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有律例,杀死奸夫的相关规定是:
《大清律例》:“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
关于这一条律例,看起来似乎杀死奸夫奸妇没什么责任,其实不然,里面很复杂,有很多道道,后来法学家,曾经有文章专门解释这一条,做出了三种限定条件:
第一是防卫主体,防卫人必须为本夫。
这条什么意思呢?就是捉奸杀死了奸夫,只有奸妇的丈夫才能免责,如果你是本夫的兄弟或朋友,你出于义愤,杀了奸夫奸妇,你还是有罪的,而且是谋杀罪,一般会判死罪。
这意思是说,你是武松武二郎,你跟着哥哥武大郎去楼上捉奸,如果武大郎杀了西门庆和潘金莲,武大郎没罪,如果你武二郎杀了西门庆和潘金莲,你就是谋杀。
例如,清代有这么一个案例。
安徽有个叫孙万仁的,他的一个堂兄弟孙广仁的老婆李氏,跟另一个堂兄弟孙维仁通奸,孙广仁便邀集一帮堂兄弟去捉奸,孙万仁就跟着去了。
孙广仁领着一帮堂兄弟去捉奸,正好将奸夫淫妇捉奸在床,于是孙广仁将奸夫孙维仁砍倒在地,并按住他的双手,让孙万仁砍奸夫的双腿,孙万仁也没犹豫,补了两刀,没想到,因为这两刀,奸夫孙维仁竟然死了。
于是,孙万仁最后依照殴杀罪,被判了个斩立决。
第二是防卫地点,须“于奸所亲获”。
这个条件很明确,只有在捉奸现场杀死奸夫才能免罪,如果不是在捉奸现场,你在别的地方杀死奸夫,你还是有罪的。
比如武大郎,在王婆家里,西门庆和潘金莲正在行奸,此时武大郎冲进来杀死西门庆和潘金莲,武大郎可以免罪。
如果是西门庆正跟朋友在狮子楼喝酒,潘金莲也不在场,武大郎冲进来杀死西门庆,则武大郎是有罪的啊。一般依擅杀罪拟绞监候。
这也有个清代的案例:
清代直隶省,有个叫审听的,他的老婆跟弟弟申兴通奸,被他发现,并捉奸在床,申听就去殴打弟弟,弟弟申兴就往外跑。
结果申兴跑到了门外,申听依旧穷追不舍,最后追上,将申兴打死。
这个案子,按照清朝的律例,门外已经不属于捉奸现场了,所以,按照清朝的律例,申听依旧被判了徒刑中的满徒,也就是坐牢三年。
然而由于申听捉奸符合“登时”这条规定,也就是时间上是捉奸范围内,最后官府给申听减刑了,判了申听杖责八十。
但是,这个案子还有一个特殊的地方,奸夫申兴的年龄和辈分问题,申兴属于申听的晚辈,还未成年,在清朝叫卑幼,在现代,叫未成年人,所以就算申兴犯了通奸罪,被现场抓住,也不该被打死,所以古代未成年犯了通奸罪,罪责比成年小。
第三是防卫时间,强调“登时”,如非登时而杀的,则应参照无故夜入人家的“已被拘执而擅杀”定罪处罚。
这个条件也很好理解,比如武大郎,某天现场捉奸西门庆和潘金莲,但是由于武功不行,没打过西门庆,只好作罢。
武大郎一想,君子报仇,十年不晚,于是苦练武功,十年后,练成了降龙十八掌,将西门庆一掌打死,虽然西门庆此时还是奸夫,但是时间不对,武大郎仇是报了,绿帽子是摘了,可是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在清朝也有案例:
说在清朝的云南,有个叫李魁的,他老婆唐氏跟一个叫孙成林的通奸,被他撞见,孙成林眼疾手快,立马逃走了。李魁立马去追赶,结果找不到奸夫孙成林的踪迹了。
李魁回到家以后,他老婆唐氏跪下苦苦哀求,邻居们也劝解他,李魁无奈,只好息事宁人。
谁知道,有一天李魁外出,在一个篱笆坡处,竟然碰见老婆唐氏和奸夫孙成林又坐在一块说说笑笑,李魁就赶过去捉奸,此时孙成林由于上次的事,以为李魁好欺负,竟然也不跑了,还嘲笑李魁无能,似乎还说李魁下面不行,估计是唐氏告诉他的。
李魁立刻恼羞成怒,捡起一块石头朝孙成林砸去,砸到孙成林脑门,孙成林被打倒在地,孙成林扬言要报复李魁,说以后要杀了李魁。
李魁一听,心里起了杀机,有句话叫做,匹夫之怒,血溅五步,李魁摸出身边藏的尖刀,拔刀割伤孙成林咽喉, 唐氏扑在孙成林身上维护, 李魁亦用刀割伤其咽喉, 孙成林唐氏先后身死。
这件案子,唐氏和奸夫孙成林虽然在一起说笑,并非犯奸,李魁非登时而杀,例拟杖一百, 徒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