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来女士失踪案己告破,丈夫许某残忍地杀妻碎尸弃粪池,可恶至极,等待他的极大可能是极刑。那许某与被害人来女士未成年的十一岁女儿的生活怎么办呢?根据报导,这个案发家庭的小女儿目前由其同母异父的业己成家的姐姐带着。那么这个大姐姐(即来女士的大女儿)是否对其未成年的妹妹拥有监护权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小女儿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都己过逝,小女儿的同父异母哥哥和同母异父姐姐就有权监护小女儿的生活。由于哥哥是作为凶手的父亲杀妻图财(房产)的指向受益人,不宜作为小女儿的监护人,那小女儿的监护权只能落在姐姐头上,姐姐应当尽早诉诸法院由法院确定她就是小女儿的合法监护人。权利和义务是相等的,姐姐对这个未成年妹妹生活的监护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姐姐必须保障妹妹健康幸福成长,保证妹妹受良好教育的权利,保证属于妹妹的继承份额财产完好无损,待妹妹成年后完好移交给妹妹。愿妹妹在遇到家庭重大变故后能在大姐姐的呵护下幸福快乐成长,将来成为对社会有用之材。
按照法律继承顺序,小女儿第一人选应是许某某的儿子,也就是她的哥哥。第二人选应是异父同母的姐姐,选哥哥还是姐姐要看小女儿要跟谁,除此之外,就是小女儿的外祖父和外祖母(他们已相继去世),然后才能轮到徐某某的弟弟和弟媳,也就是小女儿的叔叔婶婶。据了解,叔婶有收养的愿望。
来女士己经遇害,其丈夫又面临着极刑,他们的小女儿面临着失去双亲的可悲局面,对她的今后的成长显得非常不利,很难决择,这种局面是徐某某一手造成的,实在令人痛恨,来女士的小女儿真的让人可怜。
估计小女儿不会选择哥哥来扶养,也很难选择她的叔婶,那么,很有可能就是异父同母的姐姐,然而,妹妹的爸爸是杀害妈妈的凶手,她们之间会不会存在怨恨心理,这都很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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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儿拥财产(遗产是两套房子、七位数存款),最理想的监护人是她的姐姐,其他人不能保证是冲着小女儿的财产来的,谁到底能当监护人真是个不能草率决定的事,最后有可能还是由法院根据小女儿的意愿做出决定。
11岁未成年,面临这么大的人生变革,如果选不好监护人,未来的人生之旅将充满坎坷和不确定性。
杭州来女士不幸被害,其小女儿才12岁,尚未成年。依照我国民法总则和婚姻法的规定,结合本案中的实际情况,来女士的大女儿有义务承担起这个未成年妹妹的扶养监护责任。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死亡或者无力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时,按照以下顺序确定监护人:
1、爷爷奶奶、外公外婆;
2、成年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结合本案中的实际情况,犯罪嫌疑人许某的父母已经过世,也就是说,这个小女孩的爷爷奶奶已经去世。而据网络信息,来女士的父母也已经离世。这样一来,只能由第二顺序监护人兄、姐担任其监护人了。
来女士的大女儿已经结婚成家,具备担任其未成年妹妹监护人的实体资格和能力。依据法律的规定,许某的儿子也是可以担任其未成年妹妹的监护人的。只是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形,由其姐担任监护人更为合适。
因为家庭财产的支配问题,引发了这一震惊全国的血案。个案带给人们的,是更深层次的思考。
再婚家庭中,我们该如何处理夫妻关系?如何对待双方的子女?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婚前个人财产?
杭州女子的遭遇让人同情,更让人关心是她的孩子怎么办?要怎么面对现实。这个小女儿才11岁,今后的人生怎么办?谁又愿意来做她的监护人。
女子的娘家人可能非常痛恨孩子的父亲,他们愿意做孩子的监护人吗?会不会迁怒于孩子呢!虽然这件事与孩子无关,可是谁又愿意接受凶手的孩子。
女子的前夫是没有任何责任来管这件事,可能他还记恨前妻执意要和他离婚。只有女子的大女儿最合适了,她们是同母异父,毕竟要亲近一点。可能女子的前夫会不同意大女儿做监护人,害怕给女儿带来麻烦,目前也没有其它人最合适了。
监护人要考虑对孩子的成长有利,身心健康着想,可能只有孩子的姐姐才合适了,也算是孩子最亲近的人了,希望姐姐看在妈妈的情面上,照顾好这个小妹妹,好告慰妈妈在天之灵!
女子的丈夫不知道怎么想的,他有没有想过后果,考虑过自己的孩子没有,会给孩子带来多大的伤害,希望这个孩子能健康阳光成长,性格不要受影响。她的姐姐能给妹妹家的温暖,保护好妹妹,尽到做监护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