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虽然一直被人诟病,但是你不得不承认清朝是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治理和掌控最强的封建王朝。
清朝在继承历代民族政策的基础上,根据特定的社会情况有所创新。
一方面,设置了管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中央机构—理藩院,颁行了《理藩院则例》,针对蒙古制定了《蒙古律例》,针对回部制定了《回疆则例》,针对西藏制定了《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针对南方“苗疆”制定了《苗汉杂居章程》、《苗民禁婚令》等。
另一方面,根据边疆地区各民族原有的社会组织机构,设置不同的行政管理体系。
在东北地区实行军府制度下的旗、民分治。
通过实施盟旗制度,对蒙古诸部分散编制,达到“分而治之”的目的,并通过封授爵职、政治联姻、朝贡互市和藏传佛教等,加强满蒙之间的关系。
在新疆地区,设伊犁将军统辖天山南北,并推行军府制度为主,郡县制、盟旗制和伯克制为补充的统治制度。
在西藏地区,通过设置驻藏大臣,颁布《钦定西藏章程》,创立“金瓶掣签”制度,实行政教合一的统治,强化了中央政府对西藏的管理。
在西南地区,则沿袭明代实行的土司制度,利用地方民族上层对各民族实施有效统治。
自雍正年起,清朝在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湖南等省边疆民族地区实施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用流官取代土司,将原依靠各土司进行间接统治的地区纳人中央王朝的直接统治之下。
经济方面,清代前期沿袭明代移民实边和屯田戍守的政策,通过强制性军事移民和鼓励自发移民垦殖等途径,不仅大量内地移民进入边疆民族地区,为边疆经济的开发提供了必要的劳动力,促进了各民族间生产技术的交流,提高了边疆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使得边疆地区原有的生计方式和经济结构得到了进一步调整和升级。
新疆为例,清代前期在天山南北实施“重北轻南”的屯田戌边政策,不仅加强了清朝对新疆的统治,还改变了天山南北历史上形成的“南农北牧”的经济格局。
同样,在蒙古、云南、贵州、广西等地,随着大量移民源源不断进入,不仅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带动和刺激了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还推动了边疆民族地区与中原内地的经济交往,加速了内地和边疆经济的一体化进程。
而且,清朝统治者反对“严华夷之辨”,主张“天下一统”、“华夷一家”,所以在清代以前“中国”还不是一个政权的“国号”,“中国”与“国号”存在背离现象。
明朝时期,“中国”一词仍有中原、汉人及汉人建立的政权等含义,但更多的则是用来指称明朝,仍然是一个国家概念。到了清朝,“中国”一词正式成为清朝的代名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