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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年以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视同缴费需要补交吗?

2020-07-25 17:18阅读(247)

九二年以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视同缴费需要补交吗?:是否需要补缴主要还得看你最终是以什么方式离开单位的。如果属于正常的离职,那么1992年以前的工作年限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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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补缴主要还得看你最终是以什么方式离开单位的。如果属于正常的离职,那么1992年以前的工作年限就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时候带着档案去社保局认定为工龄,直接算作视同缴费年限,不需要补缴。但是如果你是属于被开除,被判刑,或者1993年2月28日及其以前因自动离职,被除名而离开城镇企业的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这就需要你去办理补缴手续,办理补缴以后只是计算缴费年限,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是以后年度的养老保险调整缴费年限挂钩。

视同缴费年限是怎么回事儿?它主要是指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工身份工人,在我们国家建立社保制度之前,各地是1991年前后,没有交纳社保,但是国家视同缴纳。在以前固定工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身份。理论上来讲,是企业要养一辈子的。他们是企业的主人。但是临时工和合同工,又不一样了。临时工是季节临时性的,本质还是农民,以劳务性质提供劳动,没有涉及到保险一说。但是劳动合同工是一种长期工种了,各地普遍在80年代就进行了试点,有的81年,有的86年,还有的可能更晚一些。

他们从一开始就是需要交纳保险的。其实我们国家的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就有职工交纳保险的相关规定。只不过当时没有成立起,我们的养老保险基金等各种管理机构。因此我们现在做工龄认定的时候,还是按照我们当年的文件。固定工,上山下工人能,以及复退军人等是可以视同缴费的,企业没有缴费的业务。但是,劳动合同工应该从他的进入企业起,开始交纳养老保险。如果企业没有假,那就是欠费行为,必须要补上的。当时最流行的称呼就是农民合同工。

按照国家的规定,国有和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过渡性养老金。但这有个前堤条件,即必须找到个人档案中的相关纪录,证明你确实是在1992年以前巳经参加工作,并且是这家企业的正式固定工。如果有档案(或别的有力证据)证明,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是不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的。

补缴养老保险费,只有两种情况下才要补缴:一是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加起来后,还是不够最低缴费的15年年限;二是找不到1992年以前能够证明自己巳经参加工作的档案或其他有力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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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年以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视同缴费需要补交吗?

在早年(各地时间不同,大致在1992-1995),企业工人身份分成几类。分别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劳动合同制和临时工。按《劳动保险条例》之规定,劳动合同制是需要缴纳劳动保险的,执行的时间各地又不相同,有的在1981年开始的,多数于86年开始。而当时的临时工是想交也没有机会交。

由于当时的工资很低,只有三、四十元钱,高危重体力行业的也不过六七十元。所以,当时交的也非常交,一个月只有几元钱。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国有企业的正式工,也就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的固定工,由于当时还没有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所以,并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为了承认其因史贡献,所以,对其间未缴纳社保由国家视同缴纳,换句话说,这部分钱由国家用统筹基金来负担了。


综上,提问者说到的“九二年以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视同缴费需要补交吗?”这个问题本身是矛盾的,如果是劳动合同制工人,那么当时是交劳动保险的。如果有视同缴费年限,那么则应该是正式工。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即当年是合同制工人,后来改为正式工身份。合同工与正式工的工龄连续,所以,有些地区给予了补缴社会保险的机会。在此,也建议如果允许补缴,则尽量要补交上。每多出一年缴费年限,对养老金都是有一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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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年以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视同缴费需要补交吗?

合同制工人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时间节点是1986年9月底,此前属于视同缴费年限,此后属于实际缴费年限;固定工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时间节点是1992年底,根据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间的不同,有些地区固定工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节点在1993-1995年底之间。

合同制工人是指在国家计划招工指标内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是和固定工相区别的一种用工形式,都属于国家正式职工的一种。

我国大部分地区在1993-1995年期间,开始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此期间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保险缴费任务,企业承担19%,个人承担2%;在1992年之前,固定工不用缴纳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企业承担缴费任务。

但是如果用工形式属于合同工,合同工从1986年开始就要个人缴纳部分养老保险费用,由于当时工资低,员工大概每月能挣几十元钱,所以缴的保费也很低,是按照固定钱数缴纳的,1986年合同工每月缴费4.5元,1987年-1992年合同工每月缴费18元,1993年开始合同工和固定工都缴纳个人工资的2%。

对于固定工来说,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节点是1992年底,对于合同制工人来说,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节点是1986年9月底。对于合同制工人,在1986年9月底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才能够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从1986年10月开始,合同工就没有视同缴费年限,只有实际缴费年限,如果题主作为合同工在1986-1992年底之间没有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那就属于断缴保险费,需要补缴后被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与1986年9月底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据此计算退休时的养老待遇。

综上所述,对于合同制工人来说,如果1986年9月底至1992年期间没有缴费,需要抓紧时间补缴,免得影响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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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为什么92年以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视同缴费要补交?

题主说的这个问题其实是个误解。我国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是从1992年10月开始进行试点,1993年10日才正式建立社保制度。

按照国家的规定,国有和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过渡性养老金。但这有个前堤条件,即必须找到个人档案中的相关纪录,证明你确实是在1992年以前巳经参加工作,并且是这家企业的正式固定工。如果有档案(或别的有力证据)证明,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是不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的。

题主所说的补缴养老保险费,只有两种情况下才要补缴:

一是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加起来后,还是不够最低缴费的15年年限;

二是找不到1992年以前能够证明自己巳经参加工作的档案或其他有力的证明材料。所以我觉得,题主所说的92以前的养老保险费补缴问题,应该就是个误解。

我是叶公讲故事专注于为你解答社保、社会等方面的问题。如果觉得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别忘了关注和点赞。大家有什么好建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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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一九九二年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视同缴费年限;要补交??

不需要补缴啊!国家《社会保险法》人社局都明文规定:国家实行社保以前,经国家劳动局招聘批准的:全民制职工、合同制工人、(含大集体、新办集体)、下乡知青、退伍、复员、转业军人军龄、及支农戍边支教人员的工龄,都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社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养老金。!没毛病呀!很好啊!

1992社保以来(有的省市1996年实行社保)已办理退休的工人(含下岗工人)都这样核算养老金的,没毛病呀!?谁又在发妖风了,忽悠“下岗工人”了?!根本没这回事。

事实能解破一切谣言!

我亲自为这类家人(1996年前的合同制工人,后破产的‘’下岗工人‘’)办了几次退休手续,都是按1996年前的工龄社保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加上1996年后的实际社保年限计算养老金;除中间调动单位时发生的断缴费需补齐外,一切按正常手续办理退休手续。很顺利,需提前两个月先申请,到核审批准;三个月后就能领取养老金。

2017年12月底,我提前两个月为家属刚申请退休手续(2018年2月8日生日);她是1984年合同制工人。她一参加工作,每月就扣几元“保(证)险金”直到1996年参加社保缴费→>破产买断→>下岗失业→>灵活就业自缴社保→>(68年出生,其中有三年“4050”社保补贴;直至补至退休时止优惠政策);根本没听说社保要求补“视同缴费”工龄的保险费,纯属扯蛋!我亲自去办的,难道在扯谎??

视同缴费年限就是核算你的养老金的基石,一点都不假;不需缴一分钱、和社保实际缴费年限一样,计算你的养老金。

其计算公试看下表
a:个人养老金:账户余额除以139(男60岁)、女(50岁)/195、女(55岁)/170

b:基础养老金:

[上一年全省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1+个人缴费指数)÷2]×个人缴费年限×1%

c:过渡性养老金

上一年度全省在职职工月工资平均数×1.3%×视同缴费年限×平均指数

三项合计数,就是你的最终拿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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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从1986年开始试点地区缴纳,1987年开始全民所有制工人缴纳(每个月2元钱)没有建立个人账户,1995年开始建立的个人账户,1992年之前的全民所有制工人,社保是由单位统一账户缴纳,个人是无法补交1986年至1992年的社保的,单位破产倒闭,改制,都会依法为职工缴纳历年社保,并为职工发放养老保险增减表,解除劳动合同书,只要档案记载有效工龄,就可以算视同交费年限,对于档案丢失人员,可以去档案馆查询个人(登录证)凭登录证可以补办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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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认为合同制工人都是视同缴费年限的,是一种误解。

视同缴费年限是怎么回事儿?它主要是指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工身份工人,在我们国家建立社保制度之前,各地是1991年前后,没有交纳社保,但是国家视同缴纳。

在以前固定工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身份。理论上来讲,是企业要养一辈子的。他们是企业的主人。

但是临时工和合同工,又不一样了。临时工是季节临时性的,本质还是农民,以劳务性质提供劳动,没有涉及到保险一说。

但是劳动合同工是一种长期工种了,各地普遍在80年代就进行了试点,有的81年,有的86年,还有的可能更晚一些。

他们从一开始就是需要交纳保险的。其实我们国家的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就有职工交纳保险的相关规定。只不过当时没有成立起,我们的养老保险基金等各种管理机构。

因此我们现在做工龄认定的时候,还是按照我们当年的文件。固定工,上山下工人能,以及复退军人等是可以视同缴费的,企业没有缴费的业务。

但是,劳动合同工应该从他的进入企业起,开始交纳养老保险。如果企业没有假,那就是欠费行为,必须要补上的。当时最流行的称呼就是农民合同工。

而且我们劳动部在2001年确定农民合同工缴费的时候,还指出退休年龄是女性55岁,男性60岁。

其实,我们国家的保障制度是在不断的完善的,所以有各种各样的情况,并不是简单的一刀切的。

其实80年代的养老保险真的很低,每月只有几元钱,加上滞纳金也就几十元,所以很多人想补,但是没有当时的档案。如果你有当时的档案,社保允许补的话,那就赶快补上,一般来说,以前的工龄基本是一年能够增加一百多元的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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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答题区的回答,基本上都认为1992年前合同制工人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应该补缴费用。其实,严格地讲这些回答都是不太准确的。从80年代中期开始,许多国营企业开始招收全民合同制职工,该类职工的招收录用都是通过劳动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其工资按正常级别外,每月另外发放15%合同制工人补贴,与打破铁饭碗,实施全员合同制后的所谓合同制职工是有本职上区别的。说白了属于正式职工范畴。该类职工先于固定工开始按工资的3%缴纳合同制工人保险,开始每月也就2~4元,所缴资金全部纳入统筹,不设立个人账户。缴费逐年提高。劳动部门为每一位合同制工人建立了缴费手册,详细记录本人的缴费情况。该手册保存于职工人事档案中。在90年代初各地陆续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合同制工人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并轨。在并轨前所产生的欠费一并记录在案。如后期没有补齐,同样叫做社保欠费。因此准确的讲,‘’全民合同制工人自录用之日起至当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只有正常缴纳了合同制工人保险的工作年限才能确认为视同缴费年限‘’。也就是用实际缴费获得视同缴费年限而增发过渡养老金。否则,将不能得到认定。所以,当原合同制职工达到退休条件办理手续时,想得到未建立账户前期的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就必须将欠费补足。至少我地就是这样处理该项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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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1992年国家进行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改革之前的正式工龄叫做视同缴费年限,顾名思义就是说国家承认你已经缴了费了,由国家认帐,

1992年之后开始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开始缴费后就叫做缴费年限,缴费一年计算一年,退休是累积计算,最低缴费年限要达到15年以上,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所以说养老保险改革之前的工龄,只要是国家承认的正式工龄,退休的时候都会计算养老金的,根本不存在什么补交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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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九二年以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视同缴费要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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