收,进行采购,各地商人趁机抬价,结果农民负担加重。
均输法改了旧章程,由朝廷专设发运使这一官职,统一采购,并大大增加发运使的权力,让他总管东南各路税赋收入,有权调运各路物资和资金,在物产丰裕、价格便宜的地方就近购买,也可以把剩余物资卖到物价高的地方赚钱。王安石拨出500万贯(每贯1000文)钱和300万石(一石等于十斗)米,作为采购周转经费。均输法把地方供奉变成了中央采购。
这个法的初衷之一,是把商人把持的“轻重敛散之权”收归政府,减轻农民负担。但是,发运使衙门成了巨无霸式的国营采购和销售垄断机构,其弊病更甚于民间商人。史载,发运使曾经把大量大米运往米贵的地方赚钱,销售时“比市价增及一倍”,这就增加了民众的负担。
官方的采购价格常常扭曲,不是大大低于市场价格几近白吃白拿,就是大大高于市场价格收受回扣。在均输法实施过程中,官员大肆索取回扣,不是贵的不买,不给回扣不买,以至于拨付的周转经费连本也很难收回,其间产生无数腐败行为,总之是严重干扰市场正常运行。这些弊病,当时苏轼等人就指出来了。均输法实行两年就无声无息了。
二、青苗法。熙宁二年(1069)九月颁行,这是争议最大的一个法。
这个法规定,把过去备荒用的常平仓、广惠仓(政府储备粮库)的粮食拿出来作本钱,在青黄不接的时候,贷粮食或现款给农民,按每户财产的不同状况规定贷款数额,富的多贷一点,穷的少贷一点。最多的每次贷15贯,最少的一贯五百。不管贷多贷少,都要在半年之后偿还,加利息20%。每年贷两次,利息总计则为40%。这是政府代替富人向农民发放抵押贷款,但实际上,其用意很明显,是为了增加政府的“青苗利息钱”收入。
官僚机构在全国范围强硬推行青苗法产生诸多弊病。
首先,年息40%并不低。各地山高皇帝远,执行的时候还擅自加息。当时全国地方官当中,真正能做到公字当头执政为民、扑下身子为老百姓着想的有几个人?有名目来了,还不借机捞一把?打着改革旗号多收钱,人们都很熟悉。
当时宿州(安徽宿县)发青苗贷款,官府将库存的一等绿豆每斗折价为75文,二等72文,“比时价高大”,就是说,贷给农民的时候比市价贵。通常状态下,新粮大批上市的时候,价格会低落一些。两相比较,青苗贷款折价越高,农民还贷压力越大。陕西农民在初春向官府借贷一石陈米,还贷时要新的一等小麦一石八斗七升,“取利约近一倍”,也就是说利息高达百分之百。
不少官府放青苗钱时,开饭桌请借钱人吃喝,有的甚至“令妓女坐肆作乐以蛊惑之”。为何如此?是北宋地方官要办公共食堂或促进大众娱乐吗?不是,官吏们坑老百姓花样繁多。比如放给你的时候是陈旧的霉粮,收回的时候须是新粮;再比如放的时候斤两不足,收回的时候却故意压秤。
其次是手续繁杂。过去向富人借贷,双方讲好就行了,现在要填写申请,等待审批,还贷手续也很唆,跟官僚部门打交道,向来如此。农民不识字,每道手续都求情托人,额外花费不少。而且贷款和还款数额完全由官吏来写,信息高度不对称的农民只有吃亏。
第三,王安石下达贷款指标,地方官只好摊派。富裕农户不需要借青苗钱,也强迫他贷款。为什么?政府要赚利息。一等富裕户贷款数额相当于五等穷人的15倍,利息也是15倍。所以各地大搞“抑配”(强迫贷款),实际上是强迫富人出利息钱,搞得鸡飞狗跳。也有的上等户愿意借贷,他拿过来之后,又寻找时机放贷,利息更高。
贷款之后,如果发生天灾,青苗变成死苗怎么办呢?那不管,反正你得还利息。于是,差役们四处抓人,往死里打,逼迫农民卖地卖儿女,惨不忍睹。不幸的是,变法开始之后,水灾、旱灾、蝗灾不止,各地地方官成了虎豹豺狼。不但穷人倒大霉,诸多富人也成了官府猎杀目标,不是破产就是逃亡。
实施青苗法,政府获厚利。以熙宁六年(1073)为例,政府得到青苗利息达292万贯。研究宋代经济史的学者漆侠说:“为数是颇为可观的”(漆侠《王安石变法》)。可见,满足“国用”,才是青苗法的根本意图。
冯友兰在《中国哲学史新编》第五册中评论青苗法,有一段话说得好:“封建官僚的长技是欺下瞒上,阳奉阴违。无论什么良法美意,一经过他们的手就变质了。青苗法的变质就是一个例子。这个法的本意是国家拿出一定的款项,在地方上放债,以免穷人受富人高利贷的剥削。可是,地方上的官僚们把放债作为他们的一种任务。国家放债的钱一到他们手里,他们就向老百姓摊派,不需要借钱的人也要借钱,使这些人白出利息,王安石也知道这些官僚是靠不住的,他有自己‘陶冶’人才的办法,但那是来不及的。”
三、市易法。熙宁五年(1072)三月颁布,这也是争议很大的一个法。
富商操纵行会和物价,有损平民利益,市易法是为了改变这种情况提出来的。
王安石又是靠行政力量一刀切管死,“借官钱为本,稍笼商贾之利。”
市易法主要内容是,京城设立市易司(先名市易务,后改名。各城市都设立市易司,京城遂改名为都市易司),朝廷拨100万贯作本钱,负责平价购买滞销商品,到市场缺货时出售,商品价格统一由市易司划定。商人向市易司抵押自己的财产,即可以20%的年息,赊购市易司仓库里储存的商品,到各地出售。
这样,政府自身成了最大的商店、银行和物流中心。推行的结果,京城人声鼎沸,都说市易司“尽收天下之货,自作经营了”。它的营销范围任意扩展,连水果、芝麻都垄断过来买卖,演变成最大投机商。他们收购的重点,当然是紧俏商品和畅销货,哪里顾得上滞销品?因为只有如此才能完成利润指标,并且从中渔利。
官方大规模彻底垄断经商,结果是最大程度破坏市场,漆侠说王安石“狠狠打击了……商人资本”,把民间利益抢到自己口袋里。
熙宁九年(1076),市易司收取息钱和市例钱133万贯。熙宁十年(1077),收息钱和市例钱153万贯。这两个数字,分别相当于这两年全国夏秋两税总收入的30%左右,敛钱规模着实吓人。
北宋的GDP,并未有科技创新促进飞速提升,全国财富分配,官多必然民少。学者邓广铭说:“市易法实施的结果,不能不算是卓有成效的。”(《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第四章)市易法确实增加了国库收入,民间可就倒霉了。
更重要的是,王安石以大大加重集权的办法搞经济,干扰和破坏了市场形态,就中国长期发展的路径选择来说,王安石变法产生了严重而持久的负面效应。
四、农田水利法。熙宁二年(1069)十一月颁行。
各州县需要修建水利工程的,小者自行解决,大者奏报朝廷实施。凡提出合理建议或出钱募工兴建的,政府给予奖励。
五、免役法。熙宁四年(1071)十月实行。
北宋乡村农户,按财产情况分为五等,一等最富,五等最穷。
宋朝的差役,指的是乡村基层政权的跑腿马仔,一般由上三等户轮流充当。
有的人当差,胡作非为敲诈勒索,觉得是肥差;有的人当差,抛荒耕地赔钱破产,觉得太痛苦,王安石举出后者的例子,说这个办法必须改革。
怎么改呢?改无偿当差为用钱雇人,这就是免役法。按理,要向那些应该服役而现在免役的人收钱。既然服差役是上三等人家的事,就应当向上三等征收役钱,不应向四、五等户征收。
但在实际上,是不分上等下等,“等第均出”,向全体农户收钱,这就有点不讲理了。怎么收呢?各地情况不一。或者以家产为标准,每一贯家产征收10文钱——注意,家产多少是由官吏来算账确认的,这里就有很大出入;或者按每户每年上交税收的百分比来征收。原来不需要服役的官家、寺庙等,也按财产情况分别出钱,称为助役钱。各州县雇劳役的资金总额经计算后,摊派到各户征收。
这个办法也使政府收入大增。熙宁九年(1076),政府收入役钱1000多万贯,雇役支出640万贯,剩余近400万。收入大于支出这么多,证明了征收差役钱的目的,不是“为民”,而是为了富国。这个免役法给贫穷农民平添了一道赋税,应该说是害民的。
六、方田均税法。熙宁五年(1072)八月颁行。
大地主隐瞒田亩逃避税收,始终是北宋一大问题。以全国耕地而言,真宗时有524万顷,经过开荒,到后来仁宗后期反而缩至228万顷,显系隐瞒多多。
方田均税法旨在丈量土地,清查漏税,均定田税。主要方法是,各县以千步长宽(约合41顷66亩)为一方,作为丈量单位,每年农闲丈量所有土地,登记造册,逐级上报,按土壤质量分为五等,确定税额,如实征收。但是,清查各地隐瞒的田,却由各地地主负责,这就不能不打折扣了。
七、免行法。熙宁六年(1073)八月颁布。
有人把这个法算在市易法里头,但实际上两个法的性质并不相同,这个法透出的信息很有趣,值得单独说一下。
北宋宫廷所需物资,还有一种供应办法,就是通过“科配(摊派)制度”,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商铺强行购买。一旦某种货物缺货,就惨了,商铺以几倍或几十倍的价格高价收购,然后仍以低价供应宫廷。
各商家对此制度早就头疼不已。熙宁六年,变法热热闹闹之际,汴京的肉食品行会也鼓起勇气要求改革了。他们派了代表跟官府商议,今后由肉业行会向官府定期交纳一定数额的资金,叫做“免行役钱”,以此作为官府购肉的价格补贴。官府收了钱,随行就市自行购买,肉行不再直接向官府低价供应。
王安石批准了这个提议。此后,在交纳免役钱之后,免除了商铺对官府的低价供应。
这个法给人的印象深刻之处在于,政府竟然如此强权,如此不讲道理欺负商户,最后达成的协议也非常可笑:政府要买东西,先到商家手里搜一大笔钱,然后爱到哪里买就去买,这就算改革了,而且双方都觉得适度。
八、保甲法。熙宁三年(1070)十二月实施。
十家为一小保,设保长。十小保为一大保,设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设都保长。一家有两个男丁以上的,抽出一人为保丁,农闲时组织起来武装训练,维护治安。
同保内有犯法的,知情不报要连坐。发现来历不明的人,不举报也要惩罚。保甲法主要是为了压制农民聚众起义,扩大兵源。学者王曾瑜说,自商鞅的连坐法,到王安石的保甲法,最后到蒋介石的保甲法,完全一脉相承。任何一个公正的史学家,是不会为这种反动的血腥的法令辩解的。
九、保马法。熙宁五年(1072)五月实行。
政府动员民间养马。民众愿意养马的,政府给一两匹,或发钱让养马户自购。养马户减收赋税,或发补助。养马户不能虐待马,如骑马走三百里路要受罚,马的肥瘦国家要检查,马死要赔偿。这样做,是为了减少政府集中养马的巨额费用,获得更多战马对付西夏骑兵。学者许倬云说:“送马给百姓养,官府常常看有没有养好,结果也变成负担。”
十、军器监法。熙宁六年(1073)八月实行。
政府建设新的兵工厂,录用擅长武器制造的人改良和制造武器,这项改革使北宋武器质量大为提高。
十一、将兵法。熙宁七年(1074)颁行。
针对以前禁军实行更戍以及将领和士兵互相不认识的弊端,废除更戍法,重新划分军区,要求将领和指挥常驻军中,负责训练和打仗。还裁减年龄50岁以上的老兵,归并军营,全国共设92将(军队单位,每将大约3000人)。京师附近设37将抵御辽和契丹,西北设42将对付西夏,还有13将对付国内叛乱。兵多的设正将、副将,兵少的只设单将,有的部队设指挥。
十二、三舍法。熙宁四年(1071)十月颁布。
在太学(最高学府)中设立三舍。学生初入学住外舍,名额2000左右,反对变法的学生一律开除。
2000人经过考试选拔200人,由外舍进入内舍。再经考试,选100人进入上舍。
上舍学生优秀的,不用考试直接授官。王安石创造了一种便于操作的培养人才选拔人才的途径,以后南宋太学继续实行三舍法并不断完善。除了改革太学之外,还新建了武学(国防大学)、律学(政法大学)和医学(医科大学)。
十三、科举新法。熙宁四年(1071)二月颁布。
过去科举考试有两大宗:一、以诗赋考取进士;二、以默写和解释经文考取“明经”科,这是自隋朝开始的一种科举考试科目,出身等同于进士科。
新法规定,进士考试取消诗赋,考试内容改为经义大意和时事政论相结合。同时废除明经科考试,过去学习明经的一律改考进士。
有学者指出,诗赋取士固然背离时代要求,可经义取士也好不到哪里去。自宋以降,历朝都实行经义取士,成为统治者厉行文化专制的法宝。
十四、“三经新义”。熙宁八年(1075)实行。
这是王安石掌控意识形态的举措。
三经指《诗经》、《尚书》、《周礼》。
前两经由王安石的儿子王和吕惠卿撰写新的解释,《周礼》由王安石亲自诠释,一共写成《诗义》、《书义》、《周礼义》三本书。三种书统称“三经新义”,确定为全国学子必读教材,科举考试也一律以“三经新义”的内容为标准答案。在科举考试中,“经义不合王安石,则有司不敢取”。
“三经新义”再加上王安石另一部著作《字说》,当时叫新学,实际上形成了“王安石思想”。
所有不符合王安石思想的其他儒家流派,对不起,均为歪理邪说。王安石这样做,是要树立他的绝对权威。王曾瑜说,这是禁锢思想自由的反动措施。
以上就是王安石变法的大致内容。
九月,青苗法颁布过程中,翰林学士司马光在神宗面前同吕惠卿展开激烈争论。司马光坚决反对青苗法,神宗没有采纳司马光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