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借条注明“利息二分”,应按年息或月息还是按无约定计息?
最高院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如果借条注明“利息二分”,那是应按年息或月息还是按无约定计息。这种情况是否属于约定不明?若按照约定不明来认定,那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就应当按照没有约定利息。个人认为,这种情况并非属于利息约定不明,而是利息约定有争议。毕竟,不管是从借条的订立基础,双方订立借条的意思表示,以及从其他行为习惯或民间习惯来推定,都难以否认双方存在借款事实,存在借款利息约定的事实。对于这种情况,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具体的认定必须要到个案去分析,从借贷双方的关系、借贷次数、借款人支付利息情况、民间借贷习惯等综合认定。若从交易习惯及经验法则来看,这个两分应当认定为月息两分更为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