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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定“退股”条件时,公司回购股权的价款应如何确定?

2020-07-27 04:15阅读(98)

符合法定“退股”条件时,公司回购股权的价款应如何确定?:一、先小人后君子,公司全体股东应事先在公司设立之初就约定股权回购价款的计算方式。通常情况下,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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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小人后君子,公司全体股东应事先在公司设立之初就约定股权回购价款的计算方式。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公司重大决策事项上与股东之间出现重大分歧,且通过其他和平手段难以解决时,才会请求回购股权。此时股东之间已撕破脸,很难再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各方均可接受的股权回购价款,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事先确定好股权回购价款的计算方式。

二、一旦约定股权回购价款的计算方式,就不要再试图反悔,主张约定的价款过高或过低。

三、为避免因公司资产发生重大变化,事先约定的回购价款过高或过低,致使对于股东一方或公司一方明显不公,建议应约定动态的股权回购价款的计算方式及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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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价格的确定应当由退出股东与公司协商确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回购价格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仅规定了回购价格应当合理,但未明确合理的标准是什么。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是依据公司的净资产的评估价值来确定股权回购价格。

评估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是评估基准日应如何确定的问题。通常认为,应当以股东退出之日为评估基准之日,具体来说,应当以股东提出退股要求之日为评估基准日。股权强制回购权性质上为形成权,符合法定退股情形时,公司无权拒绝股东的回购请求,股东仅需将退股意思送达公司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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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按退出日的市值(或评估价值)为基准,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再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