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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执行死刑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枪决,一种是注射。

不管是枪决还是注射,按照规定,都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虽然我们普通人平常很少能亲临死刑的现场观看整个死刑的执行过程,但通过某些影视剧或相关纪录片,我们还是能了解一二的,很的死刑场景,现场都会有一辆救护车。

那么救护车出现在刑场上的目的是什么?是救人吗?很显然不是,执行死刑是要杀人而不是救人,既然不是救人,究竟是什么用途?

其实救护车出现在刑场的目的不难猜测,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后,其尸体是要被运送到医院停尸房的,所以救护车出现在刑场的目的就是运送尸体。

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罪犯被执行死刑后,其尸体的后续处理是这样的:

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那么没有家属领取的尸体如何被处理呢?通常做法就是遗体捐献和火化了。火化没什么可说的,往殡仪馆一送,也就解决了。而遗体捐献也有些许不同,比如可以捐给医科大学进行医学研究,或者进行器官捐献,将可用的器官例如眼角膜,肾等捐献给有需要的病人,这也算是罪犯死后为自己积德行善,洗刷身上的罪恶吧!

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或地区已经废除了死刑,他们认为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擅自剥夺他人的生命是不民主,不自由的表现,甚至有的国家还为此来诋毁我国的死刑制度。

然而,我想说的是,假如没有死刑,那么法律就失去了极强的约束力和震慑效果,而没有了这种极强的约束力和震慑,犯罪成本会明显降低,而犯罪成本的降低会导致越来越多的人踏入罪恶的深渊,最终给社会,给无辜的人,给无数的家庭带来深重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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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可能都发现,在死刑执行现场,都会停有一辆救护车。不论是在刑场还是在指定的羁押场所,都会有这种现象存在。

有人可能会产生疑问,这辆救护车的用途到底是什么?实质上这是死刑执行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法医必须要在场。

我国目前的死刑执行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枪决,二是注射。

枪决一般都由人民法院法警执行,若没有条件执行,则可交付武警执行。注射死刑一般都在指定的刑场或羁押场所内执行。

目前的死刑执行程序是这样的:先是罪犯会见亲属,法院通知检察院进行监督,然后是对罪犯验明正身,最后由法医复验。

死刑执行后,还会有一些规定。其中一条是通知家属领取尸体,若有火化条件,则直接领取骨灰,同时要对这些进行记录。

从整个执行程序来看,始终都要有法医在场,那么承载法医人员与相关设备的载体就是救护车。这是救护车在场的主因素。

那么,救护车在场的具体用途都有哪些?

第一,验证死刑犯生命是否终结。判断人是否死亡,必须要有专业的医生或法医来给出结论,判断死刑犯的生命也是如此。

通常在死刑执行完毕后,在场法医会及时上前检查,判断死刑犯生命是否终结。有时需要专业工具,救护车就是协助功能。

这一环节非常必要,执行现场也会出现死刑犯未当场死亡的情况,这时就需要法医作出科学死亡评判,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第二,对意外情况能及时处理。大部分人面对死亡时,都会有恐惧心理,死刑犯也不例外,有的被吓瘫软,有的直接晕厥。

在这种情况下,法医就得使用救护设备对晕厥的死刑犯进行救护,确保下一步执行程序能顺利进行,这是第一种救护作用。

虽然执行射手都是经过专业训练,但也难免会出现失误,伤及其他的执行人员。如果有意外发生,法医会在第一时间处理。

这是救护车在场的一个急救作用。

第三,救护车其它几种特殊用途。以前救护车具有处理死刑犯遗体的用途,负责对自愿捐献或无亲属的遗体进行医学处理。

五年前,死刑犯遗体捐献已全面停止,救护车的这项用途也已消失。

在采取注射方式时,法医同样必须要在场,在死刑执行完毕后,法医要根据相关设备给出死亡结论,这个与枪决时一样。

救护车还有一个功能,可用来运送遗体。这个从遗体处理规定上可以看出,有条件火化的,救护车会将遗体送往火化场。

有时救护车也会作为注射死刑的指定场所,随着注射刑场的不断出现,救护车的这个功能也在弱化,会被专业刑场代替。

总体而言,执行死刑时,救护车在场的主要作用概括起来就是检验与救护。这是死刑执行过程中,必须要有的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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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梳理一下题目本身或许就会有一些答案自然的浮现出来。

在这个问题中,核心的元素是“必须有救护车在场”。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事实上中国在大多数比较严肃或者人群集中的公共活动中都会有救护车在现场。比如演唱会、党政大型会议、高考、司法考试、大型会展活动等都有救护车在旁待命,这些都主要是为了确保活动参与者的安全和活动的顺利进行。

从这种现象来看,救护车出现在监狱执行死刑现场,首先具有救护车在场的一般性需要,那就是应对现场可能发生的一些意外出现的伤病情况,因为由法院执行死刑是一件十分严肃和审慎的国家司法行为,在执行前除必须经过多道严格的程序外,还必须由法院、检察院等机构派员现场监督死刑的执行。因此救护车是标配,这可以看作是“监狱执行死刑时必须要有救护车在场”的一般原因。

另外的两个特殊原因则跟“执行死刑”本身有关。这种直接剥夺一个人生命的行为远不像影视作品中所呈现出来的那样轻描淡写,据不仅仅端起枪朝一个人头上开一枪那么简单。不管是对被执行死刑的当事人还是对监督执行的人员,面对这样的场景都要面临极大的压力,而这种压力就有可能导致一些意外发生,比如被执行人因为恐惧而出现休克、瘫软、昏迷、现场初次执行相关任务的监督人员因为没有经验面对相关场景时的身体不适等,这些都需要由医护人员进行专业的救治。因此执行死刑现场必须配备救护车具有现实的必要性。而且有些死刑人员还有器官或者遗体捐赠需要,这些都需要专业人员在较为偏远的刑场进行专业处理。

再加上被执行死刑人员的尸体还需要运送到相关场所进行后续处理,救护车实际上是国家司法机关执行死刑时的标配。这既是国家司法活动严肃性的体现,同时也体现出了国家的人道关怀。简言之,其既有形式上的必要,更是实体执行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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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有的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这一刑罚,很多国家却依然坚持这一刑罚,其实很简单,对于那些罪大恶极的人来说,死刑是他们唯一应得的结果。不过很多人会产生疑问,因为在执行死刑的时候,经常会看见救护车的存在。

为什么在执行死刑的时候一定要有救护车在场,那这背后又有什么深刻的原因呢?

相比于我国古代的死刑,现在的死刑可是人道多了,古代对死刑犯的处理有很多种,比如枭首、车裂、凌迟等。死刑犯的死法可不止一种,而现当代,死刑的处理方法有直接枪毙,但更多的还是注射致死药物,让死刑犯安然的死去。

应急措施

但是谁也不敢确定,没有意外会发生,如果死刑犯在死前突然情绪崩溃,顽抗警方,甚至做出一些过激的举动,那就大事不妙了。这就是救护车存在的第一个意义。这当然不是说救护车要等在监狱外边去抢救那些死刑犯。他们是有很重要的任务完成,如果死刑犯被注射了药物之后没有反应或者是情绪失控,医护人员可以做出相应的处理,无论是给死刑犯注射镇定剂也好,或者是更换药物,目的就是为了让死刑犯能够安静下来,能从容地死去,这听起来很残酷,但这就是现实。

器官捐献

其次就涉及到我国一项社会问题,这个就是器官捐献问题。我国虽然有数10亿人口,但是器官捐献仍然处于萌芽状态,很多人不愿意捐器官。可捐器官又少之又少,在这种情况下,死刑犯就成为了器官的一个重要来源。这一点上,相关司法人员也深谙其道,在给死刑犯执行死刑前,他们会给死刑犯进行长时间思想教育。

有的甚至会给他们家里人提供一定的福利,而死刑犯知道自己的人生无望,考虑到自己生前做了很多对不起社会的事情,这种情况下他们一般都会同意。父母得知这些事情后更会接受,因为在他们眼里这是自己孩子对自己之前所作所为的一种救赎。

器官随着死刑犯的死去会开始丧失活性,这也是救护车存在的第二个意义,他们要以最快的速度把死刑犯的遗体运送到医院,先进行登记处理等一系列善后工作,有必要时还要跟家属进行交流和商讨。最终,他们要完成最重要的一件事情,就是要把死刑犯有用的器官取出,并妥善保存。虽然死刑犯们在生前做了很多罪恶滔天的坏事,但是在死后他们可以贡献出自己的器官,也算是善事一件,能没有后虑地离开人世。

监督死刑的公正性

最后一点,救护车存在的意义还有监督死刑的公正性,仅仅依靠司法机构的存在有时是不能妥善处理这种事情的。据说在2000年左右,在一次死刑犯注射的过程中,药效失效了,死刑犯便假死,差点逃脱了司法人员的法眼。这个时候就需要医护人员来确认,虽然这听起来有些不可思议,但这也是为了全面考虑,毕竟任何人都不希望在执行死刑的时候出现意外。

可以说,我国的司法机构是非常高效又通人情的,在死后他们依然把死刑犯看作一个人。没有把他们当成社会的废渣,他们在死后依然可以享用相应的医疗权利,只不过因为他们生前走错了道路,只能遭受这种惩罚。

在近几年,很多国人呼吁废除死刑,因为死刑没有存在的必要,但实则不然,如奸杀或运毒这种恶劣的案件,不让罪犯受死刑是不足以平息民愤的。如今要做的是千万不要以身试法,监守为人的道德底线,做一个正直的人,步入社会后努力工作,报效社会跟自己的父母,享受属于自己的快乐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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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针对那些罪大恶极的犯人,一种最严厉的惩罚,它直接剥夺了犯人的生命。从下达执行死刑命令那刻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犯人执行死刑。让人匪夷所思的是:执行死刑的现场,总会停一辆医院的救护车。

难道是为了抢救那些没有立刻死亡的犯人吗?显然不是。因为犯人被执行死刑后,需有法医验证犯人是否确实死亡,如果没有,还须执行人员再补上一枪,直到犯人真正死亡为止。那么,救护车停在那,究竟有什么用处呢?

原来,犯人被执行死刑前,监狱方面会对犯人做一些思想工作,说白了,就是劝他们自愿捐献器官。很多罪犯生前作恶多端,为了弥补自己犯下的累累罪行,他们大多会同意死后捐献器官。而摘除器官与保存器官需要很高技术与保存条件,也只有医生与医院有这个能力。当犯人被执行死刑后,就会被台上救护车,医生就开始手术摘除犯人的眼角膜、肾等有用器官,去拯救那些急需器官移植的病人,这也算是死刑犯最后为社会做的一件有意义的好事。近年来,我国已经全面禁止使用死刑犯的器官,做为移植来源,救护车用来摘除死刑犯器官的使命也就不复存在了。

那么,怎么还会有救护车出现在法场旁边呢!原来犯人在接受死刑之后,他的遗体由救护车先拉走,保存在医院的的太平间中。便于犯人家属领会遗体,这也是出于人到方面考虑。尽管死刑犯省钱作恶多端,但他们毕竟是家属的直系亲人,有些家属很在乎死刑犯的身后事,会尽其所能让他们走的体面些。如果家属对犯人死后尸体上的一些痕迹有怀疑,认为是监狱在犯人生前有虐待他们的行为,这些家属还可以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

救护车停靠在旁边,还有一个作用就是:监督执行死刑时的公正性。尤其是注射死刑,有些犯人不能立刻死去,痛苦不堪。救护车停在那,医生就能及时给予指导,让犯人不在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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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是出于人道主义,同时也是法律的赋予的职责。刑场上的救护车,顾名思义主要也是救护治疗的作用,这种救治不光是对死刑犯的,也包括行刑法警和一切受法律保护的生命体。有人说,反正死刑犯就要执行死刑了,此时刑场上停一辆救护车,真是多此一举。这种说法看似合理,但一点也不严谨和科学,因为你知道的它是一台救护车,你不知道的也许它还是一台灵车、医学研究车、活体器官运输车......


刑场上的救护车和医护人员,多是为了保障死刑犯行刑前生命体征一切正常,同时对行刑时出现的以外进行救治,即便是死刑犯在未执行死刑前,也一样有确保健康体征的权利。

死刑犯因为较为严重的罪行,被依法判处死刑。这一点相信法律的判决是公正的无可厚非。但是人非草木孰能无情?特别是即将被执行死刑的死刑犯,无论此前是多么的“胆大妄为”,这一刻的内心除了恐惧之外,再就是脑子里的一片空白,此时生命机能也会因为紧张导致高血压、心脏病等顽疾的复发,从而引发并发症,从而影响死刑的执行工作,再就是死刑犯内心的波动,对求生欲望做出的逃跑、自残和自杀行为造成的生命体征受损,而不得不中断执行死刑。因此刑场上都会停一台救护车和几名医护人员,随时应对以上突发情况,确保死刑执行的顺利进行。

就死刑而言,承受较大心理和思想压力的不仅仅是死刑犯,对于执行死刑的法警来说,虽然这是自己的职责,可内心还是会造成巨大压力,从而导致行刑时的生命体征不稳定或受创,因此救护车的到来也是确保行刑法警的健康状态。

无论是死刑犯还是执行死刑的法警,说到底都是有血有肉有思想有感情的人,所以,一些法警特别是刚刚参加工作的,在心理和思想上都会有较大的压力和波动,一旦这种情况日趋严重,身体机能极易受到损伤,比如患上心理障碍、心肺顽疾、高血压等病症,特别是在执行的那一刻,因为心跳过速,有可能导致病发,从而出现生命以外,同时中断死刑的执行工作,如此对死刑犯和法律都是不好的。因此救护车的到来对执行的法警也是一种保障。

刑场上的救护车,有可能不知扮演救护车的角色,还有可能是运送遗体的灵车、医学研究车火车活体器官运输车

虽然现实很残忍甚至很矛盾,但我们不得不正视它,刑场是终结生命的地方,而救护车则是救死扶伤的工具。不过刑场上的救护车除了扮演救死扶伤的角色,还有运送死刑犯遗体和其家属去往医院的功能,或者在救护车上完成重要器官的摘除手术,最后运送活体器官到医院或其它医学机构,当然这之前死刑犯以前签了自愿书。虽然说死刑犯伏法离世,但他却以另外一种善良和爱延续了他人的健康,甚至生命,也许这也是一个完满的结局吧。虽然话题有些沉重,但这就是现实。


作为一名社区法律援助义工,栋哥在此呼吁那些年轻人:凡是要冷静克制,时刻把法律放在心头,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一失足成千古恨,人活一世,何等珍贵,何等不易,做个堂堂正正顶天立地的人,远离违法犯罪,为了自己,为了家人,也为了他人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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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在执行死刑的时候为什么会有救护车到场呢?它有什么作用呢?

估计很多朋友会认为救护车是来将死刑犯的遗体运回医院,然后取出有用的器官来供病人使用。在过去的中国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因为人们对于器官捐献仍然持有十分保守的态度,导致中国的器官捐献一直处于紧张的状态,而且很大部分器官捐献是来自于死刑犯。但如果想要得到死刑犯遗体的器官,必须得到他本人和家属的同意。

随着器官捐献的理念在中国得到推广,越来越多人意识到了在死后自己的器官还能帮助他人。另一方面,尽管医院方面得到了死刑犯及其家属的同意,但是从死刑犯身上取下器官的做法还是受到了国际上的一些批评,毕竟这在人们看来是不符合道德规范的,因此中国也逐渐停止从死刑犯身上取下有用器官,到目前为止这一做法已经全面停止了。

既然救护车的目的不是来接死刑犯的遗体去取器官的,那它是来干嘛的呢?众所周知,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之后遗体会被送回医院的太平间,而救护车就起到了运输作用。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医院方面会进行后续的工作,例如死刑犯是否受到了相应的刑罚,犯人是否已经死亡,家属是否有异议等问题。在确定所有问题没有异议之后,遗体最终会在家属的同意下进行火化。

实际上也并不是一定要用救护车,但使用救护车来运送犯人的遗体是最合适的。除了方便医生进行遗体最后的检查之后,还方便给家属一个交代。虽然医院和监狱是两个看似没有任何关系的机构,但是他们在这一方面的合作确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执行死刑前后的所有流程都由监狱来承担的话,那估计会出现很多问题,从而引起家属的不满、社会的异议等问题。由此看来,救护车到了执行死刑现场并不是为了遗体的器官,而是让犯人安然走完最后一程。

不知大家有没有看过罪犯行刑的样子,不过一般这些在电视里会出现吧,在现实中是很少的。听说行刑时旁边会准备一辆救护车,关于救护车的作用,大家都有所了解,可是为何会出现在刑场上呢?

大家都有所了解,当一个人面对死亡的时候,内心是非常的恐慌的。这种现象是的确存在的,这是不可否认的,而且不管这个人生前做了多少坏事,也不管他人怎么样,在面对死亡的时候,每个人都是会表现出害怕的样子,产生恐怖心理。这里小编想说,还是做个好人好呀!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犯人的三种死刑。

第一种,这个是常见的枪决。首先,在执行的时候,会有一个法警负责放松他们的心情,随后,快速地把他们解决掉,其实,这也是为了让他们不会有太多痛苦。法警确定犯人死亡后,立即抬上救护车,所以旁边的救护车此时的作用就是运送他们去火葬场。最后会有专门的负责人清理现场留下的血迹,整个过程是非常迅速的,不允许出现失误,所以救护车的存在是必须的。

第二种就是注射针剂,这个就更加的人性化一点。相比枪决,注射死刑会更加的文明、人道,而且减轻犯人的痛苦,也能让死者家属心里有所安慰。所以把救护车放在现场就是为了让犯人与家人道别之后,进入救护车注射针剂,确定死亡之后,立即开往殡仪馆。那救护车的作用就是为了给他注射针剂的车辆。

第三种也是小编道听途说的,他们讲到犯人被执行死刑之后会把身体里的所有器官单个挖出,然后放在救护车的箱子里,一结束直接送到医院去。这一刑法也算是为人们做出贡献,说不定他的器官可以救活许多人,这也算是为自己犯下的错误做出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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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很有意思

死刑的做法虽然不大一样,比如斩首,腰斩,车裂,绞刑等等,行刑方式各有不同,但是其目的总是剥夺犯人生命。对于任何人来说这都是最严重的惩罚,毕竟生命只有一次,所以不管是古代官府还是现代法院对于这种刑罚都十分慎用,比如古代的犯人死刑一般不能由县官判处,需要层层审批确认无误,西方的法院不少更是直接废除了死刑

那么监狱执行死刑时,为何必须要弄一个救护车呢

其实这是由于监犯受刑后,遗体要先保存在医院的太平间内,等到家族和有关部门确认监犯行刑的具体情况并无异议的情况下,才能入殓,而救护车的效果就是运送这些监犯的遗体。实际上执后,的工作还有许多,例如服刑人员是否正确,家人是否有异议等等都需要对监犯的遗体进行检查,而医院就成了做好的保存遗体的地方了。

以上就是小编的看法,如有出入还请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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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场大多位于开阔地带距离市区距离远,行刑准备工作时间长,夏季周边戒备武警战士,行刑人员等现场基层工作人员如发生中暑或其他突发疾病时便于及时救治

2.我过公安机关认证死亡的证明需要由医院且具备资质的医生出具,刑场那鸟都不拉屎的地方不开单位车咋去?总不能自己开私家车去吧

3.一些死刑犯后期良心发现决定捐献器官的,鉴于殡仪馆车辆没有专业设备仪器运输和保存捐献器官的条件所以安排救护车现场待命

4.由于子弹不能遥控,行刑时距离较近,子弹在人体逗留的可能性不高,飞出的子弹本身或击中的石块或其他物品容易对周边人员造成误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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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萨沙,我来回答。

要分时代。

在七八十年代之前,我国还没有成熟的器官移植技术。

当时刑场停着救护车,主要是两个方面作用:

一是有主的尸体。救护车直接拉到火葬场火葬,骨灰交给家属;

二是无主尸体。这也要分,如果是小城市或者县城之内,也是直接拉到火葬场,骨灰没人收基本就撒掉。

大城市的话,如果当时医学院缺乏教学用的尸体,就直接拉到医学院去。

基本就是这两个用处。

但之后,救护车很多就是用于做器官移植的。

器官移植的要求很高。

尸体器官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取下来,送到医院进行移植,超过时间就没用了。

所以确定了行刑时间后,医院手术室已经待命。这边枪决了犯人之后,救护车立即取器官,然后将相应的器官送到医院去做移植手术。

很多救护车就是一个简单的手术室,可以直接手术。

大家都知道的明星傅彪,因肝脏问题曾经连续两次换肝,用的都是这种肝脏。

中国死刑犯虽多,但病人更多。

在傅彪那个年代,还需要托关系找人才能优先做手术。

这10年中国更加注重人权,宣布停止使用这种器官,改为非死刑犯的普通人自愿捐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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