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的律师在明知官司不能赢的情况下,还要接下杀人犯、抢劫犯的案子,为他们辩护?有些案子是输定了,比如杀人犯抢劫犯这种,为什么还有律师肯为他们辩护?
这个问题的潜台词是,如果明知被告人罪名成立的,就没有必要为被告人辩护了。
这种观点,其实未必准确。
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两个:
第一个问题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即定罪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对其适用何种刑罚,即量刑问题。
在中国的刑事司法实务中,大部分到了审判阶段的案件都是罪名成立的,而且人民法院判决其罪名成立,并无问题。
然而,轻罪重判却有一定的普遍性,尤其是那些存在案外因素的案件,或者哪些法官忽视了对被告人有利情节的案件,更是如此。
一、每年的禁毒日,都会杀一批,重罚一批
马上到6月份了。
在6月份,毒品的价格通常都会上涨。
为什么呢?
因为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根据惯例,司法机关都会在禁毒日前后杀一批,重罚一批。
为了避免成为禁毒日的祭品,很多毒品犯罪分子都会有所收敛,从而市面上的毒品流通量变少,导致毒品价格上涨。
几年前的禁毒日前后,曾经开过一个当事人被控制造毒品的案件。
这个案件中,我的当事人的同案犯贩卖毒毒品5公斤。然而,我的当事人却只被指控制造麻果成品40多克,麻果半成品20多克。
开庭时候,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都参与旁听了,并且有记者介入报道,估计还上了电视。
在庭审过程中,同案犯是做无罪辩解的,我的当事人却是如实供述,认罪悔罪。
由于制造的是麻果,浓度较小;成品没有达到50克,加上半成品后才略超过50克,因此我当时心想这个当事人应该是判15年。
谁知,宣判当天,同案犯被判了死刑,我的当事人被判了无期徒刑。
上诉后,省高院经过重新开庭审理,才改判了我的当事人15年有期徒刑。
你知道15年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区别吗?
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说无期徒刑犯通常至少比15年有期徒刑犯多坐5年牢。
二、由于疏忽,一审判决漏的当事人的立功情节
也是很久之前的事了,办过一个贩卖毒品的案件。
当事人到案后,办案民警问:你还有其他下线吗?
当事人说:还卖过给A地的张三,但地址及张三的基本情况却说不清楚。
办案民警说:好,兄弟,麻烦你带我们去一趟。
当事人就屁颠屁颠的带着办案民警去了。
果然,这个当事人送了一份大礼给办案民警,办案民警在该住处搜了50多克冰毒品出来,并当场抓住了伙同他人正在吸毒的张三。
这不是协助抓捕吗,应该是立功啊!可是出人意料的是,办案民警、检察官、第一审法官、第一审辩护律师都没有意识到他有立功情节,于是判了这个当事人无期徒刑。
二审时候,我才介入这个案件,写了一份恳请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核实上诉人是否具有立功情节的申请书给承办法官。
承办法官致函侦查机关。
侦查机关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由于上诉人无法提供具体的地址及张三的具体情况,无法锁定张三,为了及时破案,只好让上诉人带他们去抓张三。
承办法官收到复函,非常爽快的改判,这个当事人的刑期从无期徒刑改判为十五有期徒刑。
我们国家历来有″重实体,轻程序\"、\"重定罪,轻量刑\"的传统,加上案多人少,虽然绝大多数承办法官的水平都是杠杠滴,然而人终究不是神,百密一疏的事情时有发生,这就需要辩护律师拿养着放大镜,从鸡蛋里挑出骨头,以协助承办法官全面了解案情,从而做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
律师本来是公平正义的守护神,惩恶扬善的正义人,可是现实中的有些律师,却成了搬弄是非颠倒黑白的代言人。他们为了自己的知名度和经济利益,有理没理全部接,打输打赢都要钱。用他那巧舌如簧尖酸刻薄的嘴巴,卖良心,卖道德,不择手段的歪曲犯罪事实,让法律蒙羞,给罪犯开路,有的甚至与法官勾勾搭搭,装神弄鬼敲诈勒索原告被告,有的原被告律师窜通一气坑害原被告,这种现象让很多人鄙视律师,有的网友把律师改叫驴屎,我觉得这有点过分,毕竟还有许多有职业道德,有正义感的好律师,他们应该值得我们去尊敬,他们才是公平正义的守护神。律师这个神圣的职称他们应该拥有,而那些无德无良的,唯财是图的垃圾律师叫驴屎不过分,叫狗屎也不过分。
大家可能对律师职业有所误解。
有人看见律师言辞义正,就把律师当成正义的化身;有人看见律师帮坏人说话,又认为律师不讲道德!
在这里,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大家:律师从来不是正义的化身,也不是道德的布施人。律师跟医生、会计师、理发师、厨师一样,是一种职业,是一种赖以谋生的职业。
谁给他钱,他就帮谁说话。
听我这么一说,有人肯定会鄙视律师。那你就错了!
这个行业的存在,自有它存在的价值。
试想,当一个犯罪嫌疑人在面对强大的公、检、法的时候,他的合法权益是不是很容易被忽视甚至侵害?
当发生民事纠纷,你对法律一无所知的时候,是否需要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存在的价值还有很多,不一一列举。
所有,我们既不要幻想律师公平正义,也无需指责律师不讲道德!
混口饭吃吃,理解万岁!
律师制度起源于西方,在我国属于舶来品。我们国家直到清朝末年才出现律师这一职业,可以说律师制度是伴随着西方文化和近代法制观念而出现的。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所聘请的律师被称为辩护人。辩护人的职责就是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法律范围内尽可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什么有的律师在明知案件不能赢的情况下还要接下案件替被告人辩护呢?其实律师接刑事案件并不是为了能赢,而是替自己的当事人辩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负责侦查和起诉,意图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被告人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他的的合法权益很容易被侵犯,比如刑讯逼供、虐待被告人等。律师作为辩护人,只为自己的当事人说话,在一定程度上能平衡上述力量,以达到控辩双方的均衡。
再罪大恶极的人也有人权,不能被随便侮辱和虐待。就算犯了杀人罪,他们也有权利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最后请记住一旦身陷囹圄,律师可能是唯一一个能帮助到你并专门维护你合法权益的人。
以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律师刑事辩护是法律赋予的职权,任何犯罪嫌疑人未经审判都是无罪的,律师依法行使职权,是为实现了公平正义,并不是单纯的追求案件胜诉和败诉,每个犯罪嫌疑人都有依法获得辩护的权利,不过犯下多么严重罪行,都应该都有权得到公平判决,这也是保护人权的体现。
刑辩律师为被告人辩护,都是在金钱的驱驶下,做违背良心的事。如云南丽江唐雪案,在辩护律师殷清利的出谋划策下,第一时间请自媒体把唐雪案定义为反杀案对外公布,把唐父的发言作为案件的始末证据,进行不切实际的报道和宣讲,从而获取网民的全力支持后,他趁机向检察院申诉,迫使检方拆诉。幸运的是被检方驳回,阴谋未得成。
作为老百姓,谁都知道出了人命案,都是被害人家属为了给亲人讨回公道,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获取公众的同情。而唐雪案反而是嫌疑人及家属抢先公布,来获取大众的支持。这就太反常了。其他忽略,单就死者被杀的地点是院外,不是院内,与凶徒入室行凶完全沾不上边,更与逼迫自卫还击也不沾边,唐雪杀人不管如何辩解都是有错的。而殷清利律师为了钱,不择手段,违背良心做事,如若任其继续行使律师职业,不知还会有多少人蒙冤。我们老百姓并没有多少诉求,只求公平公证,还社会一遍安宁。
谢邀
观点
其实律师有的时候也不单单就是为了那点律师费,他们接这样的案件是一种法治精神的具体体现。
分析
我学习法律三年多,深感法律的精神和内容之多,很多案件是错综复杂的,律师只是想把当时人的责任尤其是法律责任和损失降到最小最低,这也是一个律师内心的真实想法。
律师在办理各种案件中,他们细致入微,不放过每一个证据,更不会去把学到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浪费了,就像你说的有些案子是输定了,比如杀人犯抢劫犯这种,他们是知道的但是其中的过程和一切辩论是一个律师可以学习成长的很好案例。
当然不排除有为了其他利益的人。这里就不说了。
我想说
律师所做的事情就是挑战,挑战自己的专业水平,越难办越发复杂,越是已经定了的案子对他们来说更具挑战性,就一个很小的细节上来说吧,如果律师做的好可以给他们的家属辩护减免相关的费用这也是成功的。
律师接了案子他就要从法律公平和正义的角度出发,理解当事人的诉求。
你们觉得呢?
做为律师请到了他肯定接,故意杀人犯,抢劫犯的案子辩护是蠃不了的,律师是犯人的家属请的,他也明知道不会赢,只是想搏一搏,赌一赌,有的律师特别厉害的话,他可以辩护罪刑能减轻一些,这样请律师也值得。请律师不管赢不赢,能做的他已经尽量,为了心服口服。
律师他不是神仙,他得吃饭,没有案子他剩不到钱,有案子他也知道能否打赢,他把问题说严重些,再经过他的努力,没有象他说的那么严判,他不是照样剩钱吗。
我在退休前是名检察官,长期在法庭上担任公诉人,过去经常与律师打交道,与许多律师还是朋友。也许,我的回答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刑事辩护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
刑事辩护权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内容。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在任何时候,对任何人都应当保障其有充分的刑事辩护权利。哪怕这个人犯下了极其严重的罪行。
因为,从理论上来说,任何人都有可能受到刑事指控;任何国家都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冤假错案。
为了保障人权,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制约强大的侦查机关,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少冤假错案,必须有健全的刑事辩护制度,这也是司法纠错机制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我国法律还规定了指定辩护制度。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3)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根据司法实践,以下五种情况,人民法院也考虑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1)一案有数个被告人,其中只有一个人或几人委托辩护人,而其他并未委托者,法院可以为本案的其他人指定辩护人。
(2)被告人为外国人或案件具有涉外因素,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3)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4)非少数民族聚居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为少数民族时,被告人不懂普通语又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5)年老体弱又反应迟钝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指定辩护中聘请律师的费用,一般是由地方财政承担的。
刑事辩护权可以由本人行使,也可以聘请律师代为行使。聘请律师进行辩护与本人进行辩护并不是矛盾的。在法庭上既可以由律师辩护,也可以由本人辩护。
老百姓有句俗话,叫做律师包打官司不包赢。律师只能提出辩护意见,不可能一定能够左右法庭的判决。一些罪行特别严重的案件,律师不可能改变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是,最少也可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案件审理中的程序公正。如果一定要律师参与辩护的案件取得“赢”(无罪)的效果,那就无异于取消律师的辩护权。客观上,也没有哪个律师专门承揽包赢官司的案件,打出包赢不输的旗号。
律师的职责是依据法律和事实,为被告人向法庭提出无罪、罪轻、免除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的意见。
律师的辩护主要在案件的定性(罪名)、法律的适用、如何量刑这几个方面进行。
俗话说,理不辩不明。在法庭审理案件时,公诉人与辩护律师分别站在不同的角度,提出不同的意见,有利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定。
在中国,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都不会因为辩护而被改为无罪判决,但是也不排除有极个别案件被人民法院宣判无罪。就是在有罪判决的案件中,也有一些案件是法庭采纳了被告人本人及其律师的辩护意见,在案件定性以及犯罪事实上,改变了公诉机关的指控,进而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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