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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

2020-07-22 22:52阅读(125)

如何理解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为落实普遍性的减税措施,出台了加计抵减政策,该政策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抵减,加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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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普遍性的减税措施,出台了加计抵减政策,该政策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后来新的政策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这一最新政策主要是对生活性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进行利好政策支持。具体政策要求如下表:

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A税务师事务所主要从事税务鉴证、咨询等工作,无其他业务。2020年1月税务咨询、鉴证实现不含税销售额为300万元,当月购买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格为40万元。此外,购进的办公用品等因管理不善丢失,账面价值是20万元,其中15万元的办公用品为2019年2月购入,其余5万元为本月购入。

问题:(1)该事务所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请计算该数所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3)如何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解析:(1)A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税务鉴证咨询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因其提供的税务咨询鉴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且销售额的比例占总销售额比例为100%,超过了50%,符合加计抵减条件。

该事务所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已经提交适用假期期间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分别根据其上一年销售额确定是否当年仍旧符合该政策规定。

(2)损失的15万元办公用品为2019年2月份购入,当时尚未实行加计抵减政策,因此无需计提加计抵减额。

该事务所发生的办公用品因管理不善丢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有一部分办公用品于2019年4月1号之前购入,适用的税率为16%。

所以在考虑加计抵减之前

销项税额=300*6%=18(万元)

进项税额=40*13%=5.2(万元)

进项税额转出额=15*16%+5*13%=3.05(万元)

但是转出的15×16%,这一部分是加计抵减政策之前的购入并不适用该政策,因此在计算加计抵减额的时候,转出进项税额仅包括5×13%这一部分。

加计抵减之前的进项税额=5.2-0.65=4.55(万元)

则加计抵减额为4.55×10=0.455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等于18-5.2-+3.05-0.455=15.395(万元)



(3)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585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58500

实际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58500

贷:银行存款 153950

其他收益 4550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