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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喜欢的话可以关注我哦。

这个问题还是得分情况对待,不同情况的处罚是不尽相同。

第一种,抓了现行,当场就把奸夫给杀了,大清律中是这么规定的:“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可见清律鼓励杀奸捉奸,打死奸夫,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第二种,抓了现行,但是让奸夫给跑了,后来抓到奸夫给杀了的。大清律规定,这种情况下,杀人者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基本上是打几十板子,不会要求偿命,处罚很轻。

第三宗,抓了现行,让奸夫给跑了,后来抓到奸夫又不敢私自杀了而送到官府处置的,丈夫要被打八十棍子,这种规定估计也是在惩罚丈夫的无能吧。

再来说说清代怎么处罚男女通奸的。《大清律例》规定“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且男女同罪。”而打完板子后,出轨的妇女还要面临丈夫的处罚,:“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意思就是,如果丈夫原谅了她,就可以既往不咎,如果丈夫不原谅,也可以将她卖掉。

最后,如果捉奸时,奸夫淫妇不配合,把捉奸人打伤的,则要被判处绞监候。而如果做出像西门庆和潘金莲一样,奸夫淫妇谋杀亲夫的事情,那么奸夫会被判处斩刑,淫妇则被凌迟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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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时,杀死奸夫的后果,在《大清律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只需要按律判决就行了。只是,因为不同的官吏对律法的理解,以及适用律法的条文认知不同,所以,也存在误判。还好,当时对于刑罚较重的犯人,也有刑部复核制度,甚至会直接交由皇帝亲定,所以也有被判极刑,后被改判的。

第一种情形,杀奸夫无罪。

在《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中明确规定了:“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 奸妇依[和奸]律断罪, 当官嫁卖, 身价入官。”

感觉清朝的这条律法定义的相当明确了,杀死奸夫无罪必备四个条件:一、“本夫”,即丈夫本人;二、“在奸所”,即通奸的地点;三、“亲获奸夫奸妇”,丈夫亲自抓住了通奸的奸夫奸妇;四、“登时”,当场立刻杀死。只要满足这些条件,杀死奸夫、奸妇都不问罪。

如果只是杀死了奸夫,同样不会被问罪,但是杀人了必须报官。官府则会按和奸罪处置奸妇,将奸妇卖掉,而所得的钱款充公。看来清朝廷也比较会挣钱呀。

当然,在捉奸的过程中必然会有打斗,那万一丈夫被奸夫、奸妇所杀怎么办?奸夫会被判处斩或者斩监侯,而奸妇则会被凌迟处死。如果奸妇没有参与,并且不知道奸夫杀死了亲夫,怎奸妇判绞刑或者绞监侯。

第二种情形,杀奸夫打八十杖。

同样是《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规定了:“奸夫已离奸所,本夫登时逐至门外,杀之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就是说,如果奸夫已经离开了通奸的场所,到了“门外”,按照当时的案例推断,应该是宅院的门外,在宅院内也算“奸所”,追上杀死奸夫的话,亲夫会被仗责八十。

第三种情形,杀奸夫打一百杖,判三年徒刑。

律法同上:“若于奸所获奸夫,非登时而杀,并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杖一百,徒三年。”

如果没有立刻杀死,而是先以夜闯民宅为由抓起来了,结果没有送交官府,又擅自杀死了奸夫,那么杀人者会被打一百杖,判三年徒刑。

第四种情形,杀奸夫会被处以绞监侯。

同样是《大清律例》中的规定,原文较长,就不引用了。大意就是抓奸确凿,但是奸夫离开奸所了。这时候,亲夫也没有按照第二种情况追上去立刻杀死奸夫,那么奸夫只要在后来抓捕时,奸夫没有暴力反抗,而是很顺从的被抓到了,亲夫如果这时候杀死了奸夫,那么亲夫就触犯了刑律,要被判处绞监侯。

不过呢,有一种情形除外,就是通奸事实成立,奸夫离开了现场,但是在抓捕过程中奸夫暴力反抗逞凶,那么杀死了奸夫无罪。

律法的扩展

《大清律例》中,同时规定了除了亲夫有权在抓奸现场,立刻杀死奸夫无罪之外,亲夫五服之内的亲属也同样有权杀死奸夫,而无罪。五服,就是以亲夫为基准,上四代,以及下四代的直、旁系亲属。因为共有九代人,因此也统称为“九族”。即九族内的成员都可以杀死奸夫,而无罪。

而在乾隆年间,发生了未婚夫杀奸夫的案件。原本地方官判了绞监候,但是乾隆御批改判,扩展了“本夫”的范围,将“未婚夫”也归入了本夫的行列。因此,在乾隆钦定之后,只要是已经下过聘定礼,即使尚未成亲,未婚夫也有权捉奸,并杀死奸夫。

从《大清律例》的规定来看,杀死罪证确凿的奸夫,还真不一定无罪,只有符合律法标准的才会不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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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在当代也是屡见不鲜的问题,这句话在清代给出了醒目证明,清代是允许捉奸且动用私刑的,如果捉奸在床可以当场打死奸夫淫妇。

古人云:牡丹花下死,做鬼也风流。

那么问题来了,当场抓住的可能性很低,因为古代没有狗仔队和私人侦探,要天时地利人和的情况下方能抓个正着,捉奸在床和奸夫逃脱在清代的惩罚是不一样的,下面我们来追溯清朝的各种情况下的奸夫罪责。

先科普下自明朝后清朝又新新增加的通奸罪名:“刁奸”

何为刁奸?

故意以话语和身体或穿着裸露的诱惑性行为。

刁奸罪责:根据《大清律例》二六刑律,“杀死奸夫”,通奸罪延续明朝,要杖责九十,一仗不可以少。

九十杖责是杀死后鞭尸还是杖责后再杀死看捉奸人(奸妇之夫)意愿。

《清律小注》中又提到与有夫之妇通奸者杖责杖责加二十。

捉奸在床-概率10%

如果被捉奸者捉奸在床,且捉奸者是女妇的丈夫,丈夫有权将奸夫淫妇当场杀死,打死的也是有要求的:

第一:必须在行奸的场所,

第二:必须在行奸的当天,

第三:杀人者必须是奸妇的丈夫,

如果捉奸者不是奸妇的丈夫则不能随意将奸夫打至死亡。

奸妇的丈夫也可以只杀死奸夫,奸妇则由丈夫自由发配或卖掉。(不能卖给奸夫)

捉奸时奸夫跑了-概率90%

如果捉奸者不是奸妇的丈夫根据清朝律例也可以将奸夫处以宫刑。

或者男女各自给予杖责,当然报官后由官家来执行杖责,女子则要脱掉裤子至膝盖,仅仅露出屁股即可,以作羞辱之意。

如果男子不配合逃跑了被官府抓住,还有更残酷刑法就是凌迟和绞刑。

以上是个人见解,喜欢的朋友欢迎关注我追溯历史传奇,下一个传奇历史更精彩。

感谢您的阅读,欢迎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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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对于“通奸”这事,一直处罚不轻。特别是元、明两代更是如此。而清代,“清承明制”,对于通奸之事,依然判罚很严。

如果,在清代奸夫被杀了,会承担什么罪责呢?

本夫现场捉奸,现场杀死奸夫淫妇,不获罪



清朝法律规定,对于通奸之事,可以动用私刑,也可以有官府处理。

如果,本夫捉奸在现场,可以当时杀了奸夫淫妇,本夫不获罪。

如果,当时奸夫逃脱,而本夫当时杀了自己老婆。后来,把奸夫抓回来,奸夫如果供认不讳,奸夫判绞刑,秋后处理,而本夫也会被罚一百杖。看来,那时候奸夫不能随意放跑啊!

但,奸夫现场被杀,而奸妇没被杀,则本夫可以随意处置奸妇,卖出去,或留着都可以。

如果不是现场捉奸,那么不能将其杀害



如果本夫不是现场捉奸,那么闻奸数日后,不得杀奸夫淫妇。

除非因为此事引发命案,比如丈夫逼供得到真相,杀了妻子,那么奸夫要承担责任,因为事情因他而起,当然本夫也要承担相应责任,但罪不至死。

也就是说,捉奸要捉双。如果不是现场捉奸,则不能随意杀人。

如果奸夫淫妇杀了本夫,该怎么办?



如果两人通奸,被本夫(或本妇)撞见,此时,如果奸夫淫妇杀了本夫(本妇)。

那么,事情一旦败露,被官府抓住。那么就要被实行“凌迟”等无比残酷的刑罚。

总之,一句话,捉奸捉双,现场,杀了奸夫也好,杀了奸夫淫妇两人也罢,杀人的本夫都不获罪。


(参考资料:《清刑律·人命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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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想敲门,想起已是午夜,他便轻轻拿出钥匙,轻手轻脚地进了门,客厅里只亮了一盏灯,卧室门微敞着……她应该不知道他回这么快回来的,他想给他一个惊喜,雀跃无声地打开了卧室的门。突然,他如脚上生跟,笑容僵在脸上,再也挪不开眼和身……”

——《木槿花西月锦绣》

小说中常见的“大型出轨现场”描写,就是上面这个调调。


惊异失措,头脑空白,痛不欲生,还是悲愤异常?无论什么时代的人们,被“绿帽”无故加身,都如晴天霹雳,千古一愤。尤其是在贞操观念森然的古代,“失节”无疑是对事主整个家族的羞辱。


事主一时羞愤动刀动枪的,也是常有的事。


在现代社会,见了血,少说也算是个“激情杀人”情节,牢底坐穿是没的说了。但在古代,杀奸夫的行为,不仅为世人所理解,并且还为律法所容忍。


《大清律例》中就赫然写着:“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是满足主体(本夫)、行为(亲获)、地点(于奸所)、时间(登时)几个要件,杀死奸夫、奸夫的行为是不追究责任的。

以下,是清代的几则“杀奸”案(收录于《刑案汇览》之中):


巢县的老周与刘氏,本是一对夫妇。老周在外务工,刘氏在家种地。同村小周,每每瞧准了时机,与单独在家的刘氏娘子互相帮工,一来二往就有了私情。很快,风言风语就传到了丈夫老周的耳里,因无实据,隐忍不发。但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刘氏不加收敛,有一日竟被老周撞破妻子与小周坐在床上调笑。老周一时激忿,用麻绳勒死了刘氏,而渣男小周竟撒丫跑了。


后面,小周也被收押官府,对奸情供认不讳,最终以“和奸律”判了刑,处“绞监候”。而老周,则依“杀死奸夫律”判决无责。这个算是比较典型、比较“圆满”的杀奸案了。

但现实生活往往不会如此简单。


老刘撞破了妻子与阿二的奸情,阿二挣脱逃跑。老刘只好回家先把妻子打一顿,妻子被打跑,跑到了奸夫阿二。这下,老刘更是羞愤,竟将妻子殴死了。


其中,本夫老刘的行为有待考量——老刘于奸所亲获奸情;但是其妻子躲跑了两回,老刘才将其打死,不满足“登时”的条件。所以不是严格意义的“杀死奸夫”罪。对此,律法有补充性规定:


“若奸所获奸,非登时将奸妇杀死,奸夫到官供认不讳确有实据者,将奸夫拟杖一百流三千里,本夫杖一百。”奸夫阿二判了流刑,而本夫老刘过了“冲动时限”而杀妻,超出了律法的许可度,因而也需要杖八十以示惩戒。


在《大清律例》中,律是一条基准线,而例则是在这条线上下根据现实生活的具体情形所作的规定。

“杀死奸夫律”之下,例的规定也是五花八门:除了上文所说的“非登时”的情形外,还有非奸所获奸、奸夫跑了、奸夫拘捕、审无奸情等各种情形的排列组合。这里我就不一一列举。


这条“杀死奸夫律”,出现在了清朝的律法内,更是扎根于中国几千年的文化血脉中。这条律法可能有些腐朽,可能过于的“直男癌”,但我们不可忽视的是,其律法条文与民众心理的“无缝衔接”。


你说贞洁观念是奴役也好,是枷锁也好,但在当时的社会中这就是比天大的事。旧时女性失了贞操,丈夫、家族跟着蒙羞,社会风化跟着败坏。于是乎,官府同情你,律法“特许”你,整个社会都对你这个丈夫表示理解。


法理不外乎人情,于是便有了这条“杀死奸夫律”的诞生。所以,我们要看到,是时代、民众与现实生活造就了法律,而非法律创造的现实生活。


参考文献:

《大清律例》

董陆璐,《清代刑事司法裁判的微观考察——以“杀死奸夫”案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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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问的内行啊,只问“奸夫”有什么后果,其实不管哪个人家,但凡遇见这样不堪的事情,基本上一个家庭就被毁了,而奸夫获得的惩罚,即使同样是犯奸,也会得到不同的惩罚的!(欢迎关注我的头条号:历史三日谈)


古人最讲究“捉奸捉双”,在清代基本上延续了这一传统,为什么要说到捉奸捉双呢?因为只有捉奸捉双了,捉奸者才有唯一的打死“奸夫”自己且不用获罪的情形。

而在其他的情况下,比如说捉奸者抓了奸夫淫妇现行,但不巧或者说实力不济让奸夫跑了,再抓住的话打死奸夫,则捉奸者会被打板子,不过也还在能接受的范围。

最惨的是你又抓住了奸夫,自己还没动手打死人的胆子,而是交给官府处置,这时候你就等着挨打板子吧,为什么?太怂,看不住自己的女人不说,连一点骨气都没有。

当然若说男女苟且,具体细分下来,还是有很多不同情况的,比如说男女“和奸”,也就是名副其实的“男欢女爱”了,大家商量着来,除了奸夫的老婆奸妇的老公不愿意,基本上是彼此你情我愿,这种处罚是比较轻了,基本上拉出去打八十大板了事!


还有一种“刁奸”,也就是通常所谓的诱奸,包括诱奸有夫之妇和无夫之妇由于这种情况不属于“男欢女爱”的范畴,处罚也相对严厉一些,赏你九十大板。

还有一种情况,也就是所谓的“强奸”了,这时候就比较惨了,奸夫会被打一百大板,可别小瞧这打多少板子多少板子,古代女人的贞洁观念强,男人对于女人的贞洁也十分重视。

遇到奸夫一类的人物,打板子往往下死手,能囫囵个下来痊愈再干坏事的,基本上没有,非死即惨,沾上这种事情没一个好下场的。

再说遭遇不幸或者说故意遭遇不幸的女人,这些女人一旦陷入这样的麻烦中,基本上正经女人就做不成了,被休掉都是轻的,很多直接就被卖到窑子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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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有律例,杀死奸夫的相关规定是:

《大清律例》:“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

关于这一条律例,看起来似乎杀死奸夫奸妇没什么责任,其实不然,里面很复杂,有很多道道,后来法学家,曾经有文章专门解释这一条,做出了三种限定条件:

第一是防卫主体,防卫人必须为本夫。

这条什么意思呢?就是捉奸杀死了奸夫,只有奸妇的丈夫才能免责,如果你是本夫的兄弟或朋友,你出于义愤,杀了奸夫奸妇,你还是有罪的,而且是谋杀罪,一般会判死罪。

这意思是说,你是武松武二郎,你跟着哥哥武大郎去楼上捉奸,如果武大郎杀了西门庆和潘金莲,武大郎没罪,如果你武二郎杀了西门庆和潘金莲,你就是谋杀。

例如,清代有这么一个案例。

安徽有个叫孙万仁的,他的一个堂兄弟孙广仁的老婆李氏,跟另一个堂兄弟孙维仁通奸,孙广仁便邀集一帮堂兄弟去捉奸,孙万仁就跟着去了。

孙广仁领着一帮堂兄弟去捉奸,正好将奸夫淫妇捉奸在床,于是孙广仁将奸夫孙维仁砍倒在地,并按住他的双手,让孙万仁砍奸夫的双腿,孙万仁也没犹豫,补了两刀,没想到,因为这两刀,奸夫孙维仁竟然死了。

于是,孙万仁最后依照殴杀罪,被判了个斩立决。

第二是防卫地点,须“于奸所亲获”。

这个条件很明确,只有在捉奸现场杀死奸夫才能免罪,如果不是在捉奸现场,你在别的地方杀死奸夫,你还是有罪的。

比如武大郎,在王婆家里,西门庆和潘金莲正在行奸,此时武大郎冲进来杀死西门庆和潘金莲,武大郎可以免罪。

如果是西门庆正跟朋友在狮子楼喝酒,潘金莲也不在场,武大郎冲进来杀死西门庆,则武大郎是有罪的啊。一般依擅杀罪拟绞监候。

这也有个清代的案例:

清代直隶省,有个叫审听的,他的老婆跟弟弟申兴通奸,被他发现,并捉奸在床,申听就去殴打弟弟,弟弟申兴就往外跑。

结果申兴跑到了门外,申听依旧穷追不舍,最后追上,将申兴打死。

这个案子,按照清朝的律例,门外已经不属于捉奸现场了,所以,按照清朝的律例,申听依旧被判了徒刑中的满徒,也就是坐牢三年。

然而由于申听捉奸符合“登时”这条规定,也就是时间上是捉奸范围内,最后官府给申听减刑了,判了申听杖责八十。

但是,这个案子还有一个特殊的地方,奸夫申兴的年龄和辈分问题,申兴属于申听的晚辈,还未成年,在清朝叫卑幼,在现代,叫未成年人,所以就算申兴犯了通奸罪,被现场抓住,也不该被打死,所以古代未成年犯了通奸罪,罪责比成年小。

第三是防卫时间,强调“登时”,如非登时而杀的,则应参照无故夜入人家的“已被拘执而擅杀”定罪处罚。

这个条件也很好理解,比如武大郎,某天现场捉奸西门庆和潘金莲,但是由于武功不行,没打过西门庆,只好作罢。

武大郎一想,君子报仇,十年不晚,于是苦练武功,十年后,练成了降龙十八掌,将西门庆一掌打死,虽然西门庆此时还是奸夫,但是时间不对,武大郎仇是报了,绿帽子是摘了,可是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在清朝也有案例:

说在清朝的云南,有个叫李魁的,他老婆唐氏跟一个叫孙成林的通奸,被他撞见,孙成林眼疾手快,立马逃走了。李魁立马去追赶,结果找不到奸夫孙成林的踪迹了。

李魁回到家以后,他老婆唐氏跪下苦苦哀求,邻居们也劝解他,李魁无奈,只好息事宁人。

谁知道,有一天李魁外出,在一个篱笆坡处,竟然碰见老婆唐氏和奸夫孙成林又坐在一块说说笑笑,李魁就赶过去捉奸,此时孙成林由于上次的事,以为李魁好欺负,竟然也不跑了,还嘲笑李魁无能,似乎还说李魁下面不行,估计是唐氏告诉他的。

李魁立刻恼羞成怒,捡起一块石头朝孙成林砸去,砸到孙成林脑门,孙成林被打倒在地,孙成林扬言要报复李魁,说以后要杀了李魁。

李魁一听,心里起了杀机,有句话叫做,匹夫之怒,血溅五步,李魁摸出身边藏的尖刀,拔刀割伤孙成林咽喉, 唐氏扑在孙成林身上维护, 李魁亦用刀割伤其咽喉, 孙成林唐氏先后身死。

这件案子,唐氏和奸夫孙成林虽然在一起说笑,并非犯奸,李魁非登时而杀,例拟杖一百, 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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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对“杀奸夫”的行为有着相对完整的法律界定,一般来说杀奸夫是无罪的,特别是到了清代,关于弄死奸夫的法律规定日趋完善。

《大清律例》规定:“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和奸律断罪,当官嫁卖,身价入官。或调戏未成奸,或虽成奸已就拘执,或非奸所捕获,皆不得拘此律……”



通俗一点就是说,只要你亲自捉奸在床,当时在现场就将奸夫、奸妇直接弄死,是不负任何责任的,杀了也白杀。

实际上,清代的这一法律规定确实残忍了一点,通奸罪不至死,但在古代讲究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社会中,统治者为了维护这种社会伦理道德的需要,对奸夫、奸妇给予了零容忍,的确有些不够人道。


到了清末,法律专家也认为平民百姓杀奸夫的行为“有擅自杀人之权,不合乎法理,也对政治、风俗、民生造成不良影响”。

后来,随着清末《大清现行刑律》的颁布,杀奸的法律条文便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于杀奸夫无罪这样的观点仍然有着广泛的民间基础。

比如说,一些乡村至今仍然存在被捉奸在床后,将奸夫打个半死,只要不出人命,揍人者基本上不用吃官司和负刑事责任,揍人和被揍的基本私下和解。

这样的事例真实的存在,这说明了什么?说明了社会伦理有时候超越了法律,它对约束人们的某些行为更为有力和严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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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三部分:“奸情案”中丈夫、奸妇等在清代被杀情况的数字介绍;杀死奸夫无罪历史上大多无罪或减刑;并非所有情况“杀奸夫”都无罪,需要三个条件!

(1)在清代“奸情案”中丈夫被杀、奸妇被杀、奸夫被杀的情况总结

奸夫奸妇同谋杀夫29例;被发现后奸夫奸妇逃跑27例;奸夫杀夫,但奸妇不知情26例;纵容通奸14例……杀妻6例;丈夫羞愧自杀3例……

丈夫被杀者56人,奸妇被杀者6人,案例数字从《明清档案》和《各省重囚招册》的案例中挑拣而出共242件,记录着从1644年到1795年的“奸情案”的案件。数字为中国台湾省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赖慧敏教授的相关作品。

在“情杀案”中,大部分是老公被杀,而不是情夫情妇被杀

奸夫被杀者数字,可惜此文没有,但你不能用242减去119得出123例。剩余的案例包括:没报案(犯罪者因其他案件被抓交代经历时提及)、杀死奸夫、去衙门告状而被抓、奸夫因为奸妇自杀而没有供出等情况。所以,具体数字没办反给出。

但此类案件中,丈夫被害的几率应比“奸夫被杀”的可能性更大。

(2)杀死奸夫无罪,乃是历史传统

杀死奸夫无罪是中国法律的隐性传统,法律条文中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往往无罪或者减轻处罚。秦代曾规定,妻子发现老公与别人通奸,妻子杀夫无罪。

在清代,武松是有权力杀潘金莲的,但因为不符合“捉奸现场杀之”,也会受到一定惩罚

到了元朝,杀死奸夫奸妇无罪受到鼓励!假若杀了奸夫放了奸妇无罪,但奸妇不许活由官府杀之;放了奸夫奸妇,丈夫有罪!杖责170。

到了明朝,杀死奸夫奸妇无罪外,不杀奸妇也行可以被随意处置!除了丈夫可以捉奸外,五福内的亲属也可以等。

到了清代,杀奸夫奸妇权从丈夫延伸到未婚夫、五服之内亲属手中。

(3)杀死奸夫法律条文解读

在清代,杀死奸夫奸妇按照《大清律》处罚就是: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 奸妇依(和奸)律断罪, 当官嫁卖, 身价入官。

同杀潘金莲一个道理,在清代,武松也要受到一定惩罚,因为不符合“在捉奸现场杀死”

请注意“无罪”是有条件的,“本夫”“于奸所”“登时”,也就是丈夫要在捉奸现场的搏斗中杀死奸夫奸妇,那才是无罪的!!!

再请注意,实践中审判往往采用的是“案例法”!对该条法文的不同解读、不同应用范围和场景到了清末已经累计多达36种以上的情况。所以,并非所有情况都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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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奸夫”这一词早在秦代就已经有明文确立,这也是历史最早的规定,秦代《会稽刻石》曾记载:“夫为寄豭,杀之无罪。”

这句话被当代学界这样认为的,指:“丈夫与别的妻妾有染发生了关系,就如同自己圈养的公猪跑别人圈里,即便杀了他也是无罪的。”

那么作为清朝的司法,在清代杀奸杀是什么后果呢?

答案是:后果严重。

何为后果严重,是指清代捉奸一定要捉双,不可放任中途少人,只有捉奸者当场有权力打死奸夫且不会获司法后果。

如果当初让奸夫跑了,不好意思,你即便后续抓住了他,将其打死是会承担打死责任的,虽说只限打几十板子,但你身子脆熬不过也就没了。

如果是男方去捉奸,交由当地府邸处置,即交,自己即刻挨板子,为什么?

因为府邸会言:“怂到自己女人都管不住,丢了读书人的脸、骨气,该杖则。”

总之以一句话涵盖《大清律例》,那就是捉奸一定要捉双,捉双一定要登时打死,不然,就等着吃板子吧。

清代的这些杀奸夫到底好还是不好呢?

据悉,因为清代可杀奸夫这一项律例存在百姓有擅自生杀之权,后续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还对《论杀死奸夫》做出了有力抨击。

言指这项条文不合法理,不管以风俗还是民生来看,都会滋生不好影响,也正因为有了这次的抨击,后来《大清现行刑律》得以修正,杀奸夫的条文才永久退出历史舞台。

站在传统道德来看,这项举措也让更多人有了空隙可钻,从伦理意义来看,保持好自己的生活态度及作风,其实啥事都没,毕竟,活着才是最重要的事情。

文/探索历史奇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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