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个典型的“馊主意”建议!
一,老年人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因为年老就成为一批超越法律的特殊人群。因此,无论是立法丶执法丶司法均须将“老年人”与其他年龄段(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犯罪主体在实施直接故意犯罪,尤其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提下,如果其犯罪的主观恶性深丶犯罪动机十分卑劣丶长期实施“非生存涉财产性”犯罪的,在司法机关处理时依法就应当与其他年龄段的完全责任主体平等处理,而不能成为法律之外的“免罪主体”。否则,就违反了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我国刑法还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什么叫“罪刑法定”呢?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丶犯罪后如何刑罚均由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私定刑罚丶滥用私刑。而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经法定程序由法院定罪的犯罪分子给予刑罚时,由《刑法》确定的刑罚予以惩罚,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丶附加刑等,比如主刑有管制丶拘役丶有期徒刑丶无期徒刑丶死刑,附加刑有罚金丶剥夺政治权利丶驱逐出境……翻遍《刑法》及修正案均无取消老年罪犯“养老金"的规定。所以,提问者提议法院判决取消老年罪犯“养老金”的建议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违法建议。
三,我国刑罚的重要目的是通过刑罚让犯罪的人能改恶从善丶回到社会从新做人,而不是棍子打死,让他们彻底失取回归社会正常生活的希望。
而本案例提问者的建议却反其道而行之,在法院正常施以刑罚后,还要“法外施罚”提议取消老年罪犯的“养老金”。一则,是严重破坏依法治国的破坏行为,二是逼迫人走上绝路的反人道的卑鄙行为,可以试想老年罪犯刑满出狱后他们没有了活命的“养老金”还能生存下去吗?这是一个善良社会应该有的景象吗?
所以,提议取消老年罪犯“养老金”是个极大的“馊主意”。
提议者好好想想吧!……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