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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形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夫妻感情破裂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离婚的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可以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现状、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因素分析。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十四种情形。

  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十四种情形:

  一、夫妻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性问题,一直是人们比较敏感和较多回避的一个话题。即使在观念开放的现代社会,因为婚内性问题而提出离婚的还是不多。但这并不是说婚内性问题少,而是大多数人不愿直面这一现实,而假借了其他借口来实行离婚。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作为爱情基础之一的性行为对于婚姻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如果夫妻之间没有正常的和谐的性生活,那么这样的婚姻多半是不牢固的。

  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对于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的,可以分为物质型的和非物质型的。物质型的如实用婚姻,当事人贪图对方的社会地位、金钱等物质因素。非物质型的如情感冲动,婚前注重容貌,一见钟情。这两种婚姻,都是没有深入了解就匆忙结婚,双方缺乏了解,对待婚姻不慎重,草率结合,发展到一定阶段,一般会以离婚收场;或者当婚后柴米油盐代替了甜言蜜语后,却发现对方一堆令人难以忍受的缺点;或者有钱即使得到了女人一时的芳心,但不知有些女人在物质生活得以充分满足的情况下,会寻找婚外情人来弥补婚姻中的遗憾。

  三、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精神病等三种疾病。

  四、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欺骗对方,或采用诱骗的手段等到木已成舟、生米煮成熟饭时,骗取结婚证,这种欺骗是无法忍受的。因为骗来的婚姻显然谈不上爱情基础,被骗一方也不知道和你共同生活的对方究竟是怎样的一个人,这当然不是一方想要的婚姻,于是只能选择离婚。

  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这种情况其实很少见,大部分都是在婚后经过一段共同生活的时间后才发现对方的不足,然后才产生情感裂痕的。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的,只能说明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挽回的余地了。

  六、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包办、买卖婚姻这种情况在城市已经基本被杜绝了,而且连“包办”和“买卖”这种概念和说法,在现代都市年轻人头脑中都根本就不会有了。不过,在一些农村和偏远山区,还是有着类似的情况,引发了较严重的婚姻问题。

  七、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确定感情破裂,确实是一件很难的事,根本无法量化计算。但是,法律本着反对轻率离婚的精神,又不得不设臵一定的条件来反映感情破裂的程度。尽管这些条件不一定十分科学。当然,如果你想在分居三年的这个时间段里提前离婚,最好的办法是协议。

  八、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和重婚不同,“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显然是婚姻法所不允许的,也成为判定感情破裂的一个依据。如果以夫妻名义同居,则构成重婚,而重婚是违法犯罪行为。

九、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都属于重婚罪。这在刑法上有相关的规定。

  十、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一个人沉溺于赌博,怎么可能还会承担起家庭的责任;而酗酒,往往是家庭暴力的催化剂;至于吸毒,不仅会给家庭其他成员的生活和心灵带来不利的影响,而且还会传播疾病,更是一种犯罪行为。

  十一、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虽说一个人被判了刑,会导致婚姻的解体,但是判刑和离婚之间并不是简单的划上等号。只有当对方因被判长期徒刑,而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才会导致婚姻的解体。

  十二、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如果你的丈夫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为意味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你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必要的情况下,法院会做出缺席判决,准予离婚。

  当然了,如果在法院判决之后,他又重新出现的话,法律也有相关规定:如果你还没有再婚,那么可以恢复婚姻关系;如果你已经再婚,那么以新的婚姻关系为有效。

  十三、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虐待,除了传统的身体暴力之外,还包括言语侮辱、讽刺、冷淡等冷暴力。身体暴力,一般比较明显,容易取证。而冷暴力则因为其特殊性,比较难以查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些高知家庭,这种暴力形式却是极为常见的,也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另外,家庭虐待中还有一种性虐待的情况。

  十四、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导致婚姻情感破裂的原因千差万别,也不是所有的感情破裂都一定是因为暴力、伤害和虐待等前述的十三种类型,更多的离婚反倒是由夫妻双方不能同步成长、感情淡漠及其他很实际的问题造成的。

最佳贡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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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互不关注对方的人和事,包括双方的家人朋友。2、家里搞的一团糟,家务事都不做了。3、双方没有性接触。4、经济上各用各自的钱,各吃各的。5、孩子被搞的不知所措,都是应付不认真管孩子,有时候孩子成了出气桶。6、双方对家责任全失,义务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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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本是同林鸟,为经营一世之婚姻,煞费苦心,风风雨雨,同甘共苦,心心相印,彼此琴瑟和鸣。但由于不可逆转的一些原因,夫妻之间有时又如同陌生人一样,彼此记恨,往日的恩爱可以一笔勾销,没有留恋,没有感恩,最终关系破裂,穷途末路。好生令人扼腕叹息!

婚姻保卫战的失败从彼此之间的行为是可以看出来的:

1.彼此不再亲昵。

2.彼此不再关心。

3.彼此不再交流。

4.彼此不再同时出现在别人的婚礼,宴席场合。

5.彼此相见异常别扭。

6.彼此不再有夫妻生活。

7.彼此有各自的圈子。

8.彼此不再记得特殊的日子,如生日,结婚纪念日等,有意识地忘记。

9.彼此在经济支出上分开。

10.彼此对对方的亲人不再热情,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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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想说这个问题,今天下午开庭的离婚案。原告举证了大量证据试图证明对方有“出轨”的过错,以及分居两年的证据,然而法官的态度并不乐观,据我的经验判断“判不离”。

为什么?

根据《婚姻法》规定,感情破裂主要是四种情形。分别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 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的……

开房记录不一定足以证明“同居”的不正当关系,而单方的分居证据也缺少说服力,所以,尽管有一些这样的那样的证据,法官也基本可以认定“感情没有破裂”。

目前的救济途径就是等待六个月后再起诉,法官那个时候会觉得“坚持起诉,感情应该破裂了”,基本是可以判离婚的。

所以,法官判“感情破裂”基本靠第二次起诉来决定,一审的分居、出轨等那些证据若不是特别夯实,很难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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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夫妻俩剧烈的争持及暴戾的行为会频频呈现,即便在大众场合中,亦会毫不忌讳地与伴侣争持,并且争持的严重程度越来越大。说明两人已经存在着某种裂痕了,首先需要做的是沟通。

2.那些整天吵架的小两口反而比有气闷在肚子里的夫妻更容易生活在一起。争吵至少表明你还有热情,有勇气真诚地交流。而那种懒散冷淡的默不作声则是最大的离婚征兆。夫妻间的争吵有两种:一是愤愤然,怒气一消,万事太平;二是淡淡的,此时已经是覆水难收,无可挽回。

3.行踪异常。一般情况下,婚后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夫妻一起度过的,因而对配偶的工作、生活规律都了如指掌。如果配偶突然行迹反常,外出应酬增加,下班后迟迟不归家,这些应酬与工作无关,回家后又不愿说明地点和理由,有意加避,且回家就心烦,觉得难熬,这很可能是配偶有了外遇。

出现以上三种情况,你们的感情很可能出现危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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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那么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对于这个问题,实务中众说纷纭,难以形成统一意见,为了解决该争议,1989年12月13日,最高法出台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

因该司法解释时代久远,且因其他法律解释冲突的原因,部分条款已失效,故小盾进行辨别修改总结如下:

判断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如出现以下情况,应当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疾病类

1.因疾病不能发生性行为,难以治愈的。

2.一方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二、未建立感情或推定已无感情类

1.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3.包办、买卖婚姻,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6个月,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三、过错损害夫妻感情类

1.一方欺骗对方,骗取《结婚证》的。

2.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

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5.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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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因为您是问到“如何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这一问题,而无关乎“夫妻感情为什么破裂?”或“如何挽回夫妻间破裂的感情?”等等。那么我就要说了,不论夫妻是因着什么样的原因(注:或因某一方出轨或因双方都出轨而厌/嫌弃对方;或因经济财权原因争执不下;或因性格不合互不相让;或因爱好追求不同爆发激烈冲突;或因······)而引起了“夫妻间感情的破裂”,其最大的证明可综合为以下的表现:由原来的夫妻间的争执、争吵、争闹进而忽然变成了不再争、不再吵、不再闹了,夫妻间是谁干谁的事,谁也不理谁,谁也不管谁了,甚至相互间都不愿意再看对方一眼;还有就是谁赚的钱谁花,你吃你的我吃我的;对方的喜怒哀乐、忧愁苦闷、疾病痛苦、工作失意等等都不会再引起另一方的关注、关心和关爱,夫妻之间长期没有了话说,也没有了勾通,夫妻之间完全成了陌生人!明则夫妻,实则陌路!既然都到了如此程度了,或许都完全断绝了夫妻间的性生活。本来夫妻间的性生活乃夫妻感情所维系的“调慰(味)剂”,现在是谁也没有了这种欲望,不但如此,甚至还厌恶对方的身体、衣服、动作、语气、呼吸、触摸或坐过的器具等等;不单长久分居,连卫生间的坐具都因厌恶对方而不再共同使用。虽然不一定巴着对方消失,但永远不想再见到对方了!若真是到了如此地步的话,还言什么夫妻或夫妻感情呢?您说:这算不算夫妻感情真正的破裂呢?!对不起!实在是太忙了,我也就只能简单说这么多!基于我人生阅历的浮浅,回答的或不尽如人意或偏颇之处尚多,祈望海涵、原谅!再谢友友与“问答”的抬爱能让我来回答此问题!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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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一个很难被认定的问题,主要取决于离婚诉讼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的经历不同,年龄不同,社会阅历不同,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方式也是不同的。

举例以说明:

一、小两口闹离婚,判不判离

小张和小王大学毕业后,被父母安排回家工作,然后经过熟人介绍,走入了婚姻的殿堂。结婚后,二人因都是独生子女,不会做饭,所以基本上都是叫外卖,家里买的厨具根本就没有动过,要不就是回到父母家吃饭。小张喜欢玩游戏,小王喜欢购物,小王怀孕的时候,小张还是经常玩游戏,小王认为小张不负责任,自己都怀孕了,也不陪陪自己,没有尽到一个当丈夫的责任。小张觉得自己很委屈,两边的父母把怀孕的小王已经照顾的很好了,自己也没有用武之地啊。有一天,小张出去和朋友玩游戏,小王一个人在家,摔了一跤,流产了。小王伤透了心,起诉离婚,小张很懊恼,不想离婚。

故,如果您是法官,您认为二人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二、因网络赌博引起的离婚纠纷

小李与小冯是大学同学,毕业后都在北京工作,过了几年,二人在小冯父母的支援下,付了房子的首付,买了一个属于自己的房子。结婚后,小李作为丈夫,不思进取,沉迷于网络赌博,越陷越深,不仅弄丢了工作,而且还欠下了不少的外债。小冯一人支撑着整个家庭,最终决定离婚,小李不同意,在法庭上向小冯保证,一定戒掉网络赌博,好好工作,小冯也就撤诉了。但是后来,小李并没有丝毫的改变,仍然沉迷于网络赌博,过了一年,小冯又提起了离婚诉讼。

故,如果您是法官,您是否会判二人离婚。

三、二人长期两地分居

因做生意,老张长期在外,妻子吕某在家照顾一家老小。老张在外认识一相好,二人在外不仅同居住在了一起,还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时有了一个私生子。因老张与吕某生的都是女儿,故重男轻女的老张对这个私生的男孩特别喜爱。经不住相好的软磨硬泡,老张以其与吕某长期两地分居,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为由,提出了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是法官,如何处理。

所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并非简单的去认定双方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是否判决夫妻离婚,往往还关系到他们的家庭,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法官必须要有丰富的人生阅历以及充分的社会经验,不然作出的任何一个判决离婚与否的后果都是很难经得住反复推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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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国家婚姻法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五种情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对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前三项基本上指的是夫妻中的一方是存在一些严重的法定过错的,比如,出轨,家暴,或者有一些违法乱纪等行为。这种情况下显然会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而且情节也比较严重,所以应当是可以确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但是第四项和第五项指的是夫妻之间没有一些原则性的或者一些大的过错,都是由于一些感情不和或者生活当中的一些摩擦,导致双方无法再过下去,那么对于这种情况,其实是比较主观的,很难进行举证。所以法院只能通过夫妻双方分居的时间来进行一个初步的判断所以规定了一个分居两年,但是这也不是绝对的。

关键还是要看每对夫妻在法庭上的表现,让法官感觉夫妻之间是否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包括也可以调查或者了解一下夫妻之间的最主要的矛盾是什么,根据这些综合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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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主要来自于《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根据《婚姻法》规定,感情破裂主要是四种情形。分别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 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分居满两年并不意味着自动离婚。很多人现在还以为分居满两年,夫妻双方则自动离婚。离婚不存在自动离婚一说,所有的离婚都需要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则列举了十三种夫妻感情破裂情形。

当然,婚姻法所规定的四种感情破裂情形已经包含在里面,司法解释里面也包含了一些司法实践中常常触及的离婚理由。比如,生理缺陷,一方下落不明,被判刑等等几种情况。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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