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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案许某如果被鉴定有精神疾病,那么法律该如何判?

2020-07-28 12:02阅读(134)

杭州案许某如果被鉴定有精神疾病,那么法律该如何判?: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在法律上一直对未成年犯罪和有精神疾病的犯罪人持宽容态度,不可否认这非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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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在法律上一直对未成年犯罪和有精神疾病的犯罪人持宽容态度,不可否认这非常“人性化”,但法律的庄严不容践踏,在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

这让我想起了2017年武昌火车站杀头案,22岁的犯罪人胡润东因为热干面涨价问题和面馆老板发生冲突,从而失去理智持刀将老板杀害,手段及其残忍,这是故意杀人。

被捕后胡润东要求做精神鉴定,结果显示嫌犯系精神残疾二级,司法鉴定意见显示,被鉴定人胡泽东应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他父亲也证实了这一点,最后只是被判了死缓,如果没有精神疾病的话那么就是死刑立即执行了。

但是我们从许某的言行举止没有看出来他有精神疾病的迹象,遇事冷静,心思缜密,日常生活也没有表现出任何异常的举动,所以他将会得到法律最严厉的制裁。

退一万步讲,如果许某真的被鉴定有精神疾病,那么非常遗憾,他也会和上述案件一样只会被判死缓,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结果,但法律终归有他的合理性,我们都要遵守,这样社会才能有秩序的发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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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许某被鉴定为精神病患者的话,恐怕我们都应该是精神病。许某做下这样的案件的思维怎么看都是比我们这些吃瓜群众要厉害的,这样的人怎么可能是精神病患者呢?所以提出这个问题真的有点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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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是应该对作案人进行精神检查,毕竟这样的手段太可怕了,所以才会引发广大网友的关注,是什么原因,可以让一个50多岁的男子,对自己妻子下手,是因为金钱,还是因为情杀,还是精神病呢!

警察说是家庭矛盾,许某把自己爱人杀害,然后分尸,而且处理现场干净,把骨头转移,而且还在转移过程中,逃开了摄像头的捕抓,这样的人,是神经病可以做得出来吗?导弹从现场的血迹和气味处理来看,这就不是一般人可以做到,强大的心理素质和沉着稳定才可以做到,有精神病的人做不到。

最近网友觉得案件那么残忍,是不是因为患有精神病才导致,如果是精神病,那么处罚是不是会轻一点,或者不用被处罚呢!

根据法律法规,如果是精神病人,在失控的情况下杀人,而且有医院证明或者其部门检查后证明,那么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但是要求家属配合他治疗,平时严加管教,如果严重需要强制隔离治疗,但是精神病人在正常的状态下杀人,是需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处罚可能比较轻,因为正常状态和不正常状态,很难分界清楚,最好的办法就是远离。

之前老家有一个男孩子,就是被邻居家有精神病的大叔掐死了,小男孩和自己的姐姐去串门,正常遇见他处在失控状态,精神病病发,最后也没有负刑事责任。

而许某是因为家庭矛盾才出现,但是根据许某前期的闺蜜表示,最大的原因是因为他炒股赔钱导致,而且因为重组家庭磨合不好,平时摩擦肯定不少,再加上各有都有自己的孩子,可能有时候都会偏心自己的孩子,所以矛盾会不少。

现在案子破了,但是处罚决定还没有向外界公布,可能还在评估的过程中,但是结果肯定不会轻,毕竟这是一条人命,而且过程残忍。

一个人毁了几个家庭,而且还会整合小区,以后很多人可能都会搬走,租客也会越来越少,毕竟一回想,画面太残忍了,难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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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问题想不通。不知道许先生和来女士到底得罪了谁?从7月5日到现在,各种有关许某以及其亲人的问题满网飞?

来女士被杀害我们谁能感受到她大女儿的切肤之痛?我想没有人。截止目前,警方并未披露具体的案件细节,到底是谁幻想出来那么多杀人的细节的?这个案件目前按警方公布的情况来看,没有证据链能够证明杀妻的过程、场所。这个案件,如果最后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许某所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精神病鉴定的必要性审查!如果连鉴定都没必要做,题目提出的鉴定精神病后会怎么判决的假设根本就不成立。

鉴定无非三种结论:①间歇性精神病,但其作案时属于精神好转时间;②无行为能力,也就是纯粹的疯子;③没有任何精神疾病。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如果许先生经过鉴定确实有精神病,杀人时恰好在发病期,最终有可能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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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病人也应服法,只是病人嘛应时刻管制,也不能让他有犯罪行凶的机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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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被鉴定有精神疾病,依然要被处死刑,法律不可能格外开恩!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那些罪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企图用精神有问题来掩饰!就单单说许某这件事,无论精神是否有问题,都必须按照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理!

退一万步说,如果经过医生鉴定,许某确实有精神疾病,那么又能怎样?难道就因此而赦免死刑,从轻处理吗?真要这么处理了,会让大众怎么想,法律的尊严将会收到极大的挑战,社会舆论将让这个法治社会陷入瘫痪,那么那些坏人就会堂而皇之去犯罪,然后用钱贿赂,开出自己有精神疾病,那么最后的结果是法律无法给出应有的惩罚,百姓的人生安全得不到保障,罪犯可以逍遥法外。这是多么恐怖的事情,社会真的就完全乱套了!

犯下如此罪行,简直就是畜生恶魔,不是一个精神疾病证明就可以挽回的!即使他有精神疾病,犯罪了就是犯罪了,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认为该怎么判依然怎么判,死刑立即执行是不可能被撤销的,是板上钉钉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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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案许某如果被鉴定为精神病,那么法律该如何判决?

杭州许某案如果被鉴定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可以强制医疗。

  • 杭州许某案,从新闻报道和公安机关披露的案情看,犯罪嫌疑人对妻子来女士杀人碎尸,手段残忍,罪大恶极,不可饶恕,应该判处死刑。
  • 但如果有人提出犯罪嫌疑人许某是精神病人,或者有精神病史,或者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精神不正常,应当委托具有精神病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可以部分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人,还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或者是正常人。1.如果属于部分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属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依法审查起诉,判决,但在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很可能无法判处死刑。
  • 2.如果经鉴定机构鉴定,犯罪嫌疑人许某属于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不能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其杀人行为无法判处刑罚,即便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依法也只能宣告无罪,听起来或许有些不可思议,但这就是法律,如果确认杀人犯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法官故意违法判决,需要承担责任。
  • 3.如果经鉴定,犯罪嫌疑人精神状况完全正常,依法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指定律师进行辩护,保障其合法权益。

对于这样的规定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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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这个问题是现在社会的通病,不管什么人只要他犯罪了,在即将判决的时候都会说:嫌疑人经鉴定有某种精神上的疾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神经病,还说这种人是无意识犯罪,从而对嫌疑人从轻处罚甚至无罪,这让所有人大失所望。

如果杭州杀妻案的许某被鉴定有精神疾病,那毫无疑问死刑可免,甚至还会让他取保候审,这些都是不能排除的,都是可能会发生的事。结果就是看法院会不会秉着公平、公正、廉洁的态度来对待此案了,会不会还被害人一个公道了。

被鉴定有精神疾病,首先要看他是即兴作案还是有预谋作案的,从本案许某的种种迹象,他所选择作案的时间,是女儿的生日当天;还有作案的过程,以及碎尸抛尸等一系列的行为可以看出来,这个人心思缜密,预谋已久,完全看不出有精神病的状态,所以我觉得这种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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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就别强歪着去说事儿了,对死者大不尊了。精神病从筹化到实施杀害,到碎尸处理,以及到被抓拷问,都应答有序,极有沉稳谋略性,这是一般人做不到的。从事实的迹象看,许某,完全没有精神疾病。谁要有意强扭歪走,必然遭到人们的垂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