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有哪些酷刑?:刑罚之中以死刑为最。在电视剧中,经常看到各种各样的刑罚,比如凌迟、斩首等,更有甚者扒皮、菹醢、车裂等,不过电视剧是为了热:-酷刑,古代
刑罚之中以死刑为最。在电视剧中,经常看到各种各样的刑罚,比如凌迟、斩首等,更有甚者扒皮、菹醢、车裂等,不过电视剧是为了热闹,真正历史中,死刑花样多的很
从古到今死刑的方式不断汇集进步,可以形成一本百科全书了。
如火烧、杵、炮烙、剖心、剔刳、醢、脯刑、腰斩、车裂、磔、磬、踣、阬、定杀、戮、凿颠、绞、枭首、烹、凌迟等,有些称呼不太一样但效果差不多。
看着刑罚名字就知道是上古时期的特色刑罚,具有质朴的感觉,杵刑顾名思义就是把人放到臼中,用杵捣到死。
火烧、炮烙、剖心看名字就知道,老妖也不多说
剔:把肉从骨头上剖下来;刳:剖开。
这也是剖杀的刑罚,割取人肉。《封神演义》中纣王与妲己,让人剖开怀孕女人肚子猜男女,这种刑罚就叫剔刳。
醢刑:就是把人剁成肉酱,汉代之后菹醢刑罚不写入常法,但是作为非常刑罚,也从没断过。
《新唐书》中:剧贼高玉啖人数千,后擒获,会赦,代宗将贷其死,公卿议请为菹醢
脯刑:就跟果脯一样,果脯是把水果晒干,作为刑罚就是把人杀死后做成肉干。
这么说的话,我们吃的牛肉干都是对牛实施脯刑了?
看这个字,就算不认识也知道也是一个酷刑。
zhe,就是肢解的意思,俗称剐刑,剐的多了就成凌迟了。
磬应该是这些刑罚中唯一从字看上去就不像酷刑的刑罚。
磬就是缢死,为什么叫磬的,因为古人看着缢死之人,像乐器磬一样挂在那,就非常形象的取了一个名字。
陈尸展览
这个刑罚不常见,从字面也难看出是什么刑罚。
实际上这是秦朝专门对麻风病人犯罪后,实施的一种刑罚,即投入水中淹死。
这个也不太容易从字面看出刑罚来
据说这是商鞅定下的刑罚,用铁器从人头顶凿入。跟菹醢一样虽然后世不见于常刑,但是作为杂刑或非常之刑一直没有断过。
从汉朝开始,很多非常残酷的死刑基本不作为常刑使用,使用最多的死刑如斩,弃市(在闹市中执行死刑),枭首(砍下头挂起来示众)腰斩,绞等。从宋仁宗开始凌迟正式上场,从此作为重大罪行的特别刑罚一直存在。
而明朝时期发明的如弹琵琶、梳洗、抽肠等刑罚并不是正常刑罚,明朝常规死刑只有绞、斩、枭首、凌迟四种。
还是后世花样多,城会玩
酷刑,残酷的刑罚,残忍暴虐到极点。以摧残人的意志,使人求死不能的折磨人的一种形式。
自古以来,酷刑的名目极多,只有更残忍更残忍的层层累加。每一种都能使人肝胆欲绝,求死不能,如悼尽万丈深渊的感觉。
主要工具有械,棍,拶,火,水,刀,只要使用,都能到达极致,只有最高,最高。
如最简单的棍刑,拶刑,夹棍刑是封建社会审问犯人最常用,最常见的刑罚之。
剥皮,腰斩,凌迟,车裂,点天灯,锯割,断椎,灌铅,梳洗,杖杀,抽肠,骑木驴累累不胜数,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
《荀子?正论》:“世俗之为说者曰:治古无肉刑”所谓“治古”,指的是尧、舜太平盛世。《汉书?刑法志》:“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汤、武顺而行之者,以俗薄于唐、虞故也。”这是说,肉刑始于夏、商、周三代。汉文帝在位期间,先后废除了肉刑中的墨、劓、斩左右趾(实即荆刑)和宫刑,被后人誉为“千古之仁政”。自此以后,肉刑基本停用。
魏、晋以后,虽屡有恢复肉刑的议论,但终末被采用。当然,使用肉刑的个别事例还是有的。
墨刑,脸上刺字;劓刑,割鼻;荆刑,把脚砍掉;宫刑,阉割男子的生殖器、毁坏女子的生殖机能;大辟,死刑。这五种刑,实行于上古。后来,由于肉刑的逐步废除,到了唐代,就正式确立了新的五刑制度,即笞、杖、徒、流、死。笞刑,即用竹板打。据《唐律疏议》,笞刑分五等,从打十下到五十下。杖刑分五等,从杖六十下到一百下。徒刑分五等,从一年到三年。流刑分三等,从流二千里到三千里。死刑分二等,轻绞重斩。自此以后,五刑的名目历代相沿不改,只不过在实行中略有差异。另外,《国语?鲁语上》以甲兵、斧钺、刀锯、钻笮、鞭扑为五刑。甲兵,指发兵讨伐不顺从王命的人。钻指膑刑。笮指黥刑。此五刑说可备一说而已。
即在犯人的额、颊、手臂等处刺字,然后涂上墨,作为惩罚。一般用于轻罪。此法始于上古,清末始彻底废除。《尚书?伊训》:“臣下不匡,其刑墨。”孔颖达传:“臣不正君,服墨刑,凿其额,湼以墨。”《宋史?刑法志》:“淳熙八年,诏:’自今强盗抵死特贷命之人,并于额上刺强盗二字,余字分刺两颊。’”《明史?刑法志》:“窃盗初犯,刺右臂。再犯,刺左臂。三犯,绞。”
《尔雅?释言》:“荆,刖也。”《左传?庄公十六年》:“杀公子阏,刖强钼。”杜预注:“断足曰刖。”西汉初年又叫“斩趾”。汉文帝十三年废除此刑,以笞代之。
《尚书?吕刑》:“宫辟疑赦。”孔传:“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女人幽闭,次死之刑。”《尚书大传》:“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可知宫刑最初是用来惩罚那些乱搞男女关系的人。后来,宫刑也适用于其他罪行。例如司马迁,就是因言事触怒汉武帝而被处以宫刑。汉文帝时曾下诏废除宫刑,但不久又复刑。隋文帝开皇初年,下诏废除宫刑。从此,宫刑基本废绝。
《礼记?文王世子》:“公族其有死罪,则磬于甸人。”郑玄注:“悬缢杀之曰磬。”绞刑之名,始于北周、北齐,見《隋书?刑法志》。隋代制定的《开皇律》,把绞定为次于斩的死刑。此后,除元代外,历代都有绞刑。
《汉书?景帝纪》中二年:“改磔曰弃市。”注:“弃市,杀之于市也。谓之弃市者,取’刑人于市,与众弃之’也。”清人沈家本在其所著《刑法分考》卷四中说:“《周礼?掌戮》郑注:’杀以刀刃,若今弃市也。’是汉之弃市乃斩首之刑。”魏晋以后,弃市指的是绞刑。《晋书?刑法志》:“斩刑者罪之大,弃市者死之下。”《史记?高祖本纪》“偶语者弃市”,司马贞索隐:“按:《礼》云’刑人于市,与众弃之’,故今律谓绞刑为弃市是也。”他所谓的“今律”即《唐律》。
《史记?高帝本纪》:“今天大事毕,其赦天下殊死以下。”司马贞索隐引韦昭曰:“殊死,斩刑也。”《说文解字》:“殊,死也。”段玉裁注:“凡汉诏云殊死者,皆谓死罪也。死罪者首身分离,故曰殊死。”
《晋书?刑法志》:“枭首者恶之长。”是说对罪大恶极者处以此刑。枭首之刑始于秦。《史记?皇始皇本纪》:“卫尉竭、内史肆、佐弋竭、中大夫令齐等二十人皆枭首。”裴驷集解:“县(即悬)首于木上曰枭。”此后历代承用,隋文帝废除枭首,以后用之者渐少。
《公羊传?昭公二十五年》:“君不忍加之以鈇锧。”何休注:“鈇锧,要(腰)斩之罪。”《周礼?秋官?掌戮》:“掌斩杀贼谍而搏之。”郑玄注:“斩以鈇锧,惹今腰斩也。”这说明周代已有腰斩之刑。《史记?商君列传:“不告奸者要斩”》魏晋以后,此刑用之渐少。
宋初的钱易形容说:“身俱白骨而口眼之具犹动,四体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宋文鉴》卷四二)其残酷可以想见。凌迟,唐以前无此名目。它首先是作为法外之刑出现的。北齐文宣帝常以凌迟法“轻刀脔割”杀人(《隋书?刑法志)》,这是用凌迟法杀人的最早记载。唐代自安史之乱开始,用凌迟法杀人的亊史不绝书。如至德元载,颜杲卿被安禄山“缚于中桥之柱而剐之”;乾符六年,崔安潜“剐盗于市”(均见《资治通鉴》)。把凌迟作为正刑载入法律,始于辽。《辽史?刑法志》:“死刑有绞、斩、凌迟之属。”北宋时期,凌迟之刑被实际使用,如宋真宗曾下会将侍婢韩氏“凌迟处死”(《长编》卷八四),宋仁宗时也多次用凌迟之法处死强盗,但沒有载入正式法典。到了南宋,凌迟的名目就赫然见之于官方修定的正式法书《庆元条法事类》了。此后,历代相沿不改。《元史?刑法志》:“死刑:斩、凌迟处死”(无绞)。《明史?刑法志》:“死刑二:绞、斩。二死之外,有凌迟,以处大逆不道诸罪者。”《清史稿?刑法志》:“凌迟,用之十恶中不道以上诸重罪,号为极刑。”凌迟之刑的废除,是光绪三十一年(1905)的事。当时的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请刪除凌迟等重刑,得到清廷批准:“永远刪除,俱改斩决。”(《清史稿?刑法志》)有一千多年血腥历史的凌迟之刑,从此成为历史陈迹。
《史记?商君列传》:“秦发兵攻商君,杀之于郑黾池。秦惠王车裂商君徇。”秦以后,用于罪人未死之时。《新五代史?李存孝传》:“存孝泥首请罪……缚载后车,至太原,车裂之以徇。”
《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公徐闻其无罪也,乃亨(烹)伊戾。”《汉书?刑法志》:“(秦)有凿颠、抽肋、镬烹之刑。”颜师古注:“鼎大而无足曰镬,以煮也。”
《史记?殷本纪》:“百姓怨望而诸侯有畔者,于是纣乃重刑辟,有炮格之法。”裴骃集解引《列女传》:“膏铜柱,下加之炭,今有罪者行焉,辄堕炭中,妲己笑,名曰炮格之刑。”炮,烧烤。格为铜器(一说即铜柱’。格下烧炭,使受热发烫,让受刑者步行格上墮入火中烧死。后人改“格”为“烙”,解为烧灼。自纣以后,唯辽代尚有此刑,见《辽史?刑法志》。
《尚书?泰誓上》:“罪人以族。”孔传:“一人有罪,刑及父母、兄弟、妻子、言淫滥。”据《史记?秦本纪》记载,秦文公二十年(前746年)“法初有三族之罪”。一说“父母、兄弟、妻子也”,一说“父族、母族、妻族也”。《隋书?刑法志》:“及杨玄感反,帝诛之,罪及九族。”九族,包括上自高祖下至玄孙的直亲属。西汉吕后时曾下令废除三族罪,但后世承用者不乏其例。
《后汉书?灵帝纪中平元年》:“皇甫嵩与黄巾贼战于广宗,获张角弟梁。角先死,乃戮其尸。”李贤注:“发棺断头,传送马市。”《晋书?王敦传》载王敦及其党沈充死后,朝廷“发瘗出尸,焚其衣冠,跽而刑之。敦、充首同日悬于南桁,观者莫不称庆”戮不是正刑,而是一种逞威泄愤行动。
首先介绍下各个朝代的刑罚
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的时期确认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 钦哉!惟刑之恤哉。”当时的处罚习惯,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体现了当时的社会已经注重对行政人员的整治和管理,严厉制裁 渎职、贪污行为。
《尚书·吕刑》对原始社会末期的处罚方式作了这样的说明:“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刵、诼、黥”。又据《后汉书·刑法志》说:“(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形成以 圜土之制、 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 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 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具体有:凡当完者,完为 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样就改变了原“五刑”制度。但是也出现问题:第一,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后,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一百。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到东汉初, 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如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岁刑,男罚作和女复作,皆一岁到三月刑。此外,汉代另有“顾山”,是只用于女犯的刑罚,因此也称为“ 女徒顾山”。
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
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 封建制五刑过渡。主要体现在:
1、废除 宫刑制度。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应宫刑者普免为官口”。
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这一刑罚缘于北魏,并为北齐北周沿用。
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南北朝时期,把流行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如北周时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以据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同时附加鞭刑。
4、缘坐范围有所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对妇女缘坐的变化上,总的趋势是缩小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却多有扩大。在整个南北朝时期缘坐的范围也有反复。《梁律》创从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
《开皇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废除不少残酷的 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隋文帝明确说明:“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所有“枭首轘身”与“残剥肤体”的鞭刑都废除不用,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 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
1、刺配刑。宋太祖为宽贷杂犯死罪而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对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但后来则成了常用刑种之一。
2、凌迟刑。宋时将五代的法外刑凌迟作为法定刑种,初时适用于荆湖之地所谓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但后来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
3、折杖法。宋太祖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但因存在不足,即“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所以,在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
元法初为习惯法, 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
元朝仍保留许多习惯法,包括不少肉刑。一般人犯盗窃罪,除断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犯即须刺项”,只有蒙古人可不受此刑。为了维护僧侣的特权,元律规定“殴西番僧者截其手,骂之者断其舌”。
元有警迹人制度。强窃盗犯在服刑完毕后,支付原籍“充警迹人”。在其家门首立红泥粉壁,上开具姓名,犯事情由,由邻居监督其行止,且每半年同见官府接受督察。五年不犯者除籍,再犯者终身拘籍。
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明清时的刑罚变化有:
1、 死刑。明、清两朝在法律上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并且范围逐步扩大。此外,明清时期的死刑执行方面还有一些更加残酷的方式,如“剥皮实草”、“灭十族”、戮尸等。 清朝针对死刑还有一个独特的制度,即斩立决和监候制度。
2、充军刑。“充军”创制于明代,但是不以充军为本罪。清朝的充军则作为流罪的加重刑,并以充军为本罪。而且充军的条目也较明代增加。
3、发遣刑,这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明代时只限军官和军人,永不得回原籍。清时则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还可以有机会放还。
4、 枷号,是明朝首创的耻辱刑。在明代还变成一种致命的 酷刑。清时对一些伦理性和风化犯罪,用此法。
明代还有庭杖制度。指在殿庭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
剥 皮 | 剥的时候由脊椎下刀,一刀把背部皮肤分成两半,慢慢用刀分开皮肤跟肌肉,像蝴蝶展翅一样的撕开来..最难的是胖子,因为皮肤和肌肉之间还有一堆油,不好分开。
另外还有一种剥法,不知道可信度多少。方法是把人埋在土里,只露出一颗脑袋,在头顶用刀割个十字, 把头皮拉开以后,向里面灌水银下去。由于水银比重很重,会把肌肉跟皮肤拉扯开来,埋在土里的人会痛得不停扭动,又无法挣脱,最后身体会从从定的那个口「光溜溜」的跳出来,只剩下一张皮留在土里...
皮剥下来之后制成两面鼓,挂在衙门口,以昭炯戒。最早的剥皮是死后才剥,后来发展成活剥。
凌 迟 | 最早是把人杀死之后再剁成肉酱,称为「醢」,受过此刑的记得有子路,还有周文王的长子伯邑考。
后来发展更加精细,目的还是要让犯人受最大的痛苦,因此不但是活的时候施刑,还要求受刑人必须身受多少刀以后才死。
据说发展到后来,每次凌迟要由两个人执行,从脚开始割,一共要割一千刀,也就是要割下一千片肉片才准犯人断气。而据说犯人若未割满一千刀就断了气,执行人也要受刑。发展成\"死刑的艺术\"。而受此刑最有名的人就是大太监刘谨,听说一共割了三天才让他断气...这是明清的正式刑之一。
腰 斩 | 由于腰斩是把人从中间切开,而主要的器官都在上半身,因此犯人不会一下子就死,斩完以后还会神智清醒,得过好一段时间才会断气。
明成祖杀方孝孺就是用腰斩,传说一刀下去之后,方孝孺还以肘撑地爬行,以手沾血连书「篡」字,一共写了十二个半才断气。
梳 洗 | 这里说的梳洗并不是女子的梳妆打扮,而是一种极为残酷的刑罚,它指的是用铁刷子把人身上的肉一下一下地抓梳下来,直至肉尽骨露,最终咽气。梳洗之刑的真正发明者是朱元璋,据沈文的《圣君初政记》记载,实施梳洗之刑时,刽子手把犯人剥光衣服,裸体放在铁床上,用滚开的水往他的身上浇几遍,然后用铁刷子一下一下地刷去他身上的皮肉。就像民间杀猪用开水烫过之后去毛一般,直到把皮肉刷尽,露出白骨,而受刑的人等不到最后早就气绝身亡了。梳洗之刑与凌迟有异曲同工之妙。据《旧唐书.桓彦范传》记载,武三思曾派周利贞逮捕桓彦范,把他在竹槎上曳来曳去,肉被尽,露出白骨,然后又把他杖杀。
车 裂 | 即五马分尸,很简单,就是把受刑人的头跟四肢套上绳子,由五匹快马拉着向五个方向急奔,把人撕成六块。 记得商鞅就是受五马分尸之刑。
要把人的头跟四肢砍下来都得花不少力气,更何况是用拉扯的。而受刑人身受的苦处更可想而知。真到撕开的时候,恐怕受刑人已经不会觉得痛苦了。痛苦的是正在拉扯的时候。
俱五刑 | 把砍头,刖,割手,挖眼,割耳和一,即「大卸八块」,通常是把人杀死以后,才把人的头、手脚剁下来,再把躯干剁成三块。
汉高祖死后,吕后把他的宠妾如意夫人抓来,剁去手脚,割掉鼻子耳朵舌头,眼睛挖出,丢在猪圈里喂养,取名「人彘」.结果吕后自己的儿子看到,给活活吓死...
缢 首 | 在国外,绞刑是普遍使用的刑罚。
中国人的绞刑是用弓弦缢杀... 就是把弓套在受刑人脖子上,弓弦朝前,行刑人在后面开始旋转那张弓, 弓越转越紧,受刑人的气就越来越少,最后终于断气...
岳飞父子就是这样死在风波亭,(因为他是功臣,不能斩首,要留全尸)而明末流亡的桂王也是这样给吴三桂亲手缢杀...
烹 煮 | 即「请君入瓮」那是唐朝时代,武则天当皇帝的时候,朝中有位酷吏叫来俊臣,崇尚严刑峻法,对不肯招供的犯人往往以酷刑对待。方法是找个大瓮,把人塞进去,然后在瓮下面用柴火加热。温度越来越高,受刑人也越来越受不了,如果不肯招供的话,往往就被烧死在瓮里...后来武则天听说了这件事,就把来俊臣找来,问他犯人不肯招供要怎么办?来俊臣很得意的把这个方法说了出来,武则天就淡淡的说了句:「则请君入瓮」,把来俊臣烧死...
宫 刑 | 司马迁就是受了宫刑,才会写出史记,也才会在「报任少卿书」里写出「身直为闺阁之臣」这样的句子。 中国人的阉割可讲究了。首先要拿绳子把小弟弟绑起来(包括子孙袋)让血液不流通,自然坏死,后拿利刃一刀割掉(全部喔!不是只有小弟弟)。割掉了以后拿香灰一盖,止血,还得拿根鹅毛插在尿道里。等过了几天把鹅毛拿掉,如果尿得出来,阉割就算成功了。要是尿不出来,那个人就算废了,大概最后会死于尿毒症吧. 所以如果是要阉来当宦官的话,最好趁年纪还小就阉掉,年纪大了危险性高很多。此刑常被贵族冲抵死刑。相对的女性为\"幽闭\"。
刖 刑 | 关于刖刑,大家的说法不太一样。
有人说是把膝盖以下都砍掉,也有人说是把膝盖骨削掉,以后者比较可信。总之,刖刑是一种类似截肢的酷刑。
战国时代,孙膑受师兄陷害,受的就是刖刑。 听说他名字本来叫孙宾,受刑之后,才改为孙「膑」。如果是把膝盖骨削掉,大腿小腿之间失去了保护,这个人可能连站都站 不起来,所以稗官野史上说,孙膑受刑之后,上阵打仗连骑马都没办法,必须要坐车(马车或人力车)。
插 针 | 用针插手指甲缝。常用于女囚。
活 埋 | 活埋是战争时常用的手段。因为省力,速度也快。战争里的活埋,都是叫战俘自己挖坑,有时会先杀死俘虏再把他们推下去,但时间不够的时候(或是要省子弹时),就直接把他们推进去以后盖土。中国的酷刑中,活埋古已有之。不过没听过有什么名人受过这种刑罚。比较狠一点的,会把人直挺挺的埋在土里,只露出一个头,然后开始凌虐..
鸩 毒 | 鸩毒大概算是酷刑之中唯一比较人道的方式....中国古代的毒药中,最有名的应该是「鸠」这种毒药,成语中的「饮鸩止渴」便是源自于此。常用于赐死情况。
棍 刑 | 即木桩刑. 这里要说的棍刑,不是用棍子打人。这里说的棍刑,是拿根棍子直接从人的嘴或肛门里插进去,整根没入,穿破胃肠,让人死得苦不堪言。 正史上没有看过用这种刑罚的记载,不过金庸小说「侠客行」里有提到,还给这种酷刑起了个美名叫「开口笑」。
锯 割 | 把人用铁锯活活锯死,其惨状似乎与凌迟、剥皮也在伯仲之间,难怪在地狱酷刑中,就专门有把人锯开的酷刑。然而,锯死活人不仅在传说的地狱中存在,在人间也是确确实实存在着的。据《三国志.吴书.孙皓传》记载,三国时,吴帝孙皓的爱妾指使近侍到集市上抢夺百姓的财物,主管集市贸易的中郎将陈声原是孙皓的宠臣,他捕获抢劫者绳之以法。爱妾告诉孙皓,孙皓大怒,假借其他事端逮捕陈声,命里武士而烧红的大锯锯断陈声的头,把他的尸体投到四望台下。
古代的酷刑那就多了去了,无论是中国还是其他国家,在古时候都有很多的酷刑,并且是历史越悠久,刑罚越残忍。随着历史的发展,这些不合人性的刑罚也渐渐的消失,接下来给大家盘点几个中国历史上的酷刑,看到这些酷刑,你只能感慨有时候人真的是残忍,并感慨古人的智慧,他们怎么就能想到这么残忍的刑罚。
首先第一个便是人彘,人彘是吕后发明的一种酷刑,第一个受此刑的便是戚夫人,关于人彘的做法史书记载的也很清楚,首先第一步就是剁掉四肢,然后挖出眼睛,将耳朵里面灌入铜,直接弄聋耳朵,然后还要将犯人嗓子弄哑,之后割去舌头,让他不能说话,身上所有的毛发都要刮的一干二净,鼻子也要割掉,做完这些之后便将犯人扔入厕所,让他自身自灭。
剥皮,顾名思义就是将犯人的皮给剥下来,剥皮有很多种办法,其中一种是把犯人埋在土里面,只把犯人的头露出来,这个时候行刑者要在犯人的头顶割一个十字,头皮打开之后,直接把水银灌进去,水银比较重,就会把肌肉和皮肤分开,这个时候的犯人会痛不欲生,差不多的时候将土分开一点,犯人会直接从土里跳出来,皮会完整的留在土里,犯人同时也就死了,当然这种剥皮方法目前还有待考证。
车裂,也就是大家所熟知的五马分尸,这个比较好解释,就是用绳子套住人的四肢还有头,绳子的另一端有马匹,行刑人让马受惊快速奔跑,受刑者则会被撕开,这种刑罚也是非常残忍的,因为不可能一瞬间就将犯人撕开,这个过程是非常痛苦的。
梳洗之刑,这个刑罚大致是说拿一把铁刷子,将犯人身上的肉一遍又一遍的刮下来,一直刮到骨头的时候停止,值得一提的是在施刑之前,还要将犯人的身子先拿开水浇几遍,因为这样刷起来更加方便省力。
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镜可以知兴衰 喜欢历史的读者们不妨关注历史杂货铺,如果有不对的地方欢迎指出,请多包涵。
古代酷刑很多,这里仅举三个朱元璋警示贪官的酷刑,一种经常用,一种很少用,一种很有效。
朱元璋生在元朝末年动荡不安的时代,因为贪官污吏所害,自己孤苦伶仃,所以他非常痛恨这些害人的蛀虫。由于长期生活在底层,朱元璋也深知贪官污吏对于江山的破坏性,所以他当皇帝的时候,也许不一定是封建王朝贪官污吏最少的时期,但一定是对贪官污吏惩罚最严厉的时期,其中有三个酷刑让贪官或胆战心惊,或痛不欲生。
第一个刑罚叫“贴加官”,后世经常用。这种刑罚只用几张纸、水或酒、一张椅子、一根绳子就可以了,过程也比较简单,用绳子把贪官绑在椅子上,用纸贴在犯人的脸上。这个时候犯人是没有感觉的,但是往纸上喷上酒或水就不一样了,湿润的纸会贴在脸上,让受刑者逐渐呼吸困难。
开始一两张纸的时候只是呼吸困难,尚且能有呼吸,然而随着湿纸一张一张地叠加到脸上,人会逐渐窒息。旁边还有人在你耳边“祝福”你,每贴一张就说“祝你升官发财”,如同唱戏前贴着面具的“天官”向观众道福,所以称呼这个刑罚为“贴加官”。
有的犯人在行刑中途会窒息昏迷。没关系,把纸揭开,把犯人弄醒,再来一遍这个过程。即使现在的影视剧中,我们还能看到这一刑罚,对于受刑者来说是十分残忍的。
第二个刑罚是“剥皮实草”,这个刑罚估计只在朱元璋的时候用,后世已经很少用了,因为实在过于残忍。把贪官剥皮之后,在皮内填上稻草之类的东西,重新缝制,然后放在这个贪官曾经待过的官堂之上。这样下一位到任的官员,每次办公的时候都能瞅着前一任长官坐在那里“看”着他,想想都毛骨悚然。而且这个刑罚在当时大明天下很多地方都有,甚至到县里都有专门执行剥皮的刑场,可见当时朱元璋对惩治贪官的决心。
第三个刑罚很有效果了,叫做“蚂蚁吸菊”。但是这个是不是朱元璋发明的就不一定了,也许人们痛恨贪官又喜欢严惩贪官的朱元璋,才认为这些刑罚的发明者是朱元璋吧。执行的时候,先是用一节细竹管从后门插入犯人体内,注入蜂蜜,竹管并不拔出,把犯人控制住之后放到蚂蚁巢穴附近,在竹管和蚁穴之间滴上蜂蜜。蚂蚁最爱甜食,自然会顺着蜂蜜线进入竹管然后进入犯人体内,任他铁打的汉子也受不了这种折磨,乖乖地交代罪行。
虽然这些酷刑很不人道,但是在封建社会对付贪官,还是有一定效果的。不过,只有刑罚还是不够的,最重要的还是得要靠制度,完善的制度再加坚决地执行才能有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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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刑罚,如果要算上非法之刑,那会很多,如车裂、腰斩之类。不过,我们这里只介绍列入国家刑罚体系的法定刑。大致上可以分成三个时期。
第一、传统中的尧舜时代,国家实行“象刑”,即象征性的刑罚:对犯人之刑罚,只是画犯人衣冠,异其章服,使人知其为犯人,以为惩罚和警戒。这也是一种理想化的刑罚主义。
第二、旧五刑。从夏商周三代至汉代文帝废除肉刑之前,国家实行的是墨、劓、刖、宫、辟五刑。墨指刺字,并上墨色;劓是割鼻;刖是斩脚;宫;阉割;辟,即大辟,死刑。可以看出,旧五刑中,除了死刑,就是肉刑,非常残忍。所以汉朝时,被仁厚的文帝废除了。
第三、新五刑。旧五刑废除之后,国家的正式刑罚体系逐渐形成了新五刑,在隋唐时期正式定型,并延续到清末。新五刑是指“笞、杖、徒、流、死”,又分成二十等。所以又叫“五刑二十等”,具体如下:
一、笞刑:1)笞一十;2)笞二十;3)笞三十;4)笞四十;5)笞五十。二、杖刑:6)杖六十;7)杖七十;8)杖八十;9)杖九十;10)杖一百。三、徒刑:11)徒一年;12)徒一年半;13)徒二年;14)徒二年半;15)徒三年。徒,指强制服劳役。四、流刑:16)流二千里;17)流二千五百里;18)流三千里,合称“三流”。三流均要配一年劳役。此外,另有“加役流”,配劳役三年。此非常刑,不列入“五刑二十等”之内。五、死刑:19)绞;20)斩。
元朝时,朝廷又正式将凌迟列入法定刑,明清又延续之。元代的笞杖刑还有一个特色:尾数都是七,据传是“元世祖定天下之刑,……曰‘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自是合笞五十,止笞四十七。”按这官方的标榜,是各减三杖,但实际上是各增七杖,如唐宋时的杖刑,最高为“杖一百”,元时则是“杖一百七”。
清末修刑律,这一五刑体系才宣告废止。
最多的是明朝作恶多端的太监刘瑾被割了三天,共四千七百刀。到公元1905年的光绪年间,凌迟被废除。
凌迟原意是“丘陵之势渐慢”,引伸为死刑名称是指“杀人者欲其死之徐而不速也”。
中国古代酷刑有二十二种。
一、凌迟
二、车裂
三、斩首
四、剥皮
五、炮烙
六、宫刑
七、刖(yuè)刑
指砍去受罚者左脚、右脚或双脚,通常指割去犯人膝盖骨。
八、插针
九、活埋
十、鸩(zhèn)毒
鸩是一种毒药。
十一、棍刑
这里要说的棍刑,不是用棍子打人,而是拿根棍子直接从人的嘴或肛门里插进去,整根没入,穿破胃肠,让人死得苦不堪言。
十二、剖腹
十三、抽肠
十四、射杀
十五、沉河
十六、绞缢(jiǎo yì)
今天,人们对绞刑是比较熟悉的。在世界近代史上,不少革命者被推上了绞架,英勇就义。这种绞刑并不是近代的产物,它在中国古代具有悠久的历史。
十七、黥(qíng)面
施行的方法是在人的脸上或身体的其他部位刺字,然后涂上墨或别的颜料,使所刺的字成为永久性的记号。
十八、截舌
十九、虿(chài)盆
将作弊官人跣剥干净,送下满是蝎子和毒蛇的坑中。
二十一、大卸八块
二十二、红绣鞋
就是用烧红的铁烙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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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在古代封建社会制度下,皇帝们都会支持酷吏的做法。使酷吏们发明了许许多多的酷刑,让犯人们闻风丧胆。在中国古代历史上,酷刑的发明达到高潮是在明清两个时代。在其他时期都是存在于少数皇帝,不然就是王朝的后期酷刑才兴起。
古代的酷吏们对酷刑的研究可不仅仅在于肉体方面的折磨,更在关注于精神层面的摧残。使犯人们一点点的经受着精神的崩溃,直到最后忍受不住。
凌迟处死就是我们日常所认为的千刀万剐,即把犯人身上的肉一点点的割下来,使其极其痛苦的死去。历史上所记载被凌迟处死最多刀数的达到3600刀,有些犯人要足足经受十几个小时的凌迟处死。
凌迟处死一般是用在谋反,犯上作乱,忤逆等大罪,说白了就是针对危险国家安全的事情。一点点的把肉割掉,并且在过程中不伤及致命的血管,使犯人可以维持到整个刑罚结束。这就是凌迟处死的恐怖之处。
由于古代封建社会重男轻女的思想较为严重,女性地位极其低下,所以一时间酷吏发明了很多针对女性的酷刑。
骑木马一般是作为女性出轨了之后使用的酷刑。骑木马就是先把女子的衣物全部褪去,这是给女性心理上面一定的负担,说白了就是在侮辱女性的行为。接着就是对女性的生殖系统进行摧残,严重者可致女性一生不孕,甚者是导致女性死亡的后果。女性大多数都有一颗当母亲的心,如果女性一生不孕的话无疑是一种十分痛苦的感受。
还有很多的酷刑,如武则天时期的骨醉之刑,凤凰晒翅,胸部开膛手,吊刑,宫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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