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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为何把司法裁判权交给由普通老百姓组成的陪审团呢?

2020-08-04 13:23阅读(100)

美国为何把司法裁判权交给由普通老百姓组成的陪审团呢?:独裁国家的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是暴力机器不可或缺的轴心。而民主国家的法律是为全民服务的。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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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裁国家的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是暴力机器不可或缺的轴心。而民主国家的法律是为全民服务的。陪审团制度确保了民主实际运用。有效预防权大于法。无论多完善的法律都会有漏洞,做为职业法官对法律的了如指掌。最有可能被当事人影响,或避重就轻,或打击报复。就算法官依法办案,也可能与民愿相抵。而陪审团可以不论当事人是否违法。主要考虑社会影响,公序良俗,法律条文只做参考。比如除暴安良,见义勇为,防卫过当…如果让法官死套法条,就会做出民忿判决。但如果把决策权交给陪审团,因为临时随机择选的原因,陪审团成员做出有罪或无罪裁决,应该可以代表大众平民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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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萨沙,我来回答。

其实很简单,一句话就可以解释:防止司法成为政府的工具!

美国是三权分立制度,原则上司法是独立的,不受政府行政命令的左右,当然也不受舆论左右。

即便如此,美国人仍然从根本上杜绝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现象,采用了陪审团制度。

美国独立战争后,陪审团制度被写入了美国宪法第五和第六修正案,目前已经有几百年了。

陪审团只是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而不参与量刑。

因为美国司法界认为,是否有罪完全可以由普通人确认,量刑则是专业人士比如法官的事情。

所以,陪审团即便是普通老百姓组成,只要有正常的智力,是可以做出正确判断的。

按照美国法律规定,只要年满21周岁的美国公民,都有义务担任陪审员。

当然,如果你长期不住在美国,英语不好,有过犯罪前科,是不能担任陪审员的。

某个案件的陪审员是随机抽取的,以保证公平性。

另外,陪审团还有一系列的回避制度。

警察、军人、律师、教授、神职人员、现任政客、法学系的学生等,一般不会成为陪审员。

另外就是同案件有关的回避原则。

比如该案涉及宗教冲突,一般来说陪审团就会尽量避免相关宗教人士参加。

比如该案涉及种族冲突,一般来说也会尽量回避种族问题。

一般开庭审理案件都是连续审判,从开庭起一直到作出裁决,除法定休息以外,不得中断。

如果因为特殊原因,不能一次性审理完毕,陪审团就会被隔离。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也会告诉陪审团,哪些证据属于违法证据,陪审团在认定事实的时候就不能采用该证据。陪审团对案件的一切了解来源于法庭上控辨双方律师等展示出来的证据,双方的陈述等。这就使得陪审团在做出决定的时候只能依据法庭上的事实做出判定,而不可能受到外界的左右。

事实上,任何人企图在法庭以外影响陪审员的决定,例如私下接触陪审员,或在大众媒体发布某些没有在审讯中披露的资料,也可能触犯法律。

当然,试图收买陪审团更是重罪,而且也不可能成功。陪审员的数量众多,刑事案件必须所有陪审团一致通过才有效,你无法收买所有的陪审员,哪怕你是神仙。

陪审团一旦确立,就不得接触相关案件的任何人物和信息,甚至不得收看收听相关的任何报道。

如果违反以上要求,陪审员也会涉嫌触犯法律。

陪审团的责任很简单,就是在现有的证据和事实面前,加上法官的必要法律指导,进行判断。

任何一个正常思维的人,只要凭借基本的逻辑、人生经验和做人的道德良知、是非标准等是可以得出合理的判断的。

陪审员形成一项裁决意见,然后交陪审员们投票表决,得到是否有罪的结论后交给法官。

各国不同,但美国在刑事案件中必须所有陪审员一致通过才能生效。

如果达不到这一点,法官可能会要求解散陪审团。

法官根据结论,进行量刑和宣判。

陪审团制度的优点在于:

1.可弥补职业法官长期脱离社会,成为职业官僚的缺点;

2.可避免职业法官受政治力或上级影响的问题;

3.可减轻职业法官收受贿赂的问题;

4.透过一致决或高表决门槛的设定,可降低判决错误率;

5.在以上各种优点的支持下,最终提高人民对判决与司法系统的信赖感。

在美国,律师如果有能耐,可以想方设法让关键证据失去法律效应,比如辛普森案件中的那样。

辛普森案件本来很可能判决辛普森有罪,只是因为那个白人警察福尔曼弄巧成拙,故意栽赃辛普森导致本来有效的证据失效了。

然而,律师或者被告 想要收买或者操纵陪审团是绝无可能的。

所以,陪审团制度让司法本身是公正的,也最大程度的杜绝了司法腐败。

而且陪审团也不会受到媒体的左右,不会因为“民愤极大”就改变判断,他们根本接触不到媒体。

对司法制度的信任,是民众对国家信任的最后防线!

如果民众普遍认为司法不公,认为司法腐败,认为不存在真正的司法公平,这个国家和社会必然会处于混乱状态。

打个比方,汪伪政权时期,伪法官都是吃完原告吃被告,看谁行贿多就判谁获胜。

最终的结果是,民众宁可在法院门前的茶铺,找黑社会大哥来调解纠纷评理,也不愿意去法院。

这种情况下,伪政权很快众叛亲离,当时汪伪政权的法官和警察这两个词,都变成骂人的脏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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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实行陪审团制度自然有其道理。

美国是法治国家,如何保证司法公正透明,是每一个美国公民关心的问题。如果案件的审判权全部交给法官,由于法官个人的执法水平,个人情感因素,人情关系等,可能出现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甚至无罪判有罪,有罪判无罪的情况。

陪审团制度正是为了防止或减少上述冤假错案的发生。

陪审团的成员为12人,必须是美国公民,年满18岁,能熟练使用英语。在审判的当天,采用随机的方式,在合符条件的美国公民中抽取12人组成陪审团。这就最大限度地防止了找关系,办人情案的情况。由于是普通美国公民,与政府,司法机构,党派不会产生直接关系,所受干扰和制约最小,有利于公正审判。

陪审团成员是否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呢?这不一定,在12人中有的具备一定法律知识,有的不具备,但法官会就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对陪审团成员作解释。陪审团的任务,一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作表决;二是对适用法律是否得当作表决。不允许法官独断专行。

在美英等国实行陪审团制度有其民众基础,因其国民受教育程度比较高,国民素质比较高。无论是对法律的理解能力,辨别是非的能力,逻辑思维能力都比较高,担任案件的陪审员并无太大的问题。如果是在一个教育水平低下,民众素质低下的国家,则不适合陪审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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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是指向法官宣誓并且对给定的案子做出裁决的一组人员,尤其是指被法律召集听取并且在法庭上做出案件最终裁决的一组人员。

陪审团有特定人数的公民参与审判做出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决定,这种司法裁判权交给由普通老百姓的公民陪审做法成为了美国的制度。

美国的陪审制度是由英国传入的,虽然产生于英国,但真正获得较大发展是在美国。

1、评审团由什么人组成

陪审团在审判过程中负责的是事实认定,有没有罪,需不需要赔偿等问题,但是怎么判,这个是法官的权力!比如判几年,赔多少都是法官说了算。

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但是不满18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

有些职业人也不得担任陪审员。因为陪审员的一旦设定往往是强制性的,所以对于一定社会职业人员,例如医生、教师、消防队员等特殊职业的群体,当他们担负的社会责任比参与审判更加重大时,也会把他们排除在外。

现代美国法律规定陪审员应是21岁至70岁的美国公民,应是每年纳税250美元以上的有财者,还要求能阅读和书写英语。

美国由书记员采取随即抽签的形式挑选。初选出来的陪审员名单一般为20人,重大案件可达40-50人,一案一组,临时组建。

初选者将会得到法院的发函通知或传票,并被要求提供其基本情况,拒绝陪审义务者将会受到惩罚。

早期妇女不能担任陪审员,但如今妇女也可以担任陪审员了。

2、美国为何把司法裁判权交给陪审团

美国是个相对民主的国家,在他们建立之初,就决定要依法治国,保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人民的利益、保证民主公平正义。

1)能够满足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来源于社会的陪审团可以考虑社会影响,公序良俗,他们不一定懂得法律但他们可以避免比如除暴安良,见义勇为,防卫过当等问题,被法官死套法律条文,就会做出使民忿恨判决。

如果把决策权交给陪审团,因为临时随机择选的原因,陪审团成员做出有罪或无罪裁决,应该可以代表大众平民的意愿。

只有人民成为自己的审判者,可以确保人民的公平正义。

2)能够体现人民法意识的意志

美国人认为陪审团保障公民自由,不仅通过权力制约权力来实现,而且陪审团审理是公民的权利,通过权利制约权力来实现。

在法律上确定了陪审团的人民性。在美国人看来,陪审团的意志就是人民的意志,就是上帝,绝不能质疑陪审团对事实认定的公正性,陪审团的裁决是不容置疑的。

陪审团制度使人民成为真正的法意识的审判者。

3)能够反映社会人口特征和价值观念

陪审员具有代表性。来自不同人群的陪审团可以不论当事人是否违法,而可以从各种角度来进行讨论。

无论多完善的法律都会有漏洞,作为职业法官对法律了如指掌,最有可能受当事人影响,或避重就轻,或打击报复,就算法官依法办案,也可能与民愿相抵。

来自社会各界、不同生活层面、不同身份、不同学历、不同行业的人,有着不同生活经历、体验、感受。

他们所表达的内容能代表不同文化、不同角度的看法,更有利于对犯罪行为的感同身受,不会被不同生活的人的感受所忽视。

更有利于给嫌疑人予法理的帮助,协助警方找到更好的解决问题的处理方式。

4)能够有效制约政府权力,防止政府在法律制度中滥用权力

美国法律认为由人民组成的陪审团来参与案件审理,可以防止联邦政府及官员滥用公权力,防止司法权力对公民权力的随意践踏。

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曾经说过\"\"陪审员应当以自己最恰当的理解和内心的良知去裁判,这不仅仅是他们的权利,更是他们的义务。

只有被充分告知自己作为陪审员的权利义务的普通市民组成的陪审团参加审判时,政府的角色才能够被合适地限制在人民公仆而不是人民的主宰的定位上\"\"。

美国第三任总统杰弗逊甚至认为:\"\"陪审团制度在维护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选举权还重要。\"\"

不能允许少数专业人员的垄断,而由一部分公民以普通人的情感、常识和判断力参与司法活动。可以有效防止司法的独断与专横,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

5)所有人都是平等的

法国著名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评价说:\"\"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把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

作有责任的陪审团成员,也都将同样接受法律的评判。

3、陪审团制度的局限性和改进

英美法国家关于陪审团的存废问题,一直是争论不休的话题。

陪审团制度真正使人民成了审判者。但是,由于陪审员不是专业人员。很多时候,会出于感情,种族等外在原因,罔顾事实证据,做出许多令人匪夷所思的评判。

美国国内就常常因为陪审团制度,出现许多令人咋舌的判决案例。

最著名的是辛普森杀妻案。因为,其陪审团全部为黑人,他们以种族歧视为由,虽然检方出示了大量证据,被判定为无效,当然也有伪证,他被判无罪。后来的辛普森抢劫案,则因为陪审员多是白人,而被判重刑。

有书君觉得当时种族歧视严重,出现这样的现象也不足为奇。陪审团制度有促进立法的造法功能,有推进法制教育的教育功能,通过辛普森杀妻案,美国的法律制度也得到了改变和完善。

普通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不适用陪审团。因为陪审团审理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且程序复杂繁琐,审理时间冗长拖沓,不利于案件迅速及时判决。

另外,政府对陪审团监控保护不力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陪审团被买通或被威胁的事件,影响判决的公正客观。

陪审团制度不是完美无缺的制度。设想是美好的,但是任何制度都不过是工具。实际中总会有缺陷与设想偏离。所以,不能因其是美好的理想,而将其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

制度是人制定的,也是人执行的,人是有感情的,在执行过程中自然会受到感情因素的影响,不要\"\"成也感情、败也感情\"\"。

陪审团审判的消极作用还可能成为某种隐蔽的社会偏见的容纳者,因此在特定的案件中可能给判决带来偏见。

但瑕不掩瑜,就社会正义来说,陪审团制度还是比较客观公正合理的。

时代发展了,社会进步了,对事物的理解能力和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在陪审团制度已与时俱进,美国现有学者主张陪审员的挑选应不受贫富、经济地位、国籍等状况的影响。

以后的趋势可能是:对陪审团审理案件的适用条件加以严格的限制,以保证这种有限的司法资源在最需要它的地方发挥作用。

陪审团进行事实审,法官进行法律审,法官和陪审团相互影响、交流,很可能比法官单独工作更能取得健全的结果,从而使司法更贴近社会生活,反映民意,体现平等。

在民主、发达的国家中相对来说不会被权、钱和人格影响的环境下更能作出其正义的判决,能把握好证据,发挥公正公平的作用,尽量做到不冤枉好人,也不放过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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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英美法系的基石,源于一些最根本的思想。

陪审团来自于普通人,因此这些普通人对案件的认知就代表了社会的基本认知,因此逻辑上做出的判决也就是正确的。反而大陆法系由法律专业人士判案是不代表社会平均公义和认知的。从社会学角度这是很深刻的思想。小样本对总体样本的点估计就是古典概率学的基本。显然,二十几个普通人认为你有罪那就代表美国人民认为你在美国社会是有罪的,而资深法官根据法律条款做出的判决反而受他本人的年龄,成长经历,法律年限,当天心情,甚至对某种罪行的个人看法所影响,反而不公平。

历史一再证明,英美的思想制度始终高于法国德国代表的欧洲大陆思想制度,陪审团制度也是,日本最近几年就在抛弃大陆法,接受英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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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选总统、任期两届、三权分立、陪审团,美国费尽心思设计以上制度,目的只有一个:平衡权力,避免独裁。

陪审团的职责是确定被告是否有犯罪嫌疑,是否应该提起公诉,大陪审团一般由23人组成,小陪审团为6到7人,陪审员是随机选取的,美国通常从电话簿或者税单上挑选,候选者占当地人口数量的80%,最终随机选出20人,随后接到法院通知,如果拒绝会受到一定惩罚。

把司法判决的权力交给民众,可以避免法官的独断专行,尤其是影响巨大的司法案件,而陪审团制度可以保持更加公平公正的审判,如果只是法官一人很可能会受到主观情绪的影响。

法官位于社会上层,与钱权交易频繁,因此很容易受到影响,进而在判决当中偏向有钱有权的人,即使是行贿,普通人可能根本找不到法官,而有钱人可以通过交际圈接触到法官。

由于陪审团成员是随机选取的,所以原告和被告即使想要贿赂,也根本无从下手,而且陪审团成员数量多,很难全部搞定。

韩国总统朴槿惠因为受贿和闺蜜干政而被捕入狱,同时被捕的还有三星副社长李在镕,如今李在镕已经被释放,而且还能够代表韩国前往日本就经济制裁问题谈判,可是朴槿惠仍然在监狱中。

韩国司法几乎掌握在财阀手中,财阀犯罪,一审通常是判处有期徒刑,然后上诉,再判处缓刑,所以韩国财阀基本上很难受到惩处。

陪审团制度可以看成是给民众的反抗手段,以此破解金钱与权力之间的联系,打破权力的垄断。

美国大法官

不过陪审团制度也有缺陷,容易受到成员的文化价值观和种族等因素影响,比如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虽然证据确凿,但是因为陪审团成员全部是黑人,最终仍然无罪释放。

如果陪审团成员全是圣母,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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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什么?

法律是大多数人认可的一种强制性规定。

它不是几个人关进屋里想出来,然后被一个机构想咋理解就咋理解,想咋执行就咋执行,没有任何牵绊的一种条文。

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冤案错案,假案蠢案?因为断案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好恶去断案,判案者可以想都不用想去判案呀!

如果有几个脑子会思考的人,提出些疑问,不是可以避免吗?

可以这么说,有了陪审团是为了尊重法律。

没有陪审团,是为了尊重权力。

可问题是掌握权力的人,并不都是争气的人,并不都是值得信赖的人,并不都是尊重法律的人。

甚至还会有人渣混入其中。

陪审团能解决这些。

这就是民主的智慧。

8

给大家提个问题,什么是法律?

有人把法律当成一种权利。更有人把法律当成换钱的工具,在人民中朽取豪夺。造成社会公德混乱,社会分裂严重。

法律是一种社会公共的道德,法律是为人民为社会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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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有点敏感,我认为目前陪审团制度是比较好的司法裁判制度,符合普通群众的利益的!

一说美帝就会有人不爽或者反对,但是凭良心说:美帝的这个陪审团制度,确实是一个良心制度、符合群众利益的制度。

为啥美帝把司法裁判权交给普通群众呢?为什么说陪审团制度靠谱呢?

什么是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这个东东起源于英国,后来被美帝发扬光大了。每次需要打官司、需要判决的时候把判决权交给陪审团表决。一般经济案件大部分陪审团同意即可,刑事案件需要全体通过,如果出现异议就下次换个陪审团继续审。

陪审团的成员是在老百姓中随机选择的,达到一定条件的都可以当的。审理案件时候陪审团负责听,审完了负责裁决结果。

陪审团制度的好处

这个制度好处很多的,我来说说看:

1、陪审团的成员是临时组建的,所以没有拉关系这一说,双方都保密身份的。法官判案子就有拉关系的可能。

2、陪审团代表了社会各个阶层,所以比较有共鸣性,不会出现偏袒哪个阶层的可能。

3、打官司的人成本低了很多,不用请客送礼了,因为互相都不知道。

4、基本保证了案件的公平性。

5、权力在整个判案的过程中所启到的作用被弱化了。

多说一句是一句

大家应该不陌生一个事情吧,掏麻雀窝的被判了好几年,收了上千万的也是判几年完事。??????

为啥呢?我就不说了,大家都知道原因!

最后我想说,司法是最后一道公平的防线。司法公平如果被突破,后果不堪设想。

陪审团制度真是一个靠谱的好制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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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聊到陪审团有美国人愣愣地问:你有比陪审团更好的裁判方式吗?如果有请告诉我咱们来学因为我也没觉得陪审团有多好,如果没有咱们只能继续啊。

算是段子吧,透出的却是美国人对陪审团制度的认可,以及底气。

看似怪怪的,法庭上坐着那么一群对法律没有多少了解的普通公民,却在庭审结束后经过讨论形成的结论竟然可以决定受审者的命运。细想之下,远非这么简单。

万事,就怕比较,比较之后优劣顿现。如果是一个或者几个法官来作出裁决,那么法官会不会被收买?收买法官是不是容易?即使法官廉洁,那么法官会不会受到威胁受到要挟?即使上述都不存在,那么法官会不会因为自己的性格自己的经历自己的情感等等个人因素而影响裁判的公正?

把裁判权交给一群人呢?这是一群能够正常思考没有不良记录的普通人,组成陪审团时考量性别、种族、年龄、职业、文化程度等等,控辩双方对陪审团人选还享有不多的几次否决权。操控陪审团成员,在美国被定为刑事重罪,所以拒绝操控有法律保障。更何况,自开庭始到结束,陪审团成员被限制自由尤其是不能接受外界对庭审过程的任何评论。对案件的认知,只能来自庭审中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和主张,即来自于庭审的整个过程。如果庭审延续数天,陪审团成员都不得回家,被隔离赛过传染病人,为的就是不受其它影响避免有碍公正。所以,企图通过操控陪审团来取得判决结果,近乎不再可能。

如果要犯错,一个或几个法官的犯错可能性远远大于一群人,何况是一群完全置身事外仅仅是临时被召来的有正常思维和判断能力的普通人。所以在美国,被法院召唤成为陪审团成员已司空见惯。

是不是,正因为有陪审团制度,以及层层上诉的司法体系,美国没有上访这般顽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