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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我是私人独资公司法人,我以公司名义买私人用品行吗

2020-07-30 16:19阅读(77)

我想问一下,我是私人独资公司法人,我以公司名义买私人用品行吗?:从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上来说是不允许的,必须要公私分明,虽然是你自己的公司,但还是要做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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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上来说是不允许的,必须要公私分明,虽然是你自己的公司,但还是要做到二条线模式。一个私企要想做大做强,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制度的完善是企业生命,制度是执行力是企业的生命力。如果你想企业有所发展,那么我建议你去参加有关企业管理课程的学习,为自己,为企业注入新鲜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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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你肯定比我明白,我就不好意思啰嗦了,因为你都是开公司的大老板了,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应该是清楚的,怎么操作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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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人,或者公司股东以公司名义买私人用品,费用由公司承担在实践中可能是通常的做法,但可能需要承担多种法律责任。

独资公司法人事实上就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我们通常简称为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其内容为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以公司名义买私人用品,费用由公司承担,一定涉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问题。其中,“逃避债务”中的债务包括积极的债务与消极的债务,私人费用由公司承担可以评价为积极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法理论上,我们称之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共进行了三项规制,其中两项规制可能与以公司名义买私人用品相关。

  • 规制之一: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你以公司名义买私人用品,费用由公司承担,会计师事务可能很难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做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 规制之二:人格混同时的股东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和公司股东作为共同债务人进行追索。这里的人格混同,事实上就是上述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需要提醒的是,在举证责任上,私人独资公司法人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了积极的举证责任。法律规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公司名义买私人用品,费用由公司承担,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以其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意味着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分离,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私人用品的费用让公司承担,明显占公司的“便宜”,且利用了管理公司的职权,在理论上可以认定为职务侵占,数额较大,能够构成犯罪。

  •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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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导致法人混同,也就是说由于账务不清,股东将不再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而有可能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具体来说,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使公司缺乏独立的财产,也就失去了独立人格存在的基础。主要表现在:公司的营业场所与股东的营业场所相同;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者其他财产混合;公司与股东的账簿合一,账目不清;股东随意调配公司的财产,或者转为股东个人财产等,都导致财产混同。

不过你这样偶尔为之,个人认为关系不是太大,但是还是尽量让账务要独立开来。

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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