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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你好.

虽然银行这样做不道德.但是不能说银行不能这么做..

我就问一下是写进合同里面的吗?如果是进合同的话,银行的意思很简单..要么贷款买指定,要么不批贷款..

建议:银行有很多.其实既然这家银行这个不道德的话.建议你多跑几家银行..你可以在这家拿到贷款.那在另外一家也可以..所以.你可以自己跑..或者找银行的熟人..你条件符合这个也就是个转贷..你要知道银行的竞争对手就是其他银行.贷款是银行的主要收入.这个不行就换一家.

ps.当然也有可能你本来批不下来..但是银行为了还款给你放水了..所以..你自己权衡利弊吧..

我是闲虞..认同我的点击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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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问问题来看,我大胆猜测,你向银行隐瞒了你的贷款真实用途。

你从银行贷款的时候,银行要求你提供的资料里面有一个资料叫做贷款用途证明,比如你的交易合同,同时,银监局有规定,贷款用于经营的,金额超过五十万元,贷款支付方式必须采用受托支付。啥叫受托支付?就是你贷款用于经营的话,你贷出来的款必须按你提供的用途证明资料支付给你的交易对手。

正常来说,从你问题中来看,银行要求你必须将一千五百万用于买水泥,那么只有一个解释,就是你提供的用途证明资料中有这个买水泥的交易合同,银行这样要求是执行银监局的规定,肯定不可能违法。那我为啥说你隐瞒了贷款真实用途呢?很简单,银行按你提供的资料要求你将贷款用于买水泥,你却提出了这样的疑问,不是隐瞒了真实用途是什么呢?

个人浅见,正常情况下是这样,如果与你的实际情况不符,忽略几好,别较真。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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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两种情况说吧:

一、如果楼主和这家水泥厂本无业务什么往来,纯粹银行指定的,银行不合规。

银行贷款的资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自主支付、受托支付,企业用款500万元以下的一般

可以自主支付(实际规则稍微复杂一点),大金额必须受托支付。如果是楼主企业和这水泥厂本来没什么业务关系,银行强制要求买这家的水泥,里边肯定是有些问题了。

1.如果楼主企业业务本身根本不需要水泥,水泥和业务没什么关系。这样做就是倒倒手的话,按说这样的事情一般是贷款人所为,和题目不符,一般不会是这样。要是没什么业务关系,业务上又用不到,银行纯粹强制的话,那一般是银行某些人私下强制要求的,是不合理的,搞不好涉嫌利益输送等等,并可能会对楼主企业造成损失。没有业务关系的另一面就是,这笔业务如果被检查出来,对银行来说,也是有问题的(为么没业务关系要买卖,明显不合理)。

2. 如果楼主企业业务本身需要大量水泥,被银行强制指定。也是有可能涉及利益输送等情况,这种情况隐蔽性更强。但是要是楼主强制不同意或者拒绝的话,也许以后就没法在这家贷款了,这到是个问题。这种方式显然也是不合规的。

3.再一种情况就是,搞不好这家水泥厂也是这家银行的授信客户,并且效益很差。再甚至还个贷款利息也有点困难,甚至开工率都有问题了。银行让楼主企业去买他家的水泥,支持支持水泥厂发展,让水泥厂抓紧把贷款还了,别违约了。这种也是有违规成分的,虽然不涉及利益输送。

二、如果楼主和这家水泥厂本来就是上下游主要客户,银行为防止贷款挪用,要求楼主申请购买这家的水泥,银行还是有一定合理性的。

有些银行的业务或者风控部门,为了防止客户流动资金贷款随意挪用,防止资金不用于生产采购,可能会要求分支机构放款时候限定大部分资金必须用于主要上下游客户(例外的再审批),否则不予提款。然后放款部门可能就会贷款的实际用途做出一定的限定,比如这一千五百万被指定了购买一家水泥厂的水泥。这种情况也是真实存在的,但这种情况很少,大部分银行一般不会要求的这么细。

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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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既然是经营贷款,那么你的资金要怎么花,其实是银行会关注的点;

2、2000万不是小金额,如果你的贷款说明里明确了是因为大额的应付款暂无能力支付而发生贷款申请这么回事儿,那么银行直接把款打到对方账户并没有什么问题,毕竟银行也要防范你把资金挪作他用,这本身基于风险防范的要求,是合规的!

3、正常情况下,银行是不敢随意指定你去买什么,指定你去哪儿买的,这种干涉你经营行为的事情,涉嫌利益输送,对银行没有任何好处,反倒可能引起监管层的注意,通常这种可能性不大!

4、既然是经营贷款,经营风险一直都有,而且风险其实是挺高的,所以,因为为了尽量避免一些坏账风险,而采取一定的贷后管理工作,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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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这么做当然是不合规的了。

受托支付

在银行对于贷款资金有两种支付方式:自主支付及受托支付。

1、自主支付

自主支付是指贷款资金可以由借款人自行使用,无需经过银行审批,但如果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的话,银行有权随时提前清收。

对于企业贷款而言:只要贷款单笔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就可以使用自主支付的方式。

对于个人贷款而言:以下三种情况可以采用自主支付: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确定对象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

2、受托支付

受托支付指的是贷款资金由银行审核之后,银行直接按照贷款人的申请,将资金打款给贷款人申请的支付对象,这主要是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问题。

除了上述自主支付以为的情形,其余所有的贷款均必须走受托支付的方式支付。

显然即使是受托支付,支付对象也是由贷款者进行申请,银行在审核确认,并非直接由银行进行指定必须支付给哪家企业,所以如果银行要求你必须向某家企业购买水泥,那么这个一般都属于员工私底下的违规行为。

为何会出现指定的情况?

虽然规则制度要求银行不得替客户指定交易对象,但是现实中却不乏这种情况,那么为什么银行会明知故犯呢?这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水泥厂是银行的授信客户:且水泥厂目前经营出现问题,基本难以保证及时偿还银行的贷款,故而要求你支付给水泥厂,从而银行收回了水泥厂的贷款的,这是一石二鸟,将这笔贷款风险由水泥厂转嫁到了你身上,只要你的资质够好,那么银行在无形之中就消灭了一笔可能产生的不良贷款。

(2)水泥厂非银行的授信客户:如果水泥厂本身在银行并无任何贷款,那银行工作人员仍然指定你向水泥厂购买水泥,这只有一种情况,利益的输送。比如水泥厂是银行员工的家族企业(相当于替其揽订单)或者水泥厂的经营者给业务介绍者一定的报酬返点,银行员工可以从中牟利。

总结

银行是无权要求客户贷款资金指定向哪家企业购买的。当然如果水泥厂的质量还不错的话,你可以接受,毕竟维护好银行关系也不错;但是假设水泥厂的质量太差,你无法接受,那么你可以拨打银行的客服电话投诉或者向当地的人行及银保监会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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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潜规则,太正常不过了

经营贷款会明确资金用途,比如买水泥,可能不会在贷款合同上明确向哪家水泥厂购买,因此在合同上你也找不出问题。

但是,同时银行工作人员会告诉你,必须向某某水泥厂购买一定金额的水泥。

这里可能是因为银行放给这家水泥厂的贷款快到期而对方无力偿还,如此一来,就完成了周转,给你放贷的同时还收回了贷款,一石二鸟。

还可能是这家银行的某些人和水泥厂有私底下的利益往来,比如银行的某些关键人物在水泥厂有暗股,或者水泥厂提供订单返佣等等,这样的操作是不太合规,但是估计也抓不住痛脚。

假设,如果这家水泥厂的产品质量和市场相当,即使价格贵一些但也合理,我建议还是忍了吧,小不忍则乱大谋,你这次一闹或许成功,但以后就要换个银行渠道了。

如果这家水泥厂的产品质量太次,价格太高,而你又能够承受不从这家银行拿贷款的损失,那就大胆的说NO,至于后果,你懂的。

个人看法,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还望指正!好读书不求甚解,尤喜武侠、推理,欢迎朋友们相互交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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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非常合乎银保监会的规定,而且也不是潜规则。企业如果不遵循这个约定,未来他从银行再申请任何类型贷款都有问题。

1.这种贷款叫经营贷款,其实在一定程度上跟过去的流动资金贷款有点相似。这不同于抵押贷款,银行对抵押品看的比较严,贷款用途会比较放松。经营贷款的贷款资金必须有正当的流向,是在贷款申请的时候就必须要写清楚。而且此贷款申请会列入合同附件,以便银行做贷后审查时使用。如果未按合同约定变更贷款使用用途,银行会视为贷款违约,可以提前收回贷款,解除合同。

2.我再给大家模拟一下银行贷款流程,银行贷款发放是先额度审批,额度审批后,每次提取部分贷款需要给银行预先通知,银行将资金划入账内。所以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会要求提款企业写明提款去向,极端的做法是,企业将同供应商的合同附件预先在银行进行备案,每次供应商开出销售发票后,借款企业才能依据合同和发票申请提取贷款。当然这是最严苛的贷款管理,一般来说银行不会这么严。

3.在本题中,银行不会指定一家水泥企业去作为收款方,这是严重干涉了企业的自由经营,但是企业如果需要支付给水泥企业,一定是企业自己已经挑选好,签订了合同后。以此为申请理由向银行审批的贷款。所以银行是有权利要求企业支取贷款后,必须支付货款,以防止贷款被挪用到其他用途。

4.银保监会对银行管理的要求是:贷款发放必须有三了解,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风险,了解你的用途。所以这种做法也是银监会允许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会非常肯定银行的做法。至于有人说的受托支付,自收支付,那只是银行账户管理的两种做法,同贷款管理没有任何关系。

我相信本题中,水泥企业是经营企业自己制定的。而且他贷款申请的理由是支付水泥供应款。我给大家举一个简显的例子,就如同大家申请购房贷款时,银行贷款发放是先划入你的账户,然后瞬间进入到卖房人的账户。为什么?就是怕购房人拿到钱后没有支付购房款,而是挪作他用。

大家如果需要讨论,可留言给我。以前在银行做信贷员,同很多企业斗智斗勇。确实有时候企业跟银行交道是弱势,但是企业将资金获得后干什么,银行是非常担心的,所以作贷后非常艰难。

点点赞,关注一下我。我还有其他的文章和视频,供大家一起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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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题主在下面的回复,我感觉这家银行存在利益输送,这里面很有问题,建议向监管部门举报。

原来我的看法,贷款用于受托支付,是正常的。但是题主说这家水泥厂价格高,而且还欠了银行贷款,这个就很值得注意了。这在我看来,这是利益输送。实际是让题主背了2000万的债,替银行解决1500万的坏账问题。可以预见,即使把你把贷款打过去,这家水泥厂未必就能按时交货,因为我相信,这家水泥厂既然能拖欠贷款,也就会拖欠供应商和采购商。如果不能交货,题主白白背了1500万的债,银行却把坏账甩给了题主。

像这种事情,在贷款之外附加条件,严重损害借款人的利益,属于监管部门禁止的行为。建议向监管部门举报。

我是空谷寒潭,与您分享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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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你所说的2000万经营性贷款,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是需要受托支付的,也就是根据当时贷款用途在贷款发放时将资金汇入客户指定的资金使用客户账户。

所以,按我的理解,不是银行指定你购买某一家水泥厂的水泥,而是银行按照你申请贷款时的用途让你按照用途将资金汇给对方。

什么是受托支付?

受托支付是贷款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指贷款人(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目的是为了减小贷款被挪用的风险。受托支付适用的情况是:贷款资金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所以,具体流程是这样的:

①、你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说明真实用途;

②、银行审核后,审批贷款;

③、放款时,依据你的贷款用途,需要你提供和贷款用途相关的和上游签订的合同,并按情况将资金汇入。

银行在做这些操作时应该事前和你协商好的,不要将所有责任都推给银行,除非你的贷款用途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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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公司的业务要是和水泥没有关系,你们按银行的意思,去买了1500万的水泥,那你们是为了倒腾水泥吗?你们竟然还同意了,这怎么可能呢?难道贷款就是为了配合银行买水泥吗?

有一件事我觉得很奇怪,你们公司向银行贷款2000万,难道在申请贷款时,没有贷款用途吗?银行不需要审核贷款用途吗?

要是贷款的用途不是为了买水泥,那么,银行是自己强行改变客户的交易背景?

申请经营性贷款的话,应该是先有用途,后有贷款,如果没有经营用途,没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向银行贷款的时候,怎么解释这笔贷款要做什么呢?

不但要有真实的经营用途,还需要银行审核,银行认为是真实的才行。

公司在对用途都没有安排的情况下,怎么可能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又如何能够同意呢?

是不是银行让你们办理的是受托支付,其实你们公司和水泥厂是有真实的贸易背景的,只是这么大额度的贷款,银行为了防止公司挪用资金,才要求直接支付到水泥厂的账面上的?

要是银行按规定进行受托支付,那就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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