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给“强奸犯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您怎么看?:强奸犯被留校察看,不是处理的问题,而是依据的规则出了问题近日,浙江大学因为一纸处分决定(见下图),被
近日,浙江大学因为一纸处分决定(见下图),被置于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
事情原本很简单。该校2016级的学生努某某,2019年2月22日,趁被害人酒醉,欲图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反抗,并以报警猥亵,强奸中止。后努某某获悉被害人已经报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认定努某某强奸中止,并有自首情节,法院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见下图)
7月17日,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官网公布了一则《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
浙江大学的强奸犯被留校察看,哈工大的学生考试作弊被开除学籍,这一比较,引发了舆论的一片哗然。那么,这个处分,问题究竟在哪里呢?
笔者比较了哈工大和浙江大学的“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发现根本问题,其实在于这个处分办法本身。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的第八条明确规定:学生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而《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第十七条第三款则规定: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比较两个学生处理办法,很明显,哈工大比浙江大学要严格得多,而浙江大学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则有很大的回旋空间。而浙江大学最后做出的处理意见,恰恰就是依据这一条:《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不是浙江大学处理有问题,而是浙江大学这个“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本身,就存在问题。鉴于此,个人认为,各大学有必要对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一次梳理,以避免出现类似的漏洞。至于浙江大学是否会因应舆情,修改处分决定,笔者乐观其成。毕竟,7月20日,浙江大学紧急召开了会议,正在研究处理此事。不过,对于最终的处理意见,笔者很是两难:从规则的角度,规则有问题,那就应该先修订规则,但不能用新修订的规则去处理已经过去的事情,这叫做“新法不究既往”;而从性质的角度,强奸犯就是强奸犯,竟然只被留校察看,心里这个坎却怎么也过不去。亲爱的网友,你们对此持什么意见呢?欢迎留言讨论。
2020年7月20日晚,在网络上一份《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XX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成了热点。在这份处分决定中,该校2016级学生努某某于今年4月17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为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6个月。浙江大学依据校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该名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
很多网友对这份处分决定有很多的异议,普遍认为努某某既然犯强奸罪,根据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什么只判处努某某一年六个月,缓刑一个六个月呢?还有网友认为,这样的判决有点轻了,而浙大只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显然也很难服众。
努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宣告缓刑,浙大给予该生留校察看,显然是从轻处理,因为在《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中,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除了给予留校察看还有开除学籍处分。为什么浙大对努某某从轻处分呢?难道是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想给努某某改过的机会?反复分析也只有这个原则。
浙大对努某某的处分决定公示后,很快就有网友披露努某某远非只有一次犯罪事实,而是平时就劣迹斑斑。如果真要是如此,只要有被努力某某侵害的女同学向公安机关举报,一经查证属实,努某某的缓刑一年六个月的判决将很快被撤销,到那时恐怕就不止被判处一年六个月的刑罚了,还有可能在新的犯罪事实和证据面前,努某某会被判处更长刑期。到那时恐怕浙大就只能收回对努某某的处分决定,重新宣布将其开除的决定了。
努某某作为浙大在校大学生,他趁被害人醉酒之际将其带到出租房内,并做出性侵的一系列动作,结果被害人反抗并称要报警,努某某因害怕才不得不停手。尽管努某某有自首情节,但是这足以是轻罚的原因,因为从认知角度来看,努某某在浙大受高等教育他应懂得最起码的法律学识,对于明知而故犯,并且还考虑到如何减轻刑事处罚的后果。对于努某某这种行为,如果浙大不给予考虑,而是就轻处分,显然不足以起到严肃浙大校纪的作用。
显然学校并不愿意严惩这位学生,因为他是少数民族的学生,
但是现在学校面临很大的难处,因为很多社会舆论对浙江大学表示不满。
首先该学生还是浙江大学在校生,是一位来自新疆的少数民族学生,出于人道主义,加上来自贫困地区的学生,考上浙大并不容易,学校想给他多一个机会,因此浙江大学只给他留校查看。
而该学生在缓刑期间还去旅游并同时和多位女生交往,而且人家一个女生刚出来上大学,你就对人家做出如此非礼的行为,造成了别人的心里阴影一辈子都难以抹去,行为如此恶劣,出去社会能为社会做贡献吗?
近日哈尔滨工业大学因为有学生考试作弊而被学校开除,因此很多人认为浙大学生的事情远比哈工大学学生的事情严重,而浙江大学的只是留校察看,并没有开除该学生,很多网友呼吁浙大对该学生开除处理,给社会一个公平公正的回应。
#浙江大学给与强奸犯留校察看处分#,不妥当!
这里有四个问题。
1、法院的判决有没有问题?
2、浙江大学给的处分是否过轻?
3、为什么造成这么大的影响?
4、最后浙江大学是否会追加处罚?
从量刑上看是没有问题的。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上看。
2019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努尔特·巴特尔趁着被害人醉酒之际,将其带至出租房内。强吻被害人并强摸被害人yin部。意图发生关心,被害人反抗并称要报警,后因被告人害怕被害人报警而中止。案发后,被害人联系被告人称自己已经报案,被告人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系犯罪中止,且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是适当缓刑。
从这个刑事判决书上看,努尔特·巴特尔系犯罪中止,所以量刑较轻。这个没问题。很多网友都是看到强奸犯,这三个字,然后和罪大恶极联系起来,不可饶恕。不过这个和本案有差别。
而中止和未遂还是有区别的。中止是本来可以完成,但却选择了放弃,未遂是一心想完成,但由于意外因素而无法完成。所以惩罚也是不一样的,如果是未遂,就没有缓刑之说了。
浙江大学对努尔特·巴特尔留校察看的处罚,是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浙大按照《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有两个选择,一个是留校察看,一个是开除。浙大从爱护学生角度,选择了前者。这也是浙大被推上舆论漩涡的核心原因。如果是其他的违法活动,被量刑了,你给被惩罚者留校察看,估计都没人关心。这个是强奸罪,即便是犯罪中止,也是强奸罪。你按最轻的来,法院那边缓刑,浙大这边留校察看,这等于对强奸犯没有实质惩罚,连罚酒三杯都没有!这不是找骂吗?全国前五的大学,拥有75年历史的法学院,居然犯这么低级的错误,是不是应该追究相关责任人?
就是因为惩罚结果太轻,没有给努尔特·巴特尔造成实质的惩罚。这个努尔特·巴特尔回去之后,在朋友圈高调示人,发的都是吃喝玩乐,其中“我的快乐回来了”,没有看出半点悔改之意,引发网民愤怒。努尔特·巴特尔你这么炫耀,那位被你伤害的人是什么心情?你如果不这么得瑟,会被全国网友追讨?所以说,自作孽,不可活。
随着舆论的发酵,想必浙江大学也会知错能改。把这个本不该这么低的惩罚,调至正确的位置。也希望浙大的相关责任人也得到处罚。全国最好的大学,在是非对错面前,站不到自己作为高等殿堂的位置。这就是对教育、对学生的侮辱。关于道德和法律问题,人人平等,和地区和民族都无关。不要把很简单的事,扯到民族问题上来,就算是外星人学生,也必须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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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问题的核心是如何看待浙江大学学生强奸案,当事人仅仅留校察看处分?是否合理?不得不说现在的事情,都要通过舆论的压力来解决,如果不是网友铺天盖地的舆论,估计浙江大学对于这件事情就这么轻松的过去了,关键是你们有想过的被害人的感受吗?这样真的公平吗?
这是来自于7月20日的一个消息,浙江大学公布了自己学校一名被判处强奸罪学生的处理决定。上面明显写着留校察看,而且到期后可以自行申请解除,简单一点来说就是这名学生犯了强奸罪,而且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此被浙江大学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这件事情发出来之后就被网友热议:
根据律师的解释。我们知道一个重点,那就是浙江大学这名学生努某刑罚期限为一年六个月,采取缓刑方式执行1年半。“也就是说,被告人的刑期都在监狱之外执行,通俗讲,他不用下监狱。”我只想说天理何在,以为根据法律规定,强奸犯确实要判处至少3年以上以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
1.为什么强奸犯只有判处一年半的时间,对于被害人公平吗?
根据专家的解释我们知道。确实有情形可以从轻处罚,也就是三年以下,也就是说:
第一,必须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包括自首立功。犯罪行为人是未成年人。以及犯罪未遂、中止等。
第二,别减轻或者酌情减轻情况,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不过这这件事情没有公开审理,所以目前没有人知道案情,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普通强奸案的一审判决和庭审,因涉及被害人隐私,不公开审理。
首先这件事情背后有没有内部的存在呢!首先法院的判定到底是不是正确的,再者就是浙江大学的规定,确实让我们有些恼火,强奸犯竟然还可以保留学籍,不影响学校,现在的学校这么开放吗?最近学校的事情确实不断,比如季子越中国科学院大学,在网络上发表不良言论,直接开除。而哈工大学生替考的问题两个人被开除,要说情形恶劣的话,强奸罪应该比以上两个情节恶劣几十倍有余,但是最后竟然这么轻松的过去了,可以正常毕业。
2.如果没有大学的舆论,这样的人是否应该合适留在学校,或者是学校就这样处理了吗?有没有想过后果?
确实浙江大学自己的学校有规定,如果判刑被缓刑的学生,是留学校观察的处理。但是这样的人真的适合留在学校吗?这样的事情是不是还会再去发生,对于其他学生的安全是否有考虑到,我觉得不管是什么事情,确实条条框框在规定,但是而我们也要根据事情的性质来有效的转变一下思维方式,而且这是强奸罪,可以说让他留在学校,对于学校的女生来说可以说是机器不安全的。
我们换一个角度来想象一下,如果你们班出现一个强奸犯,最后不仅仅没有被制裁,而且学校还会保留了学籍,没有做开除处理,这样同班同学怎么去安心的学习,可以说这绝对是一个定时炸弹。
这名学生也就是判刑者朋友圈被曝光,确实很潇洒,显然一点事情没有。
如果没有大家的舆论压力,浙江大学这件事情就这样来处理了吗?难道天底下没有王法和道义了,受害人怎么办呢?还有就是这件事情的具体经过因为是不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是否有漏洞呢!大学生现在基本上都超过了18岁以上,所以确实不存在要说考虑到未成年人等等,虽然现在浙江大学有做出来决定,再次研究处理结果,但是对于我们来说这件事情不是被大家关注,就这样解决了吗?我们关注的不仅仅是事情本身,更是对于某些学校或者是单位,对于事情的处理态度和方式,这样才能避免更多的 人受到伤害不是吗?
回答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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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大学的一则处分算是把自己推上了风口浪尖,我们先来看看吧。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这名努姓学生,在2019年2月22日,居然趁被害人酒醉的情况下,欲图强行发生性关系。幸好被害人有一定反抗能力,并表示要报警,强奸行为才得以中止。事发后,努某某在得知被害人已经报警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最终公安机关机及法院认定努某某强奸中止,其次考虑有自首情节,法院最终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强奸罪和留校察看,我们很难去说服自己把这样的犯罪行为与这样的处罚结果放在一起。作为严重的侵犯公民安全的犯罪,学校最终只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我个人认为还是太轻了一些,这样的惩治手段根本无法做到足够警示,这样的惩罚让被害人又如何接受?让浙大其他女生如何安心?
那浙大为何会如此“冒天下之大不韪”的从轻处罚?原来是有他们自己的标准的。从《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第十七条第三款则规定: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此事引起热议后,有网友也是曝光了努某某的朋友圈。但从努某某朋友圈里,我们似乎并没有看到此事对他有多大影响,甚至还在晒和女朋友的恩爱照片。更看不到或者听闻他对此事有任何公开忏悔的行为表示。所以网友也纷纷说道:处罚还是太轻了,坏人根本不害怕。
我认为浙江大学给“强奸犯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是一个天大的笑话,一些大学中对打架斗殴、考试代考抄袭等等行为都做开除处理,为何强奸罪就能够留校察看,那么强奸罪和打架斗殴、考试代考哪个社会影响恶劣,很明显强奸罪是人神共愤的事情,但是浙江大学竟然对强奸犯留校察看一年,一年后可以解除处分,真的是一个天大的笑话。
浙江大学对于采取这样的处置方式的理由是:强烈的悔恨意识、来自民族贫困地区、今年是毕业生,从挽救民族学生的角度出发,酌情减轻违纪处分。
1.强烈的悔恨意识。我们看看一些犯罪分子被抓后,被法院判刑之后,在记者采访的时候,有几个表达自己不后悔的,都是鼻涕一把泪一把的表达自己的悔意,法律观念淡薄、当时冲动等等,那么对他们为何没有采取如此的减轻处罚。而你一位名校的大学生,有悔恨意识就可以得到如此的宽宏谅解,法律的公平公正何在?
2.来自民族贫困地区。国家的法律法规是针对我们国家整个区域范围,而不是各地区别对待。国家的法律中明文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浙江大学的这种作法是不是想要表达出,在法律面前是可以不那么平等的?一个被法院判处强奸罪的学生,因为他是来自民族贫困地区,那么多发生在贫困民族地区的刑事案件,最终不都是按照法律法规处置的,难道就是因为他是大学生,民族贫困地区的那些犯罪分子不是大学生的原因?
网络传播的判决书尚未确定真假
尤其他还是一名大学生,一名浙江大学的大学生,难道不知道礼义廉耻吗?难道心中就没有那么一点点的法律观念吗?网上流传的法院判决书不知道真假,从这份判决书中可以看到,这位大学生趁着被害人酒醉之际,将人家带至自己的出租房,强吻被害人,并动手动脚想发生关系,最终被害人害怕要报警,而他怕被害人报警而终止。从一开始到终止,整个中间过程明显是图谋不轨,对方酒醉、强行带回自己出租屋、动手动脚碰触被害人关键部位、企图发生关系,整个过程都是他在主导,这不是明显的强奸过程吗?只不过由于被害人要报警,他害怕而终止。如此行为恶劣竟然是一位名校的大学生所为,真的让我们感到浙江大学的教育是不是有些问题。
3.今年是毕业生。毕业生就可以为所欲为吗?可以公然挑衅国家的法律法规吗?法院在查清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判决,判决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一年六个月,法院是立足于他的犯罪中止,以及悔过意识、主动交代问题,以及出于拯救他的基础上而确定最终的判决,而且还是缓期,也就是说他根本不用入狱服刑,这已经是最大的宽容了。浙江大学还要在这宽容的基础上,仅仅是留校察看,一年之后表现好了就可以解除察看,这不是笑话吗?就因为他是毕业生,如此手下留情,学校有没有想到被害人的感受,难道人家被害人就这么遭受对方的欺辱?
作为国内知名高校学府,浙江大学此次的这种作法真的是让人失望,如果继续维持这样的处理结果,浙江大学的学生以后就有一定的特权了。
这个问题到处都是敏感点,一不小心就会碰到。还是勉为其难地回答吧。
首先祝贺浙大首开先河,这可能是第一家给强奸犯如此优厚待遇的高校,会不会是全球第一不敢说,国内肯定是拔得头筹。所谓活久见,今年经历了太多奇葩事件,看到名校浙大如此操作,也就释然了。
其次,浙大冒着舆论风险如此作死?到底有什么苦衷?民族团结?顾全大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不得而知。开除涉及刑事犯罪的学生,似乎更是理性行为,也是常识行为。
三,国有国法,校有校规。《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明晃晃的校规放在那里,带头不遵守,当是狗屁吗?
最后强调三点,就是公平,公平,还是特么的公平。最近有些大学生作弊被开除,说错话被开除,还有各种被开除,而强奸犯却不开除,谁能放心让自己的女儿去这种学校上学。
这还是什么名牌高校,百年浙大,丢人,我呸!!!
考试作弊的开除,强奸罪的留校察看,这是什么操作?
2019年2月,浙江大学的努某某约年轻女子去酒吧,趁对方醉酒意图在住所强迫发生关系,对方说报警才中止了犯罪。警方认定为强奸罪,判刑一年半,缓刑一年半。
学校的处分通知里说,他是初犯,考虑到他是民族贫困地区的毕业生,并且已强烈悔改,并恳请获得改正机会,这才给了他一个留校察看。
但是很多网友和同学很不满意这一处理结果,虽然浙江大学是按照章程处理的。按照章程既可以开除也可以留校察看。
考虑到努某某是这里的槽点就在于考虑到他是民族贫困地区的毕业生就减轻处罚,我觉得这一点确实让人没法接受。你要说他真的是认真悔过了,我觉得可以考虑减轻,大家估计也没啥意见。为啥到了穷人、毕业生就可以有特殊待遇了?明显违背了人人公平的原则?你让那些有钱、不是毕业生的咋想?这不又是新的不公平吗?
况且有同学爆出他犯罪后的朋友圈情况,根本没有发现他有多大悔罪的态度,只是在秀恩爱……并且有同学指出他还约酒、约拍,完全就是个人渣的表现。
所以请浙江大学照顾一下大多数人的情绪,尽量别强调贫穷、毕业生就减轻处罚力度,而是拿出切切实实的证据表明学生已经认错、悔过了。目前来看悔罪并不明显,朋友圈依然在秀恩爱等……就是没有悔罪认错的表现。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这两天,浙江大学给予强奸犯学生留校察看处分一事,引发社会热议。据媒体报道,该校学生工作部官网7月17日公布了《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该校学生努××因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学校研究决定对其“留校察看处分”。招致不小的争议后,浙大方面最新回应是,7月20日浙江大学紧急召开了会议,正在研究处理此事,后续情况会再公布。
强奸罪属于重罪,留校察看处分却是较轻处理,这样的轻重对照,难免给人不平衡感。在网上,很多人都将质疑箭头指向了校方处理,认为这太过“包容”。
网络上还流传着其它相关的截图称,努XX系学生干部,其所在学院考虑其系初犯,且有强烈的悔恨意识,来自民族贫困地区,且是今年的毕业生,从教育挽救民族学生的角度出发,提前学校酌情从轻对该生的违纪处分!浙江大学轻描淡写的留校察看,就让人很不解。
那么,浙大是不是法外开恩了?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该部门规章,普通高校学生即使犯罪,也不是一定就得开除学籍,即不是应当开除学籍,是可以开除学籍,是否开除学生学籍,由学校根据具体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
网上流传的该案法律判决书显示,当事人努××对猥亵过后,意图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反抗并称要报警,他害怕报警而中止。相关法院将此认定为强奸罪的犯罪中止情节。而对于强奸犯罪中“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他被判缓刑,并未超出法律量刑区间。
那么,浙江大学学生努XX不一定就得开除学籍,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也不能说不合理。
其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授权学校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努XX的少数民族身份、来自贫困地区、即将毕业、高校在校生等因素,相信学校在作出决定中,一定都会考虑,但并不是决定性的影响因素。
起决定性影响因素的还应当是努XX本身的犯罪性质、悔罪表现及人身危险性,而人民法院的判决,也已经对此作出的评价,参考法院作出缓刑判决,学校作出留校察看的决定也并无不妥。
哈工大威海校区一学生因在两门考试中找另一名学生替考,最终两人因考试作弊被开除学籍,该生还获得了知名的互联网公司的offer。而犯强奸罪只是留校察看,难道强奸犯还不如考试作弊严重?
很多人也质疑,高校如此保护自己的学生,是否有点过分了?如果都如此宽容,那强奸犯以后都会有恃无恐。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看,高校就成为了帮凶。
还有人说,因为其是少数民族,所以处罚很轻。那么,少数民族就可以做错事,不用负责吗?如此的两级对待,高校还是我们的高校吗?
一视同仁,才是高校该有的样子。
强奸罪是一种严重侵害女性人身权益的犯罪行为,其法定刑一般都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本案中努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我们可以推知,努XX一定存在减轻处罚情节,才有可能降到三年以下量刑。同时,法院依法判处其缓刑,也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通常,强奸罪属重罪,要适用缓刑极难,除非该强奸行为并未得逞,被害人也表示对被告人的谅解,被告人属未成年人、学生等特殊群体,且认罪、悔罪。
因此,努XX虽犯强奸罪,但其强奸很可能未遂,并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努XX本人悔罪表现明显,加之其又属于即将毕业的在校生,少数民族学生等,考虑到刑罚惩罚与教育兼顾,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的精神,判处努XX缓刑,也并非不合理。
我们相信浙大,也相信法律,一定会在各方面综合权衡后给出一个让社会满意的答案,我们不带节奏,也不一刀切,法律有其威严,高校有其尺度。静看后续浙大开会讨论后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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