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总统“负责使法律切实执行”。美国宪法这两条弹性极大的条款给予了美国总统极大的权力(当然是经过最高法院的从宽解释的)。
首先是任免权。所谓任免权是指总统任免联邦政府官员的权力。任免权的第一部分是任命权。宪法规定,总统“提名,并经咨询参议院和取得其同意,任命大使、公使和领事、最高法院法官和任命手续未由本宪法另行规定而应由法律规定的合众国所有其他官员”。实际上总统可以任命的官员包括内阁各部部长、驻外使节、最高法院和联邦下级法院的法官,还有联邦各独立机构负责人。宪法还规定,国会认为适当时,可以以法律授权总统任命合众国下级官员。当前美国总统所掌握的任命权有5000多项。另一部分是免职权,总统有权将不能与他保持政策上一致的政府成员免职。关于总统对行政部门高级官员的免职权,宪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但经过了长期的政治运作,行政权与立法权的斗争,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后,一方面总统对行政部门的官员拥有“专有的、无限制的免职权”,另一方面总统不得以政治理由任意把具有准立法、准司法性质的管制机构(Independent Agency)的官员免职。
其次是赦免权,这是美国总统作为国家元首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力。宪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总统“有权对危害合众国的犯罪行为发布缓刑令和赦免令,但弹劾案除外。”赦免权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赦免权是总统作为国家元首个人掌握的权力,无需征求国会的意见和同意。第二,赦免权的效力包括缓刑和赦免两种,至于赦免方式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上由总统个人决定,赦免既可使用于定罪之后,免除刑罚的执行,也可使用于定罪之前,免除刑事追究。第三,总统的赦免权只适用于违犯联邦法律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总统无权赦免触犯州法律的犯罪行为。第四,如果是弹劾案,总统也无权赦免。
其三,参与立法权。宪法虽然把全部立法权授予国会,但为了保持三权分立,宪法也赋予总统一定的立法权。总统的立法权体现为三个方面:立法倡议权、立法否决权和委托立法权。
其四,外交权。美国宪法赋予总统的外交权包括派遣驻外使节、接受外国使节、缔结条约三项重要权力,前两项即所谓使节权,后一项即缔约权。但派遣驻外使节和缔结条约需要参议院同意。
其五,军事权。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总统应为合众国陆、海军和被征调为合众国服现役时的各州民兵的总司令。”就军事权来说,可分为统帅权和宣战权,在这个问题上,美国宪法做了分权的安排,让国会与总统共享军事权,即国会有权宣战和建立、维持军队,总统则统帅和指挥军队。宣战权属于国会(宣战权也可以被看成是外交权的一项内容,把宣战权赋予掌握立法权的机关,这也是现代各国的一般安排),同时国会还掌握着决定武装力量的建立、给养和装备,通过军事拨款,制定征调民兵的办法等重要权力,宪法并且规定用于军事的拨款为期以两年为限。
当然,这只是理论上美国总统拥有的权力,在实际运作中,美国总统权力的大小,影响因素很多,例如总统个人的风格、总统与国会关系、社会舆论等等。总体来说,美国总统可谓是世界上最有权势的人,但他的权力仅仅就美国联邦政府而言,就要受到三权中的其他两权的限制,最突出的就是立法权,也就是美国国会对总统权力的制约。可以这样说,美国国会的权力和总统的权力,是互为消长的关系,但不会出现一方彻底压倒另一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