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十万块钱问失主要六十元误工费,怎么看?有个朋友,上班路上捡到十万块钱,等了三小时见到失主,问失主要六十元误工费,怎么看?:这个要求还是具有法律依据
这个要求还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从法律上来说,这个属于拾得他人遗失物。拾得他人遗失物,依法依规应当予以返还,所以将捡到的十万元返还,这是一种拾金不昧的高尚品德,但也是基本的法律义务。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上述是关于拾得遗失物的法律规定。当然,只规定义务而不赋予权利,这个显然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所以,法律也对于拾得人的权利予以规定。
《物权法》第112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通则》第79条第2 款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作为拾得人,为保管遗失物,为将遗失物交付失主因此产生的费用或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失主予以承担。60元的误工费相对于10万元遗失物来说,那是相当之少。相信正常的失主,对于这个费用应当是会予以支付。
认真的人,总是那么可爱。不觉得这位朋友要60块钱误工费有什么问题,而且严重怀疑这位朋友是学法律的,不然一般人可是想不起来要“误工费”的。至于失主,10万块钱可以失而复得,怎么就没点表示呢,哪怕请顿饭呢,太没眼力见了。
不管金额多少,首先可以肯定,这是拾金不昧的行为。面对10万元,也没有私有化,反而是等待失主3个小时,这是一个品行正直、善良的人,值得表扬和学习。
10万块钱属于失主所有,交还给失主是应该的。但是等待和明确失主过程中,这10万块钱属于“无主财物”,因此看管无主财物属于“无因管理”,由此产生“无因管理之债”。
作为无因管理之债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失主给付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索要误工费的行为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其实很简单,如果你进行了“无因管理”,那么由此而产生的直接损失,就是你的误工费。
在这件事中,这位朋友最直接的损失,就是“3小时上班时间”,由此延伸的误工费、全勤奖都可以计算在内。要三个小时的误工费,60块钱,这也是这位朋友应得的。
当然,需要双方沟通,协商一致。
当然,从社会、情感角度,面对10万元巨款,不起贪念,没有动摇,没有东西,宁可迟到也等失主3个小时,把钱还给失主,这不是所有人可以办到的,着实让人佩服。
这不是很正常吗?该为这位朋友点赞,捡到10万块钱,没有自己占有,还耐心等待3小时,将钱分文不差的还给失主。这是一种高尚的品格,是值得我们为之学习的,毕竟我扪心自问一下,可能我会有所犹豫。还有问失主要六十元误工费很实诚,真的,别说其它的,让你拿着10万块钱,等三个小时,给你60,你愿意吗?而且,在当今社会60块钱真的不算多。这位热心朋友并不是像失主在要求奖励金之类的,或者说,可能失主拿了部分钱来感谢他,但他并没有接受,他只是让失主承担他的务工损失,合情合理。该支持和点赞。
经历过这样一件事情,一个亲戚家办婚礼,我和他的一个朋友负责收礼金。本来在我们吃饭之前,应该核对完账目,交给主人家。但当时他们婚礼特别忙碌,就说晚上的时候再算清账。当时是冬季,轮到我们吃饭就很晚了,等我们吃完饭已经天黑了。也是我们这几个人没溜儿,一群姐夫小舅子在一起拼酒。等喝完酒回到主家的时候,该交账了,记账的把账单忘在了出租车上,我这个收钱的,把钱忘在了饭店里边儿,丢了账单的容易,当时叫的车是一起交的,很容易就找到。我这个收钱的马上就醒酒了!匆忙赶到了饭店,万幸的是,服务员发现那里有个包就交到了吧台,期间没有任何人打开过。我找到饭店的时候,饭店经理一再要求我和对数目,并且去拷贝了监控视频,我一再表示不需要。并从自己的钱包里拿出两千元,1000元给当时发现包儿的服务员儿,另1000元给其他服务员儿,说让他们买点水果瓜子儿,表示一下我的感谢。但这些都被饭店经理拒绝了!
从那以后,有亲戚朋友要举办婚礼,我都第一时间推荐到这里。同时这里也成了我公司招待客户的定点儿饭店。
我觉得要少了!我一次出差,投影仪忘记在出租车上,根据发票一顿操作,联系到出租车车主,直接告诉他,送完这个顾客后,麻烦把投影仪送回来给我,我一直在火车站等,给您100元辛苦费(那小地方10元钱能绕城一圈),出租车司机很开心的给我送了过来,我给完钱还是一直道谢!毕竟你丢东西人家给你送过来,浪费时间不说,还耽误别人的事,凭什么不给别人补偿?
事实上,给予拾金不昧者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这无论在道德上,还是在法律上都是完全合理的,是站得住脚的。根据过往的情况来看,唯一有争议的地方在于给予奖励的额度。广州市曾有个案例,是给予失物10%的奖励。参照这一标准执行的话,那10万元的失物,理应给予对方1万元的奖励,60元,无论从法理上,还是情理上,都属于非常非常“良心”的要价。
过去,人们普遍将拾金不昧等行为看作是一种道德行为,而且,对它们都给予过高的道德要求,这其实是不理性的,而且,结果也与初衷恰恰相悖。其实,它首先是一种法律行为,用“先小人后君子”的做法,会培养出君子,用“先君子后小人”的做法,只能培养出小人。这个道理,孔老夫子已经讲的很明白了:
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鲁人必拯溺者矣。\"孔子见之以细,观化远也。(出自《吕氏春秋》。
捡到十万块钱在原地三个小时等到失主,说明这个朋友的品德是很高尚的。如果他是那种见钱眼开或者品德败坏的人,他绝对不会在那里等着失主,也不可能把钱归还给失主。他自己开口跟失主要60块钱的误工费,也不能说明这个人的品德就有瑕疵,反而说明这个朋友是一个追求公平公正很有原则的人。他觉得一码事归一码事,我毕竟为了还你钱,耽误了三个小时的时间,说不定我这三个小时是在忙着上班,或者忙着去做其他的事情。所以我觉得这个朋友是一个道德高尚还附有原则的人,值得尊敬,值得佩服。
有个朋友,上班路上捡到十万块钱,等了三小时见到失主,问失主要六十元误工费,怎么看?
从法律角度来说,失物属于失主所有,这点毋庸置疑。拾到失物,交给失主,是应该做的。但是拾金者保管失物,等待失主领取,是无因管理行为,形成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给付支出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之债属于法定之债,其构成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要件,其内容须由法律具体规定。大陆法各国的民法理论多认为:本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所负的债务范围以其所得利益为限,其赔偿债务范围只限于管理人从事无因管理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这件事中,拾金者的直接损失,就是误工费。
毫无疑问,这位朋友不贪图十万元巨款,不要求几千上万的好处费,有拾金不昧的高尚情操。要求60块钱,三个小时的误工费,是这位朋友应得的。这位朋友三个小时的误工费大略可知,这位朋友的日工资是一百多,不到二百块钱。面对十万元巨款,不起贪念,十分难得,是为“义”。对于自己应得的补偿,合理要求,理直气壮,不卑不亢,是为“勇”。实在让人佩服。
王立超律师,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劳动争议案件。为头条有需要的朋友提供免费咨询。可以站内短信联系。
我也有同样的经历,2015年,我在银行门口捡到一个钱包,里边有钱,有几张银行卡,两张身份证,一张学生的准考证,还有一个手机,手机设有密码,打不开,最后手机响了,我接了,我说你来拿吧,她来了,我把包递交给她,她从里边拿了一把钱给我,我说,我要钱你的包我就不给你了,她说,不是给你的,是给这个小宝贝的,让他买个玩具,当时我是抱着我孙子的,朋友你们说我能要吗?
要60确实是不多,而且不应该等人家要,得主动给啊,我老公新买的手机丢了,人家给捡着就送回来了,我老公给人家钱,人家不要,拉着去吃饭,死拉活拉的也不去,后来我老公去超市给买了两条烟,人家说不抽烟也不要,我老公说那你就留着送人,后来才接着的,虽说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你感谢也是应该的,不过要是我大概不会等这么长时间,我会直接交给警察吧!
我老公同事一家三口,骑摩托车去亲戚家的路上捡到二十万现金,事后两方都联系了派出所,失主要拿1万给他同事,人家说没关系,都不肯接,可失主表示是给孩子买奶粉的,多次才收下,后来他们村委会知道了,叫他捐给困难户或五保户。现在老百姓还是好人多,拾金不昧!
丢钱的人应该拿点钱奖励一下这个好心人,充满正能量的好人有好报!为你点赞!
有一年我在电视台上班的时候,突然有两个人行色匆匆地来到了我们的办公室。他说他们捡到了一兜子钱,想让电视给播一下,看看失主什么时候能来把钱拿去。我们觉得捡钱这件事情是不能在电视台播放的,如果说有别有用心的人来冒领,我们也担不起这责任,于是我们就陪同这两个好心的人去了派出所。等到派出所立案找到了失主的时候,他们两个人把钱交给了这个失主。可是当时失主不但不感谢这两个人。失主反而还责备这两个人,说你们捡到我的钱为什么不在原地等着我?我们当时真的为他能说出这种话感觉到汗颜,任何一个知恩图报的人都不能对这样善良的人说出这样的话。但是随后丢失钱的人跟我们描述了他丢钱的过程。原来丢钱的这个人当天是要去买房子,所以说拿个手袋装了8万块钱,准备去银行交这个房款。可是在骑自行车的过程中把这个钱袋子弄掉了。当时除了这两个人减钱之外,另外还有目击者看到了他们两个人捡钱的过程,所以说他们把这个情况也告诉给了失主,等失主回来的时候找不到捡钱的人了,所以说这才引出了丢钱的人,责备捡钱的人。
最后在公安局的警察的解说下,又在我们这些人跟他的解释下,这个失主才满口道谢起来。后来这个捡钱的人还拿出来400块钱给他们,两个人一人200。可是这个捡钱的说什么都没有要,这件事情后来在电视台也播出去给表扬了。
拾金不昧就是好事情,所以说就是捡到了钱也要感谢那些拾金不昧的人,让做好事的人得到回报,所以我说你像捡到钱了,站在原地等着失主影响了自己的工作,向他要60元钱的误工费也是合情合理的,并且要的也不多,我想丢钱的人应该大方的给人家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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