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在现实中经常有人会咨询我,现就与之相关的问题统一解答如下:
第一,子女与父母的血缘关系不能断绝。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可见,子女与亲生父母的血缘关系是不能断绝的,这是无条件的。
第二,子女被收养后,其与亲生父母的关系解除。
子女被收养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依据是《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三,夫妻一方离婚后,一方取得子女抚养权的,该子女与生父母血缘关系不断绝。
婚姻法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因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他们之间的血缘关系都不能断绝。
第四,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条件
继父母和继子女间形成父母子女关系,必须满足继子女由继父母抚养。一般认为,受抚养的条件满足以下三项:1、继子女未成年;2、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3、抚养时间较长。
总之,除了收养关系可以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其他任何情况下,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都不得消除,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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