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很简单,超市对你用糖果找零时你有权拒绝;你用糖果结账时,超市当然也有权拒绝。
但二者的区别仅在于,维权成本的不同。
首先,在超市自称无零钱,而拒绝为消费者提供货币结算时,对消费者来说想要获得货币找零的维权成本较为高昂。
为此,我们至少需要与超市收银员大声理论,甚至需要寻找第三人乃至警察的帮助才能真正实现自己的权利,要回自己应得的零钱。而即便我们在这一过程中,能够大声伸张自己的权利,之后还可能出现,因为收银员觉得消费者太过难缠,而拒绝向买家售卖货物。而我们还必须再寻一家超市重新购买该物品,付出额外的时间成本。
多者累加之下,消费者只能选择答应收银员用糖果结账。因为较为高昂的维权成本决定了其他方案可能反而是更糟糕的选项。
其次,在消费者使用糖果进行购物,支付价款时,情况就不同了。超市收银员能够简单地选择拒绝消费者的买单方式,并要求买家放下货物离开。而大多数人都会选择遵从。所以对于超市而言,维权成本几近为零。
我们再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这二者:
首先,是超市对消费者用糖果找零的角度。
我们提出购买货物,并要求进行货物结算,这是我们对收银员所在的超市发出要约。收银员扫码,要求付款,是对我们发出的要约的承诺。至此,买卖合同正式订立且生效。
之后的收银员以超市零钱不够为由,要求以糖果代替货币来进行找零,实际上是超市在你额外支付多余货币形成不当得利后,请求我们接受代物清偿的要约。这个要约未经我们的承诺,代物清偿合同自然并未生效。而该合同既未生效,我们当然有权拒绝对方使用糖果代替货币来进行找零(该找零方式,法律名为代物清偿)。
而后,我们继续要求对方以货币形式返还不当得利。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必须施加超市以更具有主动性的维权措施才能保护好自身的权利。而这种主动进攻型的自助行为往往需要更好的维权成本。
其次,是我们对超市要求使用糖果支付货款。对此,我们将货物带到收银台买单,即意为发出要约。之后收银员扫码,要求付款,是对我们发出的要约的承诺。至此,同上,买卖合同正式订立且生效。
之后我们在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时要求以糖果支付,实际上是违反了买卖合同对于付款义务的规定。超市收银员当然性地有权选择拒绝。
而后,超市收银员继续要求我们支付货币。在这一过程中,超市一方只需要进行消极的被动防御措施就能解除该买卖合同。而这种消极防御型的自助行为往往并不需要太多的维权成本。
所以,我们以糖果支付难,超市以糖果找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