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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是世界上两大主流法系。

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又称“海洋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该法系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亚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该法系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传统,判例和习惯为判案依据。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该法系的特点是倾向于当事人主义,即控辩双方当庭对抗式辩论,法官的作用是消极中立的。法官的职责仅仅是维护法律程序,而罪犯是否有罪是由民众组成的随机陪审团决定的。海洋法系的法官在确定事实之后,首先考虑的是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判例加以比较,从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规则或原则,这种判例运用方法又称为“区别技术”。“区别技木”又有很多模式,这些模式法官都可以参照判案,这里不再赘述。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40年《法闰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1896年,德国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了《德国民法典》,该法典以后为一些国家所仿效,故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德意志法系。属于这个法系的除法国,德国两国外,还有奥地利,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瑞士,西班牙,明治维新后的日本以及亚,非,拉部分法语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该法系特点1.在法律的渊源上,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来的,大陆法系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釆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如《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为模式。2,在法律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对重要的部门法制定了法典,并辅之单行法规,构成较空整的成文法体系。3在法官的作用上,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没有立法权.4,釆取法院系统的双轨制。实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釆用纠问式诉讼方式。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釆取演绎法。法官判案时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然的结果。




最佳贡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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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系又被称为英美法系,它的本意是“普通法系”(common law),也就是普遍通行的意思。

普通法的得名最早起源于1066年诺曼人征服后几个世纪的英国国王的法院惯例,目前世界1/3的人口生活在海洋法系的民法系统中。

海洋法系最大的特点是判例法,也就是反复参考判决先例,最终产生类似道德观念的约定成俗的法律。

大陆法系也被称为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Civil law),主要受罗马法影响的法律体系,是和海洋法系并列为世纪最重要的两大法系之一。

海洋法系最早发始于英格兰,当时已经形成了领主封领地的制度,但是权利很分散,国王权利较小,而且立法系统和行政体系都很属地化。

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后,为了维护统治力,他同意将维持爱德华国王时期各个地方的习惯法,在此之上,威廉一世还创立了巡回审判法庭,用来解决纠纷。

后来在亨利二世统治时期,普通法得以更广泛发展,他还设立了中央法院系统,并任命专业法官、将巡回法院定期化,还确立了陪审团制度。

后来随着英国的扩张,这一套法律体系也被传播到世界各地,尤其是英国的殖民地当中。

大陆法系则以成文法为主,而不承认判例法。它本身拥有法典体系,崇尚理性主义,重视逻辑和抽象化概念。

在现实的司法审判中,要求法官需要按照法条审判,以三段论为推理模式。强调公、私法的区别。

大陆法系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主要以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皇帝编写的《民法大全》为来源。此后欧洲近代第一所大学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对《民法大全》展开了注释工作。

由于这部法律比欧洲其他国家法律都要先进和全面,因此也开展了研究《民法大全》的热潮。

目前大陆法系在世界上有重要的影响力,在全球化大潮中和海洋法系也有很多融合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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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发源于欧洲大陆的德法两国,主要以成文法为主,故而称为大陆法系或成文法系。海洋法系起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以判例法为主,因两国均为海洋国家,故称为海洋法系或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采用的是列举制,明确规定什么能做或不能做。列举能做的,做了就没事,没列举的,就是法律的漏洞。要看制度修复程度了,依据法不既往,应该没事;列举不能做的,就不要做;做了就犯法,除非更改法律,没列举的,按照法无禁止则允许,一概不犯法。

  我们现行法律并不能与一些实行英美法系的国家的法律相比较。一些东西在中国很难实行的通。例如沉默权。

英美法系对于犯罪实行的是判例对照,而我们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犯罪必须主客观条件构成。这从而强调了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反映其行为的主观思维。

按照现行的法律,如果实行沉默权,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思维就无从反映,大部分犯罪也就无法构成。所以,要修改现行的刑诉法,就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先改变法律体系。

  海洋法系其显著特征是使用民众随机陪审团,法律程序的维护是由法官完成。罪犯是否有罪是由民众组成的随机陪审团决定的。而大陆法系是由法官来同时完成维护程序正义和判断罪犯是否有罪。也就是说法官是按照法律来断案的。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法律的主要构成部分,法律条款明确,但在实行过程中较为机械,海洋法系将判例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在实施过程中较为难以把握,但也有其长处。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都是用条文的方式表达出来的,比如说犯罪问题,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我们大陆法系的国家都有行文法,把各种各样的犯罪行为都写进去了,而且事实清楚,怎么定都写的很清楚。只要把法律事实搞清楚,然后对号入座就可以了。它的执法代表了比较容易。

另外一大法律体系我们叫做海洋法系。那么海洋法系这个法律体系是在英国历史上,通过漫长的历史形成的,而使用这个法律体系最大的国家是美国,所以海洋法系被简称为英美法系,这个法律体系也叫做普通法系,也叫判例援引法系。

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出他们的区别,大陆法系就是法律条文,百纸黑字以文字为凭。

海洋法系的构成有三大特点,我们其中再拿犯罪来说。

就刑事犯罪来说,在还海洋法系国家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也可能有的有法律条文。这就是和成文法一样,有历史。什么行为算犯罪。当然还有的国家大概就根本没有刑法条文。连这个都没有,它怎么惩罚犯罪,只把常见的犯罪写进法律条文,所以它有另外一个特点,叫判例援引。它有第三条,就是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权也叫相机决定权。

  如果你的“犯罪”是作为第一个黑客在互联网上,大家都认为你有罪,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你这种行为是不是犯罪行为不能靠感觉,应该靠刑法条文去对号入座,翻遍了,对不上号,所以最后把你释放了,但是如果你同样的行为,如果犯在了一个海洋法系的国家,就不会这么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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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叫法的来源,很形象。

如果把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改称商业法系和农业法系,可能会更恰当一些,但是这种叫法太土气,法学院的教授们都不喜欢,于是才被称为海洋法和大陆法。

大陆法先于海洋法问世,大陆法的老祖宗,源自古老的罗马法,这可是农业社会时期,最有影响力的人类法规,没有之一。

大陆法认为,人类的行为准则,是有理性标准的,正确的事情就是正确的,错误的就是错误的。比如张三偷了东西,就是有罪,而李四赖账不还,就该坐牢。在大陆法眼中,既然这个世界的大小是有限的,那人类的罪行,也应该是有限的。

在当时的人们,都觉得这样挺好,可好景不长。

直到大航海时期,随着人类商业活动的频繁,新的商业区域和模式不断涌现,旧式的大陆法规则,就不够用了。例如,蒸汽火车喷出的火星,烧掉了铁路边的黄麻,应该如何判定责任?估计大陆法系判罚的,是肇事的火车。但按照谁的减灾难度低, 谁就该负主要责任的事实,把堆黄麻在铁路边的人,也应该有责任。

这就是商业的复杂性。

另外,商业的繁荣,还增加了社会的复杂性。协调起来也不容易。比如在英国人割据了香港以后,就在香港使用了两套标准,以婚姻法为例,英国人受英国法律约束,不可以重婚,而香港华人受大清习俗约束,纳妾是合法的。海洋法的原则,是用相约习俗,也就是陪审团,来判定是否违法,至于违法后的责任,再由法律来追究。

这些复杂的法律起源,都来自最初的海洋贸易,故称为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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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下面是世界主要法律体系分布图


世界法律体系分布图

蓝色是大陆法系;红色是海洋法系;棕色是混合法系;土黄色是伊斯兰法系;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当代世界上两大主要的法律体系。这两种法系涉及历史、文化、信仰立场、社会背景等,从本质到理念上均有较大差别。

大陆法系(Civil Law),又名欧陆法系,罗马法系,民法法系。大陆法系与罗马法在精神上一脉相承。十二世纪,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在意大利被重新发现,由于其法律体系较之当时欧洲诸领主国家的习惯法更加完备,于是罗马法在欧洲大陆上被纷纷效法,史称“罗马法复兴”,在与基督教文明与商业文明等渐渐融合后,形成了今天大陆法系的雏形。此为大陆法系由来,故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


在今天来看,查士丁尼之《国法大全》的内容基本上属于民法,因此作为罗马法直接继承者的大陆法系以民法为基础。「公法」与「私法」分得极为清晰,对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利均有约束规定。同另一大法律体系英美法系相比,其一大特点是具有系统的民法体系,所以大陆法系又称民法(Civil)法系。

大陆法系沿袭罗马法,具有悠久的法典编纂传统,重视编写法典,具有详尽的成文法,强调法典必须完整,以致每一个法律范畴的每一个细节,都在法典里有明文规定。大陆法系崇尚法理上的逻辑推理,并以此为依据实行司法审判,要求法官严格按照法条审判。

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主要师于德国,属于大陆体系,大陆体系的诸多特征看我国的法律体系就能略知一二。在实行大陆法系的国家中,法律的进步与完善的标志是一部部新法律的出台与实施。比如我国近年来《物权法》等法律的出台。

由于欧陆法系在形式上具有体系化、概念化的特点,便于模仿和移植,因此容易成为中国、日本等国家效仿的对象。

英美法系(Common Law)又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

英美法系起源于中世纪之英格兰,主要来源于盎格鲁-撒克逊(Anglo-Saxon:的本意就是盎格鲁(Anglos)和撒克逊(Saxons)两个民族结合的民族,通常用来形容五世纪初到1066年诺曼征服之间,生活于大不列颠东部和南部地区,在语言、种族上相近的民族)习惯法与诺曼底封建法的融合,威廉公爵在诺曼底征服后踏上英格兰的土地,为了扩大王权,派遣大法官到英格兰各地出巡,处理农民与封建主之间的矛盾,在处理过程中有很多问题并无成文法可供凭借,判案全靠依据当时风俗习惯,基督教道德也对审判结果有很大影响,此为今英美法系之起源。随着十七到十八世纪大英帝国的扩张,传播到世界各地,如今主要在英联邦国家流行。

英美法系因其起源,又称之为不成文法系。同大陆法系偏重于法典相比,英美法系在司法审判原则上更「遵循先例」,即作为判例的先例对其后的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成为日后法官审判的基本原则。而这种以个案判例的形式表现出法律规范的判例法(case law)是不被实行大陆法系的国家承认的,最多只具有辅助参考价值。好像法律是被逐渐累积起来,而无须经过立法机关。

英美法是判例之法,而非制定之法,法官在地方习惯法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形成一套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具有适应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在审判时,更注重采取当事人进行主义和陪审团制度。下级法庭必须遵从上级法庭以往的判例,同级的法官判例没有必然约束力,但一般会互相参考。

在实行英美法系的国家中,法律制度与理论的发展实质上靠的是一个个案例的推动。因此,我们看英美等地的判决,法官—陪审团—律师之间的博弈都极为精彩,而往往一个史无先例的判决产生后,都为后世相同情况之判决提供了依据。比如我们在看美国法制发展过程中,看到的往往都是一个个标志性的个案。

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有着非常明显的区别:

1.从法律渊源上看:大陆法系的渊源来自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成文法;英美法则主要受判例的影响更多一些。

2.从立法程序上看:大陆法系主要通过立法机关立法;英美法系的法律则主要由法院的法官对判例的解释发展而来。

3 从法律的推理形式上看:大陆法系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根据法典或成文法的规定,再对具体的案件进行判决,采取从一般到特殊的演绎推理形式;英美法在审理案件时,往往寻找以往判例中与之相似的判决,从中找出适用于本案的一般性规则,再对具体案件进行判决,采取从特殊到一般的归纳推理方式。

大陆法系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其使用范围几乎遍及世界各地,如最具代表性的两个国家,法国和德国,除此之外还有西班牙、葡萄牙、比利时、意大利、瑞士、荷兰、奥地利、英国的英格兰地区等欧洲主要国家以及北欧的瑞典、挪威、波兰等;亚洲的日本、泰国、中国澳门;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科省等。

英美法系首先产生于英国,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作为当今世界最重要的两大法系,都有其各自的渊源、发展历史和实用的区域,但它们并不是对立的,现在也多有交流和融合。判例法在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中也具有参考价值,而像美国这样的海洋法系国家也开始积极编写法典配合,而并非单依靠案例来发展法律。这种趋势在世界各国都是越来越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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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海洋国家,英美法律体系称为海洋法系;

德法大陆国家,德法法律体系称为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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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系起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以判例法为主,因为英国是岛国,所以称海洋法系或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起源于欧洲大陆的法德两国,以成文法为主,所以称为大陆法系或成文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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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系起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以判例法为主,因为英国是岛国,所以称海洋法系或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起源于欧洲大陆的法德两国,以成文法为主,所以称为大陆法系或成文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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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系就像大家推举一个德高望重的老者来主持公道。大陆法系就相当于,发生了一件事就对一件事进行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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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英国是个岛,岛上起源的英美法系也叫判例法系 衡平法系,对应的是起源于欧洲大陆的大陆法系 成文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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