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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族一法是于始皇帝时期形成,起初只有夷三族之说,后来才逐渐形成五族、九族,甚至在明朝永乐时期,方孝孺被灭了十族。但要说灭九族的执行标准如何,或是法律界定如何,并无全面的记载,且在历史上争论较大。只是到了明清时期,才从律法中确定九族的指向。



灭族的主要目的是斩草除根,使受刑者无法拥有复仇的能力。秦始皇颁布这个法律的依据是少康中兴,这个事情发生在夏朝,少康的父亲是夏朝第五代君主姒相,后来被敌对的寒浞派人杀死。当时少康为遗腹子,正是这个遗腹子后来完成了复仇,他经过周密的策划,通过离间、行刺等手段,以弱胜强,最终战胜寒浞父子,中兴了夏朝。再如伍子胥伐楚,就是楚国在杀他父亲伍奢时,没有斩草除根的恶果。所以秦始皇认为“有田一成,有众一旅”,就会颠覆一个王朝,这才使用了夷三族的手段。

“文公二十年,初有夷三族之罪。”——《史记·秦本纪》

而根据《史记》的记载,夷三族早在秦文公时期就被制订出来,照此说法,夷三族要追溯至公元前730年左右。三国时期的魏国人如淳为《秦本纪》之做注时,称夷三族是指父族、母族和妻族;元人张晏做注时则称三族为父、兄弟和妻子;《仪礼·士婚礼》注说:“三族限于同宗之久昆弟、己见弟及子昆弟。”汉朝也沿用了秦制,夷三族被完全继承下来。秦汉时期被夷三族的知名人物有李斯、彭越、韩信。关于李斯被处夷三族的记载,点到了其父族、母族和妻族,所以夷三族最有可能是指这三族。



“悲夫!夫古有三族,而王温舒罪至同时而五族乎!”——《汉书·酷吏传百·王温舒》

汉后期,为了提高法律的震慑力,逐渐出现了诛五族的刑罚。但这并非真正的“族”,而是指王温舒本人,及两个弟弟和两个妻子,共五家人。而在传统的理解上,通常将五服看做是五族的标准,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这五种丧葬服确立的亲疏关系。

再经过演变,五族又扩大至九族。传统意义上的九族为父宗九族,即上至高祖,下至玄孙的九代直系亲属,这也是传统宗法伦理的基础。然而有一些说法以夷三族为基础,认为诛九族是以夷三族为依据,扩充为父三族、母三族和妻三族;或者是父四族、母三族和妻两族。这是封建社会,能够基于血缘关系实现对社会最大控制的关系架构,较符合法律的现实意义。



灭族是在唐宋以后才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至明清时期由律法形成统一标准,像是秦朝虽有夷三族之说,但如荆轲刺秦王后,是被灭了七族,至于七族的标准如何,无人知晓。

其实古代统治者随着文明程度的提高,愈发的慎杀,因为没有哪个皇帝是不愿意留下仁君形象的。所以影视剧中动不动就灭族的现象并没有那么多。比如胡惟庸案,株连出来的人数确实很多,但并不是对胡惟庸判了灭族的罪,随后牵连出来的李善长,其妻、女、弟、侄等七十余人被杀,这个可以算是灭族,但这与灭九族还是不太一致,其儿子、孙子也都未受到杀害。

“丁丑,杀齐泰、黄子澄、方孝孺,并夷其族。”——《明史》

关于灭族,可能最出名的是方孝孺被朱棣灭了十族,九族之外加上他的学生算作一族。其实在《明史》中只是提到了方孝孺等人是被夷族了,但是根据《大明律》的规定,只诛灭了方孝孺的父族。《立斋闲录》也记载了方孝孺涉及的诛杀名单,这些人皆出自方孝孺父系,没有有母系和妻系。

在永乐时期,还有一个名叫景清的,刺杀朱棣没能成功,之后又表现的宁死不屈,朱棣就下令将其“磔死,族之”,然后又下令“籍其乡,转相攀染,谓之瓜蔓抄,村里为墟”。这句话被认为是杀光了景清的同乡,其实这个理解并不正确,正确的理解应该是收没了其同乡的财产。


但历史上明确记载被诛九族的是杨玄感,他在隋炀帝征高句丽时,于后院捣乱造反,失败后害怕受到酷刑残害,于是让弟弟手刃了自己。但隋炀帝并没有放过他,不仅对其挫骨扬灰,还判了个诛九族。

其实纵观明清的株连案,灭族往往都是方孝孺一样,只涉及男丁,不牵连女人。女人往往会被没官为奴,或者送入军中和教坊司,在不就是强行婚配给平民百姓。而且斩草除根也并不多见,男子不成丁的,即未成年的,则也会豁免死罪,如明朝的郑和,家族造反被灭,他因年龄太小,被阉割后送入燕王府为奴。


再如雍正年间,吕留良因“反清复明”的文章被告发,而获灭族之罪。吕留良家族16岁以上男子皆被处斩,15岁以下的男子约60人,被处披甲为奴,永为奴籍。由于吕留良是位学者,所以这个案件牵扯到他的学生,如孙用克,周敬等皆受坐,要说“诛十族”,吕留良算是一个。


综上,古代灭族是存在的,而在明清之前并无确切的法律标准,在判定灭族时随意性较大。到了明清时期,有了标准和依据,即父宗九族的成年男子,且因统治者的慎杀态度,所以并没有那么多灭族的案例。一般都是谋逆之类的大罪才会有灭族判罚,但有实力谋逆的也都是皇亲国戚和功勋大臣,多少都有皇家血脉或者姻亲,统治者会酌情考虑牵连对象,避开司法程序,给予自裁的宽松,如年羹尧与和珅。

最佳贡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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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尚书》和《周礼》中记载,株连最早在商纣时期就出现了,那时叫“罪及家人”。据《史记》记载,春秋时秦文公设立了诛灭三族的刑法,正式将株之罪连写入律法。

公元1905年,在沈家本、任庭芳的努力下,清朝光绪皇帝正式废除了连坐之罪,至此历经了2000多年的族刑连坐之罪在法律上正式废除。

在正史上并没有史料记载过株连九族的事,但在野史上或民间有荆轲被诛七族、杨玄感诛九族、胡惟庸诛九族、方孝孺更是诛十族的传说。因为没有史料佐证,所以信不信在于自己了。

历史上诛三族的倒是有记载,最有名的就是秦丞相李斯,赵高以谋反罪诬告李斯,李斯最终被胡亥夷三族。

所以历史上并没有真正株连九族的事发生,或许是因为没种原因没有记载。但我宁愿相信它没有发生过,毕竟这种灭绝人性的刑法太过惨绝人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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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最最著名的,也是仅有的一次被灭十族的当属方孝孺。

方孝孺自幼聪明好学、机警敏捷,长大后拜大儒宋濂为师,后官至翰林侍讲。建文四年五月,燕王朱棣发动“靖难”进京后,文武百官多见风转舵,投降燕王。方孝孺拒不投降,结果被捕下狱。这也是燕王听从了谋臣姚广孝建议,说杀了方孝孺,天下读书人的种子就灭了。为了劝降拉拢方孝孺,朱棣可谓是费劲了心思,朱棣的本意是收服了方孝孺这个读书人的典型,天下的的读书人也都悉数归顺,可谓是打的一手如意好算盘。可方孝孺是软硬不吃,大骂朱棣为劣臣贼子,起兵造反大逆不道!朱棣让他草拟即位诏书,被他断然拒绝,朱棣说你就不怕我灭你九族?方孝孺说,你就灭我十族又何妨!后被朱棣灭十族,共计873人。

可谓是悲哉!壮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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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被真正灭九族的还是比较少的,毕竟官员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姻,皇帝也不敢动真格的,偶尔抓几个典型,起到震慑作用就够了。

历史上明确被记载的灭九族的倒霉蛋儿有隋朝的杨玄感、明朝的齐泰、黄子澄和方孝孺,方孝孺最狠,被夷十族,连学生都被砍了,不知道退学费来得及不?

那么我想听着血淋淋的,对于九族的定义是怎么规定的呢?到底牵扯到多少人呢?我们就来说一说。

对于“九族”其实有两个说法,第一个就是在《商尚书?虞书?舜典》里的规定,即高祖、曾祖、祖、父、自己、子、孙、曾孙、玄孙九代人。

但是这个说法肯定不能用在“诛九族”时,因为这同时九代人在世的情况实在太少了,难不成还得去刨坟?既难看还起不到震慑作用。

第二种“九族”的说法便是“诛九族”时的了,也就是“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来自于《春秋左传正义》。

所谓的“父族四”,指的是父母、兄弟、姊妹、儿孙;这还没有完,还有出嫁姑母和儿子、出嫁姊妹和儿子、出嫁女儿和儿子。

可以看出来,女婿似乎并未在“九族”内,这是因为古代视其为亲戚,有自己的宗族,不属于九族范畴。

“母族三”也指的是外祖父一家,外祖母一家,姨母和她的儿子。

“妻族二”指的是岳父一家,岳母一家。

所以如果不小心被判了“诛九族”,是不是很可怕?举目一望,和你最亲近的几乎所有人都要一起奔赴刑场,这震慑力度让人们谈之色变。

“诛九族”的人不多,但“享受”缩减版的人倒是不少,比如秦朝李斯,就被“夷三族”,儿孙跟着一起咔嚓;刺秦失败的荆轲,则被诛了七族。

因为杀人过多,无辜之人也太多,所以株连九族的事情虽然存在,却并不是普遍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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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诛是古代死刑的一种,是非常残酷的一种刑法,这种刑法针对的就是中国古人以家族为单位生活关系网,倘若自己的亲人中有人犯了通敌、叛国、造反等大罪,一般要处以连坐的极刑。

诛三族、七族

三族包括父母、兄弟、妻子,也有父子孙为三族的说法,具体的诛三族典型的代表就是秦末的宰相李斯、宦官赵高。

《史记·李斯列传》:“二世二年七月,具斯五刑,论腰斩咸阳市。”

李斯被赵高诬陷,被秦二世处以了“具五刑、夷三族”的惩罚,而且杀三族人不仅仅只是杀人那么简单,被判处夷三族的人要被砍去五官等器官,仍不能死亡。

《汉·书·刑法志》曰:“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诅詈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可见刑法之严酷,令人发指。

秦二世胡亥下位以后,秦三世子婴即位,子婴与宦官赵高的较量正式开始,赵高忽略了子婴的实力,被子婴抓住机会擒拿于殿内,被判处“诛三族”的惩罚。

相信我们都知道“荆轲刺秦王”的典故,但是我们都不知道荆轲最后被判处了“诛七族”的惩罚,这也是秦始王在自己的刑法诛三族之上加到了“七族”,可以说是为了震慑那些想要刺杀的人,用刑法残酷到极点。

诛九族、十族

杨素长子杨玄感。在隋炀帝出征高丽时,杨玄感带兵造反杨光,结果被隋炀帝平叛,虽然杨玄感让自己的手下砍下砍了自己。

但是,隋炀帝依然下令将杨玄感碎尸万段,并灭杨玄感的九族。不过由于杨家势力的强大,隋炀帝只灭了其父子两代。

被灭十族的还有一个有争议的方孝孺,他认为朱棣篡位,所以朱棣命其起草即位诏书,他宁死不从,更予以辱骂,在诏书上写上“燕贼篡位”,朱棣以诛九族威胁,但是方孝孺却不以为然,甚至说灭他十族也不怕。最后朱棣灭了方孝孺九族,并且加上了他的门生故吏,为十族。朱棣总共杀了873人。

小结

自己犯了错却要自己的家族承担,这样的刑法在体现了我国古代法律的严酷的同时,更体现了封建社会的极度不平等现象,不能引以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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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一直重视着血缘关系,尤其是在一些大的宗族里面,也正因为这样,在历朝历代里都有一种刑法,令人闻风丧胆,谈着色变,是什么刑法这么令人恐怖了?那就是灭门律条。

灭门律条又叫诛九族,严格意义上来说,灭门律条还可以细分为诛七族,三族等刑律。从这些数字就可以看出,在这些诛族的律令中,诛九族最为严重, 它包括高祖、曾祖、祖父、父亲、本人、子、孙、重孙、玄孙这九辈人,也就是五服之内的人全部杀光。有时还会涉及到被杀之人的左邻右舍。

据史书记载,最早出现诛九族之说在《尚书·泰誓》,在书中是这样陈述纣王的残暴,有一句话是这样说的“罪及家人”。另外在《周礼·秋官》一书中也有相关的记载,其中针对犯罪者家属的惩罚是这样记载的,书中说“杀其亲者焚之”。后来随着朝代的更替,和法律的完善,诛族这一残酷的律法也在不断的发展。一直到春秋时期的秦国,才明确地提出了诛族的说法。但在那时,秦国诛灭的是三族,而不是九族,并且历史学家对当时的刑法有两种不同的看法,其中一种指的是:父族、母族、妻族,另外一种说法就是:父母、妻子、兄弟。不管哪一种刑法,都是家破人亡。

事实上在中国的历朝历代中,唯一一次有明确记载的是发生在隋末。隋炀帝在征伐高丽期间,将杨玄感分尸,并“罪及九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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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真有两起被皇帝灭了九族的记载,第一起西汉武帝将得力谋臣之一主父偃处死并灭了其九族,第二起明成祖处死了忠于建文帝的一大文臣才子方孝孺,也灭了其九族。均记于正史之中,有史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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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到底有没有“诛九族”这件事到现在仍是众说纷纭,因为正史上几乎没有出现过相关记载,比较常看到的是“诛三族”,也就是父族、母族、妻族,倒是野史上经常出现诛九族,包括因为不愿效忠篡位的朱棣而被诛十族(多一族是学生朋友)的方孝孺,也只出现在野史之中,很多学者都认为并非史实,只是野史为夸大其坚贞不移的情操而编写的内容。野史中,明成祖朱棣不只诛方孝孺十族,还诛了试图刺杀自己的景清九族,具纪载,朱棣不只把景清的家族都杀光,连坟墓里的长辈也被挖出来鞭尸,最后景清的家乡一个活人都没留下,直接变成废墟。

而最接近诛九族的正史相关纪载,是在《唐六典》中,隋文帝废除族诛的刑罚后,隋炀帝登基后又恢复,而后诛了试图谋反的隋朝名将杨素之子杨玄感。这倒是一场阴错阳差的误会,杨玄感听说了隋炀帝在逼死杨素后,威胁要族诛杨家,与其成天担心受怕,杨玄感选择先下手、开始筹画谋反大业,结果失败后,隋炀帝就真的把他们家族给灭了。

中国古代关于家族的刑罚还有很多,像是缘坐和籍没,都是因为家族中出现了罪大恶极之人,连同家人一并受罚,夺去家族的财产、身分转变成奴隶等等。至于灭族的部分,究竟杀了多少人、是否真的灭了九族等等,许多都只是野史奇闻,并不可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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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诛灭九族的唯一真实记载

在重视亲缘血统的中国人里,一直都有一项被称为灭门律条的刑罚,那就是株连九族,其实在诛杀九族之外,还有七族、三族等刑律,这些殃及家人的惩罚都出自与“族”刑。其中以九族最为酷烈,就是将犯罪者所在的大家族中从高祖、曾祖、祖父、父亲、本人、子、孙、重孙、玄孙这九辈人全部杀光。

九族图谱

这种牵连甚众的刑罚其实在中国源远流长,最早将个人的罪过连累给家族的刑罚出自于《尚书·泰誓》,其中在陈述纣王的残暴时有“罪及家人”的记载,另外在《周礼·秋官》,也有针对犯罪者家属的惩罚,那就是“杀其亲者焚之”。

这些记载中都是最原始的一人犯罪牵连家人的记载,至于真正将诛族形成法律的是在春秋时期的秦国。《史记·秦本纪》记载,秦文公二十年,开始实行诛三族之罪,在张岱的《夜航船》中,也有“秦文公始族诛,公孙鞅始连坐”的说法。秦国诛灭的三族,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一说指的是:父族、母族、妻族,另外一种说法指的是:父母、妻子、兄弟。(因此诛灭九族也可以指: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但无论是哪一种,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灭门的惨祸。

那么什么样的罪行可以构成灭族的后果呢?按《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载,秦统一七国之后,下令“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而关于族诛最著名的人就是荆轲,在刺杀秦始皇失败、燕国被灭之后,荆轲全家被处以诛七族的惩罚,这也是关于诛三族演变为诛七族的第一次记载。既然诛七族有了,那么诛九族、诛十族也就在民间应运而生了,但事实上,从中国历史上被皇帝诛九族的只有一人,而诛十族在目前的史料来看,也是一档荒唐的传闻。

如果在网络上搜索“诛九族”这样的条目,下面就会出现很多诸如此类的条目:

看起来似乎真的是确凿无疑,并且也符合人们的想象,但事实上,这些文章是在伪造史料或者说是篡改史料,以胡惟庸事迹为例,这位在明初相权与皇权斗争中挫败的丞相大人,被纳入了《明史·奸臣传》,根据史料记载,在胡惟庸被人举报之后,朱元璋经过审讯之后,给出的处理结果是:“乃诛惟庸”。这里用的是一个“诛”字,而非“族”字,按照《说文解字》的解释,诛是“讨”的意思,意为征战、讨伐,后来又演变为诛灭之意,但是却并未出现诛九族的字眼,甚至连“族”字都未曾出现,何来的最后一位被诛九族的丞相呢?

至于景清被穿凿附会的诛九族之说也只能说是捕风捉影,《明史》列传中的景清,是洪武年间的进士,在朱棣攻入南京的时候准备与方孝孺等其他大臣一同赴死,结果看燕军势大,景清独自一人前去拜见朱棣,因为驯服被朱棣委任原职。等到某日前去上朝之时,景清怀揣短刀,准备刺杀朱棣,当然一个书生想要杀人自然会有些反常,所以被朱棣识破,在搜出他身上所怀的短刀之后,朱棣就问他为什么要这么做,景清则回答了一句铁骨铮铮的话:“为故主报仇耳”!

这句振聋发聩的话,不但没有让朱棣释怀,反而更激起了他的杀心,于是下令将景清“磔死,族之”。“磔”就是将犯人尸体割碎,车裂、凌迟都是从这个字派生出来的,也就是民间常说的千刀万剐,而族之经过前面的解释,就是将他的亲族杀死,但具体诛杀了几族,却并无说明。唯一可以证明这个“族”字残酷的,就是朱棣下令又将“籍其乡,转相攀染,谓之瓜蔓抄,村里为墟”。

有人将“籍其乡”这三个字解释为,将景清乡亲全部处死,是非常武断的,因为“籍”在中国古代有籍没之意,意思就是将个人财产,包括自己和家人收入官中。相对于籍来说,有四种处理方法,即:籍配,籍没和充军;籍略,籍没和强取;籍死,犯罪被籍没致死;籍产,没收罪犯所有的财产。根据后面“村里为墟”的说法,这里的“籍”应当是籍配、籍死的意思,但考虑到当时的政治环境,还没有坐稳皇帝宝座的朱棣,应当不会将景清家乡的人屠戮一空,因为这样造成的影响,是无法洗清的,另外参考朱棣所谓“诛十族”的事件,也可以从侧面证明,景清乡亲的结果应当是籍配。

“诛十族”在中国是一个固定词汇,在一些史料中是方孝孺的独有“待遇”,其间故事不消多说,就是建文帝旧臣方孝孺不肯为朱棣起草诏书,所以招致朱棣愤恨,因此诛灭方孝孺九族之外又加上方孝孺的师门一族。这个故事听起来惊心动魄,但是细细推敲却满是疑点。首先《明史》对于方孝孺被“诛十族”的事情没有具体记载,除了将方孝孺“磔死”以外,只有一个大略的关于方孝孺事件前后有数百人被牵连诛杀的说法,并且在方孝孺被千刀万剐之后,还是他门人后辈为他收敛的遗骨,如果真的诛灭了十族,那又何来的收尸人呢?至于在《明史纪事本末》所提到的方孝孺学生廖镛、杜嘉猷被株连的事情也与《旧事例议》所记载相违背,因此诛十族一事,依旧有待商榷。

事实上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唯一一次明确记载有“诛九族”发生的是在隋末,在大业九年隋炀帝征伐高句丽期间,司徒杨素的长子杨玄感起兵反抗杨广,但最后力有不支,被隋军大败后,杨玄感让弟弟杀了自己。在被隋军获得尸首之后,杨玄感被分尸,悬挂城楼示众,并且“罪及九族”。一人犯罪,亲族伏法,这对于所有的犯罪分子来说都是在心理上一种禁锢,但随着法律条文逐渐的进步,类似于诛灭九族这样残酷的判例,就变成了刑法中的核弹,取其引而不发的威慑之用。荀子曾经说过: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所以让那些心有不轨的人知道刑法之酷烈,也不失为是一种针对于犯罪行为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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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解释一下九族是什么。

它指的是从犯人所在的大家族中,从哪里算起呢?从高祖、曾祖、祖父、父亲、本人、子、孙、重孙、玄孙,这九辈人全部杀光。注意,不单单指犯人这一支,而是与其相关的叔伯旁支一并牵连。所以你可以想象,诛灭九族所涉及的范围到底有多广。

其实诛九族说到底就是一种株连之罪。株连这种刑罚在中国的历史可以称得上是长远的了,最早在纣王统治时期就可见有“罪及家人”的刑罚,文字记载我们可以在《尚书》中找到。而在《周礼》中同样可见相似记载,其对罪犯家属的惩罚就是杀死再将其尸体焚烧。就先不谈斩杀这种刑罚了,光是焚烧尸体在古人看来都是不能忍受的,这两者合二为一可想而知惩罚有多重。

春秋时期的秦国才是第一个将株连之罪写入国家法律条文中的。我们从《史记》中就可以看到,诛三族写入律法的时期是在秦文公统治时期。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株连之罪是最开始从株连家人开始的,一直到株连三族株连七筑族,一直株连九族,到最后明朝的株连十足族(加上了老师)。

正史中有明确记载得株连九族是发生在隋末。当时隋炀帝杨广出征高句丽,杨玄感起兵反叛,最后寡不敌众大败。后被隋炀帝诛杀九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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