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很多人都喜欢100%持有一家公司股份,然后通过该公司控股一家主体公司?为什么很多公司实际控制人喜欢100%持有一家公司股份,然后通过该公司控股或100%持有
这样做的好处很多。最主要的一点就是可以较少的股权支付实现对公司控制。
韩国的三星集团就是一个典型。众所周知,三星集团在韩国的影响力无处不在,民间称其为三星共和国。三星电子是三星集团的核心子公司,我们熟悉的三星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都是由这家公司生产。可能我们会觉得李氏家族至少绝对控股三星电子吧,比如说持股比例超过50%,但实际上在三星电子的股权中,李健熙家族所持有的股份不足2%。这个比例小到夸张,令外人大跌眼镜。虽然持股比例很小,但是李健熙家族却牢牢掌握三星电子的控制权,使用的方法就是复杂的股权结构,在上面设立新公司,层层持股来达到控制的目的。
李健熙成立三星爱宝乐园,三星爱宝乐园持股19%的三星生命保险,三星生命保险持股8%的三星电子。另外,李健熙还通过其它关联公司如三星纺织间接持股三星电子。最后,李氏家族只需要占比很小的股权就可以控制一家集团核心上市公司。
A股的公司中也有这样的例子。董大姐掌舵的格力电器是A股的知名企业,但其实格力电器的大股东是珠海格力集团。董大姐虽然也有一点股份,但格力集团才是真正的老板。格力集团占股比例多少呢?只有18%。因为格力电器的股权十分分散,格力集团只需要18%的股份就能实现控股。格力集团背后的大股东又是珠海国资委,可见珠海国资委通过设立格力集团实现了间接控股格力电器。
公司设立,一般会有多个股东,如果大股东想实现绝对控股,我们知道他至少要占有51%的股份比例。假设1股1元,这样,他就需要出资51元。但如果他再和其它股东合资设立一家新公司A来持有这家公司,他要想实现绝对控股,也需要在新公司占比51%股权。最终,他只需要出资51%*51%=26%的比例就能实现间接控制。
个人如果和一些朋友 亲戚一起开公司,后期做大了,需要吸收新的人进来投资,也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继续控制公司。方式优雅,成本最小,目的达到。
你好,我是北京律师、注册会计师,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通过直接持股的公司控制其他公司,这么做的主要原因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我们做如下设例:
(1)如果自然人直接持股A1公司,A1公司向自然人分红时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而如果自然人通过直接持股的A公司持股A1公司,A1公司向A公司分红时可以免税,自然人可以将资金留在A公司,通过A公司进行资金运作,实现节税的效果。
如下图所示:
一般情形下,股东要想绝对控制公司,要持股2/3(67%)以上。
我们做如下设例:
(1)如果自然人直接持股A1公司(注册资本100万),自然人需要出资67万才能实现控股。
(2)如果自然人通过直接持股的A公司(注册资本67万)控股A1公司(注册资本100万),A公司需要出资67万控股A1公司,而自然人只需要出资45万(67万×67%)控股A公司,就能实现通过A公司控股A1公司的效果。继续通过多层嵌套,还能节约更多资金。(注:为了贴合楼主问题,自然人和A公司之间还可以再加一层自然人出资45万100%持股的公司,以便于理解)
如下图所示: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的人格独立原则,一般情形下,公司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股东一般只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但是,在股东与公司发生人格混同、股东对公司清算存在过错等特殊情形下,股东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而不仅仅是在出资范围内。
同样,我们做如下设例:
(1)如果自然人直接持股A1公司,A1公司的债权人有可能在特殊情形下突破A1公司,直接请求自然人承担责任。因此,风险环节涵盖自然人与A1公司。
(2)如果自然人通过直接持股的A公司持股A1公司,A1公司的债权人有可能在特殊情形下突破A1公司,直接请求A公司承担责任,但一般不可能再请求自然人承担责任。因此,风险环节只涵盖A公司和A1公司。
如下图所示:
对于多元化经营企业,每种业务形态一般都需要单独成立公司进行运营。作为创始人的自然人,不可能对每家业务公司进行管理,这会消耗大量精力。这就需要成立集团公司,在集团公司组建管理团队对每家业务公司进行管理。创始人只需要把主要精力放在集团公司层面,通过集团公司就可以掌握每家业务公司的运营情况,从而将更多的精力用于统筹资源和思考公司整体战略。
如下图所示:
以上,供参考。如有其他问题,可继续留言或私信讨论。
这种方式有利于避税,有利于优化股权结构,有利于淡化实际控制人、规避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
1.关于避税,采取这种股权结构避税的方法很多,在这里举个简单的例子:成立一家公司甲,然后通过甲控股一家公司乙,甲申报核定征收纳税,在乙分红后,不管甲能够分得多少分红,只缴纳固定的税费,分的越多税收成本越低。如果是个人控股乙公司,是很难少交税的,且风险很高。
2.关于可以优化股权结构,在企业发展或创业过程中会有很多风险,尤其是投资失败风险,多一层法人主体结构,也就多一道防火墙,可以减轻个人承担投资失败的负担。
3.在一些拟上市或已经上市的公司中,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是非常敏感的,总体来讲是负面的事件,因此这是采取多层控制结构的方式有利于掩盖、隐蔽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
这种多层嵌套的方式其中一个比较大的好处是隔离风险。如果一直都只有一家主体公司,那倒没什么特别的,但是随着未来业务版图的扩大,有可能越来越多公司那么隔离,风险的好处就看得出来了。
因为依法合规设立的公司,股东都以投资额为限,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每位股东投资100万,如果这个公司破产,他赔光这100万就跟他没关系了。
但有多个公司同时运作的时候,这一点就非常关键了。一个公司的破产不会影响另一个兄弟或者子孙公司的运作。
另外一个好处就在于未来增资扩股。
在企业发展的过程当中需要资金有些通过债权,有些通过股权。即使不是需要资金,也存在需要新股东加入以便发展业务或者未来上市。
如果一个老板直接100%拥有股权一家a公司,当他需要引入股东的时候,唯一的选择就是把a公司的一部分股权让出去。
但如果换另一种情况,他100%拥有一家a公司,再由这家a公司投资b公司,b公司投资成立c公司。但他需要引入股东的时候,他可以出让的股权就可以是abc三家公司当中的任何一家。这个时候就可以按照企业的发展战略来决定出要哪一部分的股权。
当然这种方式还有其他的好处,比如在不同层次的公司设立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从而得到相应的法制保护或者税费优惠。这也是很多有钱人常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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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按你的描述,你说的通过七八家公司层层100%持股来控制最后的主体公司?这里的法律依据并不存在。所以是不是你在了解某些公司的股权结构上,出现了偏差
我们先搞清楚两个公司主体的关系,个人100%持股,根据《公司法》的解释 :
第五十七条 一人公司的概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 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也就是,如果一人公司,再设立子公司。而子公司不可以是一人公司,因此你说的通过七八家公司层层100%持股来控制最后的主体公司?这里我相信大家都看蒙了。
《公司法》14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设立不同的子公司,可以让子公司通过独立运营,形成自负营亏,在投资的角度,这也是分散分险,比如这家投资赚钱了,那家亏钱了,通过主体公司的费用调动,去协调子公司之间的财务。所以,很多人喜欢用子公司的钱这边补那边的。方便公司的资金运作。
比如你持有A公司51%股份,再通过A公司持有B公司51%股份就能控制B公司。这样你只需要51%×51%的B公司持股就能控制住B公司了。
相信很多人在看到阿里巴巴、腾讯、新浪、百度等等公司的股权架构时,肯定会困惑,不明白为什么这些企业要设立那么多层的企业架构,你认为这是好玩吗?显然不是,如果一个觉得好玩这么设置或许有可能,但是众多的大佬都选择这么设置,明显有很深的含义,很多人说是为了避税,这是很重要的一点,但并不是唯一的一点。
简单的通过一个最基础的图来说明这个(实际上市公司整个集团的架构会比下图还复杂),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理论上而言,他可以直接控股上市企业即可,但现实中很多大股东会在自己与企业中增加一家BVI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企业),这么做有两个目的:
(1)一旦大股东需要资金,要转让上市企业的股份时,可以直接转BVI股份而不是上市公司股份,这样的话就免去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手续,更为重要的是可以绕开上市公司股份禁售期的限制(企业上市时,对于大股东的股份是有一个禁售期限)。
(2)为什么很多企业喜欢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企业呢?因为根据该岛的法律,所有在该岛注册登记设立的公司,除了法定每年计缴的登记费用(非常少)外,所有业务收入和盈余均免征各项税款。所以大股东在通过转让BVI公司股份来套现上市企业的股份时,可以免掉一大笔税费交易成本。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1层的好处,那么为什么上市公司往下还要设置-1层、-2层最终在实际控股在大陆的公司呢?同样有几个因素:
(1)一家上市企业,可能主营业务会涉及到很多的板块,如果全部集中在一家主体内生产经营,那么企业会相对臃肿,而一旦要拆分出售某块版图业务时,需要对整个企业的资产进行剖析分离审计,相对麻烦。反之,将集团不同板块的业务,均分离为各个独立的一个经营主体,那么后续该板块业务在融资,出售等方面会相对便捷。
(2)理论上而言,不同板块设立不同的子公司,直接由上市公司控股即可,无需再设立-1、-2层的企业,但之所这么做,有两个因素:1)-1层的BVI公司依旧是为了避税,比如要出售某个板块的大陆公司,只需要出售其对应的BVI公司即可,这是-1层的目的;2)至于说-2层的香港公司,依然是为了节省税收,这个是国家给予香港的优待,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如果香港公司作为受益所有人直接拥有内地分红公司25%以上的权益,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而一般的境外企业从境内外商独资企业所获得分红的预提税是10%。因此香港公司是为税务考虑存在的,这就是-2层设立的目的。
大股东层层设立企业进行控股,最主要的目的在于上述两个部分原因:交易便捷、避免监管以及避税。但这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原因而已,多层设立公司还有几个好处:
(1)私密保护:复杂的股权,让人难以调查清楚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特别是涉及到BVI的公司(在BVI注册的公司,别人无法通过公开查册获得股东名册、董事及高管人员名册),所以在关联关系上存在很大的隐蔽性,这既方便企业扩大融资规模(如果企业认定为关联,在银行必须要进行统一授信,银行会对额度进行总控),而且因为隐蔽还可以实现通过关联交易使得信贷资金等在关联内部流动(实际明面上看不出关联)。
(2)以少部分资金,控股多家企业:A以51%的股权绝对控股B,B以51%的股权绝对控股C,假设B、C的总股本都是100元,A控股B时花费了51元,在控股C时,只花了26元,如果A不通过B,而要自身绝对控股C,则仍然需要花费51元,两种方式对比下,通过多层设立公司其实现以较少的资金掌控更多的企业,层级越多,需要的资金越少。
多层设立的好处实在太多,难以逐一分析,比如还有隔离风险、便于集团管理等等,之所以多层设立公司这么流行,不是无理由的,这是国内企业长期总结下来的经验,现实中只要企业做大后,基本上每家企业都会通过这类形式进行运作,你要相信,大佬们的思维远远比我们很更聪明。
这样的操作主要是隐藏身份和避税!还有一些其他原因:
一、隐藏身份
一些人不喜欢别人通过市场监督局的网站,或者天眼查、企查查等APP轻易查到自己的身份,特别是一些公务员之类的身份比较敏感的人。
于是这些人就通过多层股权架构,躲在后面,实际控制下面的公司。
二、合理避税
现在法眼扫描正在帮助一家公司进行股权重构,需要在公司的股东里面加入两个持股平台。
经过了解,准备把持股平台设立到浙江宁波,就是考虑到宁波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就像之前好多人都知道,冯小刚、赵薇等人在新疆霍尔果斯注册投资平台一样,都是冲着税收优惠政策去的。
另外明显的,个人投资分红需要缴纳20%的税,如果公司分红是不用交税的,分红到了自己的公司后,通过加大成本的方式,让自己的公司亏损,就可以不交税了。
三、阻止风险波及到自己身上
如果直接以个人名义持有大公司的认缴资本,在公司经营不善的情况下,会出现认缴资本加速到位的风险。
但如果个人100%投资一家公司,比如注册资本10万元,因为钱很少,出资肯定能到位。
然后通过这家公司认缴一家公司5000万注册资本,以后就算后面的这家公司破产,也只是让自己持股100%的小公司承担责任,小公司承担不了,申请破产,但自己10万的出资到位了,按法律规定不会再承担责任了。
总之,通过这样七八层的公司架构,法眼扫描认为主要是隐藏身份,其次避税,第三规避风险。
这样做法,优势很多,比如有利于避税,有利于优化股权结构,特别是在海外上市的企业,还涉及到境内外法律差异等问题,以及考虑财富的家族传承,中间嵌套多层SPV公司,就显得非常常见。
看下龙湖地产的案例,公司上市后,创始人离婚,对公司股价影响微乎其微。应该说,股权架构设计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这种方式可以有效隔离创始人财富和公司之间的风险。
记者出身的吴亚军,在地产界打拼多年后大有所成,但夫妻感情逐年\"趋淡\";在默契地维持婚姻关系的同时,设立一批在境外小岛上注册的离岸公司及信托,于2009年让龙湖地产在港成功上市,然后再回头从容解决离婚分财产的问题——财富增值了,很多问题都更容易解决。
龙湖地产上市3年后,吴亚军才与丈夫蔡奎分家。吴亚军离婚消息传出,资本市场持续回响,龙湖地产股价当日跌幅达到4.2%。但是,后来基本保持平稳。可以说,股权架构的设立,在其中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
1.上市前的隔离架构设计
2007年,吴亚军夫妇在开曼注册了空壳公司龙湖地产,持有者为吴亚军夫妇分别控制的BVI公司Charm Talent和Precious full。
2008年,吴亚军夫妇 分别设立\"吴氏家族信托\"和\"蔡氏家族信托\",两者均为全权信托。
吴亚军夫妇分别作为信托的委托人和保护人,将各自持有的龙湖地产(开曼)的股权以馈赠的方式,分别注入汇丰国际的全资子公司Sliver Sea和Sliver land中,这两家公司再分别持有各自BVI公司的股权。
以此, 吴亚军夫妇分别用各自的家族信托持有各自上市公司的股权份额。而同时,在披露上,两人共同控制上市公司75.6%权益。
2.婚变股权分割
在婚变前夜,即2012年8月6日,根据港交所公开的资料,吴亚军将此前共同持有的75.6%权益的龙湖股份,相当于约39亿股,分割为吴亚军持有45.4%权益,蔡奎持有30.2%。
3.离婚完成
8月5日为婚变前持有权益情况,8月6日起为婚变后持有权益安排。11月19日,为避免龙湖大批股份落在第三方手上,蔡奎已签署协议书,让吴亚军暂时掌管其28%股权。
分割进行地无声无息,股价都没来得及有任何反应。也因为分割不涉及上市公司股权变动,对公司运营也没有实质影响,股价也没必要有任何反应。
到此,分割完了,离婚完了。
这都得益于在上市时,两人就用信托分割好了财产。分割应该只是把各自从对方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中除名而已。
成立公司的目的是赚钱,一个人的资金,智慧都是有限的,通过第一个公司掌握控制权,设立其他公司都是为了了吸收社会更多资金、人力,把项目做大做强,进而实现盈利。
能够真正盈利的不是层层设立公司,而是做好股权架构,让最终的项目有充足的资金运转,有更多人绑在项目上不轻易脱离。实践中项目都是落到合伙企业上,税少资金来源又多。
以蚂蚁金服为例,马云100%控股公司只有一个,在蚂蚁金服中2%左右股权,却实现了对蚂蚁金服的绝对控制权。
在第二层公司中,似乎看不到马云的身影。蚂蚁金服的两大股东为杭州君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杭州君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君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中也没有马云。
在杭州君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终于看到马云出资2000万占2.17%的股权,但仅仅是作为有限合伙人。不过,非常值得注意的是,杭州君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杭州君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为杭州云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正是马云,注册资本1010万,由马云全资控股。马云通过两个合伙企业方式占据76%以上以上控制权。
马云的这一套股权架构被法律界金融界被研究得很很深入,社会上也被许多创业者学习效仿,只是有的创业者没有学透以及风险意识不够,反而把自己推向了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的路上。真是太惨了。
最后,温馨提示,你说的层层公司每个公司都持股100%在法律层面上是不可能实现的,一人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也不能以公司名义再次设立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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