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多数情况下,送礼品礼金给老师的家长,其本意只不过是想和老师保持良好的关系,是重视孩子教育的一种体现。但这样做本身对教育教学、对教师本人都是害的。其中,对教育教学风气的影响是慢性和长远的,而对教师本人的影响可能是颠覆性和毁灭性的。因题目反映的是一个新任老师的个人困惑,这里我重点说一下,此类事件对老师本人的严重影响。
首先,从师德人品方面来看:
学高为师、德高为范,对于老师来说,良好的个人品德的要求是比社会其他群体的职业要求更高一些的。人们常说的“慎初”意思大家都懂,这次的3000元一旦把持不住据为已有,相信接下来会有更多的3000元难以拒绝。但很多时候,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要想人不知除非已莫为。且不说收受礼品礼金问题对老师本人思想和灵魂的腐蚀,一旦某一老师收受家长礼品礼金成为家长群体和同事之间的公开秘密,人设的崩塌带来的往往是职业发展的沦陷。
其次,从纪律规定方面来看:
近几年来,从中央“八项规定”开始,各个层级、各个领域正风肃纪力度是空前的。学校和教师都属于国家体制编制之内,既受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部门各种纪律规定的制约,同时从教育部到各级地方教育部门,甚至各个学校都对在职教师收受礼品礼金行为有着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收受3000元礼金而毁了自己的职业前途,孰轻敦重,相信这个帐大家都会算。从近几年各级纪委的典型案例通报来看,因为收受服务对象三五十元礼品礼金被免职的事件不在少数。前车之鉴,值得学习和深思。
最后,从刑事法律方面来看: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从法律条文看,受贿罪和盗窃罪一样,定罪是没有金额大小限制的,哪怕只是受贿一元钱,也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尽管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的小额受贿犯罪有时候,不会判处实刑,但对于老师这一职业群体一说,哪怕是最轻微的刑事污点,都足以对当事人职业发展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收受服务对象礼品礼金,在任何行业都是不被认可的,教师群体更是如此。日常生活中,对于家长或学生赠送的礼品礼金一般应严辞委婉的予以拒绝,当场不好拒绝的事后及时返还,不便返还或无法返还的,要及时交给学校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保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