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明代皇帝需要亲自披红或者亲自授权批准执行的应该是朝审之后对判处死刑的犯人勾决的奏疏(奏折之称始于清代)。
明成祖成立内阁制度以后,把原来宰相拥有的决策权牢牢把持在自己手中,把议政权分给内阁,行政权分给六部。因内阁因缺乏法定行政的权力,变成议政的辅助机构,通过票拟、修旨来辅助皇帝处理朝政。
内阁将全国各地的奏疏由学士审查,将批阅建议写在纸上并贴在各奏疏的附面上(票拟)进呈皇帝裁决,并最终要通过皇帝的御批来进行对奏疏的答复。但明朝宣宗以后,皇帝多怠荒,深居内宫,不亲政事,不见大臣,逐渐把太监当作心腹委以重任,朱笔批复之事便由秉笔太监处理。所以司礼监凌驾于内阁之上,内阁权力仅止于票拟。
但个人认为各地报上来的批复死刑奏疏,皇帝应该是要亲自勾决披红的,至少也要亲自过问并单独授权司礼监披红,毕竟人命关天,而皇帝君权神授,掌管人间生杀大权,不可不严查(慎刑思想)。这实际上是一种会审复核制度,表示对人生命的重视,也体现了皇帝至高无上,统御人间的权利。
明英宗朱祁镇规定,在每年的霜降以后,对于将要处决的重案囚犯进行重新复审,参加的大臣除了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还有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的主持下在进行会审。 三法司同三品以上高官也会审京畿附近的死囚,一般要先经过刑部审定,都察院参核,再送大理寺审允,最后由三法司会奏请皇帝最后核准,称为"朝审"。朝审是天顺二年下诏,天顺三年开始实行的,并且从此“每岁霜降后”实行,“永此为例,历朝遵行”。
朝审制度沿袭至清代,每年八月中旬复审各省死刑案件则称为"秋审"。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
朝审(明清两代)与秋审(清代)后把死刑案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祖四类,除情实类由皇帝勾决后执行死刑外,其他三类均可免除死刑(少杀慎杀),死刑犯则由刑部发文至罪犯关押场所,当地应在文书到达三天之内执行。
另外根据提问所说奏折,明代不称呼奏折,奏折之称最早见于顺治十三年,一般认为始于康熙朝。因康熙帝常令其亲信官员及部分督抚大员密奏见闻,以便互相监视和探听民情,遂有密折文书的出现 。康熙四十年(1701)以后,奏折的使用就比较广泛。至五十年前后,内而王公大臣,外而督抚提镇均可使用奏折 。雍正帝继位以后 , 规定“内外诸臣,对凡属宜守机密或应速递上闻的国家庶政,都可以用密折先行奏闻”,然后再用题本正式奏请批示遵行。于是,奏折作为机密文书遂被普遍使用,成为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