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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上关于社会保险的话题很多,说明现在员工保险意识比以前有很大提高。但在现实中对投诉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案件的处理很可能不能遂投诉人的心愿。

现阶段,国家奉行的方针主要还是就业第一,保障第二,即先鼓励更多的创业者创业,兴办企业以吸引更多的人就业,只有企业经营稳住了,企业才会为员工考虑保险问题,所以现在许多地方主要还是用行政手段引导用人单位为员工参保。这些行政手段主要包括若企业不参保,不得上市,产品不能进入政府釆购目录,不得参加政府工程的投标,企业法人代表不能当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评先等等。如果企业一开办,就要求企业参保,否则就不核发营业执照,则很有可能扼杀一批创业者,许多人也会认为这地方营商环境不行。

所以,对一些员工关于社保方面的投诉,劳动监察一般会去用人单位调查,了解是否有参保能力,有经营状况可以,会督促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但不会往前面追索,因为整个企业都末参保,不能只满足投诉者一个人的诉求。现在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也不对社会保险诉求进行判决,估计也是基于此考虑。

作为劳动者,入职时就应了解单位的参保状况以作出个人选择,中途也应及时选择辞还是留。

社会发展水平就这样,员工和企业主两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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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道理可以的,国家规定用工单位未给劳动者足额参加社会保险,致使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该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国家要是真正的保障劳动人民、打击违法行为,就应该取消劳动者维权期限!直到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到保护、违法行为消失为止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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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给交社保,就应追缴不能时效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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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有时效限制,如果超过了时效,劳动者的诉情就不会得到法律支持1,但并不意味着劳动者无法维权。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搜集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补缴社保,要求补缴社保不受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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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员工有益的事情都是有有效限制,为什么不惩罚公司或单位的责任呢?就是一头重一头轻。取缔一切对员工有益的时效,真正的为弱示群体做点人办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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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没有诉讼时效一说。只要是在同一个劳动存续期内的。用人单位必须义务,法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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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保稽核部门投诉,补缴、罚款、滞纳金会让用人单位印象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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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要为员工缴纳社会,未缴纳加倍罚款,作为劳动者能保留公司工资发放凭证对后续追讨会比较有利,但劳动纠纷会先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可能无法得到双倍赔偿,因为有些劳动者本身不愿意参保等原因,但一般可以在劳资双方协调下得到相应补偿,无法调解的可向法院上诉,但对劳动者来讲费时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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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超出诉讼时效!?

劳动仲裁时效

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超出诉讼时效的有2种情况:

一是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二是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对员工造成损失的赔偿。

劳动仲裁申请时效为1年,以上2种情况题主应该不可能超过时效吧,若超过就没办法了。

劳动监察查处时效

和谐劳动关系认为题主说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超过诉讼时效应该是去劳动监察行政部门投诉补缴社保,而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2年追朔时效。

劳动监察投诉举报的2年追朔时效是单位的违法行为超过2年的不再予查处。

超过这时效也是没有任何办法的。

@和谐劳动关系 在此建议广大劳动者,劳动合法权益受侵犯,应当及时到当地人社局投诉举报,或通过劳动仲裁起诉追讨,避免错过追朔时效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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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为啥这要设置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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