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出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载税率决定了其可以获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多寡,继而对增值税应纳税额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产生重大影响。出票人开具13%的专票或者开具3%的专票,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购销合同包含已约定含税价款合计的、仅约定了不含税价款、未明确约定是否含税等多种情况。不同的情况,在现实工作中又会产生与理论完全迥异的结果。
笔者长期从事中小微企业财税服务工作,深知财税专业理论知识的重要性,同时更能理解中小微企业的处境,以及相关可操作性的经验和方法更贴近于小企业。从实际工作要点出发,题中所属可以概括为总价为含税价款、总价没有明确是否含税两种情况,下面逐一分析。
一、总价为含税价款
随着工商业的繁荣,以及经济法律关系的不断完善,大部分中小企业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通常会明确买卖合同中的金额为含税价款。但是,细心的读者朋友会发现,现实工作中的中小企业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并不够仔细,价税并没有明确分离。
1、合同中分别描述了价格和增值税的
在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清晰的表述不含税价款和增值税分别是多少。也就是说,合同中清晰的载明不含税价款、增值税(包括税率)、价税合计。合同中已经明确的,就不存在题中所属的“开13%还是3%税率专票”的争议或者选择问题了。
当然,有读者会问,约定的是13%的税率,买方可不可以要求卖方开具3%税率的专票?通常来说,同一种应税项目,一般纳税人只能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是开不了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同理,卖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合同约定1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13%的税票出票人也是开不出来的,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款,重新计算增值税并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结一下:合同已经明确约定的,原则上是按照合同执行;合同中的约定,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和税法相悖的,按照税法规定执行;发生争议的,结合实际情况和税法,自行协商处理。
2、合同中仅仅约定了一个不含税价款
如果合同中仅仅约定了一个不含税价款,将是买卖双方利益争斗的根源。理论上讲,不含税价款已经明确的情况下,相关的税率和增值税,因为出票人的身份、应税项目等因素也是明确的。然而,现实并非如此,买卖双方均可能从为明确事项中找寻“漏洞”,为自己争取更大的利益。
例1:
小规模纳税人A企业向一般纳税人B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合同约定不含税价款为10万元。签订合同的同时,双方交换了企业相关证照的复印件。次日,B公司向A企业对公结算账户支付10万元,剩余税金待A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签收后结清。当月最后一天,A企业开具不含税价款10万元,增值税3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但是A公司拒收。
A企业主张:已经按照约定的不含税价款10万元,根据自身小规模纳税人的现实,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得B公司,相关货物及税票已经履行交付义务,B公司理应配合支付尾款3000元。
B公司主张: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收到的“都是”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低于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B公司要求A企业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付尾款。
老段分析:B公司在交换公司证照的时候已经明确A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应当知晓A企业开不出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故意刁难的嫌疑;B公司如果是对相关增值税开票形式不熟悉,应当与A企业沟通后及时纠正错误。
羊毛出在羊身上:即使A企业能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尾款不再是3000元,而是10万元乘于13%等于13000元。也就是说,B公司支付3000元获得的进项税额是3000元,支付13000元的增值,获得的进项税额就是13000元。A企业少开的10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就是少支付的10000万元增值税,少抵扣的10000万元,可以正常以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形式支付给国库。
例2:
一般纳税人A企业向一般纳税人B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合同约定不含税价款为10万元。签订合同的同时,双方交换了企业相关证照的复印件。次日,B公司向A企业对公结算账户支付10万元,剩余税金待A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签收后结清。当月最后一天,A企业开具不含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3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但是A公司拒收。
A企业主张:已经按照约定的不含税价款10万元,根据自身一般纳税人的现实,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得B公司,相关货物及税票已经履行交付义务,B公司理应配合支付尾款13000元。
B公司主张: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A企业开具的是13%的增值税发票,为什么不是3%的增值税发票?这样B公司被动接受更高税率的增值税,增加了B公司应该支付的总价。主张对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老段分析:A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等适用于简易征收的项目,并不能开具3%税率(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B公司相对多支付的增值税,对应取得更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无不妥。
增加了资金占用的时间成本和流动性:即使A企业能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尾款是3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只有3000元。收到的是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的尾款相对增加10000万元,进项税额也相应增加了10000元。B公司不亏。
3、合同中仅仅约定了价税合计
合同中仅仅约定了价税合计,那么价和税就是一个零和游戏!增值税在特定的经济行为和纳税人身份之间,是相对确定的!增值税“增加”,那么收入或者成本就减少;收入或者成本增加,法定的增值税并不可以“议价”。
合同中仅仅约定一个价税合计,不确定因素更多,情况更复杂。在中小微企业中,成为双方、多方争议的焦点,甚至有的合作方利用财税知识的不对称、买方市场优势等因素侵占对方合理的利益。
例3:
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商品,约定价税合计113000元。
甲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一般纳税人
甲公司只能开具税率3%的增值税发票给乙公司。不含税价款为:109708.73元,乙公司的进项税额为3291.26元。甲公司收入相对于10万元增加了9708.73元,乙公司采购成本相对于10万元增加了9708.73元。同时,乙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减少了9708.73元,乙公司深感被套路了。
买方市场,乙公司主张(甲公司配合):113000元的价税合计,按照税率13%确定不含税价款等于100000元。增值税13000元因开具3%的专票降低为3000元,乙公司支付甲公司价税合计103000元。
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乙公司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甲公司向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供货,甲公司无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均为13%,确认的销售收入没有区别。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无论什么诉求,都无法改变法定义务,相对于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增加了采购成本。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小规模纳税人
现实工作中,甲乙公司均为小规模纳税人,故事情节相对单一,发生争议的情况相对较少。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
如果购销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现实工作中的卖方会根据乙方的要求,只能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不包含特殊贸易)。甲公司只能开具税率是13%的增值税发票给乙公司。
二、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含税
关于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是否含税的情况,笔者一直主张按照含税价格执行,可参照本文第一条执行。在买方市场,总金额含税对于买方有利,因此实际工作中也会按照含税价格执行。
买方应付账款分析:
例如总价10万元,买方应付账款计算如下:
含税情况下的应付账款=价税合计=10万元
不含税情况下的应付账款=加税合计=不含税价款+增值税=10万元*(1+增值税税率)
强势卖方对话语权有主导权
通过上述“买方应付账款分析”,如果卖方具备主导权,那么卖方一定会力求认定为合同金额为不含税价款。
三、综述
纳税人之间的经济交往,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求出票人开什么发票种类、开具什么税率(征收率),都与自身的利益攸关。但是,整个征收体系对于所有纳税人都是公平的,也必须遵照税法和其他经济法律关系的规定执行。
经济交往的纳税人之间,本就是合作关系,你“多要一点”,对方就会“失去一点”,互利共赢才是生意做大做强的上好选择。更何况很多时候,“羊毛出在羊身上”!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