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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打入社保卡的医疗费有多少?具体每月能打入多少,每个人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即使是同一个单位的人员也是有区别的,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事业单位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也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比例承担。总的缴费比例为8.5%(含生育险),其中用人单位承担6.5%,个人承担2%,单位缴费部分计入了医疗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凡是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都要全部返还到个人社保卡,在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返还的同时,单位缴费部分也会返还部分到个人社保卡,这部分全国各地的规定不统一,有的是按照年龄结构档次来划分,比如35岁以下的,每月返还的比例就只有缴费基数的2%,40岁以上或是50岁以上,可以再增加一定的比例,退休后的返还比例更高。比如成都市的返还比例为,除了返还个人缴费的2%以外,50岁以下的每增加一岁,增加缴费基数的0.02%,年满5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增加缴费基数的0.033%,以此类推。

例如你2019年的缴费基数是每月5000元,年龄为40岁,那么每月返还到社保卡的钱,就是按照每月5000元来作为返还基数,个人缴费部分为2%,每月缴纳的医疗保险为100元,这100元要全部返还到个人社保卡,这100元是计入个人账户的钱,也是自己缴纳的钱,但是单位缴费部分也要返还部分,按照50岁以下每满一岁增加0.02来计算,40岁到50岁刚好是10岁,每年增加0.02%,十年就要增加0.2%,这样单位返还部分为0.2%,加上个人账户的2%,50岁前自己的每月返还到社保卡里的比例就是缴费基数的2.2%;50岁以上每满一年增加缴费的0.033%,这样51岁时返还的比例就是2.233%,52岁时就是2.266%,60岁返还的比例就是2.53%,以此类推。

由于在岗职工每月是按照本人实际工资来作为缴费基数,返还是按照缴费基数来作为返还的基数,灵活就业人员返还的比例也是一样的,也是以缴费基数来作为返还基数,如果灵活就业人员是按照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来缴费,那么返还基数也就是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如果是按照100%来缴费,仍然是按照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来作为返还基数,返还的比例和在岗职工没有差别;退休人员退休后,很多人的养老金只有1000多元或者2000元,如果按照赵养老金来作为返还基数,这是不公平的,退休人员也比较吃亏,所以退休人员如果养老金低于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就按照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来作为返还基数,如果本人的养老金高于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按照本人的养老金来作为返还基数。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打入社保卡的医疗费有多少,由于各地的规定和本人的情况不一样的,具体返还的金额也是不一样的,但是最基本的返还金额就是本人缴纳的2%,然后随着年龄的增加而不断增加,增加的部分就是由单位缴费部分来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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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只要是管理规范的单位,社保、医保、公积金,都是由单位人事部门办理的,如需要你做什么或提供什么,自然会通知你,你只要照办就行了,不用自己去研究怎么办理。

社保的缴费年限是累积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你可以选择续缴也可以不续缴。

1、本地户籍没有单位的 通过户籍所在地社保局办理,个人完全承担费用。自由职业者缴纳城保基数的上、下限,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300%和60%之间确定。有些地区在缴费基数和比例上可以有不同档次供选择,养老和医疗是必须缴纳的,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不缴纳。

2、外地户籍 只能通过单位缴纳社保。也可以采取以单位缴纳的名义,但钱全由个人出。 国家已出台新政策,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以随着参保人就业地的转移而转移,前者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者从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 1、可以等到新单位缴纳。 2、是否需要补缴,需根据当地政策,补缴费用由个人承担。 3、养老保险不会作废,可以放心,但医疗保险则不同,需根据当地政策,有的中断3个月,就作废了,需重新计算缴费时间。 4、当地城镇户口,可在户口地以个人方式缴纳社保,一般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到当地社保中心办理缴纳手续。 5、先办理个人社保停缴手续,把相关材料交给公司,公司接着缴就可以了。

医疗个人账户计费办法各省会略有区别:一般是个人部分完全计入个人账户工资的2%,再按照年龄段把单位部分的一个比例划入个人账户,比如:45岁以下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的0.7%计入个人账户,46岁以上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的1.2%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按缴费单位上年度人平工资总额的3.3%计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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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五项社保中,医保可以说比养老保险还重要,尤其是对于退休后体弱多病的人员来说。最近,有粉丝咨询思之想之,退休后,打入社保卡里的医疗费有多少钱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明白,累计缴纳医保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退休后可以不用缴费就能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但如果你没有达到最低年限,那么就无法享受医保待遇。

那么,退休后,打入社保卡里的医疗费有多少钱呢?思之想之发现,医疗费往往是按照当地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划入社保卡。

以北京为例,根据规定,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

现在我们知道了北京2016年平均工资为7706元,照此计算,不满70岁的退休人员打入社保卡的钱有7706*4.3%=331元;70岁以上的则有7706*4.8%=370元。

当然,打入社保卡的医疗费的比例,各地会不尽相同,不过大都分为两个档次,即70岁以下和70岁以上。

需要说明的是,在大多数地方,打入社保卡的医疗费是没法取现的,只能用于就医买药,不过,在北京等一些地方,这笔钱是可以取出来的。

为什么呢?因为北京实行的医保存折,这笔钱是打入参保职工的医保存折,而不是社保卡里,而拿着医保存折,去合作银行是可以把钱取出来的,不止一个人已经成功取现过了。

那么,你那里退休后打入社保卡的医疗费有多少钱呢?又是否能取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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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医疗

保险缴纳

比例为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例8%。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

费、

大病医疗保险

费和单位

补充医疗保险

费的缴费比例分别为8%、0.5%和7%。

  

基本医疗保险

费、

大病医疗保险

费和单位

补充医疗保险

费缴费基数为:在职在编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机关单位为基本工资加津贴补贴、事业单位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职工年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00%的,个人和单位均以职工年平均工资300%为基数

缴纳医疗保险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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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老吴"先生邀请。事业单位人员,打入社保卡的医疗费,在原则上是本人工资的3.25%之间。

实际上到卡的钱是以若干个(约十个左右)工资档次打的,不是以每名事业单位人员的具体工资打。那样无法也不便于操作。

真正医保的作用是住院报销年36万内的85%(蒙医中医90%)的报销比例和17种大病60%左右的实际报销,这是最主要的。

况且在每次住院报销时,都要把个人保障卡上的钱减去(清零)后再报销。

管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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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医保最新规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保险费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分别为8%,0.5%和7%。

  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保险费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在职在编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机关单位为基本工资加津贴补贴、事业单位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职工年工资总额高于南昌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00%的,个人和单位均以南昌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6%,职工个人缴纳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税前列支,不计征税费)。大病医疗保险费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省级财政对原公费医疗统管单位按上年度在职在编人员工资总额的13.5%(用人单位缴费比例)进行补助。对原公费医疗自管单位根据单位性质、现行财政补助比和用人单位缴费比例进行补助。其中:公务员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补助13.5%,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财政现行制度规定给予60%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费自筹。

  需要提醒的是,各地的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不一样的,具体可以参加当地的事业单位医疗保险政策或者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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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的划入金额与缴费基数、养老金高低及年龄有关,它用于职工支付门诊费用,每个省市划入比例不大相同,一般是,在职职工分为35岁以下,36_45岁,46_退休等三个档次,退休又分70岁以下,70岁以上两个档次。在职是以职工当年本人社保缴费为划入基数,35岁以下划入缴费基数的百分之3.1。36_45岁划入百分之3.4。46_退休划入百分之3.7..。退休人员按本人当年退休工资为基数,当退休工资低于上年社平工资百分之80时,按社平百分之80为基数,70岁以下为百分之4.8。70岁以上为百分之5.1。由于基数每年有变化,故划入金额每年略有提高,各地尽管不同,但区别不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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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回答的未说明适用范围,现补充些。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15.1.1施行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本市规定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第九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照9%的比例缴纳;(二)在职职工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比例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11%缴纳。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暂按以下规定按月计入个人账户:(一)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计入;(二)在职职工35周岁及以上至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2%计入;(三)在职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按照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计入;(四)退休(职)人员按照本人月养老金的4.5%计入。其中,70周岁以下月计入额低于80元的按80元计入;70周岁及以上月计入额低于90元的按90元计入。

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个人账户的计入标准按照前款第(一)、(二)、(三)项执行。

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个人账户计入总量不超过当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总量30%的原则测算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15.7.1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在本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就业年龄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第十三条 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月划入标准为:(一)不满35周岁为本年度本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的2%;(二)满35周岁至不满45周岁为本年度本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的3%;(三)满45周岁至退休前(含退休延缴人员)为本年度本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的3.8%;(四)退休人员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1%。

《陕西省医疗保险条例》第二条 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 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 资总额的 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 2%。

第八条 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 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 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 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 300% 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25—35%用于建立退休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具体分配 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顾年长者原则制定;所余资金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浙江省医疗保险条例》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5—35%用于建立退休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具体分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顾年长者原则制定;所余资金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取消公费医疗制度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宁政发[2012]326号

二、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并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按规定标准缴纳。在职职工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的大病医疗救助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本人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中代为扣缴。

三、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本人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分别按在职职工本人缴费基数或退休人员本人上月退休费或养老金的一定比例按月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在职人员划账比例为:35周岁及以下1%;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1.4%;45周岁以上至退休前1.7%。退休人员划账比例为5.4%。

四、参保后退休的人员,其在职期间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份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方能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部分不补划个人账户。

《南昌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试行)》 洪府发[2014]16号 第三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同时建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适当提高其医疗保障水平而建立的补充性保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机关事业单位范围如下:(一)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二)市直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三)其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的有关单位。

上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按本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内的现有用人单位,在办理参保登记时,按以下规定补缴参保前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整体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一)用人单位工作人员以历年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使用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0.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自2001年6月至2014年6月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其中, 2001年6月以后进入用人单位的职工(含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按以上标准补缴自正式上编或起薪之月起至2014年6月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二)用人单位2001年6月至2014年6月期间退休的人员,以历年南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使用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0.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从2001年6月至其办理退休手续当月的医疗保险费;2001年6月前退休的人员,不需补缴。(三)以上补缴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八条 原纳入我市市级公费医疗管理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从其批准退出现役次年1月开始(2001年6月前退出现役的,从2001年6月开始)补缴后,2014年7月起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安排。新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及时按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接续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后,用人单位新进职工参保及缴费年限计算按《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11〕147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工作人员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机关单位为基本工资加津贴补贴、事业单位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下同)核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确定;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

用人单位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参保职工月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按本单位参保职工月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每年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要求申报缴费基数核定。

退休人员按本人月退休费(基本退休费加生活补贴,下同)核定,退休费发生变动时,由用人单位及时申报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用人单位新进职工从正式上编之月开始参保缴费,当年个人月缴费基数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工资确定。同时用人单位缴费基数随之核增。

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调出、辞退、辞职、死亡等原因终止与单位关系的,办理停保或终止登记后,由南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按规定核减人员、个人月缴费基数。同时用人单位月缴费基数随之核减。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月应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单位月缴费基数的6%核定;工作人员月应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工作人员月缴费基数的2%核定;退休人员不缴费。应缴费用按月缴纳。

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应缴大病医疗保险费根据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总数,按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现行筹资标准(目前为每人每年96元)核定,由用人单位按年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参加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月应缴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单位月缴费基数的7%和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的2%核定,应缴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并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十五条 在本办法施行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退休后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不足的,必须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比例(其中个人承担2%)一次性补足后,按补缴基数的2.9%划入个人账户,退休后继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补足的,退还个人账户并终止医疗保险关系,不再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为:(一)工作人员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2.9%划入,从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按3.4%划入;退休人员以本人退休费为基数,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3.5%划入,从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按3.8%划入。个人账户在用人单位按月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按月划入。(二)用人单位为退休人员缴纳的一次性个人账户补助金150元一次性划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三)个人账户资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四)个人账户用于门诊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及购买有关医疗器械的费用、住院期间的空调和取暖费用、因急性病发作发生的急救车费用、应由个人自费的相关住院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费用、预防接种费用的支付。个人账户支付上述费用实行即时结算,不足支付时由职工个人自理。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13.12.1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其他参保人员。

第七条 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缴费基数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照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构成。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外,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

第十三条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左右计入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按照不同年龄段有所区别。

在职职工的年龄段划分为:(一)34岁以下的;(二)35岁至44岁的;(三)45岁以上的。

退休人员的年龄段划分为:(一)退休至74岁以下的;(二)75岁以上的。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具体标准及其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设置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等待期。等待期届满后,参保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等待期的具体设置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三条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家规定暂不办理退休手续、延长工作年限的人员,按照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同年龄段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als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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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个人账户计费办法各省会略有区别:一般是个人部分完全计入个人账户工资的2%,再按照年龄段把单位部分的一个比例划入个人账户,比如:45岁以下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的0.7%计入个人账户,46岁以上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的1.2%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按缴费单位上年度人平工资总额的3.3%计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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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医保的统筹层次还比较低,各统筹区政策差异化明显,不象养老保险,已实现省级统筹,基本实现了全国政策统一。

你所说的“打入社保卡的医疗费”,指的医保个人账户。在职人员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且按年龄段划分,年龄越大,比例越高,一般在2%-4%之间吧。退休人员则有按养老金的一定比例划入的,也有按缴费年限长短划入的。

事业单位人员的医保待遇,和企业人员是一样的,没有特殊政策。公务员的医保,则另有一块公务员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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