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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被害来女士的小女儿现在孤身一人,哪位近亲属监护最适时?

2020-07-27 22:33阅读(116)

杭州被害来女士的小女儿现在孤身一人,哪位近亲属监护最适时?:目前跟她血缘最亲是就是同父异母的哥哥和同母异父的姐姐了。就其父亲的凶残程度和遗传学的概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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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跟她血缘最亲是就是同父异母的哥哥和同母异父的姐姐了。就其父亲的凶残程度和遗传学的概率来讲,她哥哥如果很好的遗传了父亲的暴戾自私,不应由哥哥监护。从本案发生的缘由看,本身也是父亲为了给哥哥要房子,父亲有如此执念,一定要给儿子一套婚房,甚至不惜为此加害妻子,谁能确保此事的最大受益者她哥哥就一点关系也没有,?即使没有,他也应该是此事的推波助澜者,助长了父亲的兽行。

她姐姐是什么样的人我们不了解,本案中据说姐姐姐夫还是很着急找妈妈的,毕竟血浓于水,小女孩的财产有两套房和七位数存款,法院选监护人的时候应充分考察监护人的品格,家庭经济状况,女孩财产将来的分配问题,应该等她能年以后交由女孩自己保管等。

除了这两个最亲的亲人外,女孩还有舅舅姨妈等亲戚,平时走的比较多的应该和女孩最亲,也可多看看,如果女孩有强烈的亲切感,想去哪一个来往最近的亲戚那里,说明平时对女孩也比较疼爱,可以考虑。

至于叔叔婶婶,就算了 这么多年应该来往的也少,经济状况也不好,难保不是冲着女孩的财产。

不管谁做监护人 监护人都不改该从中获取暴利,无论怎样,都不该在纯洁的亲情之上加上肮脏的金钱砝码,让已经深受伤害的女孩在余生中感受到爱,而不是贪婪和肮脏,让世界对她她对世界都充满温暖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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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女士的小女儿一个月里失去母亲,形同丧父。两个血缘至今此生都不能养她成年了,11岁的她,仍是少年,即使作为女孩儿相对早熟,也很难接受这样的事实,所以谁来抚养她长大,将决定了她未来的人生路。

不缺钱,不缺房,只缺爱

父母一个死亡,一个即将面对法律的审判,而留给她的物质条件,可以说是不错了。两套房,加在一起180平米,账户上7位数字,也就说要100万起了。这些财产即使划分,也轮不到她同父异母的哥哥,而她同母异父的姐姐却可以名正言顺的获得分财产的利益。但是对于这个11岁的女孩来说,这些钱足够供她读中学,读大学,或者结婚安家了。然而她的人生还能回到正常的轨道上来么?她还能顺利的完成学业,她还能拥有欢声笑语吗?

最适合的成长环境,不是和亲人在一起,而是远离亲人们

女孩儿的姐姐已经有了自己的家庭,那么她会养妹妹吗?她能够对这个同母的妹妹不记恨吗,毕竟,是这个女孩的父亲杀死了她们的母亲。如果想起,如果提起,如果在未来一起相处的日子里因为这个,而表现出来,哪怕不说。对女孩的伤害也是致命的。毕竟谁都不想拥有这样的历史,谁都不想有个杀人犯的父亲。

同父异母的哥哥,就不要指望了,这个哥哥,还没有自己的家,没有自己的婚房。即使他如自己母亲一般,老实善良,但是也担心他如父亲一样是一个披着羊皮的狼。他这一生都要承受父亲杀人带给他生活的影响了。

女孩还有叔叔们,叔叔也表示愿意抚养她。可谁知这种愿意是不是只是想获得她的钱财,用来女士留下的钱财,通过小女孩而获得正常的使用权力。而且叔叔伯伯,感情本就淡薄,即使是她父亲生前,也未见他们有多少交集和亲密。这样的叔叔们还是不要选择了。

如果能被收养,远离这座城,重新开始生活,女孩才能获得新生

其实,没了父母,不就是孤儿吗?如果能够像孤儿一样,被好心人,善良之人收养,远离这座城市,忘记这一切。到一个谁都不知道的地方去生活,那里没有人认识她,没人知道曾经的父母的黑色故事,女孩才能获得新生。

然而女孩似乎又很难有这样的机会,毕竟,她是有亲人的,有姐姐,有哥哥,有叔叔,也一定会有姨妈,而这些人,对她的感情都是复杂的,这些人没有一个人能以平常心来对待她的成长。

希望政府部分,能担当起为小女孩选择监护人的义务,并且在女孩有了归宿以后,定期进行回访和监督,毕竟她的命运至此,其实不是她的错。她从没有选择父母的自由,而父亲如此也不是她的错。一面她是罪人的女儿,一面她还是受害人的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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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2套房产,存款7位数,有网友说近200万!对于双向继承父母遗产(或财产)的11 再岁小女儿来说,用于成长的经济不是问题!由亲属来监护,也不会存在经济问题。

目前让人们担心的问题是,小女儿现在孤身一人,由哪位近亲属监护最合适?

上午新闻报道了小女儿的叔叔,也就是嫌犯的弟弟愿意收养她,说小女儿与他自己女儿相差一岁,有伴有关爱等,这事儿又引起了网友们的广泛讨论。

就我来看,最适合收养的莫过于有血亲的姐姐了,而不是叔叔。

(许某某:我女儿怎么办?.....)

由姐姐收养,最合适!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为祖父母、外祖父母;二为兄、姐;三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从网上披露的信息看,来女士父母和许某某的父母均已过世。那么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监护人已经排除,就到了第二监护人,小女儿的哥哥和姐姐了。

个人觉得小女孩的姐姐,比较合适。

一、两人有血亲。虽然姐姐是跟着她父亲生活在一起的,平常姐妹俩不是朝夕相处的,但毕竟同母异父,是同一个母亲生的,血亲终究是血亲,有血缘关系的人待在一起,总会有亲切感的。

二、长姐如母。还有都说母女连心、母女相似,母亲和姐姐总有相似之处,会有相似的记忆,小女儿应该也会时常感受到母亲般的温暖,对小女儿的成长是有利的。

三、相处和谐。有血亲的姐妹相处也会比较和谐。而且在成长过程中,同为女性的姐姐会感同身受,给予妹妹更多的关爱,毕竟还有一句说法叫“长姐如母”,所以比较看好姐姐收养。

四、好处理经济。再有对于父母财产方面的继承,同姐妹之间,还是比较好说话些,如果是亲属,就难免会有这样那样的不同想法,甚至还会因为经济闹得不愉快。

曾经看到过这样一个案例,一个小女孩父母去世后跟着叔叔一家,结果婶婶尽惦记她家的财产了,叔叔又是懦弱的人,一家人对她的关爱很少,结果她从童年到青年都很抑郁。

其实选不对收养人,真的会影响小女孩一生!

(一家三口,包括11岁小女儿)

由哥哥收养,不合适!

从民法总则上看,小女儿的哥哥和她的姐姐一样,也是第二监护人,也属于考虑范围之列的。在小女儿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去世情况下,他和小女儿的姐姐都是优先考虑的。

小女儿哥哥,即为她同父异母的哥哥(许某某与前妻生的),个人认为不合适!

一、导火索。毕竟网上信息也说了,许某某SHA人案件的起因或导火索就是争取和索要来女士名下的110多平米的房产来做为他的婚房的。

二、有隔阂。在这种情况下,哥哥估计也不大可能喜欢这个妹妹,也不大可能收养他。不仅相处时间不会多,而且心理还会有相当大的隔阂。

三、有忌讳。再有人们对他也是比较避讳的吧,有些网友可能也在想,小女儿的哥哥有没有参与到父亲的案件中呢?这个大家仅为猜测而已。

四、看性格。还有,作为儿子的哥哥,有没有遗传到父亲暴戾的性格呢?如果有,那岂不是也对小女儿成长不好,为了规避问题,这些都应该考虑的。

(许某某:我的生活怎么办?.....)

由叔叔收养,不合适!

从上午的新闻来看,说是小女孩的叔叔愿意收养,个人认为不是很合适。原因如下:

一、可能有阴影。嫌犯方亲属与嫌犯同宗同族,或兄弟俩长相酷似,这样会不会有心理影阴,看到父亲亲属会不会经常想起残忍的父亲?这对小女成长不利。

二、性格有否相似。从遗传学上看,兄弟之间,兄妹之间,姐妹之间,或多或少有些性格相似之处,因而可以看看弟弟有没有哥哥的暴戾性格,但这也不是完全绝对的!也不能说她的叔叔一定有这样的性样,不能误判。

三、需要更多关爱。对于遭受残酷事件的11岁小女孩,今后的心理建设与辅导肯定是长期的,所以收养不仅仅是管吃管喝管学习,更多的在心理治疗与关怀。

四、叔叔是男性。作为男性的叔叔,对于成长中的小女孩不合适。小女孩11岁了,很快就会到青春期,对于心理受创以及青春期的关爱,男性会没那么细致,这方面不及有血缘关系的女性。

由姨或舅收养,也可以!

如果小女儿的姐姐有困难,那么可考虑来女士的一哥一姐,毕竟他们也是同胞三兄妹,自己的妹妹遇害,留下一个11岁的娃无依无靠的,应该也是非常同情的。

从目前得知新闻看,小女儿待在姨娘处,也就是来女士的姐姐那里。但据说这位姨年纪比较大了,又身染重病,还要带两个孙子,看起来有困难。

这样看来要在亲属之间互相协调了,个人认为在来女士的大女儿、来女士哥哥、来女士姐姐三处做选择比较好,最终以他们自行选择为主吧。

(亲属们嚎啕大哭,有爱心)

其他

由社会福利院、个人或其他其他组织等机构收养,我觉得也可以,总不能没有人管吧。

如果上述人员都有困难,倒是可以寻求社会机构以寻求帮助,这也不失为一种途径,毕竟小女儿还没有成人,还需要成人的关爱和保护。

但是这样终究还是没有亲属来得有温情,如果真的给社会机构了,那证明亲属们该有多冷漠,想来应该也不会,由亲属们收养,是必然趋势!

以上仅为个人看法,大家怎么看呢,欢迎留言区讨论~~~


(文中图片来自网络,如侵则删)

(E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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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过题主。永恒回望认为来女士的11岁女儿由谁监护与抚养,真还是一个值得探讨的事。

現在表达了承担监护抚养意愿的,一个是来女士的大女儿及女婿一家,再一个就是许国利的弟弟及弟媳妇一家。对此,也有网友认为,不排除这些表达意愿者都是冲着来女士价值达千万的遗产来的。

个人认为,无论表态愿承担抚养来女士小女儿的人动机如何,社会组织恰恰要在来女士遗产上严格按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下属于来女士遗下的小女儿应享有的法律份额,切实保障11岁小女受益的权利。这些遗产应有个监管方,抚养方只能动用部分资金(先前报道过有七位数存款的消息)用于小女孩生活读书期间的正常支出。待小女孩长大成人后,这些财产理所当然归还于来女士小女儿自行支配。

当民政及当地社区组织介入来女士财产处置,并成为来女士小女儿财产的监管方中的一员,那么所有可能通过抚养小女孩占经济上便宜的图谋之路,便被堵死了。

至于已表达想抚养11岁小女孩愿意的两方,个人倾向交由来女士小女儿的叔叔许某某抚养较妥当一些,毕竟他们还是有血缘关系。许国利人品不行,不能佐证其弟弟及弟媳妇也有问题吧!

来女士的大女儿也表达了想抚养这个11岁的同母异父妹妹的意向。从法律角度可能也没有十足的理由说不合适。

但这儿有个心理问题:这个异父妹妹,她的父亲是杀害自己亲生母亲的仇人啊!而且,大女儿的丈夫愿意吗?承担小姑娘由小到大的抚养人合适吗?

永恒回望一己之见。欢迎讨论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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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来看,唯一和这位可怜的小女孩有血缘关系的是她同母异父的姐姐了。

本来多么幸福美好的家庭,来女士有几套房屋的不动产,还有每月不错的月工资,都是她现任丈夫不作为,而且特别贪婪,竟想让来女士为他和前妻的儿子婚房来买单,协商遭到拒绝,竟结下如此大的仇恨,杀死并肢解自己的妻子,致使自己的爱女从一位有父母疼爱的小公主一下要接受妈妈被杀,爸爸坐牢的事实。

来女士的不动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她的佩偶,很显然,许先生现己无权继承其妻的房产,他只能继承他们夫妇二人现有房产的权利。

来女士的小女儿现龄只有十一岁,离她成人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真心希望她的姐姐能出面来抚养她这位可怜的妹妹到成人,也希望她们能早日走出痛苦的阴影,堂堂正正地幸福地生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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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父母两人,一个遇害,自然不可能成为监护人。另一个则因为涉嫌故意杀人而被采取强制措施,正等待法律的惩罚,也不可能履行监护人职责。所以现在能够担任监护人的便是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一般来说,照顾自己的孙女或外孙女,老人也应当是同意的。当然,这个自然还是需要他们有相应的经济能力及监护能力。至于来女士父母以及许某父母的情况,这个媒体则没有相关的报道。若祖父母外祖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能力履行监护职责,那可以由其近亲属来担任监护人。但这个需要其他近亲属同意,毕竟担任监护人更多的是承担责任,而不是说能够享受什么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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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儿是个女孩, 还是由姐姐扶养更好一些,那个许某的儿子哥哥就算了吧, 他还没结婚, 那个嫂子也不一定对小女孩好。只有姐姐才会带好她。

最终极大可能是已经结婚的姐姐获得小妹的监护权,一是姐姐更方便照顾妹妹,尤其是妹妹正处于青春发育期,很多属于女孩子的隐私疑惑,和姐姐交流更方便,更有利于保护妹的隐私。二是哥哥尚未结婚,单身成年青年男子承担抚养同父异母的妹妹,既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妹妹的人身安全,也不利于保护妹妹的财产安全。三是哥哥与自己的亲生母亲一定会经常走动,比如过年过节会常聚在一起,妹妹很难与哥哥的母亲融洽相处。综合考虑,小妹妹与姐姐共同生活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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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来女士丈夫的弟弟来抚养最合适。

事情发展到这一步,来女士丈夫肯定会判死刑。这样就造成了其小女儿是孤儿的局面。依据民法总则,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为祖父母、外祖父母;二为兄、姐;三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据了解第一顺序承担监护人均已过世。据新京报讲其弟弟愿意抚养来女士的小女儿。这就顺理成章,于法于情于理,都是再合适不过的。刚好许某弟弟还有一个相差一岁的女儿,有个照应,又是亲属关系。

不管是来女士小女儿的姐姐,还是哥哥,年级相差甚远,没有一个完整的家,给不了小女儿完整的爱,这样一个轰动的杀人碎尸案,给小女儿留下的阴影是巨大的,唯有完整的家庭,更多的爱才能抹去她心中的阴影,重拾生活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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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谁抚养,小女孩寄人篱下都没在父母身边自在幸福。就怕遇到坏亲人,趁她年纪小,把她家产分光,自己长大啥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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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整个事情的始末看,她大女儿最适合抚养妹妹,因为她为了找凶手肯花十万元,说明她孝顺,孝顺的人有爱心,所以她是最适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