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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养老金怎样算?

其实大家都知道,身处事业单位和在企业工作退休金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不一样的。这就是大家经常诟病的退休待遇双轨制。

我国2015年的时候下发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是国务院下发的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文件。它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由此带来的是养老金的计算公式改变。

它大体可以理解为四块构成:

一块是,基础养老金。跟工龄和缴费指数以及社平工资挂钩。一般来说,一年工龄能够发放1%的社会平均工资。

第二块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它是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计算,之前都是零。所以这一块不多,会随着开展养老保险制度的时间增长而增多。

第三块是职业年金。它实际上是事业单位的一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不过到时候也要拿来计算跟原计算公式,待遇比较。

第四块是过渡性养老金,2014年10月1日之前,每存在一年工龄,发放1.4%的社平工资。

这四块加起来就是新的退休计算公式。这四项仅仅比与企业退休工资计算公式,相比较的差距是,多了一个职业年金以及过渡性养老金是从14年10月开始计算的。剩余的完全一致。

原先的退休计算公式实际上是根工作年限挂钩的,工作十年以下能够发到60%的退休金。10到20年是70%,20年的30年是80%,30到35年是85%,35年以上是90%。另外再加上生活性津贴等各种津贴补贴。基本上,不会降低太多的待遇。

其实,使用新计算公式后,缴费年限多的,也就是说工龄长的,待遇都不会降低,甚至还有增高的可能。同样国家定的标准就是保证待遇不降低。

但是工作十年的以及10到20年的,在改革后,待遇会赶不上原先待遇。因此他们出现了套用原公式的情况。

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情况将会慢慢消失。预计到2058年,我们的全国退休金计算公式会合并成一个。就是只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类情况的,一个公式。

这就是我们最终的目标。

最佳贡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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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享受人群:

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组成:

1.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

2.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三、事业单位养老金怎么计算: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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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退休金计算方法

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条件包括:

(一)符合国务院国发〔78〕l04号、浙人退〔94〕85号文件规定的;

(二)属国家公务员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符合市委办〔96〕04号第二条第七款提前退休条件的。

《暂行办法》实施后,参保工作人员因工或非因工要求提前退休的,必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经所管辖的社会保险部门审核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并支付基本养老金。

实行离岗退养的人员,仍须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暂行办法》实施后,原离退休(职)人员其离退休养老待遇不变,按国家和省、市规定享受的离退休费即基本养老金改由所管辖的社会保险部门支付。基本养老金包括:

1、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2、离退休人员各项生活补贴和物价补贴;

3、离退休人员增发的生活补贴费;

4、离休干部、劳动模范、高级专家、中小学教师等按规定保留的各项补贴;

5、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费。

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前,基本养老金暂按浙人退〔94〕85号文件规定执行,并由原单位代为发放。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

养老保险年限的计算:

l、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可视同缴纳养老保险年限;

2、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军龄,可视同缴纳养老保险年限;

3、机关、事业单位中经市、县(市、区)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招聘干部和劳动合同制工人,除人事部门规定符合计算工龄的视同缴纳养老保险年限外,一律从实际缴费之月起计算养老保险年限。

单位对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变动情况,应于每月三十日前向所管辖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增减手续。

新参加或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等,以进入该单位工作起薪之月起缴费,缴费基数按起薪之月的工资总额计缴,但最低不低于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最低月缴费工资。

公派出国、外借外派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基数应不低于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最低月缴费工资。

工作人员因辞职、辞退、解聘、终止合同或自费留学、上学、被劳动教养等原因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应向所管辖的社会保险部门申报办理减人手续,并将中断养老关系的工作人员的个人档案送交所管辖的社会保险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管理。其个人专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予以保留。待重新就业后,中断前后个人专户的储存额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工作人员个人和所在单位又不愿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向市、县(市、区)社会保险局提出申请,其个人缴纳部分予以退还。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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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事业单位人员是按照各自的工龄来领取退休工资的。基本上是10以下工龄的按你在职工资的60%来计算退休工资,10年至20年为70%、20年至30年为80%、40年以下为85%、40年以上为90%。2014年10月1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沿续了几十年的退休金被养老金所取代,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单位人员一样通过建立养老金的个人账户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照你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缴费工资的多少来领取养老金。退休时的养老金包括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x缴费年限x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内养老金储存额÷计发月数(60岁退休为139,55岁退休为170,50岁退休为195)。当事业单位人员10年过渡期(即2014年10月到2024年9月)结束后,直接按这两项计算公式一计算就行了,很简单的。

如果是改革前巳经参加工作的“中人",还有视同缴费年限和过渡性养老金。这样,事业单位中人的养老金又多了一个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Ⅹ缴费年限x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内养老金储存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x指数化视同缴费基数x视同缴费年限x1.4%。

那么,事业单位“中人"的养老金怎样计算呢?简单来讲,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在各地中人的养老金正式方案未出台之前,统一以2014年9月份的老工资标准来计算预发性养老金,等到中人的正式养老金方案出台后再按新标准多退少补。目前,全国大部分地方自2014年10月以后陆续退休的“中人"都是按这个标准计发的预发养老金。

第二部分是“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正式方案出台后,按照新老两对比计算的方法来计算养老金,所谓老办法就是2014年9月以前的工资标准来计发养老金,限高保低; 所谓新办法就是10年过渡期内的中人,用新的养老金计算公式,按照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来计算养老金。

举例说明: 老王是某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2018年5月退休。如果按照老办法来计算退休金,老王每月可领取的退休工资为5200元。而按照新的养老金计算公式和2017年的社平工资,老王计算出来的养老金为5900元,比老办法计算的5200元多出了700元。对多出的这700元按照限高的原则,用10年过渡期每一年10%的比例进行调节,700x40%=280元。再用调节后的280元加上用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5200元,即5200+280=5480元。这个5400元就是老王退休时每个月真正可以领取的养老金。

以上就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两种计算方法。其中“中人"养老金比较复杂,需要用新老两种办法对比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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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2014.10.1一、(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

三、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

(一)关于参保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关于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特点,《决定》规定的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三)关于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国家每年根据上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等因数,确定并公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四)关于“中人”的过渡。全国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简称改革前,下同)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次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N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1+Gn-1)

N=2015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经+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基础养老经=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各地根据测算形成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等级)和工作年限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样表详见附件),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等确定本事视同缴费指数。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 + Xn-1/Cn-2 + ...... + X2016/C2015 + X2015/C2014 + X2014/C2013)/N实缴;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度系数。其中,过渡系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系数保持一致。视同缴费指数由各省级地区统一确定。

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4.职业年金计发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视同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指数的认定。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数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关于规范统一政策标准。各地区要按照《决定》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省级统筹;确实难以一步到位实现省级统筹的,基金可暂不归集到省级,建立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全省(市、区)要制定和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明确省、地(市)、县各级政府的责任。各地区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四、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予以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五、规范各地区试点政策。各地区要妥善处理本地区原有试点政策与《决定》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各地区开展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六、明确延迟退休人员参保政策。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alsjs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1号

最近,各地在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以下简称《通知》)过程中,普遍反映了一些带有共性的问题。经研究,现将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对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决定》和《通知》相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关于尚未确定分类类型事业单位的参保问题。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关于设定视同缴费指数表问题。各地要按照《通知》规定,根据本地实际,遵循改革前后待遇平稳过渡和衔接的原则,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统一测算基础上设定视同缴费指数表,可以本省(区、市)统一设定一套视同缴费指数表;也可以根据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由省(区、市)经综合平衡后采取地区系数等方式设定视同缴费指数表。在测算分析和模拟运行的基础上,可适当简化视同缴费指数表。

四、关于参加地方试点期间个人缴费本息的处理问题。按照《通知》规定,对参加本地区原有试点、改革后负荷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其个人缴费本息在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时,可采取实账方式划入,也可采取记账方式划入,但要在工作人员退休前记实。对参加本地区原有试点、本次改革前已退休且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退休人员,其个人缴费本息的处理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关于统筹项目的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纳入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的统筹项目为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级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

六.关于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有关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人员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5年7月14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6〕267号)规定:“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职务(技术职称)升降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其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参照升降后同等条件(如职务、技术职称等)的退休人员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确定,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养老待遇。过渡期后职务(技术职称)升降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计发养老待遇。”alsjs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38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贯彻实施工作,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的增长率问题。按照《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每年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的增长率(Gn-1)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当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水平、上年度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由国家统一公布。

二、关于改革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金计发问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后,按照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三、关于从事特俗工种等工作人员的缴费年限计算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工作 人员从事国家确定的特俗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综合考虑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相衔接,由各地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工作人员从事特殊工作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是不再折算工龄。

四、关于改革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等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问题。按照《通知》规定,各地在确定改革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的标准时,原则上参考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原有规定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本省(区、市)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五、关于退休待遇核定时点问题。按照干部退休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到达退休年龄(含经批准适当延迟退休的人员)的当月后停止缴费,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单位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6年3月16日als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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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申请退休的网友已经领取养老金,在职的时候开到手是5900元,退休后每个月领取4100元退休金。


事业单位中人正处于过渡期,犹豫过渡期的新办法计算退休金方案一直没有落实,所以过渡期的中人退休都是按老办法公式计算的。但是为了日后并轨顺利进行,以2014年9月份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比例计发。

事业单位退休金是如何计算的那?

上图就是目前各省市事业单位2014年10月份以后在退休人员计算方法。跟2014年老人退休办法相比,主要是计算标准定格在2014年9月份,也就是说2018年1月退休的中人,计算退休金是按着2014年9月份时候的岗位和薪级计算的,并不是2018年的标准。所以2014年以后退休的跟老人相比退休金差500元也是正常的!


举一个例子,让大家看的更明白自己的退休金是如何计算的。


通过这张图片上的例子,我们可以知道这位正科级的干部退休一个月领取4406元。

如果是企业的话估计只有大城才有希望。要不然同样的缴费年限相差200元也属于正常情况。

计算事业单位退休金就四步,一步步按着公式做就可以。不懂得可以问我。


不过话又说回来,人算不如天算。领取多少退休金已经成为定数,还不如期盼每年多涨点退休金。当然了最重要的是有一个好身体才可以。

大家对事业单位养老金还有那些不懂得地方,可以在下面评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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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养老金怎么计算?这里一并回答用户……0109提问。

事业单位2014年10月养老金“并轨”改革,把此前退休的人员称“老人”,把以前参加工作以后退休人员称“中人”,把此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称“新人”。这里把上述三种事业人员举例计算回答提问者。

一、“老人”计算养老金的老办法

事业“老人”老办法是以工作人员退休前在职工资总额及各类津贴、补贴,包括提高10%津贴,增发标准等所有总收入按比例计算发放为老办法。计算比例35年以上工龄90%,30~35年工龄85%,20~30工龄80%,10~20年工龄70%。10年以下50%(公务员)。现以山东某三线城市副高职称某教师老办法计算举例,见下表中老办法数据及结果。表1

1.数据:计算比例为90%,下面数据是分别乘以0.9后的金额:

①基本退休费1650.60元;

②退休补贴3106元;

③教龄津贴7元,提高10%津贴165.06元;

④增发的退休费标准460;

⑤按工资增长增长的养老金580.36元。

⑥部队服务津贴(无)警卫津贴(无)特级教师津贴(无)特教津贴(无)

老办法计算退休费为:5969.02元。

(此教师为2018年退休以2014年9月工资补贴总额计算,所以有第⑤项,“老人”以当年退休时数据计算无第⑤项)

二、“中人”过渡期新办法公式计算:

(一)事业单位新办法公式

表2:

(二)公式计算中数据确定

1.基本情况

事业“中人”76年8月1日参加工作,总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41.75.,视同缴费年限38.17,实缴年限3.58,退休时间2018年4月1日。视同指数确定:中级1.3,副高1.657。以表1数据退休上年月社平5297元,视同年限38.17年,验证:视同指数=过渡性养老金/(退休上年月社平*视同年限*0.013)

=4353.72/(5297*38.17*0.013)=1.657

2.数据整理

①退休上年月社平5297元;

②平均指数=(38.17*1.657+3.58*1.52)/41.75=1.6457

③视同指数1.657;

④缴费年限41.75;

⑤视同年限38.17;

⑥个人账户额28047.79元;

⑦个人年金账户额41760.32元。

3.用上述数据及公式输入Excel表计算养老金如下:

1.)础养老金=退休上年月社会平均工资*(1+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0.01

=2925.48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139

=201.78元;

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月社会平均工资*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0.012

=4354.72元;

4.)年金=个人年金账户总额/139

=300.43元。

(三)新办法养老金=2925.48+201.78+4354.72+300.43=7781.41元。

三、中人过渡期养老金发放

(以上面例子老师举例)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退休人员,养老金以老办法、新办法都计算,然后计算新老办法增发部分,以老办法额加新、老办法增长部分计发养老金。

增发比例规定见下图

上例老师过渡期中人养老金计发举例:

过渡期内养老金=老办法额+(新办法额-老办法额)*增发比例

=5969.02+(7781.41-5969.02)*0.4=5969.02+1812.39*0.4

=6693.98元。

四.过渡期外中人和新人养老金计算:

过渡期外中人和新人完全按上述新办法公式计算。与老办法和增发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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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基数为个人缴费工资,比例为8%。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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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

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按照政府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项目好几项,其中第一项是基本养老金=〔职务(技术等级)工资 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

其中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补贴,综合补贴,出勤补贴等,出勤补贴不算,其他的都可以算在内。国家规定的综合补贴的的具体规定都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的,各地不一样。

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基本养老金计发比例为0.4%。退休金与退休年龄有关。因为影响养老金高低的因素主要有:退休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基数的高低、缴费年限的长短等等,并和上述因素成正比。

基本公式:基本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账户本息和÷120+调整系数,各地实际计发公式会有差别,以当地政策为准。

《社会保险法》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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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政府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项目好几项,其中第一项是
  基本养老金=〔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
  其中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补贴,综合补贴,出勤补贴等,出勤补贴不算,其他的都可以算在内。
  国家规定的综合补贴的的具体规定都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的,各地不一样。

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基本养老金计发比例为0.4%
  退休金与退休年龄有关。因为影响养老金高低的因素主要有:退休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基数的高低、缴费年限的长短等等,并和上述因素成正比。

基本公式:基本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账户本息和÷120+调整系数,各地实际计发公式会有差别,以当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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