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梳洗”从字面就能看出这种刑罚的残虐,就是用一把铁梳子在人身上像梳头发一样反复的梳,而且犯人是不穿衣服的,在行刑前还被滚烫的开水来回浇了几遍,再加上铁梳子的梳洗,犯人的白骨很快就被梳出来,残忍不亚于其他的刑罚。
一提到大明王朝,我们第一时间就会想到东厂和西厂,这种皇家设立的特务组织,专门负责监督朝中的官员,以及民间百姓的一举一动,稍有不慎触犯了他们所谓的条条宽旷,那后果可想而知。所以说,明朝是一个非常善于用重刑来治理的一个王朝。而这种重刑对于巩固皇权和中央集权的统一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导致了特务组织首领权力过于大,在一定意义上反而削弱了皇权,尤其是后期宦官专政,使得这种组织处于失控的状态,导致国家的暴政和不稳定。
朱元璋建立大明王朝之初,鉴于国家刚刚统一,以及元朝留下的诸多弊病,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权,朱元璋建立起一整套独立完整的刑罚体系。虽然东厂和西厂不是在其党政时设立的,但是这一点也不影响朱元璋在此方面的实践。于是朱元璋开始了大规模的反腐运动,这种运动的严厉性是空前绝后的,就如朱元璋诏令天下所说的那样:
为惜民命,犯官吏贪赃满六十两者,一律处死,决不宽待。
朱元璋这种严厉的反腐运动上至朝堂大员,下至基层小吏全部囊括其中,据统计,朱元璋当政31年,先后发起6次大规模肃杀,杀掉贪官污吏15万人,这个数字确实令人咂舌。而且朱元璋不仅仅安排下属去做,自己更是亲自上阵,明洪武十八年即1385年,朱元璋亲自写定的刑罚即《大诰》七十四条以诰文的形式向全国发布,里面整理的都是审判贪腐方面的重大案件,以此告诫官吏们不要重蹈覆辙。后又于洪武十九年春刊布《大诰续编》八十七条,洪武十九年东刊布《大诰三编》四十三条。
虽然《大诰》等内容多是官员贪腐等内容,但实际上里面有很多的案件与官员没有关系,都是一些贫民百姓。朱元璋在统治期间推行“知丁法”,将人民分为士农工商四类,凡是不属于这四类人群的是明王朝重点打击的对象,就是因为这一条,朱元璋制造了诸多的冤案:
市村绝不许有逸夫,……若一里之间,百户之内,见诰仍有逸夫,里甲坐视,邻里亲戚不拿,其逸夫者,或于公门中,或在市闾里,有犯非为,捕获到官,逸民处死,里甲四邻,化外之迁,的不虚示。
也就是说,一旦邻里在学习《大诰》之后,见有逸夫而不向官府举报或者抓捕送官的,一旦逸夫被官府抓到之后,这个被抓的逸夫要处死,邻里、亲戚、里甲等都要连坐也处死。
结果就因为朝廷对“逸夫”的态度,导致了一系列的惨案,在《大诰续编》中就有这方面的记录:
洪武十九年,附件沙县民罗辅等十三名,不务生理,专一在乡构非为恶。心恐事觉,朋奸诽谤,却说:如今朝廷法度好生厉害,我每各断了手指,便没用了。如此设谋,煽惑良善,以致告发,拿捉到官。……所以将尔等押回原籍,枭令于市,阖家成丁者诛之,妇女迁于化外,以戒将来。
虽然说这十三人“不务生理,专一在乡构非为恶”,但有没有具体的展开,因为他们规避朝廷的制度,就召来杀身之祸,不仅自己身死,自己家庭内的男丁全部被杀,女人全部被流放。
足可见朱元璋不仅对官员的极端控制,对普通百姓也是一丝一毫也不会放过。而且在《大诰》中所记录来看,明初复用刖足、斩趾、去膝、阉割等久废之刑,创设断手、剁指、挑筋等古所未有之刑。甚至发生一身而施数刑,或者一事而株连百人等情况,都是超出了常律之外。
所以,当犯人听到自己要被施以皇帝亲自发明的“梳洗”之刑的时候,自然是非常害怕和恐惧。行刑者将犯人衣服剥光,之后用烧开的热水反复在犯人身上淋浇,开水遇见人的皮肤导致人的皮肤炸裂,甚至被开水烫熟,再用铁质的梳子从上往下来回的梳,可想而知只要梳一下就已经是皮开肉绽,来回反复,犯人的白骨很快就漏出来,当然犯人在这个过程中早已死亡,但是这不影响梳洗之刑的执行,只有梳到露白骨才达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