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突然裁员说只赔偿n+1,说要2n就去仲裁,这样合理吗?:我是法眼扫描,执业28年的资深律师,来回答你的问题。题主说的n+1,必须给其他人说一下,这个n是题主
我是法眼扫描,执业28年的资深律师,来回答你的问题。
题主说的n+1,必须给其他人说一下,这个n是题主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满6个月不到1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
如果题主在公司工作了5年6个月,则应该是6+1,公司裁掉题主的话,打算给题主7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当然了公司如果构成违法解除,就是要向题主支付经济赔偿金,也就是题主说的2n。
公司现在摆出的架势,是愿意给题主经济补偿金,不愿意给题主经济赔偿金。到底合不合理呢?
《劳动合同法》第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以上都说的是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就要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
所以,是否合理,主要看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题主并没有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那就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题主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2n的赔偿金。
如果公司不给要走仲裁的程序,那题主也不用怕,仲裁委员会应该支持题主的请求。
普及一下法律常识,所谓N+1,其中的N是你在企业工作年限,满半年按1计算,不满半年的按0. 5计算,基数为你个人在企业前12个月应得工资的平均值。1是代通知金,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企业支付一个月工资,并且不再要求劳动者出勤,对劳动者有利。
至于2N,即双倍赔偿,不是补偿,指的是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需支付的赔偿金,2N与N+1不可兼得。
所以,企业说的没有问题,没有任何企业认为自己是违法解除,如果你认为违法,需仲裁或法院进行认定。
另外,现代社会里,仲裁和诉讼都是合法权利,对簿公堂不一定伤和气,从企业角度来看,支付2N于法无据,如果拿到仲裁的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从流程上可以作为证据支撑,否则企业内部审批也无法进行。
用人单位进行裁员是否有补偿,要看具体情况来定,基本分以下三种情况:
1、合法解除。用人单位有合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2、违法解除。单位辞退你,没有任何正当合法理由,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也就是2N;
3、无补偿合法解除的情况。如果你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的情况例如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判刑等情况,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你补偿或赔偿。
所以要弄清楚具体情况,相关《劳动合同法》法律条款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理,
因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谈妥n+1(或者更少),你们自己已经商量好了,不需要法律介入,作为企业来说它会觉得,给你等同于解约的钱,你自己申请离职,是双赢局面,如果你不主动离职,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赔偿金相同,但离职证明它可以乱写,正常人都会拿了钱主动离职吧……
那么只有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才存在法律框架内的赔偿金,也就是你坚决不同意主动离职,企业又一定要裁你,这时候在n+1和2n之间的选择权在你,前提是你要能拿到企业违规裁你的证据,就能拿到最高2n的赔偿,记住,是最高,不是一定,因为这中间还可以谈,还有调解,比如我只拿1.5n,离职证明你不能给我瞎写之类的各方妥协……
最后是最有可能拿到2n赔偿的,一般来说就是和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这类,这一类情形在劳动法里有专门的细项说明,类似于不能优先裁之类,企业裁这样的很容易就踩线,仲裁结果也较偏向劳动者
一、公司如果需要大规模裁员,应优先保留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当用人单位不得以要裁减人员时,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来,如果用人单位需要裁员,必须优先留用无固定期限的员工。
二、用人单位非法与员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即对于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如果用人单位并未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而一定要解除劳动合同的话,这就属于非法解除的情况,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这里的“N”就是指职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这里的“1”就是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意思。
按照我的理解,企业如果符合裁员的情形,支付N+1的经济补偿金,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法裁员除外。
什么是非法裁员?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没有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没有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直接裁员的。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大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哪些情形单位只需要支付N就可以了呢?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到期,不符合劳动者主动发起续签的情形,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职工可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要求单位签订或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需要配合,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出现未依法缴纳社保、未足额支付工资等违法情形导致劳动者主动辞职的;
除了上面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经济性裁员,不过裁员时,一般企业会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这个不是法律要求的,是企业通行做法。
支付N+1的情形,主要有三种,它们通常被称为“无过错性解除”或者“非过错性解除”。
什么意思呢?意思是说职工没有过错,但是出现了法定事由,企业主动发起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除此之外,企业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不用提前一个月通知)。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均做了详细规定,企业想要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否则就是违法解除或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出现这种情况后,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标准为2倍的经济补偿金,即2N。
以上就是我的观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要判断公司裁员,只给员工N+1是否合理,就要从公司的裁员理由、裁员程序、被裁员工的类型三方面判断公司的裁员行为是否合法,在确认公司裁员行为违法后,再主张2N才不至于费时费力申请仲裁却无功而返。
1、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向法院申请重整;
2、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比如今年的疫情,不少公司都出现营收严重下滑的情况;
3、公司转型或者调整经营方式;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比如因响应地方政府政令,需要搬迁的情况。
以上这四种理由,属于公司可以裁员的合法理由,并且公司还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予以证明裁员理由情况属实,否则就基本上可以判定公司违法裁员。
公司需要裁员的人数在超过20人或者不足20人但占公司总人数10%的情况下,并非是给了补偿就可以,而是需要履行法定的程序:
1、听取意见阶段
2、报告阶段
3、实施阶段
若是公司裁员手法粗暴,没有遵循上述的程序,就会导致裁员行为违法。
有以下情形的员工,是不允许被裁员的:
通过以上三个方面判断出公司的裁员行为如果涉嫌违法,就可以向单位主张2N赔偿,通常员工直接向公司提出2N补偿,很大几率都会被公司拒绝,被裁员工想要继续维权就只能申请仲裁了。
至于被裁员工是否要通过申请仲裁向公司主张2N赔偿,还是需要根据员工的自身情况进行判断,做出最合理的选择: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也就是说,企业只要支付N就行了。
加一的一,是代通知金,企业只要提前三十天通知你了,就可以不支付一。
只有当企业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才需要支付赔偿金,而赔偿金的标准,就是2N。
所以,不要认为企业支付2N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企业只要合理合法,没有义务支付2N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这一个问题,你要明白什么情况下支付n+1的经济补偿,什么情况下有支付2n的经济补偿。
这里面的n指的是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规定,员工在公司工作一年,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半年给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至于你说的n+1指的是如果公司是因为裁员而辞退员工,是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所以这是n。1指的是公司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要裁员,如果不提前通知,可以额外给员工一个月的工资,所以这指的是1。
所以,公司如果因为是经济效益不好,需要裁员,这种情况下,辞退员工是合法的,因此它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面说的2n指的是公司没有任何理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所以是2n。
而公司说让你去申请劳动仲裁,言外之意就是如果你认为公司不应当裁员,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那么公司是不承认的,如果你想认定,只能去申请劳动仲裁,由仲裁委来认定公司到底是正常的裁员,还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属于违法解除,那么你可以得到2n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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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人别太贪心哦!拿到N+1已经非常不错了,现在还有大把人被一些黑心公司逼走连一分钱都拿不到呢。
如果老板比较黑心,想逼走员工的方法太多了,他有可能随便找个借口把你调职或降职,调到你不喜欢的岗位,又或者对你鸡蛋里挑骨头,找机会卡你、骂你、扣你绩效,在这样的环境之下,谁忍得了呢?最后,大家也只有另谋出不了,也就达到了一分赔偿都不给就可以赶走你的目的。
公司说要拿2N就去仲裁,这显然就是在说反话了,因为公司知道你是拿不到2N的,知道怎样才能拿2N吗?只有公司违法裁员的情况下才能拿到,但是别忘了,大多数公司的HR是懂劳动法的,甚至还聘有律师团队的,所以他们一般是不会犯些低级错误的,也就是说我们所遇见的都是一般性的裁员,能拿到N+1就已经不错了!
您好,很高兴能回答此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您提问的这个“关于裁员公司支付经济补金N+1”的问题,现实生活中,职场每天都可能在发生,但大家可能都不知道是否合理,我以自己10多年的专业工作经验告诉您,公司这么做肯定不合理,也不合法,具体原因详见下述解答。
合法的经济性裁员也适用N+1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什么叫做合法的经济性裁员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明确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我们可以解读为:1、必须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2、裁员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对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否则就是不合法的裁员。
综上所述,我们从你提问描述的情况看,你们公司应当不属于合法的经济性裁员,所以只能适用于我们“公司与员工协商解除”,现在公司不仅没有与你们协商解除,反而硬生生地说只给N+1,不服或者想拿2N就去仲裁,说明公司已经做好了最坏的打算,已经做好准备员工去仲裁,如果仲裁裁决公司支付2N,公司应当也打算支2N的准备了,但现实中很多员工拿了N+1也不会再与公司搞2N的,公司其实就在赌这个概率;如果员工不去仲裁这样也就省事了。
所以我总结为公司做法不合理,也不合法,你自己需要结合自身情况,做综合考量,看需不需要为争取2N或者拿N+1,如果你争取2N以你提问说的这种情况胜算还是很大的,同时你也可以不签字,继续在公司工作,等着公司单方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届时再拿着解除通知去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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