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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R的中文全称就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这个名字就已经很好地说明了它的属性,即市场利率。从改开以来,我国商业银行此前的存贷款利率一直是由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带有很强的行政计划性色彩。为了金融秩序的稳定,这个利率往往在相当长时间内不会变动,这就使得利率不够贴近市场的实际需求,容易阻碍经济发展,银行间也因缺乏自主性不够充分竞争,因为享有超额利润而难以提升服务。同时,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也要求加快推进金融业的市场化改革,利率市场化就是金融业市场化改革的抓手。

实际上从1996年的放开银行之间的拆借市场利率和国债的市场利率开始,到2000年的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再到2004年放开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限,再到2015年放开存款利率上限,我国的利率市场化已经在逐步深化。而实行LPR就是放开贷款利率的下限,使得贷款利率能更好地贴近企业和个人的实际需求,降低他们的融资成本,改善融资难、融资贵的窘况。存贷款利率的完全放开,也有利于银行作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这也是继续扩大开放后,应对外资银行竞争的必由之路。

总之,实行LPR,意在打破银行间的超额利润,推动利率市场化,更好为市场实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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