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条命令离婚需要30天的冷静期。
还不是因为现在有些夫妻,一点小矛盾就离婚,一点小事情就离婚,发生矛盾和争执,明明可以解决,偏要吵架然后离婚,然后离婚率直线上升。
特殊情况还是要特殊处理,比如:家暴、虐待就不用协议离婚,不然对方不同意,女方岂不是要被活活打死,法律也要灵活运用才能它发挥最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