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艺术 > 为什么很多人成立公司时,不出任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这样做的

为什么很多人成立公司时,不出任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这样做的

2020-08-03 14:21阅读(113)

为什么很多人成立公司时,不出任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这样做的好处是什么?:谢邀。这里面的学问可太深了,答主说下自己的看法,供您参考。要分成几方面来谈:1

1

谢邀。

这里面的学问可太深了,答主说下自己的看法,供您参考。

要分成几方面来谈:

1、这个人在成立公司时,他将要成立的新公司是独资公司,而恰好他本人名下已经存在一家独资公司了,按公司法规定,每个人只能在一家独资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所以,此时他已经不能再担任新成立的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了,所以,他受相关法律限制,可能会存在着另找他人来担当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也就是第一种原因,受政策限制

2、出现这种情况的第二种原因,是政策不允许。举个例子说,假定该人是公务员。那么,按照相关规定,公职人员不得参与任何企业的入股或者有经商的行为,所以,公务员是不能作为公司的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如果他想要成立公司,则必然会另请他人了 。

3、第三原因,是个人原因或竞争的原因。这个人比较低调,或者出于不希望外人知道自己有公司的想法,而另请他人来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举个例子说,现在建筑行业一般会竞标的方式来参与投标,如果你有十家同行业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投标,那么,成功的概率就会大些。那么,这十家公司肯定不能采用同一家法人,如果是同一个法人,围标的想法就会失败了。

4、第四种原因,是存心不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要承担公司行为的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的。如果从成立公司一开始,就有不良企图,肯定是不希望将来承担责任,所以请另外的人来担当。

建议:如果您不是公司的股东、投资人,真心不建议您担任法定代表人。

当然,答主仅是一枚人力资源专业的毕业的HR,于法律知识一知半解,解答可能不够专业,希望能帮到您。

如果您有职场方面的困惑,可以关注答主,谢谢!

2

创立一家公司,出任重要职务,如法人或股东等,本应是件很体面的事情,但为为什么现在却有越来越多的人,不愿在公司成立时担任这些职务,究其原因,大体出于以下几种因素:

以投资心态,不参与经营,不想承担责任

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赋予法人及股东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责任: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例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等。

股东责任:股东负有对公司严格的出资义务,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足额出资后,也不得抽逃出资。当公司股东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履行股东足额出资义务,也即是在对公司的出资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身份或竞业限制

另外有一些特殊身份人群,因职业或合约限制不便于亲自出任企业中的法人或股东,通常使用股权代持形式,即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股权代持协议,如果没有违反合同法第52条的情形,基本上是可以认定为有效的,但是任然存在部分法律风险,例如,实际股东需要变更为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需要其他股东表决同意或根据章程约定来处理;名义股东有可能私自对外转让股权给实际股东造成一定的损失等。因此选择股权代持方式需审慎。

3

企业的老板不自己亲自出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本身不能或者不适合做法定代表人。有的老板之前的企业存在被吊销的情况或存在其他不法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他本身就不能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另外,有些出资人有着特殊身份,法律不允许他们办企业,自然他们也就不能出任法定代表人,只能在幕后成为“影子控制人”。

第二:个人太低调,不愿意出任法定代表人。有些老板,虽然是企业的出资人,但不愿意太高调在企业抛头露面,不参与企业管理也不在企业任职,而将公司交给自己信任的经理人团队。在中国,这类企业老板应该还是比较多的。

第三:个人精力顾不上当法定代表人。有些老板投资的企业太多,不方便一一出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有不少企业集团下面有数十家甚至上百家企业,老板不可能出任所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果真的都由他一个人人来做法人,估计每天各种需要签字的杂事,以及需要他们亲自带着身份证去办的事都够他受了,哪里还有时间去考虑企业的发展和战略。

比如,之前京东将旗下52家公司的法人或执行董事由刘强东换成张雱,主要就是这么个原因。

第四:企业本身做的是不法的勾当。因为企业的法人代表要代表企业承担责任,有的企业本身做的就是不法勾当,因此,这种企业的老板担心自己深陷其中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太愿意亲自出任企业的法人代表。

4

自己投了钱,又不当法人甚至股东,应该是有以下几个原因吧。我是海哥说险,关注我吧

故事:

作为投资人,但是又不当法人,甚至股东都要代持。我能想到的就是以下这些因素了

记得前段时间,和一个朋友聊天。就说到这个事情,她说她离婚的时候,她的渣渣前夫还问她有没有要说的,她还友情提醒了她的渣渣前夫不要当公司法人。她一直是做财税这块。

01

身份问题

很多人的公开身份并不适合当公司股东,更加不要说是法人了。

例如,公务员,我国的有专门的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了公务员在有公职的情况下通过任何形式的经商、投资等。

有例如,签订了在职竞业协议的公司职员,公司管理层。也会通过这种代持代开公司来做自己现有的关联业务。

02

法律政策问题

对于公司的成立,有很多法律规定,比如,在已经有独资公司的情形下,是不能成立第二家独资公司的,那么找人代持代成立公司也就很正常。

又例如,投资人本身的情况,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比如进了老赖名单,一旦查到了,大量的债务人就要追债,就会被债务人知晓债务情况。

03

特殊目的

这种情况也很多。

在深圳有个地方叫做“三和”这儿很多年轻人就是网上传说的“三和大神”,就有不良企图人会来这儿找这些人,当公司的法人,很多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结果公司被掏空,法人相当于去背债。

又例如,现在很多行业招标,某些企业就会有自己的围标公司,来负责给主要竞标公司托标。虽然看起来是合法的行为,但是却是一种非法竞争的方式,


我是海哥说险,专注个人、家庭、企业保险规划,保险纠纷,关注我吧

5

在回答这个问题时首先看下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规定:

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有关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已经给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划定了法律红线,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如果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必定会会牵涉到股东或法定代表人自身的财产利益。很多公司公司实际掌控人之所以不出任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不是说他们从一开始就准备当老赖去故意规避法律,的确在中国,由于法律制度不太完善与健全,的确存在他们不能或不愿意出任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1、很多公司在成立之初,其在工商局的注册资金都是由公司注册机构拿资金过一下流水,实际上在公司成立后,公司注册资金都又被公司股东抽走了,不在公司基本账户。如果是这样,该公司将来一旦经营不善出现亏损,公司股东是有义务将其抽逃的资金重新填满,否则公司股东要在其认缴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为了应对税务稽核,很多公司财务两本账(一本外账应付检查,一本内账公司自己使用)已经成了公开的秘密。有些公司由于处于低端产业,没有进项,按照国家法照章律纳税又负担不起,所需税票只能找专门公司代开,税务容易出现问题,如果追究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与股东自然责无旁贷;

3、消防生产安全是每个企业必须面临的头疼问题,一个几百人甚至上千人的公司,稍微管理不到位,就有可能出现爆炸.、火灾、员工死亡等安全事故。一般而言,万一出现这种情况,毫无疑问,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一定会是主管机关的追责对象;

4、随着近几年国家对知识产权或环保污染的重视,很多企业主因此身陷囹圄,对子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来说,是否出任股东或法定带表人,也成了他们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5、对于一些诸如从事公务员、司法人员、执业律师等法律不允许从事经商经济活动的特殊职业群体,为了规避法律,他们若要选择开设公司,自然不会自己出头来出任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了。

除了上述情况以外,的确也有些年龄不够、开设很多家公司、自身业务忙不方便出任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特殊情况。随着我国家法律不断完善与健全,公司法对股合法东身份的界定也不再局限于在工商局注册备案的显名股东。如果股东之间有入股协议或持有股东名册,即便你没有在工商局备案,也不会影响你的股东地位。

6

我们公司的法人是我不认识的一个老头!实际控制人老板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股东甚至公司员工表里都没有他!
为什么呢?

1,他的身份不适合于做法人或股东。

他之前公司未更名前是公司的法人,然后在一次为别的企业老板贷款担保时出了问题。那个企业负责人跑路了,银行要担保人还钱。如果他选择还钱,公司就不存在了。于是他选择了不还,结果公司换名换法人。他实际控制的公司表面上和他一点关系都没有。

我还认识一个区的领导,实际也是一家公司的控制人。他有公职,所以更不适合于做法人或股东。

2,与法律规定不符。

如果是合资公司,是可以当多家公司的法人的。但如果是独资公司,就只能当一家公司的法人。那如果他想开另一家独资公司呢?那他就只能让其它人担当法人了。

3,规避风险。

一个公司的创办,前途是未知的。一些人就钻空子,自已控制公司而不做表面上的公司法人。一旦出现问题就和他没有太大的关系。

4,做违规生意。

现在环保、工伤等查得很严,有些公司不舍得对这块作投入,公司实际控制人也清楚这些问题。那么这些公司就会选择变更法人,而这个法人清不清楚这些问题就是两可之间了。

就以上4点吧,基本上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法人或股东的就是以上的情况!

关注我 朋友!

7

在不影响投资收益的前提下,的确很多人不出任公司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

既然投资了,就应该是公司的股东,但自己不想出面,怎么办呢?

不出任股东的一般会找人代持股份。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直接出资的一种变通方式,即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约定,并以名义出资人代为出资,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一种股份或股权处置方式。

委托他人代持股份,通常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实际出资人的身份不适合投资办企业。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政机关公务人员等。

2、实际出资人为逃避债务,怕债权人知道自己的财产状况。

3、实际出资人为规避在另一企业中的竞业禁止义务。在别的企业投资或者工作,企业通常会禁止股东、高管、员工从事其他竞争业务行为 ,这些人又想做竞争的业务,所以偷偷干。

4、还有实际出资人不希望利害关系人知晓。如配偶、子女、其他亲属等,有的投资人不愿他们知道自己投资情况,就找他人代持股份。

5、公司法中规定了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很多项义务,代持股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开十分繁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以及公司违法经营产生的法律风险。

总的来说,股权代持更有利实际出资人,使得他们风险最小化,利益最大化。而替他人代持股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例如公司如果有违法行为,那么代持股人很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替人代持股一定要签订合同,约定清楚权利义务,保护自己的权益。


8

依法办事,人人守法。股东与法定代表人都是公司中重要人物,受公司法等法律约束(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法律责任)。唯有一切个人行为和公司行为,职务行为,均要以守法,合法为前提和出发点,处处依法办事,才能有效发展,施展才华,创造价值,守法经营,彰显正能量,科技创新,实现公司的目的。

不可一概而论,不出任就好!仅属于其该个人认识范围,个人选择而己!

任何人在法治社会中的行为,均受法律约束,无法外之地。任何人在法律范围内,守法前提下,依法有权选择/决定/实施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

9

投资开设公司,自己不当股东也不当法定代表人,无非是以下几种情况。

1、 法律规定不允许从事盈利行业。

这在公务员身上最为明显,即公务员不得开设公司,更不得在公司任职,但是这样的公务员有这样的需求怎么办?只能是按照上述方式,只出钱,股权挂在别人名下,公司的盈利亏损都是自己来承担,这样的公司,说白了,和政府项目挂钩较多。

2、 规避法律的风险

这类投资开设公司的,往往将公司法定代表人挂在企业员工上,这样,一旦将来企业面临被起诉、被列为失信人,作为出资的,完全规避了这种风险,即本人依然不受任何影响,从道德层面上,这样是害人利己的。

3、 逃避大数据的追踪

如果开设了几家公司或者在几家公司有任职或者出资,都会被关联到,如果其中一家公司曾经与这家合作企业存在一些问题,那么经过调查发现其他那家公司准备签约,发现竟然是关联企业,于是这样的合作关系就无法履行了。

基本上就是以上三种原因。

10

一、不出任股东

1、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因为往往不注意区别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导致在公司涉及诉讼纠纷时,被一同起诉,败诉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不想成为股东,而是找人代持股之类的。

2、其他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股东,因为需要在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如公司出现诉讼情形,且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会被追加为被告,要求其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和现金很多公司的注册资本较高,相应的各股东的认缴出资额也高,因此很多公司的股东的出资义务并未完全履行甚至全部未履行。

因此,不愿意作为公司显名股东。

二、不愿担任法定代表人

公司股东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愿意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是考虑到法律代表人对公司负责,需在刑事责任案件中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偷税漏税罪,若公安局检查机关对公司提起相应的诉讼并且追究公司的刑事责任,往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会受到追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现在国内的公司或多或少涉及到刑事违法行为,因此公司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往往不愿意担任法定代表人,即便是担任了法定代表人也会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规避相应的刑事责任或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