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实际上体现的就是宗法制度的逐渐衰败过程。
从历史上看,中国宗法制度最早确立是在西周时期。宗法制度是一整套完整的社会管理体制,在这其中以血统为基础,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但是这套制度在东周时期就开始受到了冲击,如果观察春秋战国时期的继承,就会发现这种制度已经不再成为继承当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继承制度在不同的诸侯国有不同的体现。所谓的嫡长子继承制,实际上指的是父亲的地位完全由嫡长子继承,同时家族财产主要也由嫡长子继承,其他儿子只能获得很小的一部分财产,在地位上只能享受下一级的待遇。
宗法制度的传承是以封建制度为基础的,随着封建制度的崩溃,宗法制度自然也就开始受到破坏。春秋时期鲁国推行初税亩制度,变相的承认了土地的私有性。秦国的时候,商鞅进行了更为彻底的变法,这也就使得宗法制度存在的基础没有了。所以继承制度就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战国时期有很多诸侯王的继承,本身就不再是依据嫡长子的原则来确定的。比如,赵武灵王就没有意愿将王位传给他的长子。秦始皇的父亲能够成为秦王,靠的是吕不韦的谋划,身份低微,但最后却能成功说明了继承制度在这个时候已经有了显著的变化。
社会上层继承模式的变化对下层当然也会有影响。更有趣的是,秦国从法律层面上就强化了对于传统继承制度的破坏。商鞅在法令当中明确规定,每户家庭的儿子在成年以后必须分家。在分家的时候,自然要进行财产的分割,地位的梳理实际上也就冲击了嫡长子继承制。
汉代的时候,皇位的继承也不是按照嫡长子的原则来进行的。汉武帝反而选择了最小的儿子来继位。而对于诸侯王,则干脆执行推恩制度,进行家产的分割。数代以后,实际上就与一般的富户没有差别了。诸子均分实际上成为了中国古代自汉代以后的一种普遍原则,实际上就是对嫡长子继承制的彻底否定。
从汉代一直到宋代,在进行皇位继承的时候,不能说嫡长子没有优势,但这种优势并不明显,宗法制度的残余影响还在,但这种影响不足以使得嫡长子能够以此在道德和法律层面上占据绝对优势。所谓的有嫡立嫡无嫡立长的说法的说法并不准确。立贤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到了宋代的时候,法律层面上又有一个很有意思的变化,那就是对于私生子的地位有了进一步的提升。在宋代以前私生子不能参与家产的分配,从宋代开始私生子,如果得到父亲的认可,是可以参与家产分配的。如果父亲生前没有认可,但是得到了其他兄弟的认可,同样也有分配权,但相对其他兄弟的分配权要小一些。这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宋代的法律制度更接近当代法律制度,更为平等,带有浓厚等级制度色彩的嫡长子继承制度,显然影响力更弱了。
元代的时候,蒙古族有自己比较特殊的继承习惯,就是幼子继承。这种制度对于元代皇帝乃至于蒙古族民间都有很大的影响。显然和嫡长子继承制度背道而驰。
明代是中国历史上所有王朝当中最为强调嫡长子继承的王朝。但这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特殊现象,不能作为普遍性的案例。同时从民间层面上,明代继承了宋代的法律制度,民间对于嫡长子继承制度的传承并不多。
清代皇位的继承刚开始的时候比较特别,实际上是通过推举的方式来产生的。比如皇太极和顺治都是以这种方式登上皇位的。顺治临死之前选择了康熙,并没有选择长子。康熙接受了汉文化之后,一度立嫡长子也就是二皇子为太子,但是最后的结果让他很失望,最后是雍正继位。雍正并非嫡长子。此后雍正为了防止九子夺嫡的惨烈局面再次出现,开始实行密立制度。此后的皇帝除了道光是真正意义上的嫡长子以外,其他人都没有这样一种身份。雍正显然是以才能作为主要选拔依据的,这也就是对嫡长子继承的一种否定。
民间层面上,继承制度延续了明代,应该说不能否认嫡长子继承,在某些地方还有比较大的影响力,但实际上,其他的继承制度影响力更大一些。
总的来看,中国是世界上比较早的废除嫡长子制度的国家。这实际上是中国较早的脱离血缘社会影响的一个显著标志,是中国社会早熟的一个体现。废除了这种制度,实际上就使得社会流动性显著增强,从而也就有助于保持社会活力。实际上嫡出与否从宋代以后的影响就不是很大的。古人其实比某些现代人想象的要开通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